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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2023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54.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37.0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7.0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5,428.61万元,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同时,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03证券简称:科翔股份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简称“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智恩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 与苏州金融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暨提供担保的事项

近日,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与苏州金融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苏州金租(2023)回字第2310704号),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与苏州金融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苏州金租(2023)保字第2310704-01号)。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甲方)债务人保证人(乙方)担保最高限额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苏州金融租赁江西科翔科翔股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不超过人民5,428.61万元。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1)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
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下文若出现,释义一致。

2. 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近日,子公司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28117_001),为公司在该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智恩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作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内容具体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之“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甲方)债务人保证人(乙方)担保最高限额 (万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科翔股份智恩电子40,000.00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亿元整 。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347,609.46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6.93%。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苏州金融租赁、智恩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2. 子公司智恩电子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 年 6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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