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与关联/连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拟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发起成立合伙基金,其协议是公司按照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基于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条款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促进公司各条业务线协同联动,全面带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更有利于提高公司利润水平,提升公司长期核心竞争力。
2. 本次关联/连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关联/连交易。
独立董事:
张鸣 林家礼 朱洪超 周宇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