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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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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调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初审,报总经理审批,并报备战略委员会;
(三)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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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细则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召开会议,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以上”、“过半数”都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