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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针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金融城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外人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纤维”)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南京中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民初738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就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苏01民初738号,根据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借款本金1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2日的利息为919,554.75元,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2、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3、若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对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748,458元,减半收取374,229元,保全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3-0345,000元,合计379,229元,由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交纳,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在给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时加付此款);6、各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全部处理完毕,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苏01执84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苏01执844号。根据上述执行文书,南京银行金融城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执恢107号《执行通知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执恢107号《报告财产令》。根据上述执行文书,南京银行金融城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

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3431号《应诉通知书》,根据上述《应诉通知书》,针对南京银行金融城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外人保定纤维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以下公告: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2020年9月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2020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2);2021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以及2022年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案外人):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第三人(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二) 南京中院(2022)苏0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不得执行第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的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1839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驳回原告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745元,由原告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上述案涉不动产已向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交付,交付后该涉案不动产已不属于公司资产。针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外人保定天鹅新型纤维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次法院针对该执行异议之诉作出的判决除将导致公司需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外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约0.2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2.1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约3.93亿元

(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仅约0.22亿元且大部分已因账户冻结等受限)、负债合计约27.20亿元、归属于股东的净资产约-23.46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约

692.00%。截至目前公司仍旧处于资金短缺、债务重大、诉讼执行的三重艰难困

境之中,且上述三方面重压环环相扣、互为因果。因受上述三方面重压影响,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持续萎缩,净利润持续大额负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未有改善;公司及子公司由于资金严重紧缺,导致未能及时偿付银行贷款、工程款、供应商货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等,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面临较多的司法诉讼。相关诉讼的执行已导致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基于前述公司现状,在后续诉讼执行过程中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可能面临被司法拍卖或被法院裁定抵债的风险;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可能存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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