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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赛格:《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应公司实际情况,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3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第三十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6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资。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不含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开发投资。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总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时,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八)审议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时,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应聘请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易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10新增本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项目投资绝对金额2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11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删除)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新增)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2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3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四)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15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16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7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8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9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0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1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22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3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以及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以及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4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的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5新增本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6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第四十三条标准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标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28第一百一十二条 (八)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第一百一十二条 (八)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29新增本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九)项目投资绝对金额50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
30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的管理事务等。
31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经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财务总监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就公司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2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3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34新增本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6第一百九十条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利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内资股和外资股股利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37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在公司作出公告的同时,须于同一天在香港至少一份主要英文或中文报刊上刊登公告。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由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指定巨潮资讯网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网站 (www.cninfo.com.cn) 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息披露网站。

除上述修订,《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稿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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