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丰科技 股票代码:688629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afeng Technology Co., LTD.(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特别提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60,992,831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54,750,10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8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6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 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3.88倍。
截至2023年6月9日(T-3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002179.SZ | 中航光电 | 1.2816 | 1.2365 | 42.45 | 33.12 | 34.33 |
002025.SZ | 航天电器 | 1.2158 | 1.1040 | 56.46 | 46.44 | 51.14 |
300351.SZ | 永贵电器 | 0.4017 | 0.3787 | 15.33 | 38.16 | 40.48 |
002897.SZ | 意华股份 | 1.4049 | 1.2522 | 47.34 | 33.70 | 37.81 |
688800.SH | 瑞可达 | 1.5950 | 1.4824 | 48.98 | 30.71 | 33.04 |
603633.SH | 徕木股份 | 0.2082 | 0.2056 | 12.74 | 61.19 | 61.96 |
均值 | 40.55 | 43.13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6月9日(T-3)。
注1: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6月9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9.2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59.51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市场竞争及技术开发风险
发行人与行业领军企业的业务规模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莫仕、安费诺、泰科等国际领先企业品牌知名度更高,占据了大部分高端市场;另一方面,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中航光电2022年营业收入158亿元、航天电器2022年1-6月、202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31亿元、50亿元,远超过发行人的同期收入规模。相比发行人而言,行业领军企业具备更强的规模优势,拥有更深厚的研发能力、更丰富的技术成果转化经验、更优秀的供应链管理和更全面的客户服务能力,更易于针对下游行业的变动趋势提前进行战略布局,对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研发响应速度、现有储备技术与行业新需求的匹配性构成一定挑战。同时,部分中小规模企业在细分产品上居于优势地位。
发行人的连接产品主要应用于防务、通讯和工业领域,在防务领域,发行人的产品包括系统互连产品、防务连接器和组件,整体业务规模较中航光电、航天电器等防务连接器龙头企业存在一定差距;在通讯领域,发行人主要聚焦于高速连接器、印制板连接器,电源类、射频类通讯连接器以及光通讯连接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弱;在工业领域,公司轨道交通连接器主要应用于机车领域,对地铁、
客车、动车客户的覆盖较少,尚处于拓展阶段,新能源汽车连接器以BDU/PDU充配电系统总成产品和高压线束为主,车载高压、高速连接器等产品尚处于拓展阶段,整体品类较少,客户覆盖能力较弱。若发行人未来不能准确判断和及时把握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技术的演进路线,在新技术的研发方向、重要产品的方案制定等方面不能及时做出准确决策,或在开发过程中关键技术未能突破或者产品具体性能、指标、开发进度无法达到预期而研发失败;或在产品升级迭代的过程中未能及时满足客户对产品技术性能、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要求,未能持续推出新产品并实现大批量供应,公司将面临产品市场竞争力下滑、技术水平落后、市场竞争力减弱的风险,与行业领先企业差距将进一步扩大或落后于细分领域领先企业,进而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二)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包括通信设备制造商、航空航天及防务单位、汽车制造厂商及轨交装备制造商等,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59.93%、57.15%和61.41%,公司来自于核心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且由于下游市场本身行业的特殊性呈现出头部企业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如未来公司核心客户发生大范围的订单转移或其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新客户的开拓不及预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从而给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通讯业务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讯类业务收入变动较大,主要系受主要通讯下游客户华为、中兴、诺基亚的业务变动和产品需求调整的影响。受限于整体资源限制,发行人未能跟进中兴5G射频连接方案,同时诺基亚推动“光进铜退”技术方案对传统线缆组件需求减少,导致发行人对中兴、诺基亚等主要通讯客户的销售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若发行人的产品与技术方案未被其他通讯类客户批量应用于其通讯系统设备连接项目,或行业内发生新的技术变革而发行人未及时跟进,存在通讯业务下滑、发展不及预期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华为的直接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4.35%、20.36%和26.57%,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户,且华为占公司通讯类业务的比重均超60%,公司对华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公司与华为在部分高端产品的合作过程中存在限制性的约定,也增加了发行人部分高端产品拓展新客户的难度。若未来发行人对其他客户的开发拓展不及预期,无法降低对大客户的依赖程度,将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防务业务受政策影响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防务业务占比较大且销售规模呈上升趋势,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公司防务业务的主要客户为我国军工集团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公司防务业务收入最终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国防装备支出。防务行业属于特殊的经济领域,主要受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国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2022年度,发行人主要防务客户之一中国兵工,根据国家防务装备战略方向调整生产重心,所需连接器型号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发行人对其主力配套项目的连接器销售量显著下滑。同时,相较防务业务的头部领军企业,发行人在业务规模、研发能力、供应链管理水平等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若未来国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国家削减国防开支或调整防务装备战略,可能导致防务业务的竞争更趋激烈,发行人原配套项目减产或取消,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盈利规模较小,盈利情况可能出现波动乃至亏损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2,294.55万元、83,133.09万元和98,398.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104.84万元、7,325.83万元和9,656.94万元。2020年度,公司因研发投入较大及历史包袱较重等原因处于亏损状态,并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及扩大业务规模等方式至2021年度扭亏为盈,且盈利规模较小,主要系国际贸易争端对通讯类连接产品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通讯领域新产品投入对应的盈利贡献尚未充分释放等原因导致。
若公司无法通过持续创新满足客户需求、开拓产品市场,则公司未来持续盈利情况可能受到规模效应不足、客户拓展进度低于预期等因素影响而出现波动乃
至亏损的风险。
(七)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54%、31.25%和29.89%,呈现一定的波动,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通讯类业务受客户结构及产品结构的影响毛利率较低,且收入占比变动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讯类业务处于转型升级期。公司2019年成功研发高速背板连接器并通过客户认证、实现量产,随着客户订单需求,公司高速背板连接器产销量及销售收入不断增长,但在毛利率爬坡过程中受外部环境影响,设备开工率不足而因固定成本分摊等因素导致新产品毛利率受到负面影响,同时因低毛利的传统通讯连接器的影响,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通讯类业务的毛利率持续较低,分别为0.46%和0.41%。2022年度,受益于华为运营商业务的恢复,发行人高速通讯类产品的出货量增长,毛利率亦相应上升,带动了发行人通讯类业务毛利率的增长至12.85%。
若未来5G通讯业务未能如期恢复,且公司在其他客户的开拓不及预期,或其他领域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毛利率进一步降低,则可能对公司收入和综合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金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规模逐年扩大,应收款项、应收票据余额随之增加。2020年末至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38,770.26万元、46,917.19万元和64,257.83万元,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增长,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63%、56.44%和65.30%,随着防务客户收入比重的上升,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相应上升。此外,2022年度,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集中在后三季度,导致2022年末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略高。
