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瑞华技术:瑞华技术及中信建投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瑞华技术”、“公司”、“本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楷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招股说明书中对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考虑到问询函中回复的完整性,不同问题的回复存在重复内容的情况。因此,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时,考虑招股说明书上下文联系及可读性,针对重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合并、节略,并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编号重新进行了编排。

目 录

一、业务与技术 ...... 3

问题1:行业周期性影响及业绩波动较大的合理性 ...... 3

问题2:发行人工艺包业务的核心技术与市场空间 ...... 45

问题3: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 ...... 81

问题4:环保合规性 ...... 98

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113

问题5:关联交易合理性、公允性 ...... 113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21

问题6:工艺包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及成本核算准确性 ...... 121

问题7:高度定制化服务及产品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 160

问题8:无销售人员且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合理性 ...... 209

问题9: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 ...... 233

问题10:其他财务问题 ...... 262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286

问题11: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 ...... 286

问题12: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 311

一、业务与技术

问题1:行业周期性影响及业绩波动较大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客户所处行业主要为石油化工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由于产能的迅速扩张,未来国内苯乙烯、聚苯乙烯市场将呈现供应过剩局面。根据公开信息,顺酐下游BDO行业存在景气度下降、产能过剩风险。

(2)2019年-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981.84万元、26,742.87万元、14,217.57万元和19,223.8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751.95万元、6,255.64万元、3,657.29万元和4,831.02万元,业绩波动较大。根据经审阅财务数据,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129.29%、

67.79%。(3)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在90%左右。公司业务主要来源于客户的项目新建或改造需要,属于项目制,存在单笔项目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合作频次低的特征。个别客户存在实缴资本较低、参保人数较少、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情形。主要客户菏泽玉皇于2020年四季度进入破产重整。(4)公司与宁波科元签订的裂解炉系统项目,合同含税金额为12,200.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始施工,其主要工作量在2020年完成。公司在2019年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1,801.27万元,2020年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8,912.12万元,较2019年度大幅增长。

请发行人:(1)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历史业绩等,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周期时长,目前所处周期阶段,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市场景气度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供求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进一步完善招股书中“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经济周期变化风险”。(2)结合宏观经济景气度、行业周期性波动、下游客户项目建设及采购周期及时间间隔、各类业务主要订单签订及执行情况(项目数量、项目金额、执行进度、收入确认金额)等,定性定量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与行业情况、可比公司情况一致。(3)结合项目合作背景及订单获取过程、相关产品与客户项目新建及改造需求的匹配性、项目/订单数量及金额、项

目进度及收入确认情况、毛利率及回款情况等,说明2021年工艺包收入大幅增长、2020年及2022年化工设备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真实的业务背景及商业合理性。(4)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对应的前五大客户情况(成立时间、实缴资本、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合作项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客户变动的主要原因,个别客户实缴资本较小、参保人数较少、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进入破产程序客户。(5)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及可比公司情况,结合各期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新老客户合作情况、期后经营业绩等,说明业绩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下游市场和客户需求能否支撑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6)说明公司与宁波科元签订的裂解炉系统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及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项目周期及进度情况、各期确认收入及成本、毛利率,2020年确认大额收入的合理性,是否与履约进度相匹配。(7)结合相关产品在客户处的使用情况,说明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是否均需要配套工艺包销售,是否存在严格的搭售关系,是否存在单独出售工艺包或化工设备、催化剂的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8)说明催化剂及EPC业务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客户开拓、期后经营情况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主要客户(新增、存量)函证、访谈的具体情况(数量、金额及占比),相关核查手段是否充分、有效。(3)说明对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取得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历史业绩等,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周期时长,目前所处周期阶段,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市场景气度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供求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

进一步完善招股书中“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经济周期变化风险”

(一)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历史业绩等,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周期时长,目前所处周期阶段,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市场景气度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1、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

发行人自成立之初便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经过发行人主要人员的不断接力研发,逐渐形成了以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等为核心的工艺包技术及相应的化工设备核心专利技术,发行人下游客户处于石油化工行业,主要生产及销售苯乙烯、环氧丙烷和顺酐等化工产品。

(1)苯乙烯行业情况

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本有机化工原料,是苯最大用量的衍生物,是生产塑料和合成橡胶的重要原料,上承石油和煤两大基础能源,下接合成树脂和合成橡胶两大产业,广泛用于建筑保温、汽车制造、家用电器、玩具制造、纺织、造纸、制鞋、包装等领域。此外,它还可以作为医药、农药、染料和选矿剂的中间体,具有广泛的用途。

过去几年,国产苯乙烯产能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货源紧张。尤其是2018年商务部对产自韩国、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的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后,市场上苯乙烯供不应求矛盾更为突出,国内苯乙烯厂家的盈利空间巨大。在此背景下,投产热潮推动及大型炼化一体项目的集中上马,苯乙烯产能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如中海壳牌、镇海石化、浙江荣盛等纷纷投资扩产。从需求端来看,伴随国内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下游终端领域需求不断增长,但苯乙烯下游如房地产、家电等领域增速放缓,导致苯乙烯需求增速逐步下降。因此我国苯乙烯供需体量持续扩张,供需缺口呈缩小趋势,苯乙烯市场逐步从供需相对平衡向过剩方向发展。根据卓创资讯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苯乙烯产量为1,391.19万吨,国内消费量为1,401.50万吨,供需缺口为10.31万吨。

2018-2022年我国苯乙烯供需情况(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近年来,我国苯乙烯价格呈现高波动性特点。根据Wind数据,受原材料乙烯和纯苯价格下跌以及新增产能投放高于下游需求增长预期的影响,我国苯乙烯价格从2018年13,700元/吨的高位持续下滑至2020年4,450元/吨的低谷。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在国内外装置阶段性停车、成本抬升等因素推动下,苯乙烯市场价格保持震荡上升。2022年上半年,受国际局势、地缘政治影响,原油价格大幅上涨,苯乙烯价格随之波动上升;2022年下半年,原油行情持续下滑,带动纯苯价格下跌,苯乙烯成本支撑转弱,叠加苯乙烯产能不断扩张,市场供应增加,苯乙烯行情震荡走低。截至2023年6月5日,我国苯乙烯价格跌至7,950元/吨。后续若苯乙烯价格下跌趋势短时间内无法得到缓解,发行人下游客户上马苯乙烯项目的意愿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乙苯/苯乙烯工艺包和设备的销售。

我国苯乙烯价格变动情况(单位:元/吨)

(2018年1月2日-2023年6月5日)

数据来源:Wind

随着国内各大苯乙烯项目相继投产,国内苯乙烯产能扩张迅速,根据卓创资讯预测,预计2027年我国苯乙烯产能将达到2,776.50万吨,较2022年增长约59%;同时,国内PS、ABS、EPS等苯乙烯下游行业新增产能逐步释放促使苯乙烯消费量上升,但需求增速呈下降趋势,根据卓创资讯预测,预计2027年我国苯乙烯下游消费量将达到2,047.87万吨,较2022年增长约46%。受国内产能扩张及需求增速放缓影响,预计未来五年我国苯乙烯将从净进口转向净出口,进入国际市场,加剧全球苯乙烯市场的竞争格局,产能和产量逐渐进入供应过剩后的优胜劣汰,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景气度持续上升。

(2)环氧丙烷行业情况

环氧丙烷是重要的基本有机化工合成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醚、丙二醇等,是第四代洗涤剂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油田破乳剂、农药乳化剂等的主要原料。其衍生物广泛用于汽车、建筑、食品、烟草、医药及化妆品等行业。

2018年至2022年,我国环氧丙烷市场处于供需紧平衡至宽松过渡状态。以往环氧丙烷高盈利水平吸引了众多资金进入行业,环氧丙烷产能持续扩增,业内竞争更加激烈;同时环氧丙烷下游聚醚、丙二醇、醇醚等行业均有产能扩增计划,但总体需求增速放缓。根据卓创资讯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环氧丙烷产量为403.63万吨,国内消费量为430.10万吨,供需缺口为26.47万吨。

2018-2022年我国环氧丙烷供需情况(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近年来,受供需结构变化及下游需求向上游辐射等影响,我国环氧丙烷价格在6,000-20,000元/吨之间不断波动。根据Wind数据,我国环氧丙烷价格从2018年持续下降,于2020年4月降至低谷6,850元/吨;后续由于原油价格上涨加之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堆积爆发导致环氧丙烷的原材料丙烯等价格上涨,一定程度上导致环氧丙烷价格上涨,于2020年底达到近20,000元/吨的高位;2021年我国消费回暖,家电等需求增加,环氧丙烷整体供需持续偏紧,其价格仍在高位波动;随着行业产能释放,下游房地产、汽车等行业活跃度下降,环氧丙烷供需缺口减少,2022年开始价格出现回落,截至2023年6月5日,我国环氧丙烷价格回落至9,630元/吨。若环氧丙烷价格继续下跌,可能会影响到发行人下游客户环氧丙烷项目的布局和开展,从而间接影响发行人PO/SM工艺包及相关设备和催化剂的销售。

我国环氧丙烷价格变动情况(单位:元/吨)

(2018年1月2日-2023年6月5日)

数据来源:Wind未来几年,随着我国环氧丙烷新装置的逐步投产,环氧丙烷自给率将继续提升,下游需求结构分布相对稳定,主要以聚醚多元醇为应用领域,环氧丙烷需求量持续增长。根据卓创资讯预测,预计2027年我国环氧丙烷产量将达到520万吨左右,需求量在542万吨左右,环氧丙烷市场仍有发展空间,同时叠加共氧化法、直接氧化法等环保产能对氯醇法落后产能的替代,环氧丙烷市场景气度向好。

(3)顺酐行业情况

顺酐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是目前世界上仅次于苯酐和醋酐的第三大酸酐,主要用于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醇酸树脂,用于农药、医药、涂料、油墨、润滑油添加剂、造纸化学品、纺织品整理剂、食品添加剂以及表面活性剂等领域。此外,以顺酐为原料的一些下游产品,如1,4-丁二醇(BDO)、γ-丁内酯、四氢呋喃、马来酸和富马酸等,均属于国内市场稀缺的化工产品,开发利用前景非常广泛。近年来,我国顺酐供应增速与传统终端行业增速同步放缓,供给能力、区域等要素变动主要围绕新旧工艺替代展开,且多数增量基于产业链分布格局依然集中于行业优势企业及地区,导致供应集中度不断攀升。2022年度,国内顺酐供应规模继续扩大,但内需不足所导致的过剩压力也逐步体现。根据卓创资讯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顺酐产量为113.14万吨,国内消费量为84.79万吨,行业尚处于供过于求状态。

2018-2022年我国顺酐供需情况(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2018年至2022年,我国顺酐价格呈现周期性波动态势。根据Wind数据,我国顺酐价格在2018-2020年期间处于下行周期,于2020年4月降至4,900元/吨的低位,后续价格波动上升至2021年底的17,000元/吨;由于我国顺酐供过于求状态持续保持,其2022年价格呈震荡下行趋势。除过剩压力外,原材料正丁烷等相关产品价格陆续回落,直接减弱了对顺酐价格的支撑,截至2023年6月5日,我国顺酐价格跌至6,260元/吨。若顺酐市场供需状况未得到好转、原材料价格保持低位,顺酐价格短时间内将继续下跌,发行人下游客户上马顺酐项目意愿下降,将会对发行人顺酐工艺包及设备销售和合同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国顺酐价格变动情况(单位:元/吨)

(2018年1月2日-2023年6月5日)

数据来源:Wind顺酐下游产品BDO是可降解塑料材料PBAT、PBS的重要原料,在禁塑令的推动下,可降解塑料的产能将在未来几年陆续释放,这也将直接拉动BDO的需求,届时顺酐的需求空间也将进一步扩大。根据卓创资讯预测,预计2027年我国顺酐产量将达到576万吨左右,较2022年增长约409.10%;预计2027年我国顺酐消费量将达到575万吨左右,较2022年增长约578.15%,未来顺酐市场景气度较好。

2、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历史业绩

目前,国内已上市公司中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类型完全一致的公司,尤其

在化工工艺包领域,发行人竞争对手多为国外化工巨头以及国内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的下属研究院,不存在公开数据与发行人作比较。因此,发行人根据自身三大业务类型,选取非同行业但拥有类工艺包业务的航天工程(603698.SH)和云鼎科技(000409.SZ)作为公司工艺包业务的可比公司,选取生产和销售专利专有设备的锡装股份(001332.SZ)、天沃科技(002564.SZ)和惠通科技(A22174.SZ)作为公司专利专有设备业务的可比公司,选取生产和销售催化剂的中触媒(688267.SH)、建龙微纳(688357.SH)和鼎际得(603255.SH)作为公司催化剂业务的可比公司。发行人及可比公司2018年至2022年各业务销售收入及各年净利润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简称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航天工程营业收入250,626.02243,155.55207,052.46177,649.27161,950.70
净利润16,710.2115,549.7617,933.4815,530.8522,673.58
云鼎科技营业收入109,107.6250,820.56216,345.77221,903.42306,539.48
净利润6,114.993,489.299,940.88-87,188.0012,735.52
锡装股份营业收入116,956.05101,271.3683,526.6575,939.9160,305.45
净利润23,050.0522,929.1719,309.4716,720.458,340.66
天沃科技营业收入-680,679.12771,247.361,077,919.71770,016.35
净利润--82,324.35-140,192.0513,884.0218,548.81
惠通科技营业收入81,319.7249,827.0719,375.0216,865.68-
净利润13,013.258,458.073,065.413,054.28-
中触媒营业收入68,066.2056,083.4840,596.2333,299.1716,913.77
净利润15,177.1613,367.169,183.925,345.13922.72
建龙微纳营业收入85,378.7087,764.5745,155.0040,597.2037,821.33
净利润19,785.7727,540.5812,737.078,600.344,707.25
鼎际得营业收入89,978.7673,872.3152,794.1544,150.0637,574.25
净利润11,010.9713,471.5810,307.3310,494.707,083.16
平均值营业收入114,490.44167,934.25179,511.58211,040.55198,731.62
净利润14,980.342,810.16-7,214.31-1,694.7810,715.96
发行人营业收入32,598.8614,217.5726,742.8718,981.8411,491.65
净利润7,861.473,657.296,255.646,751.952,758.87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沃科技2022年年报尚未披露数据来源:Wind

由上表可见,2018年至2022年,公司经营业绩呈现出一定的波动,但整体处于上升态势,2021年度公司收入与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系金额较大的浙石化PO/SM项目设备生产延期导致专利专有设备收入大幅下降。公司与行业可比公司历史业绩变动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发行人业务种类丰富,不同业

务收入与净利润水平存在差异,且目前市场上尚未有与发行人业务完全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相关差异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周期时长,目前所处周期阶段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与下游石油化工行业周期性大致相同,主要体现在石油化工行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供需结构调整和政策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在石油化工项目投资上会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时还将导致公司下游行业化工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市场行情多变,从而间接影响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的销售。2012-2022年申万基础化工行业指数走势如下:

2012-2022年申万基础化工行业指数

数据来源:Wind

如上图所示,2012年以来我国化工行业整体呈震荡上行趋势。2015年-2017年,在化工供给侧改革、需求提振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国内化工行业指数较往年有所提升。2018年-2020年,受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化工行业景气度有所回落。此后,随着疫情有所缓解、下游需求复苏、环保能耗政策趋严使得供给收紧,化工行业指数进入加速上行阶段,目前行业指数整体仍处于较高水平。

同时,我国上市公司中,处于发行人或发行人客户所在行业的公司有万华化学、航锦科技、宝丰能源、荣盛石化、天原股份和齐翔腾达等,其近十年的股价变动情况如下:

近十年石油化工行业相关上市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注:数据范围为2013年1月4日至2023年6月8日数据来源:Wind由上图可见,2013年至2019年期间,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相关上市公司股价在较低位置波动;2020年至2021年,由于相关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叠加下游需求提振,上述公司股价迅速攀升;2022年至今,受国际局势紧张、原油价格下跌、产能大量释放等因素影响,上述公司股价有震荡下行趋势。根据我国化工行业历史行情变化情况以及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变化情况,化工行业周期性变化系宏观经济、供需变化和外在冲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没有明确的周期时长。

