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等资料,本次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余求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文生先生、叶昌焱先生、陈娟女士、陈敬华先生、吴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叶昌焱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彬 何和智 任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