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延长2022年度非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主要是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 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