4、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市场景气度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根据卓创资讯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苯乙烯产量为1,391.19万吨,国内消费量为1,401.50万吨,供需缺口为10.31万吨,预计2027年我国苯乙烯产能将达到2,776.50万吨,国内消费量将达到2,047.87万吨;2022年我国环氧丙烷产量为403.63万吨,国内消费量为430.10万吨,供需缺口为26.47万吨,预计2027年我国环氧丙烷产量将达到520万吨左右,需求量在542万吨左右;2022年我国顺酐产量为113.14万吨,国内消费量为84.79万吨,预计2027年我国顺酐产量将达到576万吨左右,消费量将达到575万吨左右。

苯乙烯目前处于供需平衡状态,未来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但未来国内新增产能规模仍然较大,且发行人不断拓展国际市场,已在伊朗、俄罗斯提供苯乙烯技术服务,预计未来发行人的苯乙烯技术服务及相应设备仍有较大市场空间。环氧丙烷目前供需缺口较高,未来仍将保持供需紧平衡的状态,且随着共氧化法、直接氧化法等优势产能对现有氯醇法落后产能的替代,发行人的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技术服务及相应设备、催化剂市场空间较大。顺酐目前供过于求,但未来随着下游BDO、可降解塑料的需求扩大,顺酐产能将迅速放大,发行人的顺酐技术服务及相应设备市场空间很大。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下游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景气度下滑的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近年来,受石油化工行业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炼化一体化和‘碳中和、碳达峰’政策的影响,公司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等行业新建产能逐步释放,但需求增速放缓,低于产品产量增速,供需缺口缩小。根据卓创资讯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苯乙烯供需缺口为10.31万吨,同比下降

92.54%;环氧丙烷供需缺口为26.47万吨,同比下降41.10%。如果未来公司下游行业产能释放速度高于需求增速的现象未能改善,则可能出现下游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景气度下滑的风险,届时下游结构性产能过剩风险将传导至化工技术服务行业和化工设备制造行业,导致部分化工项目建设或生产暂停,降低下游客户对工艺包、设备和催化剂的需求,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

(二)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供求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进一步完善招股书中“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经济周期变化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详情请参见本题之“一、

(一)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历史业绩等,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周期时长,目前所处周期阶段,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市场景气度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公司已根据相关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补充完善

“(四)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经济周期变化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客户所处行业主要为石油化工行业,该行业企业的经营和效益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与国民经济运行呈正相关,有较强的周期性,主要体现在石油化工行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供需结构调整和政策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在石油化工项目投资上会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时还将导致苯乙烯、环氧丙烷和顺酐等公司下游行业化工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市场行情多变,从而间接影响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的销售。2022年以来,国际形势严峻,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原油价格回落,叠加新增产能释放,苯乙烯、环氧丙烷和顺酐等化工产品价格呈下降态势。截至2023年6月5日,苯乙烯、环氧丙烷和顺酐的价格分别为7,950元/吨、9,630元/吨和6,260元/吨,若上述产品的价格进一步下降,可能影响下游客户上马相关化工项目的意愿,进而影响客户对公司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的需求。

石油化工行业客户在行业周期下行时,通常会在采购价格和付款周期等方面向上游转嫁部分压力,甚至存在缩减投资规模,取消规划项目的情况。因此,公司业务的发展可能受经济周期性波动及其发展速度变化的影响。”

二、结合宏观经济景气度、行业周期性波动、下游客户项目建设及采购周期及时间间隔、各类业务主要订单签订及执行情况(项目数量、项目金额、执行进度、收入确认金额)等,定性定量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与行业情况、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一)宏观经济景气度、行业周期性波动情况

发行人下游客户所处的行业主要为石油化工行业,该行业受到国民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在石油化工项目投资上会有一定的周期性,从而间接影响发行人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的销售。

报告期内,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炼化一体化和“碳中和、碳达峰”政策的影响,发行人下游石油化工行业持续深入推进“降油增化”产业转型布局和优化升级。2021年9月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严

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和《石化化工重点行业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行动方案(2021-2025年)》,推动石化行业碳达峰,严控新增炼油能力,到2025年国内一次加工能力控制在10亿吨以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以上。2021年12月,中央经济会议指出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2022年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五点高质量发展目标:一是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5%以上,突破20项以上关键共性技术和40项以上关键新产品;二是石化行业大宗化工产品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乙烯当量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化工新材料保障水平达75%以上;三是到2025年,化工园区产值占行业总产值70%以上;四是推动数字化转型,石化、煤化工等重点领域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自控率95%以上;五是坚守绿色安全,大宗产品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明显下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十三五”降低10%以上。目前总体来看,“降油增化”、减碳、清洁高效等政策指引是石化行业发展的关键主旨,有利于下游客户对公司技术及产品的应用。存量产能通过新旧动能转换、节能管理、公用工程优化等实现降碳,增量产能以“降油增化”等产品体系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深度转型,存量和增量产能变革共同推动石化行业进入快速转型发展阶段。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能转型不断深入推进,石油化工行业景气度将稳步上升。

(二)下游客户项目建设及采购周期及时间间隔、各类业务主要订单签订及执行情况

公司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公司下游客户采购公司化工工艺包技术用于化工项目建设,化工项目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大、工艺设计复杂、工程量大的特点,因此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通常为2-3年。对于单个客户来说,公司工艺包及配套的化工设备属于一次性服务和产品,客户采购后若无其他化工项目建设需求,则无需进行后续采购;公司催化剂主要用于客户化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生产环节,根据催化剂种类的不同,催化剂寿命在6个月-2年不等,需要定期更换以保证催化剂的活性,维持化学反应的持续高效性。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类业务主要订单签订及执行情况如下所示:

年份业务类型签订合同数量(个)订单金额(万元)主要订单主要订单金额(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收入确认金额(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的执行情况
2022年度工艺包1219,204.00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27/60万吨/年环氧丙烷/苯乙烯(含乙苯)装置技术许可合同8,800.00-已交包
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4,980.004,980.00已交包
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1,104.001,104.00已交包
化工设备927,804.162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包制造和安装10,600.00-设备制造中
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包制造和安装7,584.00-设备制造中
13万吨/年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包制造和安装6,000.00-设备制造中
催化剂1120.00保护催化剂120.00-已交货
2021年度工艺包810,065.00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5,800.005,800.00已交包
4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1,500.001,500.00已交包
5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1,290.001,290.00已交包
化工设备1226,015.98供货合同(环氧化反应器、一级氧化反应器等)12,800.0011,327.43已交货
供货合同(中间再热器、过热器等)7,500.006,637.17已交货
苯乙烯8台专利设备3,340.002,955.75已交货
催化剂314,847.67催化剂采购合同(PO/SM装置初装剂/换剂)14,164.79-催化剂初装剂已交货
2020年度工艺包41,700.0060万吨/年乙苯、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980.00924.53已交包
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505.00476.42已交包
化工设备122,949.55供货合同(第一聚合釜、第二聚合釜)1,440.00878.76已交货
产品采购合同(E-3301过热器)740.00654.87已交货
催化剂1290.00保护催化剂290.00256.64已交货

由上表可知,依托核心技术优势、丰富项目经验和成熟客户渠道,报告期各期公司各类业务订单量充沛,主要订单执行情况良好。2021年度,公司PO/SM催化剂截至2022年末尚未确认收入主要系客户项目建成投产期延后,催化剂尚未交付,2023年4月,该批催化剂初装剂已经交付。

(三)定性定量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

发行人业务主要来源于客户的项目新建或改造需要,属于项目制,存在单笔项目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合作频次低的特征。

1、工艺包业务

报告期内,工艺包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2,471.70万元、8,465.94万元和10,144.00万元。发行人工艺包收入波动主要受到各期交付的工艺包数量及单笔工艺包合同规模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交付的工艺包数量分别为4笔、5笔和7笔。PO/SM的工艺包单笔合同规模均在4,000万元以上,其他类型工艺包单笔合同金额基本在1,500万元以下。

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工艺包收入显著较高系分别向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交付了PO/SM工艺包,合同金额较大。

2、专利专有设备业务

报告期内,专利专有设备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14,173.37万元、3,738.95万元和22,261.33万元。

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主要是配套工艺包使用,发行人以工艺包为依托,正在大力开拓专利专有设备市场,业绩波动主要受设备合同签订数量、设备定价、生产交付周期等因素影响。专利专有设备是发行人主营业务快速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除2021年度外,其余报告期专利专有设备业务对营业收入贡献均超过50%。

2021年度,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浙石化合同金额(含税)为1.28亿元的PO/SM项目设备生产延期,未能于2021年内及时全部交付,使得2021年度专利专有设备销售大幅下降,2022年该项目设备已陆续交付,且2022年交付了浙石化7,500万元(含税)的苯乙烯设备,使得2022年度专利专有设备收入大幅增加。

3、长周期大型设备

报告期内,长周期大型设备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8,912.12万元、83.07万元和0.0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仅有一单该业务,系公司与宁波科元签订的裂解炉系统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12,200.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始施工,其主要工作量在2020年完成,发行人按照完工进度分别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确认收入1,801.27万元、8,912.12万元和83.07万元。除此之外,发行人综合考虑EPC业务投入回报比例、与现有主营业务的资源协调性、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后续尚未开展EPC业务,因此发行人EPC项目收入出现大幅下滑。

4、催化剂业务

报告期内,催化剂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818.02万元、1,556.88万元和0.00万元。发行人出售的催化剂用于客户所建的装置上,有利于优化化学反应速率。该业务系2020年新增业务,业务规模较小,仅2020年度、2021年度实现销售,2022年尚未实现收入,主要系浙石化PO/SM项目未能在2022年开车,与发行人签订的催化剂合同未能在2022年交付,该批催化剂初装剂已于2023年4月交付。发行人业务人员正积极与新老客户洽谈,力争签订更多合同,使得催化剂业务成为未来公司业绩的另一增长点。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具有合理性。

(四)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与行业情况、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简称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金额同比变动金额同比变动金额同比变动
航天工程营业收入250,626.023.07%243,155.5517.44%207,052.4616.55%
净利润16,710.217.46%15,549.76-13.29%17,933.4815.47%
云鼎科技营业收入109,107.62114.69%50,820.56-76.51%216,345.77-2.50%
净利润6,114.9975.25%3,489.29-64.90%9,940.88111.40%
锡装股份营业收入116,956.0515.49%101,271.3621.24%83,526.659.99%
净利润23,050.050.53%22,929.1718.75%19,309.4715.48%
天沃科技营业收入--680,679.12-11.74%771,247.36-28.45%
净利润---82,324.3541.28%-140,192.05-1,109.74%
惠通科技营业收入81,319.7263.20%49,827.07157.17%19,375.0214.88%
净利润13,013.2553.86%8,458.07175.92%3,065.410.36%
中触营业收入68,066.2021.37%56,083.4838.15%40,596.2321.91%
净利润15,177.1613.54%13,367.1645.55%9,183.9271.82%
建龙微纳营业收入85,378.70-2.72%87,764.5794.36%45,155.0011.23%
净利润19,785.77-28.16%27,540.58116.22%12,737.0748.10%
鼎际得营业收入89,978.7621.80%73,872.3139.93%52,794.1519.58%
净利润11,010.97-18.27%13,471.5830.70%10,307.33-1.79%
平均值营业收入114,490.44-31.82%167,934.25-6.45%179,511.58-14.94%
净利润14,980.34433.08%2,810.16138.95%-7,214.31-325.68%
发行人营业收入32,598.86129.29%14,217.57-46.84%26,742.8740.89%
净利润7,861.47114.95%3,657.29-41.54%6,255.64-7.35%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沃科技2022年年报尚未披露数据来源:Wind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整体上存在较大波动,发行人业绩波动情况与行业情况、可比公司情况具有一定差异,主要系发行人业务种类丰富,不同业务收入与净利润水平存在差异,且目前市场上尚未有与发行人业务完全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相关差异具备合理性。

三、结合项目合作背景及订单获取过程、相关产品与客户项目新建及改造需求的匹配性、项目/订单数量及金额、项目进度及收入确认情况、毛利率及回款情况等,说明2021年工艺包收入大幅增长、2020年及2022年化工设备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真实的业务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2021年度,公司工艺包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交付了振华石化PO/SM工艺包并在当年确认收入5,800.00万元。2020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化工设备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原因为:1、宁波科元的裂解炉系统EPC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始施工,2020年底机械竣工,主要工作量在2020年完成,发行人按照完工进度于2020年确认收入8,912.12万元;2、浙石化的PO/SM项目设备及苯乙烯项目设备于2022年交付,发行人于当年确认收入18,446.28万元。

1、振华石化PO/SM工艺包项目

(1)项目合作背景及订单获取过程、相关产品与客户项目新建及改造需求的匹配性

瑞华技术自主研发出国内首套PO/SM成套技术服务,工艺设计合理,可以有效解决液相返混、原料反应不彻底等问题,可显著降低装置能耗和物耗。振华石化看好未来环氧丙烷市场发展前景,计划上马相关化工项目,同时通过多

方市场考察后了解到瑞华技术掌握该项技术,所以主动与瑞华技术进行商务洽谈,后续双方愿意开展合作。

(2)项目进度及收入确认情况、毛利率及回款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交付该项目工艺包,项目根据工艺包设计尚在建设中,公司已确认工艺包收入5,800.00万元。该项目毛利率为97.32%,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回款2,900.00万元,回款情况正常。

2、宁波科元裂解炉系统EPC项目

(1)项目合作背景及订单获取过程、相关产品与客户项目新建及改造需求的匹配性

宁波科元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解决自身氢气不足问题及提高副产轻烃的附加值,同时得到乙苯装置所需原料裂解干气,优化上游原料和拓展下游产品深加工,完善化工产业链,计划上马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项目。该项目产物浓乙烯干气属于轻烃裂解制浓乙烯法制备乙苯/苯乙烯的原材料,瑞华技术为更好地推广公司乙苯/苯乙烯工艺包,与宁波科元进行商务洽谈后开展裂解炉系统EPC项目合作。

(2)项目进度及收入确认情况、毛利率及回款情况

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始施工,2020年底机械竣工,2021年投料试车,公司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已累计确认项目收入10,796.46万元。该项目毛利率为34.87%,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回款7,486.64万元,回款情况正常。

3、浙石化PO/SM项目设备

(1)项目合作背景及订单获取过程、相关产品与客户项目新建及改造需求的匹配性

瑞华技术自主研发出国内首套PO/SM成套技术服务,同时研发和生产PO/SM配套专利专有设备,如平推流反应器、等温环氧化反应器等,能有效解决液相返混、原料反应不彻底等问题,可以减小目标产物分解反应,提高原料转化率和目标产物选择性,显著降低能耗和物耗。2019年8月,公司与浙石化

签订了PO/SM工艺包合同,出于项目需求以及对公司工艺技术和装置设计的认可,浙石化后续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和2021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3份PO/SM设备供货合同。

(2)项目进度及收入确认情况、毛利率及回款情况

2022年,公司已完成该批设备的交付,确认设备收入11,703.81万元,毛利率为14.67%,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回款10,838.28万元,回款情况正常。

4、浙石化苯乙烯项目设备

(1)项目合作背景及订单获取过程、相关产品与客户项目新建及改造需求的匹配性

瑞华技术自主研发的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采用先进的分子筛液相法制取乙苯和负压绝热脱氢工艺制备苯乙烯,并通过对反应温度、苯烯比、催化剂等条件的优化使得原料转化率以及产物收率提高,使用自身专利专有设备降低能耗和物耗,有效增加了装置的经济性。浙石化看好苯乙烯市场前景,有意上马苯乙烯项目,同时考虑到发行人技术较为成熟且稳定,因此于2020年9月与发行人签订了乙苯/苯乙烯工艺包合同,并于2021年6月与发行人签订了乙苯/苯乙烯设备合同。

