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晓峰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漓江道350号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试实验楼5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58,869,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97%(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6日,公司总股本为173,453,199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3,453,199股,下同)。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数为58,869,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为6,129,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37%。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69,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29,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进区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69,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29,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韩月律师和杨欣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