未来,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可能会持续增加。如果公司客户的货款结算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能够及时回收货款、应收票据不能及时兑付,仍可能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存货跌价的风险
随着公司产销规模快速增长,公司存货规模相应增加。2020年末至2022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58.73万元、15,756.76万元和22,267.53万元,金额较大,其中,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合计占比达80%以上。2020年末至2022年末,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1,912.47万元、1,533.00万元和1,979.29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0.76%、8.87%和8.16%。
若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市场需求下降、整体销售迟滞导致存货周转速度下降,或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公司可能面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存货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3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3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总股本为460,992,831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54,750,101股将于2023年6月2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丰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2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27日
(三)股票简称:华丰科技
(四)扩位简称:四川华丰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629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0,992,831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9,148,924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750,101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6,242,730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271,700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之“(一)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的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37,107,101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4,127,123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其中,“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公司股票名义总价值。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60,992,831股,发行价格为9.26元/股,由此计算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42.69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051号),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98,398.58万元,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172.98万元,因此公司预计市值及财务指标能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ichuan Huafeng Technology Co., LTD. |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 39,184.3907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艳辉 |
成立日期 | 1994年11月21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住所 |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18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塑胶表面处理;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光、电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
邮政编码 | 621000 |
联系电话 | 0816-2330358 |
传真号码 | 0816-2335606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uafeng796.com |
电子信箱 | security@huafeng796.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 蒋道才 |
电话号码 | 0816-2330358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长虹集团,本次发行前,长虹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37.19%的股份,并通过军工集团和长虹创新投间接控制发行人11.83%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49.01%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长虹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曾用名 |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720818660F | |
法定代表人 | 赵勇 | |
成立时间 | 1995年6月16日 |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89,804万元 |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产业进行投资,国有产(股)权经营管理,家用电器、制冷电器及配件、照明设备、电子产品及元器件、日用电器、日用金属制品、燃气用具、电工器材的制造、销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及处理,集成电路、软件开发及销售与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与服务,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矿产品销售,电子信息网络产品、电池系列产品、电力设备、环保设备、通讯传输设备、机械设备、数字监控产品、金属制品、仪器仪表、厨柜及燃气具的销售,利用互联网从事相关产品的销售,公司产品辅助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的仓储、货运,汽车维修,电子产品维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及设备租赁,武器整机、配套装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酒店与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绵阳市国资委 | 90.00% | |
四川省财政厅 | 10.00% | |
合计 | 100.00%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无关。 |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注 |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2月 |
总资产(万元) | 10,029,803.76 | |
净资产(万元) | 2,413,217.34 | |
营业收入(万元) | 10,208,137.14 | |
净利润(万元) | 129,890.75 |
注:长虹集团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绵阳市国资委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9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期间 | 提名人 |
1 | 杨艳辉 | 董事长 | 2020.12.30-2023.12.29 | 长虹集团 |
2 | 吴学锋 | 董事 | 2020.12.30-2023.12.29 | 长虹集团 |
3 | 刘太国 | 董事、总经理 | 2020.12.30-2023.12.29 | 长虹集团 |
4 | 易璐璐 | 董事 | 2022.05.29-2023.12.29 | 长虹集团 |
5 | 尹继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3.03.30-2023.12.29 | 长虹集团 |
6 | 周明丹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2020.12.30-2023.12.29 | 长虹集团 |
7 | 向锦武 | 独立董事 | 2020.12.30-2023.12.29 | 董事会 |
8 | 赖黎 | 独立董事 | 2020.12.30-2023.12.29 | 董事会 |
9 | 李锋 | 独立董事 | 2020.12.30-2023.12.29 | 董事会 |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期间 | 提名人 |
1 | 王道光 | 监事会主席 | 2020.12.30-2023.12.29 | 长虹集团 |
2 | 罗来所 | 监事 | 2020.12.30-2023.12.29 | 九洲创投 |
3 | 张彩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12.30-2023.12.29 | 职工代表大会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职期间 |
1 | 刘太国 | 董事、总经理 | 2020.12.30-2023.12.29 |
2 | 周明丹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2020.12.30-2023.12.29 |
3 | 尹继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0.12.30-2023.12.29 |
4 | 蒋道才 | 董事会秘书 | 2020.12.30-2023.12.29 |
5 | 沈文娟 | 副总经理 | 2021.11.26-2023.12.29 |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6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1 | 刘明 | 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技术规划部部长 |
2 | 陈天强 | 技术规划部高级经理 |
3 | 庞斌 | 系统互连产品研究所所长 |
4 | 何洪 | 通讯事业部副总经理 |
5 | 张勇强 | 工艺所工艺专家 |
6 | 刘敏 | 通讯事业部产品中心副主任兼产品经理、SI工程师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杨艳辉 | - | - | - | - | - | - |