(2)项目进度及收入确认情况、毛利率及回款情况

2022年,公司已完成该批设备的交付,确认设备收入6,742.48万元,毛利率为19.54%,截至报告期末客户已回款6,095.20万元,回款情况正常。

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共6个工艺包合同确认收入8,465.94万元,其中振华石化PO/SM工艺包项目金额较大,导致工艺包收入大幅增长;公司2020年及2022年分别有19和11个化工设备合同确认收入23,085.49万元和22,261.33万元,其中宁波科元裂解炉系统EPC项目、浙石化PO/SM项目设备和苯乙烯项目设备金额较大,导致两个年度化工设备收入大幅增长。公司收入大幅增长均系当期大金额项目确认收入所致,项目具备真实的业务背景,不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四、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对应的前五大

客户情况(成立时间、实缴资本、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合作项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客户变动的主要原因,个别客户实缴资本较小、参保人数较少、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进入破产程序客户

(一)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对应的前五大客户情况(成立时间、实缴资本、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合作项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各期客户变动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对应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工艺包(含工艺包、其他技术服务)

年度序号客户名称收入金额(万元)占工艺包收入比例(%)
2022年度1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4,980.0048.39
2福州万景新材料有限公司1,500.0014.58
3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1,104.0010.73
4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800.007.77
5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800.007.77
合计9,184.0089.25
2021年度1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800.0065.88
2江苏丰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1,290.0014.65
3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24.5310.50
4盛腾科技有限公司283.023.21
5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42.602.76
合计8,540.1597.01
2020年度1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1,933.9669.05
2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537.7419.20
3霍尼韦尔特性材料和技术(中国)有限公司256.229.15
4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5.590.91
5安徽中普石油能源有限公司18.870.67
合计2,772.3898.99
2019年度1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603.7791.90
2弘润石化(潍坊)有限责任公司377.365.25
3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3.401.30
4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91.511.27
5苏州拓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14.940.21
合计7,180.9899.93

2、化工设备(含专利专有设备、长周期大型设备)

年度序号客户名称收入金额占化工设备收入比
(万元)例(%)
2022年度1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8,446.2882.86
2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86.7313.42
3盛腾科技有限公司398.231.79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309.731.39
5宁夏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350.54
合计22,261.33100.00
2021年度1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583.1741.42
2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301.9734.07
3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13.1010.81
4盛腾科技有限公司398.2310.42
5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83.072.17
合计3,779.5498.89
2020年度1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8,928.0538.67
2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3,957.8917.14
3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821.7316.55
4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623.1311.36
5弘润石化(潍坊)有限责任公司1,837.047.96
合计21,167.8391.69
2019年度1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4,549.1438.70
2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648.8722.54
3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1,801.2715.32
4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1,332.2311.33
5洛阳炼化九源石化有限公司1,320.5511.23
合计11,652.0599.13

3、催化剂

年度序号客户名称收入金额(万元)占催化剂收入比例(%)
2022年度1---
2021年度1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556.88100.00
2020年度1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406.5149.69
2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56.6431.37
3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154.8718.93
2019年度1---

前述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的前五大客户的成立时间、实缴资本、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合作项目内容列示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成立时间实缴情况合作历史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合作项目内容
1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实缴资本: 49,600万元2022年开始合作福建福化古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股100%石油化工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
2福州万景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9月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2021年开始业务合作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持股61.32%、福建天汇能源有限公司持股38.68%C4产业链,正丁烷、顺酐、BDO、PBAT、PBS、PBT等塑料产品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设计
3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注册资本: 390,000万元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2022年开始合作施仲凯持股33%、吴仲钦持股33%、施东沂持股20%、林海滨持股14%石油化工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
4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3月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实缴资本: 66,000万元2021年开始业务合作中和石化设备(东营)有限公司持股100%丙烯、环氧丙烷、顺酐等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2×13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
5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22年3月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实缴资本: 9,000万元2022年开始业务合作瑞来(德州)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80%,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石油化工2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
6江苏丰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4月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实缴资本: 12,000万元2021年开始业务合作山东宏利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持股30%化工产品生产、研发5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
7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6月注册资本: 5,580,000万元2019年开始业务合作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浙江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0%,石油化工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及设备、65万吨/年乙苯、60万吨/年苯
实缴资本: 5,080,000万元浙江桐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
8盛腾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4月注册资本: 65,000万元 实缴资本: 3,000万元2017年开始业务合作郑宗梅持股90%,郑宗尧持股10%石油化工1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设备材料
9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991年12月注册资本: 1,000万瑞士法郎 实缴资本: 1,000万瑞士法郎2014年开始业务合作苏尔寿有限公司持股100%填料塔盘系统、分离反应、萃取、结晶、脱挥系统、模块化装置系统;化工石油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审查
10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4月注册资本: 75035.0948万元 实缴资本: 75035.0948万元2013年开始业务合作科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3.8769%,其余26名股东持股16.1231%苯乙烯、石油醚轻烃回收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及设计、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设计、宁波科元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在技改项目裂解炉系统、专利专有设备
11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8月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2007年开始业务合作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持股99.97%,王金书持股0.03%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经营等20 万吨/年苯乙烯改造成套技术工艺包、20万吨/通用级聚苯乙烯改造成套技术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
12霍尼韦尔特性材料和技术(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6月注册资本: 11,499万美元 实缴资本: 11,499万美元2016年开始业务合作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持股100%催化剂、化工产品催化剂相关技术服务
13安徽中普石油能源有限公司2011年3月注册资本: 49,960万美元 实缴资本: 19,960万美元2019年开始业务合作殷献忠持股66.03%,王士红持股20.01%,来安县创发能源产业扶持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3.96%石油化工轻烃裂解制35万吨/年苯乙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4弘润石化(潍坊)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1月注册资本: 79,358万元 实缴资本: 20,444万元2019年开始业务合作潍坊弘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5.72%,中国中化集团有限持股13.01%,董华友持股1.27%石油化工12万吨/年苯乙烯及配套工程-乙苯负压脱氢制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
15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实缴资本: 30,000万元2018年开始业务合作舟山嘉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55%,上海竞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45%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乙烯冷储成套技术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
16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9月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2016年开始业务合作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5%,东明金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5%生产销售乙烯焦油、苯乙烯焦油、等高浓度对二甲苯结晶动力学研究、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
17苏州拓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8月注册资本: 2,500万元 实缴资本: 774.5万元2018年开始业务合作廖仕杰持股66.4%,卢刚持股20%,陈静持股12%,汤群持股1.6%研发、生产、销售:催化材料(非危险品),提供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催化剂相关技术服务
18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1月注册资本: 733,336万元 实缴资本: 733,336万元2017年开始业务合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石油化工专利专有设备
1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1999年12月-2011年开始业务合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石油化工专利专有设备
20宁夏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注册资本: 5,000万元 实缴资本: 3,000万元2021年开始业务合作江苏中能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专利专有设备
21菏泽昌玉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8月注册资本: 500万元 实缴资本: 500万元2020年开始业务合作刘志昌持股90%,王宁宁持股10%甲苯、丙酮、硫酸、液化石油气(工业用)、丙烯、二甲醚等化工产品的销售专利专有设备
22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2017年12月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实缴资本: 37,833万元2018年开始业务合作旭阳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苯乙烯、纯苯、邻二甲苯、乙烯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
23宁波华泰盛富聚合材料有限公司2012年12月注册资本: 206,304万元 实缴资本: 204,948万元2018年开始业务合作华泰盛富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5%,宁波鸿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持股30%,浙江鸿森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乙烯、苯乙烯、聚乙烯专利专有设备
24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注册资本: 650,000万元 实缴资本: 650,000万元2017年开始业务合作巴赛尔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石油化工专利专有设备
25洛阳炼化九源石化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注册资本: 9,000万元 实缴资本: 9,000万元2018年开始业务合作洛阳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石油化工专利专有设备
26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2016年开始业务合作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持股80%,山东安致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持股20%石油化工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

发行人的客户主要系石油化工领域的大型企业,客户一般将工艺包、化工设备作为重要资产购置,对其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生产设备,整体项目的建造周期较长,复购率较低,故主要客户变动大具有合理性。对于催化剂业务,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开展不久,客户较少,各期催化剂客户变动主要与客户装置开车或进行催化剂换装有关。

(二)个别客户实缴资本较小、参保人数较少、成立时间较短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进入破产程序客户

上述各类业务的主要客户成立不久(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或实缴资本规模较小(10%以下)、参保人数较少即成为发行人客户的情况,具体如下:

客户名称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江苏丰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宁夏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菏泽昌玉化工有限公司为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项目进行的采购
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新设项目公司
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人与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新设的项目公司,2020年初发行人转让了该公司股权

上述客户多数系为了新建具体项目而由投资主体新设的项目公司、为项目采购或参股设立新项目公司,符合化工行业的惯例。由于化工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因此投资主体多采用新设项目公司的形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上述客户的主要股东实力较强,因此成立不久或实缴资本规模较小、参保人数较少即成为发行人客户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如下:

1、2020年10月19日,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包含菏泽玉皇)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截至2020年5月31日,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资产总计1,169,138.20万元,负债合计3,697,085.54万元,净资产为-2,527,947.34万元)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合并和解。2020年11月5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申请;2020年12月14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合并和解案和解协议》;2020年12月14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程序。

2、2022年3月15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菏泽世荣商贸有限公司对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交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申请,请求对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8日裁定对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尚未终结。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程序已终止,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涉业务合同的相关款项均已支付完毕,上述客户的合并和解及合并重整,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

五、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及可比公司情况,结合各期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新老客户合作情况、期后经营业绩等,说明业绩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下游市场和客户需求能否支撑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一)说明客户集中度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及可比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航天工程78.08%81.12%79.88%
云鼎科技81.23%84.23%64.66%
锡装股份45.98%61.78%60.84%
天沃科技-32.19%26.35%
惠通科技90.23%82.84%78.19%
中触媒86.73%87.40%88.12%
建龙微纳26.54%19.42%21.40%
鼎际得54.58%49.01%59.94%
平均值66.20%62.25%59.92%
发行人89.01%90.52%89.44%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沃科技尚未披露2022年度前五大客户占比信息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大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均处于较高水平,符合行业惯例,主要系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多属于项目制,存在单笔项目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合作频次低的特征,将会导致与单一客户签订的合同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大。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总体高于行业平均值,主要系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当前阶段总体规模不大且处于成长期,客户数量及订单来源不及上市公司丰富,易导致某类业务或部分客户销售占比较大,而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客户开拓工作取得成效、客户订单的增多,公司客户集中效应预计将会减弱。

(二)结合各期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新老客户合作情况、期后经营业绩等,说明业绩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下游市场和客户需求能否支撑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1、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国内外客户,取得了较多在手订单。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主要业务在手订单及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合同付款方式累计已收款累计收款比例项目进展
工艺包安徽力天有机新材料有限公司6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工艺包200.002022.01预付款10%;甲方在安评、环评、能评通过后20%;交包款60%;质保金10%60.0030.00%工艺包编制中
广东和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工艺包360.002022.02预付款10%;图表审查通过后20%;交包款60%;质保10%36.0010.00%工艺包编制中
山东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工艺包400.002022.04预付款30%;交包款60%;质保金10%120.0030.00%工艺包编制中
5.5万吨/年丁250.00预付款30%;75.0030.00%
二醇工艺包交包款60%;质保金10%
北京鑫美格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工艺包1,000.002022.08预付款30%;交包款60%;质保金10%180.0030.00%工艺包编制中
SIBUR-HIMPROM苯乙烯基础工程设计包380.002022.0930%预付款;40%阶段款;20%阶段款;10%质保金114.0030.00%工艺包编制中
上海麒珑工贸有限公司2*27万吨/年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2,286.152023.03交付PFD、H&MB588万元;交付PID510万元;交PDP857.5万元;操作手册交付127.4万元;考核通过203.25万元--工艺包编制中
东明盛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工艺包6,500.002023.05预付款30%;交包款60%;质保金10%--工艺包编制中
小计11,376.15----
化工设备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顺酐氧化反应器包6,000.002022.03预付款30%;主材到货30%;发货款20%;投用合格10%;质保金10%4,800.0080.00%设备制造中
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包制造和安装10,600.002022.04预付款30%;反应器管板锻件到货款20%;反应器管板发货款10%;反应器管板到货款10%;安装完成款20%;质保金10%5,800.0054.72%设备制造中
20万吨/年正丁烷法制顺酐8台换热器3,199.942023.02预付款30%;反应器管板锻件到货款20%;反应器管板发货款10%;反应器管板到货款10%;安装完成款20%;质保金10%959.9830.00%设备制造中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氧化反7,584.002022.09预付款30%;主材到货30%;提货款2,275.2030.00%设备制造中
应器包制造和安装20%;组装完成10%;运行款5%;质保金5%
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顺酐氧化反应器包11,840.002023.02预付款20%;反应器管板锻件到货款10%;反应器筒体板材到货款10%;反应器换热管到货款10%;发货款20%;安装款20%;质保金10%2,368.0020.00%设备制造中
小计39,223.94-----
催化剂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SM项目催化剂4,611.502021.03预付款30%;进度款20%;发货款20%;到货款20%;质保金10%2,305.7550.00%催化剂初装剂已交货
小计4,611.50-----
合计55,211.59-----

注:累计已收款及累计收款比例系截至2023年5月31日数据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在手订单较为充沛,针对各个项目,发行人均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艺包编制、设备制造、催化剂生产等正常业务流程,项目进展情况良好。发行人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业务一般都约定有预收款,通常为合同总额的30%,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客户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终止,该预收款不会退回。对于工艺包合同,一般约定30%的预收款,报告期内工艺包业务平均毛利率在95%以上,工艺包的预收款可以覆盖合同成本。对于化工设备合同,一般约定20%-30%的预收款,然后根据主材到货、生产制造、发货前等各个阶段有相应的进度款,通常在发货前的收款比例为70%-80%。对于催化剂合同,合同签订后有30%的预收款,然后有20%的进度款和20%的发货款,发货前的收款比例为70%,报告期内发行人催化剂的毛利率在50%以上,发货前的预收款可以覆盖合同成本。

综上,发行人的各类主要业务合同均约定了较大比例的预收款,且化工设备合同和催化剂合同均约定了较大比例的进度款,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客户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终止,客户已经付出的款项(预付款和进度款)不会退

回,客户从自身经济利益考量,一般都会正常履行项目合同,因此发行人在手订单正常执行的可能性较高。受益于下游石油化工市场对更具成本、环保优势的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需求强烈及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优势、丰富项目经验和成熟客户渠道,报告期内公司获取订单的能力整体上不断增强,经营业绩有对应的项目及订单支撑。

2、新老客户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就主要产品与新老客户合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项目老客户收入老客户收入占比新客户收入新客户收入占比
工艺包2022年度800.007.89%9,344.0092.11%
2021年度1,207.5514.26%7,258.4085.74%
2020年度2,471.70100.00%--
化工设备2022年度22,140.9799.46%120.350.54%
2021年度3,822.02100.00%--
2020年度23,085.49100.00%--
催化剂2022年度----
2021年度1,556.88100.00%--
2020年度818.02100.00%--

注:新客户指在当年首次进行合作的客户,在以后年度则成为老客户对于工艺包,其为化工项目建设的源头,是整个项目工艺技术路线的依据,其属于一次性服务,客户采购后若无其他化工项目建设需求,则无需进行后续采购。因此,公司工艺包业务的客户大部分属于新客户,2020年度公司工艺包收入均来自于老客户原因为:老客户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新化工项目建设需求,与公司形成新业务合作;老客户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签订的工艺包合同于2020年度确认收入;而当年新客户项目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收入。

对于化工设备,客户多在采购公司工艺包的基础上进行配套采购,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定制化设计与生产;对于催化剂,大部分客户亦会根据工艺包配套采购相关催化剂,催化剂主要用于客户化工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生产环节,根据催化剂种类的不同,催化剂寿命在6个月-2年不等,需要定期更换以保证催化剂的活性,维持化学反应的持续高效性。因此,化工设备和催化剂相关客户多为老客户。目前公司正在持续开拓化工设备和催化剂业务新客

