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潘 磊(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