2 | 吴学锋 | - | - | - | - | - | - |
3 | 刘太国 | - | 539.72 | 539.72 | 1.38%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易璐璐 | - | - | - | - | - | - |
5 | 尹继 | - | 184.43 | 184.43 | 0.47%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周明丹 | - | 58.98 | 58.98 | 0.15%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向锦武 | - | - | - | - | - | - |
8 | 赖黎 | - | - | - | - | - | - |
9 | 李锋 | - | - | - | - | - | - |
10 | 王道光 | - | - | - | - | - | - |
11 | 罗来所 | - | - | - | - | - | - |
12 | 张彩 | - | - | - | - | - | - |
13 | 蒋道才 | - | 180.86 | 180.86 | 0.46%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4 | 沈文娟 | - | 33.96 | 33.96 | 0.09%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5 | 刘明 | - | 176.33 | 176.33 | 0.45%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6 | 陈天强 | - | 83.94 | 83.94 | 0.21%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7 | 庞斌 | - | 35.74 | 35.74 | 0.09%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8 | 何洪 | - | 78.28 | 78.28 | 0.20%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9 | 张勇强 | - | 55.34 | 55.34 | 0.14%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 | 刘敏 | - | 26.75 | 26.75 | 0.07%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注1:刘太国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飞投资321.53万股、华知投资42.18万股、华跃投资35.03万股、华誉投资70.77万股、丰勋投资66.84万股、绵阳华腾3.37万股。注2:尹继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飞投资157.26万股、丰勋投资27.17万股。注3:周明丹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誉投资25.02万股、丰勋投资33.96万股。注4:蒋道才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飞投资142.39万股、华誉投资10.72万股、丰勋投资26.90万股、绵阳华腾0.84万股。注5:沈文娟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丰勋投资33.96万股。注6:刘明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跃投资142.97万股、华誉投资10.72万股、丰勋投资22.64万股。注7:陈天强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飞投资71.48万股、丰茂投资12.45万股。注8:庞斌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跃投资35.74万股。注9:何洪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知投资71.48万股、丰祥投资6.79万股。注10:张勇强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飞投资42.89万股、丰勋投资12.45万股。注11:刘敏通过以下渠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华知投资14.30万股、丰祥投资12.45万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丰科技战略配售1号”)持有本公司股份,华丰科技战略配售1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华丰科技战略配售1号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为稳定与激励员工,分享公司成长利益,公司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华飞投资、华知投资、华跃投资、华誉投资、丰勋投资、丰泰投资、丰祥投资、丰霖投资、丰茂投资、丰捷投资等10家持股平台间接享有发行人权益。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上述持股平台未开展具体经营业务,亦未进行其他投资活动。
2019年10月,华丰有限于报告期内首次增资,公司高管及部分员工设立华飞投资、华知投资、华跃投资、华誉投资等4家员工持股平台向公司增资。2021年12月,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相关出资员工设立了丰勋投资、丰泰投资、丰祥投资、丰霖投资、丰茂投资、丰捷投资等6家员工持股平台向发行人增资。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华飞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飞投资持有公司4.96%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38U9A28D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9年9月10日 |
认缴出资额 | 2,717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2,717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飞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4% |
2 | 38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2,716.00 | 99.96% |
合 计 | 2,717.00 | 100.00% |
2、华知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知投资持有公司3.74%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共青城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38U9B91L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9年9月10日 |
认缴出资额 | 2,052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2,052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知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5% |
2 | 37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2,051.00 | 99.95% |
合 计 | 2,052.00 | 100.00% |
3、华跃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知投资持有公司3.14%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38U9AU74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9年9月10日 |
认缴出资额 | 1,72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720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跃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6% |
2 | 42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1,719.00 | 99.94% |
合 计 | 1,720.00 | 100.00% |
4、华誉投资
截至本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誉投资持有公司2.85%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38U9C200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9年9月10日 |
认缴出资额 | 1,562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562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华誉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6% |
2 | 42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1,561.00 | 99.94% |
合 计 | 1,562.00 | 100.00% |
5、丰勋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勋投资持有公司1.42%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丰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7E7UNP37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认缴出资额 | 2,457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2,457万元 |
住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勋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4% |
2 | 44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2,456.00 | 99.96% |
合 计 | 2,457.00 | 100.00% |
6、丰泰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泰投资持有公司0.84%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丰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7CW6BG24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认缴出资额 | 1,451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451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泰投资的各合伙人、出资额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7% |
2 | 43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1,450.00 | 99.93% |
合 计 | 1,451.00 | 100.00% |
7、丰祥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祥投资持有公司0.65%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7DPWQ51A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认缴出资额 | 1,120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120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祥投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9% |