户,随着下游客户持续推进化工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公司化工设备和催化剂产品需求将持续稳定。

3、期后经营业绩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91号),公司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1,155.57万元,较去年同期上涨了38.5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87.51万元,较去年同期上涨了732.91%,收入和净利润均有大幅提升,主要系公司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交付项目合同额增加。综上所述,公司依托核心技术优势、优秀的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多年积累的行业人脉资源,拥有较为成熟的客户渠道,市场开拓取得一定成效,在手订单充沛,新老客户合作情况良好,且公司期后经营业绩稳步提升,未来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炼化一体化和“碳中和、碳达峰”政策的影响,下游石油化工市场对更具成本、环保优势的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需求强烈,公司业绩下滑风险较小。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中披露“(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并已作重大风险提示。

六、说明公司与宁波科元签订的裂解炉系统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及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项目周期及进度情况、各期确认收入及成本、毛利率,2020年确认大额收入的合理性,是否与履约进度相匹配

(一)公司与宁波科元签订的裂解炉系统项目具体情况

2019年4月,公司与宁波科元签订了《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裂解炉系统EPC总承包合同书》,该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万元)项目开工时间项目进度情况
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裂解炉系统乙方工作范围包括从工程设计直到机械竣工为止所有工作,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2019年4月12,200.002019年10月2021年8月项目完成
EPC总承包合同书目管理、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复验、制造、安装、检验、出厂试验、包装、运输、机械竣工及工程中交,并配合甲方进行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现场技术服务和培训、售后服务等

发行人该项业务分别在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三年确认收入,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83.078,912.121,801.27
成本53.435,731.421,246.92
毛利率35.69%35.69%30.78%

宁波科元裂解炉系统项目的周期超过一年,主要工作量集中在2020年度,主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和设备采购、安装成本、工资薪酬、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该项目系发行人首次执行,未有先例,故在项目伊始编制成本预算表时较为谨慎,对材料采购和期间人工差旅费用做了较高估计,随着项目推进,公司基于现场工作情况调减了预算总成本,导致毛利率有所上升。

(二)2020年确认大额收入的合理性,是否与履约进度相匹配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裂解炉系统项目各期收入、成本情况以及各期末累计进度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1.12.312020年度/2020.12.312019年度/2019.12.31
收入83.078,912.121,801.27
成本53.435,731.421,246.92
累计进度100.00%99.24%17.73%

注:累计进度=截至期末累计成本/项目总成本

裂解炉系统的项目周期超过一年,且在各付款节点之间持续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具备商业价值,与此同时,相关成本系基于项目履约进度持续投入,成本投入与项目进度之间关系紧密,因此发行人采取成本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公司裂解炉系统项目主要工作量集中在2020年度,2020年底机械竣工,当期成

本为5,731.42万元,占项目总成本投入的81.51%,公司根据项目履约进度确认大额收入,具备合理性。

七、结合相关产品在客户处的使用情况,说明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是否均需要配套工艺包销售,是否存在严格的搭售关系,是否存在单独出售工艺包或化工设备、催化剂的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化工工艺包包含了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原料和催化剂消耗量、工艺设备表、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内容,是整个化工项目的起点,客户会根据工艺包来筹划设备采购,与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设备供应商商定设备采购合同,此时间间隔一般为几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若客户拟在项目建成开车时使用公司的催化剂,亦会考虑与公司商定催化剂采购合同,或者在设备采购合同结束后、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再考虑后续催化剂的采购商定。亦存在客户在与公司签订工艺包合同时,即签订设备或者催化剂的意向性框架协议,后续再通过商业谈判逐步落实相关商务合同。客户选用公司的工艺包之后,出于双方的合作及对公司技术的信任,一般会继续采购公司的专利专有设备及催化剂,但并非强制性。因此,报告期内存在少部分客户仅单独采购公司的工艺包、化工设备或催化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产品类别销售内容
1河南远东程益科技有限公司工艺包15万吨/年EPS成套技术工艺包
2宁夏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工设备热交换器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化工设备乙苯蒸发器、烃化反应器、苯乙烯回收塔冷凝器等

综上所述,公司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不需要配套工艺包销售,亦不存在严格的搭售关系。客户单独采购公司工艺包、化工设备或催化剂主要由其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确定,具备合理性。

八、说明催化剂及EPC业务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客户开拓、期后经营情况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一)说明催化剂及EPC业务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及EPC项目收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同比变动金额同比变动金额同比变动金额
催化剂--1,556.8890.32%818.02--
裂解炉系统--83.07-99.07%8,912.12394.77%1,801.27

2022年,发行人催化剂业务销售收入为0万元,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催化剂业务系2020年新增业务,业务规模较小;且发行人催化剂系配套相关工艺包进行销售,其主要用于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生产环节,2021年3月发行人与浙石化签订了PO/SM项目的催化剂销售合同,但截至2022年末,浙石化PO/SM项目尚未开车,与发行人签订的催化剂销售合同尚未开始交付,因此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在2022年未形成收入。2023年4月,该批催化剂初装剂已经交付。2021年度,发行人EPC项目(即裂解炉系统项目)销售收入为83.07万元,且2022年度发行人无裂解炉系统项目销售收入,主要原因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EPC项目仅有一单业务,系公司与宁波科元签订的裂解炉系统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12,200.00万元;该项目于2019年10月开始施工,其主要工作量在2020年完成,2020年底机械竣工,发行人按照完工进度分别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确认收入1,801.27万元、8,912.12万元和

83.07万元。除此之外,发行人综合考虑EPC业务投入回报比例、与现有主营业务的资源协调性、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决定停止开展EPC业务,继续将业务重心放在工艺包、设备以及催化剂上。

(二)结合在手订单、客户开拓、期后经营情况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1、催化剂业务

催化剂业务系发行人2020年开展的新业务,目前业务规模较小、客户较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万元)
1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环氧化催化剂、苯乙醇脱水催化剂4,611.50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91号),发行人2023年1-3月催化剂业务收入为1,766.14万元。发行人业务人员正积极与新老客户洽谈,力争签订更多催化剂合同,使催化剂业务体系不断发展壮大。随

着2023年浙石化催化剂的交付及新客户的开拓,公司未来催化剂业务规模将保持增长,该项业务具有可持续性。

2、EPC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有一单EPC业务,综合考虑EPC业务投入回报比例、与现有主营业务的资源协调性、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决定停止开展EPC业务,发行人后续没有进行相关客户开拓,该业务不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业务主要围绕工艺包开展,EPC业务并非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体现,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副总经理,查阅发行人下游行业研究报告,了解下游产品价格情况、供需结构、现有市场规模、市场竞争格局、行业景气度、周期性特征以及未来发展空间等内容,分析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2、查阅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情况;

3、获取发行人各类业务主要订单,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项目经办人员,了解下游客户项目建设及采购周期、时间间隔、项目执行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波动较大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4、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项目经办人员,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客户基本情况、双方合作背景、主要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了解项目进度及收入确认情况、毛利率及回款情况,分析发行人相关产品与客户项目新建及改造需求的匹配性、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具备真实的业务背景及商业合理性;

5、获取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分析了发行人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业

务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及变动的合理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了发行人主要客户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了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存在破产的情况;

6、获取宁波科元裂解炉系统项目的合同、预算总成本编制文件、施工进度月报表、回款单据、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并对项目负责人及宁波科元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项目情况;

7、获取了发行人目前在手订单、合同及订单执行情况,了解公司的客户开拓计划及情况,取得了发行人2023年1-3月的审阅报告,并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访谈,了解发行人未来两年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与下游石油化工行业周期性大致相同,主要体现在石油化工行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供需结构调整和政策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在石油化工项目投资上会有一定的周期性,没有明显的周期时长,目前行业指数整体仍处于较高水平,处于景气上行阶段;

2、苯乙烯目前供需平衡,未来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顺酐短期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但长期新增产能仍然较大;环氧丙烷处于供需紧平衡状态,未来新增产能及共氧化法、直接氧化法等优势产能对现有氯醇法落后产能的替代需求仍然强劲;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波动与客户需求、项目的交付周期有关,具有合理性,相关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

4、发行人的客户主要系石油化工领域的大型企业,客户一般将工艺包、化工设备作为重要资产购置,对其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的要求不同于一般生产设备,整体项目的建造周期较长,复购率较低,故主要客户变动大具有合理性;由于化工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因此投资主体多采用新设项目公司的形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股东实力较强,因此成立不久或实缴资本规模较小、参保人数较少即成为发行人客户具有商业合理性;

5、发行人的业务属于项目制,存在单笔项目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合作频次低的特征,将会导致与单一客户签订的合同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较大,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特点;发行人目前在手订单充足、竞争优势明显,未来业绩增长具备可持续性;

6、宁波科元裂解炉系统项目2019年10月开工,2020年底机械竣工,主要工作量在2020年完成,发行人根据履约进度在2020年确认了较高的收入,具有合理性;

7、公司的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与工艺包不存在严格的搭售关系,但客户出于对公司技术的信任及管理方便,在采用了公司的工艺包后,大概率会采购公司的专利专有设备和催化剂;

8、公司报告期内仅有一单EPC业务,综合考虑EPC业务投入回报比例、与现有主营业务的资源协调性、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决定停止开展EPC业务;催化剂业务系公司2020年开展的新业务,目前客户较少,随着2023年浙石化催化剂的交付及新客户的开拓,未来催化剂业务将保持增长。

(二)说明对主要客户(新增、存量)函证、访谈的具体情况(数量、金额及占比),相关核查手段是否充分、有效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相关函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32,598.8614,217.5726,742.87
发函金额32,300.0414,167.2626,635.07
发函比例99.08%99.65%99.60%
其中:
存量客户发函金额22,956.046,908.8726,635.07
存量客户发函比例70.42%48.59%99.60%
新增客户发函金额9,344.007,258.40-
新增客户发函比例28.66%51.05%0.00%
回函金额30,240.0212,964.9923,108.18
回函比例92.76%95.47%86.41%
存量客户回函金额21,656.026,315.0119,542.68
存量客户回函比例66.43%44.42%73.08%
新增客户回函金额8,584.007,258.40-
新增客户回函比例26.33%51.05%0.00%
替代测试金额2,060.02398.233,526.89
替代比例6.32%4.18%13.19%
其中:
存量客户替代金额1,300.02593.867,092.39
存量客户替代比例3.99%4.18%26.52%
新增客户替代金额760.00--
新增客户替代比例2.33%0.00%0.00%
回函及替代合计比例99.08%99.65%99.60%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相关走访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32,551.9314,182.5426,704.19
客户数量15.0014.0015.00
走访企业数量10.0010.0012.00
走访比例66.67%71.43%80.00%
走访涵盖收入金额31,237.3813,972.3426,652.59
涵盖比例95.96%98.52%99.81%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针对函证执行了以下程序:

1、发函控制程序

(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各期收入及往来余额情况实施独立函证程序,由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独立选定函证客户并自行填制有关函证内容;

(2)通过客户公司官网、百度地图等查询被函证客户地址,核实函证地址是否与查询地址一致;通过企查查等查询境内函证客户工商信息,比对核实函证地址是否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3)独立寄发客户询证函。

2、回函控制程序

(1)获取函证回函的原件,核对回函是否为发函原件,核对签章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将合同、走访记录等文件中的印章与回函章进行核对;

(2)核对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是否一致,存在差异的,了解具体原因;

(3)通过快递单号查询等方式,验证回函的邮寄物流轨迹,确认寄出地址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4)核对回函金额、事项与公司记录是否相符;

(5)编制函证控制表,对于回函不符的函证,询问公司差异原因,查阅差异支持凭证并分析差异的合理性;

(6)若未收到回函,实施相应替代性测试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总体覆盖各期收入金额超过95%。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结算情况等。实地走访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实地查看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客户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就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与客户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客户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手段充分、有效。

(三)说明对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收入真实性的核查情况,包括具体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取得证据及核查结论

针对各类业务收入真实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1、了解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结合业务合同的关键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获取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收入确认对应支持性文件,发行人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的收入确认支持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具体业务取得的外部证据
工艺包合同、发票、回款单、函证、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物流单据
化工设备专利专有设备合同、发票、回款单、函证、运输合同、到货签收单
长周期大型设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回款单、函证、供应商合同、采购发票、采购发货签收单、施工进度月报表、报验申请表、设备签收单
催化剂合同、发票、回款单、到货签收单

具体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
工艺包
收入金额10,144.008,465.942,471.707,074.53
细节测试金额10,144.008,465.942,471.707,074.53
核查比例100.00%100.00%100.00%100.00%
化工设备
收入金额22,261.333,738.9514,173.379,952.99
细节测试金额22,261.333,738.0614,159.519,952.99
核查比例100.00%99.98%99.90%100.00%
催化剂
收入金额-1,556.88818.02-
细节测试金额-1,556.88818.02-
核查比例-100.00%100.00%-

4、执行函证程序,具体执行情况详见本问题之“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之“(二)说明对主要客户(新增、存量)函证、访谈的具体情况(数量、金额及占比),相关核查手段是否充分、有效”;

5、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走访,具体执行情况详见本问题之“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之“(二)说明对主要客户(新增、存量)函证、访谈的具体情况(数量、金额及占比),相关核查手段是否充分、有效”。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真实、准确。

问题2:发行人工艺包业务的核心技术与市场空间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工艺包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7,185.70万元、2,800.68万元、8,803.64万元和4,206.60万元,公司交付的工艺包数量分别为3笔、4笔、5笔、5笔。其中环氧丙烷/苯乙烯类的工艺包单笔合同规模均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乙苯/苯乙烯类和正丁烷制顺酐工艺包单笔合同金额基本在1,500万元以下。

(1)充分披露工艺包业务相关核心技术情况。申报材料显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共拥有28名工艺包相关技术人员,占公司总员工人数的

22.05%。发行人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实现了对荷兰壳牌、利安德巴赛尔、雷普索尔等国际巨头的国产替代,且在老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具有

更低的能耗和物耗,除万华化学集团外,国内尚未有其他公司自主掌握该项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体现;发行人掌握轻烃裂解制浓乙烯工艺和乙苯负压脱氢制苯乙烯工艺,除此之外,目前仅有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掌握乙苯/苯乙烯生产工艺技术。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工艺包的销售的数量、具体金额、编包人数、定价机制及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结合相关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各类工艺包匹配的编包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需求,是否存在工艺包与化工设备产品绑定销售的情形,产品定价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下游应用领域及应用情况、主要客户是否涉及国家限制或产能过剩行业。②说明工艺包开展的背景及核心技术来源,研发过程、研发人员及技术演进情况,对客户生产工艺、产品性能提升的具体体现,结合发行人与万华化学、石化、石油、海油下属研究设计院在同类工艺包的技术工艺、价格、编包人数及应用情况的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的竞争优势。③补充披露“实现国产替代”“具有更低的能耗和物耗”“国内尚未有其他公司自主掌握该项技术”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存夸大表述。

(2)核心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计交付两个聚苯乙烯项目,客户分别为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盛腾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2月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发生聚苯乙烯项目事故,出现了较大的物料损耗。2022年,发行人支付赔偿金额1,094.58万元并接受了相关设备退回。请发行人:①说明菏泽玉皇、盛腾科技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认定以及发行人承担菏泽玉皇项目责任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目前聚苯乙烯工艺包在手订单情况、可比公司聚苯乙烯工艺包的技术差异及具体应用情况,说明发行人聚苯乙烯工艺包业务技术是否成熟、稳定。②说明报告期内工艺包业务的应用及执行情况,是否仍存在事故发生。

