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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谢影秋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全球采购业务;聘任寇敬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球产品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廖山海王颖彬常智华

签字日期:2023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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