2 | 42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1,119.00 | 99.91% |
合 计 | 1,120.00 | 100.00% |
8、丰霖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霖投资持有公司0.64%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7E7UC767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认缴出资额 | 1,106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106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霖投资的各合伙人、出资额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09% |
2 | 40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1,105.00 | 99.91% |
合 计 | 1,106.00 | 100.00% |
9、丰茂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茂投资持有公司0.61%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7DPYN07T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认缴出资额 | 1,052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1,052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茂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10% |
2 | 42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1,051.00 | 99.90% |
合 计 | 1,052.00 | 100.00% |
10、丰捷投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捷投资持有公司0.51%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共青城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5MA7CW56U2U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11月30日 |
认缴出资额 | 878.5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878.5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住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丰捷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绵阳华腾 | 普通合伙人 | 1.00 | 0.11% |
2 | 41名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877.50 | 99.89% |
合 计 | 878.50 | 100.00% |
以上10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绵阳华腾,绵阳华腾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绵阳华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MA62XNXA4M |
成立时间 | 2019年8月15日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10.00万元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住所 |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39号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刘太国 | 80.00% | |
蒋道才 | 20.00% | |
合计 | 100.00%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
(二)持股平台的锁定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华飞投资、华知投资、华跃投资、华誉投资、丰勋投资、丰泰投资、丰祥投资、丰霖投资、丰茂投资、丰捷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 |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4,571.07 | 37.19% | 14,571.07 | 31.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 | 2,406.82 | 6.14% | 2,406.82 | 5.22% | 自上市之日起 |
公司 | 锁定36个月 | |||||
3 | 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 2,227.46 | 5.68% | 2,227.46 | 4.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共青城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42.20 | 4.96% | 1,942.20 | 4.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588.43 | 4.05% | 1,588.43 | 3.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深圳市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74.96 | 3.76% | 1,474.96 | 3.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共青城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66.86 | 3.74% | 1,466.86 | 3.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58.48 | 3.47% | 1,358.48 | 2.95% | 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36个月及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两者孰晚 |
9 | 珠海中青恒辉三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82.07 | 3.27% | 1,282.07 | 2.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共青城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29.51 | 3.14% | 1,229.51 | 2.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1 | 红塔创芯一期(珠海横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4.58 | 2.90% | 1,134.58 | 2.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绵阳市聚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34.58 | 2.90% | 1,134.58 | 2.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134.58 | 2.90% | 1,134.58 | 2.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4 |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34.58 | 2.90% | 1,134.58 | 2.4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5 | 共青城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6.58 | 2.85% | 1,116.58 | 2.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6 | 北京北交联合华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794.23 | 2.03% | 794.23 | 1.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7 | 广州越秀金蝉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0.76 | 1.74% | 680.76 | 1.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8 |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680.76 | 1.74% | 1,026.50 | 2.2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发行前股份) |
/24个月(战略配售股份) | ||||||
19 | 共青城丰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6.30 | 1.42% | 556.30 | 1.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0 | 共青城丰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8.53 | 0.84% | 328.53 | 0.7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1 | 共青城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3.58 | 0.65% | 253.58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2 | 共青城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0.41 | 0.64% | 250.41 | 0.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3 | 共青城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8.19 | 0.61% | 238.19 | 0.5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4 | 共青城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8.90 | 0.51% | 198.90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5 | 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681.43 | 1.4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6 |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 | - | - | 412.71 | 0.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39,184.39 | 100.00% | 40,624.27 | 88.12%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 | 社会公众股 | - | - | 5,475.01 | 11.88% |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 - | 5,475.01 | 11.88% | - | |