(3)核心技术权属是否清晰。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与华东理工大学涉及2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其中专利“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现应用于发行人乙苯/苯乙烯生产技术、乙苯/苯乙烯关键设备制造、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技术关键设备制造。请发行人:①说明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及审理情况,上述专利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②说明报告期内全部合作科研院所及合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模式、合同签署、主要协议约定、主要研发项目及成果,成果归属,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与合作研发存在联系,工艺包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下游市场空间是否受限。根据申报材料显示,2021年公司乙苯/苯乙烯技术、正丁烷制顺酐技术工艺包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60%和46.2%。上述两类工艺包主要应用在下游苯乙烯和顺酐领域,2021年至2025年间国内苯乙烯市场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2021年我国顺酐行业有效总产能为140万吨/年,2022年至2024年我国顺酐预计将新增产能226万吨/年。请发行人:①说明发行人乙苯/苯乙烯技术、正丁烷制顺酐技术工艺包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60%、46.2%的具体统计口径,取得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结合下游相关行业产能及发展趋势、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变动情况、发行人在手订单等,说明下游市场空间是否存在受限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充分披露工艺包业务相关核心技术情况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工艺包的销售的数量、具体金额、编包人数、定价机制及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结合相关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各类工艺包匹配的编包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需求,是否存在工艺包与化工设备产品绑定销售的情形,产品定价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下游应用领域及应用情况、主要客户是否涉及国家限制或产能过剩行业

1、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工艺包的销售的数量、具体金额、编包人数、定价机制及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4、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之“(1)专业技术服务(工艺包)”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主要工艺包销售情况如下所示:

工艺包类型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销售数量(个)销售金额(万元)销售数量(个)销售金额(万元)销售数量(个)销售金额(万元)
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22,214.53--
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14,980.0015,800.00--
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65,164.00----

发行人工艺包价格主要通过发行人与客户双方商务谈判确定,同时受到工艺技术研发难度、专利许可数量、工艺流程复杂度、工艺包编制成本、工艺技术稀缺性、装置生产效益、项目装置规模、公司发展战略、客户资源禀赋、客户价格敏感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工艺包属于技术类产品,该产品价值体现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形成以及应用上。从技术形成角度看,工艺包所涉及工艺技术研发难度越高、凝聚专利技术越多、工艺流程越复杂、编制成本越大,工艺包的价格越高;从技术应用角度看,工艺包所涉及工艺技术在市场上越稀有,相关技术供给越少,建成装置生产效益越好,工艺包的价格越高。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工艺包价格影响因素对比情况如下:

工艺包类型技术稀缺性相关专利数量参与编包人数平均编制工时销售价格区间
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中等,国内存在多种工艺路线,发行人掌握的技术路线生产效益更高、更环保11个7人约900工时200-1,300万元不等
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较高,技术几乎被国外化工巨头垄断,发行人自主研发实现国产替代11个7人约1,800工时4,000-9,000万元不等
顺酐及其下游成套技术服务技术路线中单一技术稀缺性中等,但发行人拥有完整技术路线,稀缺性较高7个7人约950工时200-1,500万元不等

对于同一类型的工艺包,项目装置规模、公司发展战略、客户资源禀赋以及客户价格敏感度等是工艺包价格的核心决定因素。随着项目装置规模的扩大,装置尺寸亦需增加,新的技术性问题随之产生,导致反应装置设计更为复杂,编包成本更高,工艺包定价更高;公司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对于具有重

大战略意义的客户,公司在工艺包定价上会做出适当让步;客户资源禀赋如自然地理环境、配套公用工程设施等情况如有不同,亦会导致工艺包定价的差异;此外,客户对价格越敏感,公司为把握住业务机会,会采取合理的降价措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和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主要由国内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研究院,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国外大型化工企业等掌握;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则主要掌握在利安德巴赛尔、荷兰壳牌和雷普索尔等国际化工巨头手中,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与其新建合资公司的方式引进技术,近年来万华化学亦掌握了该技术,但不对外转让。国内部分生产环氧丙烷企业的技术引进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生产工艺技术来源股东情况
1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巴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PO/SM利安德巴赛尔中石化持股50%,利安德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利安德巴赛尔工业集团公司子公司)持股50%
2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SM荷兰壳牌中海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中海油控股孙公司)持股50%,壳牌南海私有有限公司(荷兰壳牌旗下公司)持股50%
3南京金陵亨斯迈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PO/MTBE亨斯迈中石化持股51%,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亨斯迈旗下公司)持股49%
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O/SM自主研发A股上市公司

公司自主研发国内首套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于2016年形成了首套转让,至今已转让了6套,服务于中信国安、浙石化、广西石化等客户,打破了国内企业向外引进环氧丙烷生产技术的惯例,实现了该技术的国产替代。

目前,上述拥有相关化工工艺技术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因此暂无工艺包相关公开数据与公司工艺包作比较。”

2、结合相关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各类工艺包匹配的编包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需求,是否存在工艺包与化工设备产品绑定销售的情形

发行人化工工艺包系为下游化工领域客户提供某一化工产品生产的技术路线设计、工艺参数设计、物料配比及其他服务,系发行人多年技术开发与研究

的结晶,亦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体现。化工工艺包是化工项目建设的源头,化工企业在上马某个化工项目时,须首先敲定化工工艺包,敲定整个项目的工艺技术路线。化工工艺包是化工项目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依据,是化工项目正常运转的根基,其主要包含了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原料和催化剂消耗量、工艺设备表、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内容,在化工项目建设中不可或缺。

发行人历来重视专业技术人员挖掘,经过十余年发展,已形成稳定可靠、专业化、经验丰富的业务团队,对化工工艺技术进行持续研究开发,发行人亦不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逐步打造更高水平业务团队。发行人工艺包的形成可大致分为研发阶段和编制阶段,研发阶段属于工艺包核心阶段,发行人配备大量研发技术人员并通过长期研发形成核心工艺技术;随后进入编制阶段,编包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将核心工艺技术内含的设计基础、工艺说明、原料和催化剂消耗量、工艺设备表、专利及专有技术等内容通过文字和图表形式展现出来,形成工艺包文件,该阶段多属于重复性工作,且每年公司交付的工艺包数量相对有限,因此编包人员相对较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7名编包人员,其简历情况如下:

周海燕女士,198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化学工艺专业。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任江苏中威药业有限公司合成研究员;2008年3月至2008年7月,自由职业;2008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瑞华有限工艺技术员;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华技术监事、工艺技术员;2021年7月至今,任山东瑞纶监事。

陆越先生,1989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生物工程专业。2013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瑞华有限仪表系统工程师;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华技术仪表系统工程师。

李健先生,198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分子材料工程专业。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任江苏佳尔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工艺员;2011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瑞华有限工艺技术员;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华技术工艺技术员。

陈虎先生,1986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2010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瑞华有限工艺系统专业工程师;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华技术工艺系统专业工程师。

杨蓓玉女士,198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工业催化专业,高级工程师。2012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瑞华有限工艺技术员;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华技术工艺技术员。

朱如意先生,198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分子材料专业。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任瑞华有限工艺研发实验员;2011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瑞华有限系统工程设计工程师;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华技术系统工程设计工程师。

张文明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任瑞华有限仪表工程师;2017年12月至今,任瑞华技术仪表工程师。

发行人编包人员均系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毕业至今均从事化工领域相关工作,工作时间均长达十余年,在化工工艺、化工材料、工程设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较好地胜任公司工艺包编制工作,亦能满足公司工艺包业务的编包需求。

客户选用公司的工艺包之后,出于双方的合作及对公司技术的信任,一般会继续采购公司的专利专有设备及催化剂,但并非强制性。故不存在发行人工艺包与化工设备产品绑定销售的情形。

3、产品定价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1)工艺包

对于发行人销售的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和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主要由国内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研究院,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国外大型化工企业等掌握;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则主要掌握在利安德巴赛尔、荷兰壳牌和雷普索尔等国际化工巨头手中,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与其新建合资公司的方式引进技术,近年来万华化学亦掌握了该技术,但不对外转让。目前,上述拥有相关化工工艺技术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或不对外转让,因此暂

无工艺包定价公开数据与公司工艺包定价作比较。发行人工艺包价格主要通过发行人与客户双方商务谈判确定,同时受到工艺技术研发难度、专利许可数量、工艺流程复杂度、工艺包编制成本、工艺技术稀缺性、装置生产效益、项目装置规模、公司发展战略、客户资源禀赋、客户价格敏感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定价机制合理。

(2)专利专有设备

发行人以及我国主要从事化工设备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上市公司销售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公司简称设备类别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锡装股份换热压力容器7.005.155.92
反应压力容器17.668.07
惠通科技主工艺设备4.325.283.68
瑞华技术反应器3.582.774.17
换热器3.437.003.15
其他设备2.485.027.58

注:锡装股份2022年度销售单价系按照所有专用设备统计;惠通科技的主工艺设备包括各生产线的主工艺设备,包括醋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增粘自清洁反应器、U型反应器、闪蒸器、前后聚合反应器、浓缩反应器,以及双氧水装置

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的定价一般是在设备原材料成本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设备预计产能、整体生产工时、设备质量要求、工艺技术难度等因素附加合理利润,再根据双方谈判结果来确定最终合同价格。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压力容器各期销售单价来看,各公司压力容器定价存在差异,主要系同行业公司压力容器均属于非标准化产品,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化设计生产,同时各公司在业务定位、设计生产水平等方面亦有不同,从而导致发行人与可比公司设备定价存在差异。

(3)催化剂

发行人于2020年开始涉足催化剂业务,主要为工艺包提供配套服务,业务处于市场开拓阶段,业务体量较小,报告期内形成收入的主要是加氢催化剂、脱水催化剂和保护催化剂,销售价格主要以“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合理利润”定价模式为基础,结合双方商务谈判结果来确定最终价格。报告期各期,发行

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催化剂相关产品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公司简称产品类别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触媒特种分子筛及催化剂系列15.5116.1017.22
非分子筛催化剂系列5.905.935.07
建龙微纳成型分子筛2.812.992.21
活性氧化铝0.700.660.60
鼎际得催化剂53.1359.7257.94
瑞华技术加氢催化剂-17.68-
脱水催化剂--10.62
保护催化剂--29.58
环氧化催化剂-28.34-

注:发行人2022年尚未实现催化剂销售数据来源:可比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催化剂价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发行人催化剂是根据公司工艺包特点,凝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应用于自身工艺包以保证工艺完整性、实施效果和生产效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催化剂种类、用途均有所不同,因此催化剂销售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综上所述,发行人工艺包暂无公开数据比较,其定价机制具备合理性;专利专有设备和催化剂定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该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

4、下游应用领域及应用情况,主要客户是否涉及国家限制或产能过剩行业

发行人工艺包系为化工项目提供工艺技术路线,主要应用于下游石油化工行业相关化工品生产,因此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石油化工生产型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工艺包的主要客户名单如下:

序号主要客户名称
1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3盛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洛阳炼化九源石化有限公司
5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河南远东程益科技有限公司
7江苏丰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8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有限公司
10福州万景新材料有限公司
11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
12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13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
14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就产能过剩、限制类产业及淘汰类产业颁布的主要行政法规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下:

序号颁布部门颁布时间政策名称内容
1国务院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国务院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3国务院2016年8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指出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6月《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全国产能过剩行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客户建设投产的项目均不属于目录中所列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2月《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钢铁、焦化、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需要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升级

发行人客户所处行业及其拟建设投产的项目并不处于上述政策描述的范围内。除此之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发行人客户均未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

综上,发行人客户不涉及国家限制或产能过剩行业。

(二)说明工艺包开展的背景及核心技术来源,研发过程、研发人员及技

术演进情况,对客户生产工艺、产品性能提升的具体体现,结合发行人与万华化学、石化、石油、海油下属研究设计院在同类工艺包的技术工艺、价格、编包人数及应用情况的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的竞争优势

1、工艺包开展的背景及核心技术来源,研发过程、研发人员及技术演进情况

(1)工艺包开展的背景及核心技术来源

21世纪初期,发行人董事长徐志刚先生关注到:在我国石油化工领域,化工工艺技术发展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大部分化工工艺均需使用国外技术,技术国产化较低。徐志刚先生认为我国化工工艺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于是结合自身在华东理工大学学习、工作期间的化工工艺研究成果,出资组建了发行人前身瑞华有限,自公司成立之初便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

发行人深耕石油化工工艺技术多年,重视自身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徐志刚、和成刚、吴非克和周海燕牵头,其他技术人员协助,公司自主研发并形成了各项核心技术及专利,所形成的核心技术与专利均归发行人所有。

(2)研发过程、研发人员及技术演进情况

①研发过程

工艺技术开发最初阶段,发行人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方向,并结合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开展相关工艺技术可行性研究,并进行研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评审。评审通过后,公司技术人员对研发项目进行全流程模拟分析、分步拆解,针对具体问题在实验室开展研发活动,定期进行实验汇报和总结,形成阶段性基础成果。在项目基础研发成功后,发行人根据研究成果对整体项目细节进行技术迭代更新,并开展催化剂放大、设备设计、分离设计等工作,针对各问题开展逐级放大实验,解决放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问题解决完毕后即可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

②研发人员

化工专业技术服务领域对技术要求较高,且需要化工知识的长期实践和积累。公司以化工专业技术服务为核心竞争力,历来重视技术研发人员挖掘,依托各大高校以及科研院所,不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逐步打造出高水平研发团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技术人员57名(包括既是行政管理人员又是技术人员的员工),占员工总人数的43.18%。其中,公司拥有核心技术人员4名,均在化工领域钻研及工作多年,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丰富,由核心技术人员牵头进行化工工艺技术研发,研发人员配备可以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成果及对公司做出的贡献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学历对公司的具体贡献
1徐志刚董事长博士徐志刚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亦是公司的技术带头人,2007年创建瑞华有限,带领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至今已在碳四领域、碳六领域、芳烃领域、聚合材料领域,主持并完成了多项氧化、加氢、脱氢、脱水、聚合等工艺技术的研发及工业化应用,其中,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等上下游低能耗物耗技术实现了国产化,打破了国外公司对该方向先进工艺技术的长期垄断局面。徐志刚先生曾入选上海市科技启明星人才计划,获得了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励7项。
2和成刚董事、总经理硕士和成刚先生2007年加入公司,专注于化工工艺技术研发及设计工作,负责开发的苯乙烯节能降耗成套工艺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和成刚先生2次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也曾获授“常州市十大青年科技新锐”等荣誉。另外,在乙烯冷储、轻烃裂解、聚苯乙烯等大型工业化项目亦有技术创新贡献,作为主要发明人申请技术领域专利10余项,为公司技术研发做出重要贡献。
3吴非克董事、副总经理硕士吴非克先生2011年加入公司,专注化工工艺技术研发及设计工作,负责氧化技术的研发,成功开发了正丁烷氧化制顺酐技术、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技术,并形成成套工艺包技术,能耗、物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另外,在甲苯歧化制对二甲苯、异丁烷正构化制正丁烷、对二甲苯结晶精制等技术上也有许多创新性贡献。作为主要发明人申请技术领域专利10余项,为公司技术研发作出重要贡献。
4周海燕监事硕士周海燕女士2008年加入公司,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及设计工作,成功开发了二乙烯基苯、甲基苯乙烯、对叔丁基苯乙烯等聚合单体工艺,实现了产业化,填补了国内此类单体的空白。另外,在聚合材料方面,利用二乙烯基苯、甲基苯乙烯、对叔丁基苯乙烯等单体对聚苯乙烯聚合材料进行改性,取得了较

大成就。2021年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作为发明人申请了相关技术领域专利若干。在轻烃裂解、HDO等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凝聚公司各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的多元化产品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在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带领以及全部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司逐步开发出乙苯/苯乙烯工艺包、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工艺包、正丁烷制顺酐工艺包等化工工艺包,为公司立足行业并取得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③技术演进情况

公司设立至今,技术演进可分为3个阶段,分别为起步阶段(2007年-2009年)、突破阶段(2010年-2016年)、发展阶段(2017年至今),各阶段技术发展情况如下:

技术演进阶段技术发展情况
起步阶段(2007年-2009年)瑞华技术自主完成乙苯脱氢法制苯乙烯技术、苯法制顺酐技术的研发与工艺包设计,并与壳牌、霍尼韦尔UOP等国外化工巨头建立合作关系,由瑞华技术提供工艺包,国外化工企业提供相关催化剂,建成了菏泽玉皇2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亚邦化学5万吨/年顺酐装置等化工项目。
突破阶段(2010年-2016年)瑞华技术自主完成PO/SM联产工艺技术、正丁烷制顺酐工艺技术小试、中试及工业化研究,最终形成工艺包,同时公司亦相应储备了部分订单。
发展阶段(2017年至今)瑞华技术通过持续市场开拓,获取国内外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PO/SM联产成套技术服务及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等工艺包项目,并结合自身项目经验不断优化工艺技术,技术逐渐发展成熟。

2、工艺包对客户生产工艺、产品性能提升的具体体现

发行人的工艺包主要包括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环氧丙烷/苯乙烯(PO/SM)联产成套技术服务、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工艺包技术服务内容以及对客户生产工艺、产品性能提升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工艺包名称技术服务内容对客户生产工艺、产品性能提升的具体体现
1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以苯与纯乙烯为原材料,采用分子筛液相法制取乙苯;再通过负压绝热脱氢工艺将乙苯转化为苯乙烯(1)采用分子筛液相法苯烷基化工艺制取乙苯,可降低能耗和物耗; (2)使用活性高、选择性好、再生周期长的分子筛催化剂,乙烯转化率接近100%,乙苯收率高达99%,且苯共沸物及C9-C10重质芳烃不会在反应系统中积累; (3)通过改进乙苯反应的反应温度、苯烯比、
催化剂孔径分布及乙烯分布器的分布效果,提高乙苯选择性; (4)可使用加氢苯为原料,降低生产成本; (5)采用低水比工艺、低压降设备,可提高催化剂寿命及乙苯脱氢反应性能,降低装置能耗; (6)设置组合换热器、激冷器、油水分离器等设备,回收热量的同时防止苯乙烯自聚; (7)采用高低压塔分离工艺技术,可节省约50%能耗; (8)用副产的多乙苯残油作吸收剂,吸收尾气压缩机排放气中的芳烃物质,减少物耗。
2环氧丙烷/苯乙烯(PO/SM)联产成套技术服务采用乙苯间接氧化法工艺,以丙烯、乙苯和氧气为原料,乙苯与氧气反应生成乙苯氢过氧化物,再与丙烯在催化剂作用下发生环氧化反应,生成环氧丙烷和α-苯乙醇;后在α-苯乙醇中加入酸性催化剂进行脱水反应生成副产品苯乙烯(1)采用公司专利平推流反应器,可有效解决液相返混问题,减小目标产物分解反应,提高乙苯过氧化氢选择性; (2)设置尾气碱洗塔,防止轻酸回流进入液相造成乙苯过氧化氢分解; (3)使用固体环氧化催化体系,减少副反应,提高目标产品收率; (4)采用公司专利等温环氧化反应器,有效防止环氧化过程可能的飞温或乙苯过氧化氢反应不彻底问题,提高了装置的可操作性,提高目标产品收率; (5)加氢反应采用公司专利铜基固体催化剂,苯乙酮的转化率>90%,苯乙醇的选择性>99%; (6)将热泵分离技术与循环丙烯纯化技术结合,简化了丙烯纯化流程,同时大幅降低循环丙烯再生纯化的能耗; (7)废水处理增加丙二醇回收步骤,降低废水COD的同时增加装置经济效益。
3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正丁烷与空气在列管式反应器中发生氧化反应,生成顺酐及少量副产物,反应出料通过溶剂吸收、解吸工艺得到粗顺酐,最后精制得到顺酐产品(1)采用公司专有正丁烷/空气混合器,保证混合均匀,避免局部浓度过高引起爆炸; (2)采用公司专利氧化反应器,可减少丁烷消耗,提高顺酐收率及催化剂寿命; (3)采用公司专利反应气冷却技术,延长二级冷却器的操作周期,减少切换频次; (4)采用公司改进的顺酐吸收技术,单独设置气提塔,可减少富马酸生成; (5)解吸塔再沸器采用降膜式再沸器,有效降低再沸器内的操作温度,减少溶剂的热分解; (6)废水采用三效蒸发处理,减少或避免了废水排放,有效解决废水问题。

3、结合发行人与万华化学、石化、石油、海油下属研究设计院在同类工艺包的技术工艺、价格、编包人数及应用情况的比较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的竞争优势

(1)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

乙苯和苯乙烯广泛应用于国内外石油化工行业,其制取可采取多种工艺路

线,目前国内外主要采用乙烯与苯液相烷基化法制取乙苯工艺和乙苯脱氢制苯乙烯工艺。国际上,美国Lummus公司、美国Unocal公司和霍尼韦尔UOP联合开发了分子筛液相烷基化法工艺制取乙苯;美国Lummus公司和美国Badger公司均已掌握乙苯脱氢制苯乙烯工艺技术。在国内,发行人掌握轻烃裂解制浓乙烯工艺和乙苯负压脱氢制苯乙烯工艺,除此之外,目前仅有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掌握乙苯/苯乙烯生产工艺技术。

发行人乙苯/苯乙烯工艺包参与编包人数为7人,工艺包售价多在百万量级;由于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不属于上市公司,较难获取其乙苯/苯乙烯生产工艺技术的工艺、价格、编包人数等信息。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国内使用发行人乙苯/苯乙烯工艺技术的化工企业有: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乙苯/苯乙烯工艺技术的化工企业有: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等。

发行人该工艺包采用技术先进的分子筛液相法苯烷基化工艺制取乙苯、乙苯负压绝热脱氢工艺制取苯乙烯,在国内早期技术基础上做出较多创新改进及完善,使用了国内领先的乙苯脱氢催化剂,具有高转化率和选择性特点;此外,该技术还采用了多项公司自有专利设备,如脱氢反应器、中间再热器、三联换热器、静态混合器等,相较于国内其他设备更加稳定,同时也降低了装置能耗、物耗以及“三废”排放,可以帮助客户实现苯乙烯节能增产的目的,技术具备明显竞争优势。

(2)PO/SM联产成套技术服务

目前国内外多采用间接氧化法工艺制取环氧丙烷,其中包括乙苯共氧化法(PO/SM)、异丁烷共氧化法(PO/MTBE)和异丙苯过氧化氢氧化法(CHPPO)。国际上,PO/SM工艺技术由利安德巴赛尔、荷兰壳牌和雷普索尔等公司掌握。在国内,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率先掌握PO/SM工艺技术并形成技术转让,后续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开发出PO/SM工艺技术,但不对外许可;除此之外,国内尚未有其他公司自主掌握该项技术。

发行人PO/SM工艺包参与编包人数为7人,工艺包售价在4,000万元以

上;由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PO/SM工艺技术不对外许可,因此其并未公开披露其工艺、价格、编包人数等信息。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国内使用发行人PO/SM工艺技术的化工企业有: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和东明盛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国外PO/SM工艺技术的化工企业有: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巴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等。

发行人该工艺包采用平推流反应器、等温环氧化反应器等自主专利专有设备和碱金属改性固体催化剂、铜基固体催化剂等自主专利专有催化剂,能有效解决液相返混、原料反应不彻底等问题,可以减小目标产物分解反应,提高原料转化率和目标产物选择性;同时,该技术所用装置设计合理,可显著降低装置能耗和物耗;此外,公司PO/SM联产成套技术服务实现了该技术的国产替代,工艺能耗、物耗等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3)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

顺酐及其下游技术主要包括顺酐生产工艺技术、顺酐制丁二酸酐/1,4-丁二醇(BDO)工艺技术、可降解塑料PBS/PBAT生产工艺技术等。国际上,意大利康瑟尔公司(Conser)、美国亨斯迈公司(Huntsman)等掌握正丁烷氧化法制顺酐工艺技术。在国内,顺酐及其下游技术路线中各部分工艺技术均有公司掌握,如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掌握正丁烷氧化法制顺酐工艺技术,但自主掌握顺酐及其下游完整技术链条的企业较少,发行人为其中之一。

发行人正丁烷制顺酐工艺包参与编包人数为7人,工艺包售价平均在1,000万元左右;由于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较难获取其顺酐生产工艺技术的工艺、价格、编包人数等信息。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国内使用发行人正丁烷制顺酐工艺技术的化工企业有: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有限公司、福州万景新材料有限公司、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等。

发行人该工艺包采用自主设计和制造的专利专有设备,各项工艺性能有保

障,可提高顺酐收率及催化剂寿命;同时采用改进的顺酐吸收技术,单独设置气提塔,可减少富马酸生成;此外,该工艺产生的废水采用三效蒸发处理,减少或避免了废水排放,可有效解决废水问题。因此,该工艺技术在能耗、物耗以及环保等多方面具备竞争优势。

(三)补充披露“实现国产替代”“具有更低的能耗和物耗”“国内尚未有其他公司自主掌握该项技术”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存在夸大表述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之“(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之“1、化工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之“(2)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PO/SM)成套技术服务”中补充披露“实现国产替代”“具有更低的能耗和物耗”“国内尚未有其他公司自主掌握该项技术”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度,我国PO/SM联产工艺在建、已建产能的企业清单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工艺技术技术来源
1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PO/SMRepsol
2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O/SM万华化学
3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巴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PO/SMLyondell
4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PO/SMRepsol
5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SMShell
6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PO/SM瑞华技术
7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SM瑞华技术
8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SM瑞华技术
9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PO/SM瑞华技术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PO/SM瑞华技术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发行人统计

由上表可知,国内PO/SM联产工艺技术多来自于利安德巴赛尔、荷兰壳牌和雷普索尔等国际化工巨头,国内仅有万华化学和发行人拥有该项技术,国内应用瑞华技术PO/SM工艺技术的在建、已建装置数量占该技术路线装置总量的50%。发行人于2010年立项确定自主研发PO/SM联产工艺技术,于2016年完成PO/SM联产工艺包设计并形成首套转让,早于万华化学。

发行人采用平推流反应器、等温环氧化反应器等自主专利专有设备和碱金属改性固体催化剂、铜基固体催化剂等自主专利专有催化剂,能有效解决液相返混、原料反应不彻底等问题,可以减小目标产物分解反应,提高原料转化率和目标产物选择性;同时,该技术所用装置设计合理,可显著降低装置能耗和

物耗,发行人与其他国内外技术在能耗和物耗方面的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发行人
物耗:t(乙苯)/t(苯乙烯)1.151.191.121.101.08
物耗:t(丙烯)/t(环氧丙烷)0.760.750.800.800.74
能耗:kg(标油)/t(苯乙烯)350290380≈350270

数据来源:发行人内部整理”

综上所述,发行人PO/SM工艺技术“实现国产替代”“(除万华化学外)国内尚未有其他公司自主掌握该项技术”“具有更低的能耗和物耗”符合客观实际,不存在夸大表述情况。

二、核心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

(一)说明菏泽玉皇、盛腾科技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认定以及发行人承担菏泽玉皇项目责任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目前聚苯乙烯工艺包在手订单情况、可比公司聚苯乙烯工艺包的技术差异及具体应用情况,说明发行人聚苯乙烯工艺包业务技术是否成熟、稳定

1、菏泽玉皇、盛腾科技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

(1)菏泽玉皇项目实际执行情况

2020年10月,发行人与菏泽玉皇签订了《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合同;2020年11月,发行人与菏泽昌玉签署《产品采购合同》,2021年1月,发行人与菏泽玉皇签署《产品采购合同》,2021年3月,发行人与菏泽玉皇签署《产品采购合同》,均约定由发行人提供用于该聚苯乙烯项目设备一批。

2021年10月中旬,菏泽玉皇“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项目”开车成功,后续负荷逐步提高,维持在90%以上;2021年11月下旬,菏泽玉皇PS装置的温度波动比较大,瑞华技术人员协助处理,发现换热器堵塞;2021年12月上旬,在瑞华技术指导下,菏泽玉皇操作人员打开换热器清理堵塞,氧气进入装置导致原料黄变,出现了较大的物料损耗;后续双方经过协商,于2022年4月20日签署了设备退回协议、设备买卖协议和补偿协议,瑞华技术陆续将款项支付给对方。

2022年8月,该项目恢复运行,后因聚苯乙烯行情不佳停止生产。

(2)盛腾科技项目实际执行情况

2021年4月,发行人与盛腾科技签订了“1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工艺包及设备合同,2022年11月该项目完成试车投产,项目开车顺利,目前正在稳定运行中,双方合作融洽,不存在纠纷。

2、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认定以及发行人承担菏泽玉皇项目责任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瑞华技术和菏泽玉皇签署的设备退回协议、设备买卖协议、补偿协议,以及项目组分别对瑞华技术、菏泽玉皇针对此事项的专项访谈确认:2021年10月中旬,菏泽玉皇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项目开车成功,后续负荷逐步提高,维持在90%以上;11月下旬,PS装置的温度波动比较大,瑞华技术人员协助处理,发现换热器堵塞;12月上旬,在瑞华技术指导下,菏泽玉皇操作人员打开换热器清理堵塞,氧气进入装置导致原料黄变,出现了较大的物料损耗。

本次物料损失的直接原因为换热器堵塞后清理导致氧气进入装置,原料由于氧化出现黄变,该项目2021年10月开车,尚未进行性能考核,不属于工艺包合同中约定的性能考核不合格情况,菏泽玉皇也确认瑞华技术的工艺包不存在问题。

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配合菏泽玉皇分析事故原因,起初双方对此问题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1)菏泽玉皇认为是发行人的部分设备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以及部分从第三方购买的换热器换热面积不足;

(2)发行人认为设备质量没问题,是菏泽玉皇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够提供生产所需要的预设的温度、气密性等需求,循环水过冷至10度以下,操作人员欠缺经验,操作不当才导致出现问题,造成较大的物料损失。并无第三方针对此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考虑到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未来潜在的业务发展机会及行业声誉等要素,后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妥善解决了此问题。

从该事故的处理结果来看,瑞华技术承担了该项目事故的责任,主要基于

以下几点因素考虑:(1)菏泽玉皇认为是发行人的部分设备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以及部分从第三方购买的换热器换热面积不足,要求退回发行人的部分设备;(2)瑞华技术与菏泽玉皇自2013年起即开展业务往来,过往合作顺利,并无纠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3)菏泽玉皇系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是业内知名的民营化工企业集团,菏泽玉皇自破产和解后,已恢复日常经营,后续仍有潜在的业务发展机会;(4)化工工艺包领域存在参与公司数量少、年度交包数量少的特点,因此瑞华技术重视企业声誉,若事故得不到妥善解决,无论是设备质量问题或开车操作问题,很有可能造成诉讼等负面事件影响品牌声誉,进一步对后续项目开发造成困扰,因此瑞华技术有意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该事项;(5)瑞华技术的全资子公司山东瑞纶即在菏泽市东明县实施催化剂项目及可降解塑料项目,未来将成为公司的催化剂及高端新材料生产基地,发行人希望与当地化工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瑞华技术与菏泽玉皇通过友好协商,承担了项目责任,妥善解决了该项目事故问题,发行人承担该项目事故的责任具有合理性。

3、结合目前聚苯乙烯工艺包在手订单情况、可比公司聚苯乙烯工艺包的技术差异及具体应用情况,说明发行人聚苯乙烯工艺包业务技术是否成熟、稳定

瑞华技术聚苯乙烯工艺包采用成熟先进的苯乙烯本体聚合工艺,兼顾多种熔融指数聚苯乙烯生产,与悬浮聚合工艺相比具有工艺流程简单、操作容易、能耗低、污染少等优点。公司聚苯乙烯工艺技术与市场典型工艺技术比较情况如下:

