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拟与本次发行对象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格定价原则、认购金额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发行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综上,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曾一龙
纪常伟
李新禄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