合计 | 39,184.39 | 100.00% | 46,099.28 | 100.00% |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4,571.07 | 31.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2,406.82 | 5.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 2,227.46 | 4.8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共青城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42.20 | 4.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1,588.43 | 3.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深圳市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74.96 | 3.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共青城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66.86 | 3.1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58.48 | 2.95 | 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36个月及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两者孰晚 |
9 | 珠海中青恒辉三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82.07 | 2.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共青城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29.51 | 2.6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万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1 | 申万创新投 |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345.7446 | 5.00 | 32,015,949.96 | 24个月 |
2 | 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681.4254 | 9.85 | 63,099,992.04 | 12个月 |
合计 | 1,027.1700 | 14.85 | 95,115,942.00 | — |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2)跟投规模
申万创新投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00%的股票,即3,457,446股,跟投金额32,015,949.96元。
(3)限售期限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丰科技战略配售1号”)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及基本情况
华丰科技战略配售1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9.85%,即6,814,254股,获配金额为63,099,992.04元。
①名称: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②设立时间:2023年5月10日
③募集资金规模:6,310万元
④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⑤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⑥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员工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主体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持有资管计划比例 |
1 | 刘太国 | 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 9.51% |
2 | 尹继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 | 6.34% |
3 | 周明丹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7.00 | 4.55% |
4 | 蒋道才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4.75% |
5 | 陈惠 | 质量总监兼质量部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4.75% |
6 | 蒋毅 | 营销总监兼营销管理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4.75% |
7 | 刘明 | 技术总监兼技术规划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1.58% |
8 | 龚庭铭 | 工业事业部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3.96% |
9 | 李天勇 | 通讯事业部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8.00 | 1.87% |
10 | 邱发成 | 防务事业部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 | 6.34% |
11 | 龚亮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苏信创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12 | 杨佳 | 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1.58% |
13 | 胡伦松 | 发行人子公司华丰史密斯(四川)互连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3.17% |
14 | 吴学锋 | 董事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 | 6.34% |
15 | 庞斌 | 防务系统连接研究所所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3.17% |
16 | 刘辉 | 财务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1.58% |
17 | 王贤鸣 | 制造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3.17% |
18 | 岳明旗 | 运营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3.17% |
19 | 彭愚 | 事业部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3.17% |
20 | 羊衍富 | 技术规划部副部长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1.58% |
21 | 向涛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丰轨道交通装备(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22 | 罗敏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23 | 张鹏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1.58% |
24 | 胡盛 | 产品设计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25 | 杨晓花 | 发行人子公司华丰史密斯(四川)互连技术有限公司质量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26 | 邱庆 | 市场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5.00 | 2.14% |
27 | 杨莉莉 | 成本价格室主任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28 | 雷婷婷 | 总账会计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29 | 陈欢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0.00 | 1.90% |
30 | 杨俊 | 客服经理 | 核心员工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 | 2.38% |
合计 | 6,310.00 | 100.00% |
(3)限售期限
华丰科技战略配售1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69,148,924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9.2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59.51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99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以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16元(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10元(以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031.90万元。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3〕000326)。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2023年6月20日止,华丰科技已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14.892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
民币9.26元,共计募集人民币64,031.903624万元。经此发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6,099.2831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23年6月20日止,华丰科技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640,319,036.24元(大写:陆亿肆仟零叁拾壹万玖仟零叁拾陆元贰角肆分),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8,835,655.58元(大写:陆仟捌佰捌拾叁万伍仟陆佰伍拾伍元伍角捌分),华丰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483,380.66元(大写:伍亿柒仟壹佰肆拾捌万叁仟叁佰捌拾元陆角陆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9,148,924.00元(大写:陆仟玖佰壹拾肆万捌仟玖佰贰拾肆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02,334,456.66元(大写:伍亿零贰佰叁拾叁万肆仟肆佰伍拾陆元陆角陆分)。”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883.57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4,586.86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249.35 |