工艺技术工艺特点具体应用
Dow工艺(1)采用双官能团引发剂引发,乙苯作为循环溶剂; (2)采用3个串联立式活塞流反应器、1个与一级反应器并联的平行反应器,反应器均为满釜操作,聚合转化率可达80-85%; (3)采用翘板式脱挥预热器,二级冷凝; (4)一级冷凝去高废物,无需真空蒸馏提纯。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
BASF工艺(1)采用引发剂引发,乙苯作为循环溶剂; (2)GPPS采用单立式全混流反应釜,HIPS采用两级立式全混流预聚釜和两级立式活塞流反应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器,聚合转化率可达85%; (3)GPPS采用二级脱挥器,产品残单量可控制在200ppm以下,HIPS采用单级脱挥器; (4)真空及循环系统配有循环液的真空蒸馏提纯装置,除去低聚物。
Chervon工艺(1)采用引发剂引发,甲苯作为循环溶剂; (2)GPPS采用3个串联全混流反应器,HIPS采用1个全混流反应器、3个与GPPS相同的反应器串联操作和1个管式绝热后反应器,聚合转化率可达85%; (3)采用二级脱挥器,产品残单量低至300ppm; (4)真空及循环系统配有提纯装置,除去低聚物,进料配有TBC脱除塔。雅仕德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Fina工艺(1)采用热引发,乙苯作为循环溶剂; (2)采用1个全混流立式预聚釜和3个活塞流卧式反应器串联操作,聚合转化率可达80%; (3)采用两级脱挥,产品残单量可控制在400ppm以下; (4)真空及循环系统配有吸附除去副产物及低聚物装置。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汕头海洋(集团)公司、湛江新中美化工有限公司
TEC-MTC工艺(1)一般采用热引发,高光泽HIPS采用引发剂引发; (2)采用2台全混流立式釜和3台活塞流塔式反应器串联操作,塔式反应器间设置有3个中间冷却器,聚合转化率可达80%; (3)采用两级脱挥,产品残单量可控制在400ppm以下; (4)真空及循环系统设有真空蒸馏提纯装置。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Huntsman/Lummus工艺(1)采用催化剂引发; (2)采用2台预聚釜、2台串联的卧式聚合反应器,具有活塞流特征; (3)采用一级脱挥,产品残单量低于500ppm。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瑞华技术工艺(1)采用引发剂引发,乙苯作为循环溶剂; (2)采用2台连续搅拌式全混釜反应器,可使HIPS接枝更充分,结合2台平推流聚合釜,可生产超低熔指GPPS,聚合转化率可达75-80%。 (3)采用二级脱挥,产品残单量可控制在500ppm以下; (4)采用精馏系统去除低聚物,使产品质量更高,并降低苯乙烯物耗; (5)进料脱除TBC,使产品颜色等性质更优。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盛腾科技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聚苯乙烯树脂及其应用》

由上表可知,公司聚苯乙烯工艺技术与国内外其他同类聚苯乙烯工艺技术水平相当,在聚合引发方式、聚合反应器的配置及结构、聚合反应热的排放方式、脱挥方式、循环液中低聚物的去除和工艺配方等方面存在部分优化和创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交付2套聚苯乙烯工艺包,客户确认瑞华技术

聚苯乙烯工艺包设计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目前聚苯乙烯价格处于低位,下游客户上马聚苯乙烯项目的意愿不强,公司尚未有在手订单,但公司结合历史项目经验并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优化自身工艺技术,力争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技术服务内容。综上所述,公司聚苯乙烯工艺包业务技术较为成熟和稳定。

(二)说明报告期内工艺包业务的应用及执行情况,是否仍存在事故发生报告期内,发行人交付的工艺包应用及执行情况如下:

年度序号客户名称工艺包内容执行情况
2020年度1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已开车
2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已开车
3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已开车
4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苯乙烯改造成套技术工艺包已开车
2021年度1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建设中
2江苏丰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5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建设中
3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5万吨/年苯乙烯、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建设中
4盛腾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已开车
5河南远东程益科技有限公司15万吨/年EPS成套技术工艺包已开车
2022年度1福州万景新材料有限公司4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建设中
2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13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建设中
3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建设中
4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新型化工高端材料项目13万吨/年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建设中
5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已交货
6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建设中
7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建设中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国内外客户,除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外,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其他事故情况。

三、核心技术权属是否清晰

(一)说明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及审理情况,上述专利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华东理工大学与徐志刚、发行人之间存在2件诉讼案件,分别为“华东理工大学与徐志刚、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20号),所涉专利名称为“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华东理工大学诉徐志刚、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21号),所涉专利为“径向催化反应器和控制流体均匀分布的方法”。

上述2个案件所涉及专利基本信息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申请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日申请人/权利人发明人法律状态
1径向催化反应器和控制流体均匀分布的方法200710043402X2007.07.03-徐志刚、瑞华有限徐志刚未获授权
2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20071004330462007.07.032010.05.19瑞华技术徐志刚专利权维持

上述2个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如下:

2009年5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20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于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并与原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中,被告徐志刚虽于辞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发明提出申请,但本院同时注意到,被告徐志刚于2005年起担任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并无关系,原告无证据表明其分配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其他任务给被告徐志刚,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徐志刚是在工作期间利用了原告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完成系争发明专利。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争发明专利属于被告徐志刚在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处的职务发明,原告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华东理工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9年5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2008)沪一中民五(知)

初字第421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于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并与原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中,被告徐志刚虽于辞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发明提出申请,但本院同时注意到,被告徐志刚于2005年起担任的本职工作与涉案专利并无关系,原告无证据表明其分配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其他任务给被告徐志刚,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徐志刚是在工作期间利用了原告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秘密完成系争发明专利。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争发明专利属于被告徐志刚在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处的职务发明,原告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华东理工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经进一步核查,前述专利申请之“径向催化反应器和控制流体均匀分布的方法”未获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申请之“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已于2010年5月19日获发明专利授权,权利人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明专利“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主要应用于乙苯/苯乙烯工艺包和中间再热器设备,与该发明专利相关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类别2022年2021年2020年
收入金额占同类型收入比例收入金额占同类型收入比例收入金额占同类型收入比例
工艺包--2,214.5326.16%--
专利专有设备2,707.0812.16%--2,074.0714.63%
合计2,707.088.32%2,214.5315.61%2,074.077.77%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使用该发明专利形成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该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上述华东理工大学与徐志刚、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均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驳回华东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实际控制人徐志刚及发行人没有侵害华东理工大学的专利申请权。现上述2项专利申请权及其中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二)说明报告期内全部合作科研院所及合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模式、合同签署、主要协议约定、主要研发项目及成果,成果归属,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与合作研发存在联系,工艺包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科研院所的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作模式合作单位合作时间主要研发项目主要协议约定成果归属
院士工作站合作建站华东理工大学2021年8月-2024年8月研究目标: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技术(HOPO技术)的研究。 具体技术开发内容:(1)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催化剂制备放大技术;(2)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工艺单管实验;(3)氧化反应器概念设计;(4)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反应工艺和分离工艺概念设计;(5)HOPO全流程模拟与优化。瑞华技术:负责提供工作站建设运行经费、科研人员食宿和补贴,并组建技术开发团队协助对方研究。 华东理工大学:每年寒暑假驻站工作,为对方培养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学术讲座,协助对方相关技术人员招聘、培养。科研成果中双方独立完成部分归完成方所有,共同完成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成果署名、论文发表、专利申请需经双方协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分配另行约定。
委托实验室试验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2015年12月-2021年11月瑞华技术委托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就瑞华技术研究开发的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实验室试验的专项技术服务。瑞华技术:提供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技术服务所必要的项目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指定人员在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试验过程中提供协助。 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瑞华技术研究开发的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实验室验证。瑞华技术因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技术、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在本协议所涉实验室中产出的技术以及知识产权全部归瑞华技术所有,与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无关;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不得就前述技术进
行后续开发,如有,则后续开发成果归瑞华技术所有。
常州大学2021年12月-2023年11月

瑞华技术委托常州大学就瑞华技术研究开发的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实验室试验的专项技术服务。

瑞华技术:提供常州大学技术服务所必要的项目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指定人员在常州大学试验过程中提供协助。 常州大学:瑞华技术研究开发的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实验室验证。瑞华技术因履行本合同所提供的技术、常州大学在本协议所涉实验室中产出的技术以及知识产权全部归瑞华技术所有,与常州大学无关;常州大学不得就前述技术进行后续开发,如有,则后续开发成果归瑞华技术所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东理工大学共建院士工作站,主要是双方为实施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技术(HOPO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工作,且瑞华技术希望借此机会培养、吸引更多高级技术人才,核心的工艺包、设备、催化剂的设计工作均是由瑞华技术负责,不存在对华东理工大学的重大依赖。发行人办公地址位于常州科教城,周围聚集了一批像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常州大学等高校,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常州大学为发行人提供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实验室试验的专项技术服务,发行人提供技术思路、实验方案,并委派研发人员参与、指导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常州大学实施的相关实验验证。发行人与合作科研院所关于成果归属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经访谈相关科研院所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合作科研院关于成果的权属归属清晰,不存在纠纷。

发行人自成立之初便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的来源是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徐志

刚、和成刚、吴非克、周海燕为主、其他技术人员协助的自主研发,所形成的核心技术与专利均归发行人所有,不存在依赖于合作研发的情况。现发行人共有19项核心技术,其中化工专业技术服务11项,化工设备5项,催化剂3项,具体核心技术及其对应的发明专利如下:

序号技术分类技术名称技术介绍相关发明专利
1化工专业技术服务乙苯/苯乙烯生产技术瑞华技术乙苯/苯乙烯生产技术主要以乙烯与苯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两者烷基化反应生成乙苯;再利用乙苯脱氢制备苯乙烯。 制备乙苯方面,瑞华技术采用分子筛液相法苯烃化制乙苯工艺技术,分子筛催化剂活性高、选择性好、稳定运行周期长,乙苯收率高;反应出料多乙苯量少,分离所需能耗低;属于清洁工艺,热能回收率高达98%。 制备苯乙烯方面,瑞华技术采用具有级间换热的负压绝热脱氢反应工艺技术以及独特的高温系统处理方式,通过使用国内领先的乙苯脱氢催化剂和多项自有专利设备如脱氢反应器、中间换热器等,提高了乙苯转化率和苯乙烯收率水平,同时也降低了装置能耗、物耗以及污染物排放量,有利于实现可持续生产。1、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 2、从苯乙烯重质焦油中回收低沸物的方法和装置 3、易聚合烃类溶液的蒸发方法和装置 4、气固相催化反应器 5、乙苯和水共沸物的蒸发方法和装置 6、蒸发具有最低恒沸组成液体的立式双管板管壳式换热器 7、一种用乙烯生产乙苯的方法 8、用于乙苯苯乙烯分离的低能耗成套设备 9、一种用高浓度乙烯气生产乙苯的方法
2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技术瑞华技术开发的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技术成功填补了国内间接氧化法制环氧丙烷技术的空白。其工艺过程包括乙苯过氧化、环氧化、苯乙醇脱水及苯乙酮加氢四部分。乙苯过氧化反应在鼓泡塔反应器内进行,将乙苯转化为乙苯过氧化氢后,同液相丙烯等原料一起进入环氧化反应器。在环氧化反应器中,丙烯被氧化成环氧丙烷,而乙苯过氧化氢则转化为苯乙醇。环氧化后的产物经回收丙烯后,分离出粗环氧丙烷,然后经脱轻、脱重、萃取分离后,得到聚合级环氧丙烷。环氧化生成的苯乙酮经过加氢生成苯乙醇,苯乙醇经过脱水生成苯乙烯。粗苯乙烯经过精制分离后,得到聚合级苯乙烯。1、从苯乙烯重质焦油中回收低沸物的方法和装置 2、易聚合烃类溶液的蒸发方法和装置 3、气固相催化反应器 4、乙苯和水共沸物的蒸发方法和装置 5、一种用乙烯生产乙苯的方法 6、一种固定床反应器的气相分布器 7、一种用高浓度乙烯气生产乙苯的方法
3顺酐生产技术瑞华技术顺酐技术采用正丁烷为原料,与空气反应生产顺酐,与传统的苯氧化法顺酐技术相比,具有能完全消除苯对环境的污染、顺酐收率高、溶剂损失率低、低能耗、外输蒸汽量高、装置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同时采用三效蒸发、溶剂吸收等工艺,使整个反应过程耗电量大幅降低,并有效解决了目前普遍存在于顺酐行业的废水处理问题。1、顺酐溶液加氢制备丁二酸酐的固定床反应器和方法 2、一种防止顺酐装置氧化产物冷凝器堵塞的方法和装置 3、防止顺酐循环尾气露点腐蚀的方法 4、一种从含顺酐的气相物流中分离出顺酐的方法和装置 5、制备顺酐的方法和低压降径向等温反应器 6、一种固定床反应器的气相分布器
4聚苯乙烯成套技术该技术采用苯乙烯本体聚合工艺,将苯乙烯、乙苯和各种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制、预热后送至聚合反应釜,在一定温度下搅拌聚合,再经过脱挥处理得到优质聚苯乙烯。该技术可采用热引发和引发剂引发,兼顾多种熔融指数聚苯乙烯生产;采用脱挥加热器与主脱挥器相结合,能减少高温区停留时间;同时还加入了终脱挥剥离剂,可保证产品中残单量小于500ppm。
5丁二酸酐生产技术本技术采用顺酐熔融加氢制丁二酸酐的反应工艺技术,流程简单,可大幅降低丁二酸/丁二酸酐生产成本。本技术还设计了多段绝热反应器,应用取热手段将加氢放出的热及时移走,使反应能在比较缓和的条件下进行,从而保证产品丁二酸酐的高选择性。此外,该技术对工艺凝液和尾气进行了充分处理,“三废”排放量少,环境污染小。1、顺酐溶液加氢制备丁二酸酐的固定床反应器和方法 2、一种顺酐直接加氢生产1,4-丁二醇并联产丁二酸酐的方法
61,4-丁二醇(BDO)生产技术该技术原理系顺酐与氢气在固定床催化剂作用下,发生还原反应生成γ-丁内酯和丁二酸酐,γ-丁内酯进一步加氢反应生成1,4-丁二醇。瑞华技术该工艺采用具有气体预分布器和段间气体分布器的多段绝热式固定床反应器,气流分布均匀,控制较为容易,可使反应在最佳工艺条件下进行;该工艺采用低压气相加氢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减少能源消耗;同时,工艺加氢产物1,4-丁一种顺酐直接加氢生产1,4-丁二醇并联产丁二酸酐的方法
二醇和丁二酸酐的比例可调控,具有更强的市场灵活性;通过改进减小了加氢催化剂体积,也保证了其使用寿命和工艺性能;此外,该工艺生产过程中无残渣和废气污染环境,属于清洁工艺。
7可完全生物降解聚丁二酸丁二醇酯(PBS)生产技术该技术以醇酸缩聚理论为基础,采用高活性缩聚反应催化剂,通过优化和控制反应条件,有效提高了单体利用率和转化率,极大降低了1,4-丁二醇环化副反应的发生。和目前主流工艺技术相比,瑞华技术自主开发的PBS工艺条件温和,制品外观质量上乘,性能可媲美国外吹膜级、注塑级等同类产品。
8甲基苯乙烯大规模生产技术该技术采用分子筛气相法甲苯烷基化工艺,甲苯和乙烯在高温、中压的气相中进行烷基化反应,生成甲乙苯,而后在高负压高温情况下进行脱氢反应,生产出甲基苯乙烯产品。该技术亦采用自主开发的脱氢反应工艺,工艺过程中使用分子筛催化剂具有活性高、选择性好、再生周期长的特点,乙烯转化率高,甲乙苯(含邻甲乙苯)收率高,且无残渣和废气生成,属于清洁工艺。1、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 2、从苯乙烯重质焦油中回收低沸物的方法和装置 3、易聚合烃类溶液的蒸发方法和装置 4、气固相催化反应器 5、乙苯和水共沸物的蒸发方法和装置 6、蒸发具有最低恒沸组成液体的立式双管板管壳式换热器 7、一种用乙烯生产乙苯的方法 8、一种固定床反应器的气相分布器 9、一种用高浓度乙烯气生产乙苯的方法
9对二甲苯结晶工艺技术瑞华技术对二甲苯结晶技术采用两级结晶工艺,保证了对二甲苯的纯度和收率,适用于高浓度对二甲苯的混合二甲苯物料(含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的PX高效节能回收。工艺可靠性高,进料组成要求低,成本低。
10己二醇(HDO)生产技术该技术采用己二酸酯化加氢法制1,6-己二醇工艺,通过己二酸与甲醇的单酯化及双酯化反应、加氢反应、HDO精制系统得到己二醇。
11低温乙烯冷储及冷量回收技术该技术采用常压低温储罐与带压储罐结合的冷储工艺,满足乙烯卸车或卸船、低温储存、冷量回
收、气相带压乙烯输出、汽化乙烯回收等多项功能,工艺技术成熟稳定。
12化工设备乙苯/苯乙烯关键设备制造瑞华技术乙苯脱氢反应器采用物料在反应器内径向流动的方式,流体均布采用双曲型导流器,利用多段曲面导流,降低了系统的压降。1、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 2、气固相催化反应器 3、蒸发具有最低恒沸组成液体的立式双管板管壳式换热器 4、一种固定床反应器的气相分布器 5、一种用于生产乙苯的乙烯冷储汽化系统及方法
13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技术关键设备制造瑞华技术使用双相钢S22053列管式反应器,利用热膨胀系数找出反应管和壳体金属壁温允许的最大温差,避免了使用波形补偿器,降低了制造成本与难度;同样的条件下,双相钢的材料厚度减少了40%,减少了金属使用量;双相钢反应管与奥氏体反应管相比,具有更优秀的耐腐蚀性。同时,瑞华技术采用专利的平推流反应器,通过对空气分布器、导流板等的合理设计,有效解决液相返混,减小目标产物分解反应,提高乙苯过氧化氢的选择性。1、带有滑动导向支承和内部膨胀节的管壳式换热器 2、气固相催化反应器 3、蒸发具有最低恒沸组成液体的立式双管板管壳式换热器 4、一种固定床反应器的气相分布器 5、一种用于生产乙苯的乙烯冷储汽化系统及方法 6、径向固定床脱水反应器
14顺酐生产技术关键设备制造瑞凯装备针对目前工业上用于顺酐生产的轴向列管式固定床反应器所存在的问题,研发了一种有中心导流锥的多层气体分布器和一种有中心导流锥的出口整流、破涡流器的新型反应器,以形成一个均匀的流场,消除回流区,从而解决反应物和反应产物长时间滞留的问题,消除了多余副反应问题,同时提高了反应器的安全性和节能效果。1、顺酐溶液加氢制备丁二酸酐的固定床反应器和方法 2、一种防止顺酐装置氧化产物冷凝器堵塞的方法和装置 3、防止顺酐循环尾气露点腐蚀的方法 4、一种从含顺酐的气相物流中分离出顺酐的方法和装置 5、制备顺酐的方法和低压降径向等温反应器 6、一种固定床反应器的气相分布器
15环氧丙烷/苯乙烯废水三效蒸发器的设计和研制针对环氧丙烷/苯乙烯(PO/SM)装置的含盐工业废水,瑞凯装备开发了一套比国内常用方法更加简洁的多效蒸发处理设备,采用蒸发技术将PO/SM装置的废水进行浓缩,浓缩后的高含盐废水采用焚烧处理,而除去盐的蒸出
水则采用生化处理,这解决了含盐废水不易生化处理的问题。该套设备结构紧凑,操作方便,不仅能降低PO/SM废水的处理成本,同时还能节省占地。
16对二甲苯结晶工艺关键设备制造瑞凯装备对对二甲苯精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成功开发了对二甲苯结晶精制的成套工艺装备,形成了独特的技术特色。其采用胀接工艺将不锈钢钢管与铝制翅片紧密组合提高传热表面面积,增大了传热面积,消除了薄膜空气层,提高了传热效率;同时,还利用设备自身结构特点使结晶产物自然脱离,减少了金属使用量。
17催化剂(苯乙酮/己二酸二甲酯)加氢催化剂生产技术该催化剂作用原理系氢气在加氢催化剂的作用下,活性氢原子与吸附在催化剂表面的苯乙酮/己二酸二甲酯的羰基结合生产相应的醇。瑞华技术通过加入扩孔剂,增加了催化剂的孔径,有利于产物迅速扩散至催化剂孔外,有效抑制了副产物的生成;同时还引入了碱土金属和稀土元素作为助剂,提高了催化剂的选择性和寿命。
18(苯乙醇/乙醇/叔丁醇脱水)脱水催化剂生产技术瑞华技术通过向介孔γ-氧化铝基催化剂中掺杂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对其改性,抑制醇类物质脱水产物如苯乙烯自聚,从而提高催化剂稳定性,可以降低水醇质量比、降低能耗。
19(Hβ分子筛)保护催化剂生产技术β分子筛含有较多的钠,瑞华技术采用乙酸铵对其进行改性得到Hβ分子筛,可以获得适宜的酸密度和酸强度以及较大的比表面积,一方面能应用于苯和乙烯的烷基化反应,另一方面能利用其酸性脱除原料苯中的碱性氮。

