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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2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
    (五)变更公司形式;                  (五)变更公司形式;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八)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政策;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
                                     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
                                     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
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   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各自发表独立意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各自发表独立意
见: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六)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年度报告中未做出现金        (七)针对公司的分红方案,或者
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    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
独立意见;                            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下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八)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见及其障碍。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
                                      励计划;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      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
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
说明。                                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
                                      场检查。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
                                    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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