3 | 律师费用 | 528.3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82.08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 36.98 |
合计 | 6,883.57 |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57,148.34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41,549户。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为69,148,924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372,33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战略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足额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271,700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4.85%,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0.0638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4,712.2224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0.03%;网上发行数量为1,175.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19.97%。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6元/股。
根据《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227.5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5,888,0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1,234,224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3%,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9.6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7,643,0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9.97%,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5.51%。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4650197%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005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10291号审阅报告。 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1-6月业绩情况预计情况
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46,000万元至51,000万元,较2022年同期变动约为-5.12%-5.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3,350万元至3,800万元,相较2022年同期下降约17.59%-6.52%。
上述2023年1-6月业绩预计系发行人根据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
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亦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其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桥支行 | 1000090007774198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 1111300001118682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 51050165863609003600 |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28-85958796传真:028-85958791保荐代表人、联系人:王鹏021-33389791、黄学圣021-33389791项目协办人:罗弘历其他经办人员:颜熔荣、梁潇、周梦晨、邱枫、龙家立、刘雨彤
二、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华丰科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人为华丰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王鹏和黄学圣。
王鹏: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法学硕士,于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八方股份(证券代码:603489)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灿能电力(证券代码:87029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南侨食品(证券代码:60533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虹能源(证券代码:83623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上工申贝(证券代码:600843)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八方股份(证券代码:60348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参与翔丰华(证券代码:300890)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元祖股份(证券代码:603886)主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虹美菱(证券代码:000521)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项目。目前担任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黄学圣: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于200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南侨食品(证券代码:
60533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八方股份(证券代码:60348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元祖股份(证券代码:603886)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正股份(证券代码:603991)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久其软件(证券代码:00227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华星创业(证券代码:300025)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工申贝(证券代码:600843)主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长虹能源(证券代码:83623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除华丰科技外,目前无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进
行减持。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4条所述内容的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遵循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第一款规定。”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绵阳市国资委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委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委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委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委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委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本委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委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委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军工集团、长虹创新投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本公司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
二、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员工持股平台承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华飞投资、华知投资、华跃投资、华誉投资、丰勋投资、丰泰投资、丰祥投资、丰霖投资、丰茂投资、丰捷投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上市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哈勃投资承诺:
“一、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2)本合伙企业向发行人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21年12月29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万长虹基金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海通创新投、九洲创投、申万创新投、红土基金、中青恒辉三期、聚九投资、紫光红塔一期、北交联合、越秀金蝉二期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太国、尹继、蒋道才、周明丹、沈文娟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明、陈天强、庞斌、何洪、张勇强、刘敏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自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总数的25%。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A、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c)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与上述第b)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B、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C、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A、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应符合:a)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b)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与上述第a)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B、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C、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D、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A、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B、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D、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自上市后从发行人处所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总额。
