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延展产业链和完善体系布局,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池仁勇 | 贾 勇 | 马可一 |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