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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振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2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3.42亿元,货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8.10亿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1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上限约占公司总资产的2.99%,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52%。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鸣 张 建 同 袁 丽 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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