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 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