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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勒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和净利润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上述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俊武邹艳红黄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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