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事项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回复等相关资料,对前期编制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同意《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上述事项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 | 黄峰 | 彭正昌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