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近五年来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2022]156号《关于对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朝、李明、王明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财务信息更正的公告》,公司将原按照总额法确认的业务收入修正为按照净额法核算,分别调减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2,830.18万元、16,509.43万元、19,018.48万元,占更正前相应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03%、36.46%和29.85%。公司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季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建朝,总经理李明,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明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王建朝、李明、王明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告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二)整改措施
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于2022年11月3日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就公司将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开展媒介代理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情况作出了说明;
2、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