(3)终止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相关义务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义务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获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将被公司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公司接受以下约束: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华丰科技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公司接受以下约束:
1、在华丰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丰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艳辉、吴学锋、刘太国、周明丹、易璐璐、尹继、蒋道才、沈文娟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华丰科技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接受以下约束:
1、在华丰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华丰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应获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将被华丰科技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华丰科技可将应付本人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华丰科技回购股份,本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措施和承诺
有关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附件四: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因本公司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适用的未来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4)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为保证因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2、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中涉及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本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华丰科技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华丰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丰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华丰科技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若本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华丰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丰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一、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若本人及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长虹集团、绵阳市国资委、九洲线缆已出具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二)各相关方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九)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含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等情形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三、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且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军工集团、长虹创新投承诺:
“一、本公司(含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三、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三、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一、除正常经济往来外,本公司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不存在违规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将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不违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三、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三、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红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四、在发行人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军工集团、长虹创新投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三、如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红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公司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四、在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人履行承诺。
三、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以及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在发行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十二)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并将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在此基础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披露。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
二、本人承诺,将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在此基础上,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披露。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公司股东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保荐人的关联方。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四)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承诺事项
1、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所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核字[2023]0010291号审阅报告、大华审字[2023]000051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656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65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658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659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152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486号审阅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9029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4066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2324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2325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232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3467号审计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918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22]009652号实收资本/股本变动情况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0133号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调整的专项说明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公司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2、若因本公司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五)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