综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的来源是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协助的自主研发产生,其工艺包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下游市场空间是否受限

(一)说明发行人乙苯/苯乙烯技术、正丁烷制顺酐技术工艺包在国内市场

占有率达60%、46.2%的具体统计口径,取得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市场占有率具体统计口径

根据第三方咨询机构北京中经视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计,2021年度发行人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20万吨/年以上)和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61.5%和46.2%,均排在国内市场首位,该市场占有率计算方法为:市场占有率=我国2021年度相关产品在建和已建装置中使用瑞华技术工艺包装置套数÷我国2021年度相关产品在建和已建装置总套数。具体情况如下:

工艺技术序号技术来源方装置套数市场占有率
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20万吨/年以上)1瑞华技术1661.5%
2Badger726.9%
3Lummus27.7%
4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13.9%
小计26100.0%
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1瑞华技术1246.2%
2Conser623.1%
3Huntsman415.4%
4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415.4%
小计26100.0%

考虑到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数据统计方法的准确性,发行人已删除招股说明书中与上述市场占有率相关的数据,并优化了市场占有率的数据来源和统计方法。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3月末,我国应用瑞华技术工艺技术的相关产品产能情况如下所示:

工艺包产品应用公司技术的产能(万吨/年)行业占比
苯乙烯799.0037.28%
环氧丙烷129.0017.57%
顺酐146.0052.49%

注:行业占比=应用公司技术的产能÷我国相关产品2022年产能及2023年预计新增产能合计。其中,应用公司技术的产能统计口径为截至2023年3月末使用公司工艺包的相关产品在建和已建产能;我国相关产品2022年产能及2023年预计新增产能合计数来自卓创资讯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发行人内部统计

发行人自研的各项工艺技术成熟先进,能耗物耗等指标水平优秀,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在我国行业内应用较为广泛。

2、取得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工艺技术具有竞争优势

发行人乙苯/苯乙烯工艺包采用技术先进的分子筛液相法苯烷基化工艺制取乙苯、乙苯负压绝热脱氢工艺制取苯乙烯,在国内早期技术基础上做出较多创新改进及完善,使用了国内领先的乙苯脱氢催化剂,具有高转化率和选择性特点;此外,该技术还采用了多项公司自有专利设备,如脱氢反应器、中间再热器、三联换热器、静态混合器等,相较于国内其他设备更加稳定,同时也降低了装置能耗、物耗以及“三废”排放,可以帮助客户实现苯乙烯节能增产的目的,技术具备明显竞争优势。发行人正丁烷制顺酐工艺包采用自主设计和制造的专利专有设备,各项工艺性能有保障,可提高顺酐收率及催化剂寿命;同时采用改进的顺酐吸收技术,单独设置气提塔,可减少富马酸生成;此外,该工艺产生的废水采用三效蒸发处理,减少或避免了废水排放,可有效解决废水问题。因此,该工艺技术在能耗、物耗以及环保等多方面具备竞争优势。

(2)发行人市场开拓成效显著

公司主要基于自主研发的化工工艺包技术,有针对性地对目标客户进行技术推广与产品销售。具体来说,公司对化工工艺包下游企业进行筛选,并通过网络、展会、行业高端论坛和行业协会等公开信息渠道,联络对产品有需求的企业,再通过商业合作洽谈等方式获取业务机会;同时,公司的高管人员及商务人员大多从事石油化工及化工装备行业多年,积累了广泛的行业人脉资源,并拥有成熟的客户渠道,能够有效地推广公司的产品与服务。目前,公司下游客户已覆盖央企、国企、民企和外企等各类型企业,在手订单充沛,市场开拓成效显著,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取得较高市场占有率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下游相关行业产能及发展趋势、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变动情况、发行人在手订单等,说明下游市场空间是否存在受限的风险

“下游相关行业产能及发展趋势、主要产品市场空间”详情请参见问题1之“一、(一)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历史业绩等,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

体现、周期时长,目前所处周期阶段,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市场景气度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之“1、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变动情况”详情请参见问题1之“二、(四)发行人业绩变动是否与行业情况、可比公司情况一致”。“发行人在手订单”详情请参见问题1之“五、(二)结合各期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新老客户合作情况、期后经营业绩等,说明业绩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下游市场和客户需求能否支撑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之“1、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

近年来,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炼化一体化和“碳中和、碳达峰”政策的影响,发行人下游石油化工行业持续深入推进“降油增化”产业转型布局和优化升级。目前来看,发行人下游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等行业新建产能逐步释放,需求增速放缓,供需缺口缩小。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产能转型不断深入推进,叠加经济复苏下游需求提振,未来石油化工行业景气度将持续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整体上维持增长态势,在手订单充沛,同时公司在工艺技术水平、团队人才培养、下游客户储备等多方面具备竞争优势,获取下游订单不存在障碍。

综上所述,公司下游市场空间不存在受限的风险。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各类工艺包重大销售合同、销售明细表,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副总经理,了解发行人各类工艺包技术服务内容,以及各类工艺包销售数量、具体金额、编包人数和定价机制,分析编包人员是否满足业务需求;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发行人产品定价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作比较;

3、查阅工信部颁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文件,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涉及国家限制及产能过剩行业;

4、访谈发行人董事长、研究部部长和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工艺包业务开展背景及核心技术来源、专利权属情况、研发过程及技术演进情况、各工艺技术的技术特点和竞争优势,以及同行业相关技术水平情况;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员工花名册;

6、获取发行人与菏泽玉皇关于PS项目签订的全部协议,访谈发行人、菏泽玉皇相关人员,并现场查看退回设备,了解菏泽玉皇PS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责任认定以及发行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7、访谈发行人、盛腾科技相关人员,了解盛腾科技PS项目实际执行情况;

8、获取发行人各报告期工艺包项目合同,并访谈相关人员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9、查阅“华东理工大学与徐志刚、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20号)、“华东理工大学诉徐志刚、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21号)的判决书;

10、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了解专利权属纠纷的审理及判决情况,并获取发行人针对上述纠纷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的说明;

11、查阅发行人持有且已授权的专利证书;

12、查阅北京中经视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工艺技术的市场占有率证明及卓创资讯出具的相关行业报告;

13、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合作科研院所签署的合作协议;

14、访谈华东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常州大学,

了解合作模式、合作内容、成果归属等情况;

15、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并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法务主管,了解发行人的纠纷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重视专业技术人员挖掘和培养,已形成稳定可靠、专业化、经验丰富的业务团队,各类工艺包匹配的编包人员能够满足公司业务需求;

2、发行人不存在工艺包与化工设备产品绑定销售的情形;

3、发行人工艺包、专利专有设备、催化剂产品定价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最终价格按双方商务谈判结果确定,定价机制具备合理性;其中,专利专有设备定价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发行人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的设备均属于非标准化产品,根据客户需求不同、业务定位、生产水平等导致定价差异,该差异具备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催化剂种类、用途均有所不同,因此催化剂销售单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差异具备合理性;

4、发行人主要客户不涉及国家限制或产能过剩行业;

5、发行人工艺包业务系董事长徐志刚先生看好工艺包未来发展前景,并结合自身化工工艺研究成果而开展,相关核心技术均来源于发行人自主研发;发行人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PO/SM联产成套技术服务、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等工艺技术采用先进工艺,装置设计合理,在技术、环保以及经济性等多方面具备竞争优势;

6、发行人PO/SM工艺技术“实现国产替代”“具有更低的能耗和物耗”“(除万华化学外)国内尚未有其他公司自主掌握该项技术”等内容符合客观实际,不存在夸大表述;

7、2022年8月菏泽玉皇PS项目恢复运行,后因PS行情不佳停止生产;盛腾科技PS项目开车顺利,目前正在稳定运行中,双方合作融洽,不存在纠纷;发行人基于与菏泽玉皇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未来业务发展机会、企业声誉等因素考虑,与菏泽玉皇通过友好协商,承担了项目责任,妥善解决了菏泽

玉皇PS项目事故问题,发行人承担该项目事故的责任具有合理性;

8、发行人聚苯乙烯工艺技术与国内外其他同类工艺技术水平相当,在聚合引发方式、聚合反应器的配置及结构、聚合反应热的排放方式、脱挥方式、循环液中低聚物的去除和工艺配方等方面存在部分优化和创新;发行人目前虽未有聚苯乙烯项目在手订单,但已成功交付2套聚苯乙烯工艺包,技术较为成熟和稳定;

9、报告期内,除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工艺包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10、华东理工大学与徐志刚、发行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均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驳回华东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实际控制人徐志刚及发行人没有侵害华东理工大学的专利申请权。现上述2项专利申请权及其中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1、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的来源是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协助的自主研发产生,其工艺包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2、发行人工艺技术具备竞争优势,且市场开拓成效显著,因此取得较高市场占有率具有合理性;

13、发行人业绩整体上维持增长态势,在手订单充沛,同时公司在工艺技术水平、团队人才培养、下游客户储备等多方面具备竞争优势,获取下游订单不存在障碍,下游市场空间不存在受限的风险。

问题3: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控制

(1)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措施。申报材料显示,2021年11月、12月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的一些物料损失。该事故发生后,双方对此问题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最终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相关协议,根据补偿协议,该事项起因为菏泽玉皇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项目开车后负荷提高,PS装置温度波动导致换热器堵

塞,导致了向菏泽玉皇的物料损失。2022年,发行人支付对菏泽玉皇的赔偿支出,金额为1,094.58万元。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工艺包技术指导的具体流程及内容,说明该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存在人员伤亡、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赔偿(补偿)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双方是否已明确达成和解,相关协议具体约定情况,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订单获取的具体影响。②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已取得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生产经营所要求的全部资质、条件,上述资质及认证的续期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续期障碍及无法续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③结合菏泽玉皇事故的具体整改情况,发行人工艺包技术服务及业务指导模式的具体流程,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④说明报告期内是否仍存在因技术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公司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催化剂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尚未形成自有催化剂生产线,报告期内全部采取委托加工模式生产,其中催化剂外协加工商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均受到泰州市姜堰区环保处罚。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催化剂外协加工商被处罚的原因及报告期其他催化剂供应商被处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外协供应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②说明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全部委托加工的原因及具体内容,外协生产环节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核心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过程的保密措施,主要供应商接受环保处罚是否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稳定性构成影响。③说明从催化剂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因催化剂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形。

(3)化工设备的具体生产流程及质量控制。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化工设备生产以钢板、钢管、锻件等为原材料,通过一系列加工、组装、焊接与检测等工序形成设备成品。公司存在将部分设备交由外协厂商负责及将设备制造过程

中部分装配环节进行劳务外包的情形。请发行人:①说明发行人采用外协厂商及劳务分包工作的原因及具体内容,外协及外包环节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核心生产环节,相关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需要资质,报告期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外包的情况。②说明发行人化工设备中生产环节的具体流程,结合加工、组装、焊接等的详细流程,说明每个流程的投入人力数量,以及自有人员和外部劳务人员数量,所投入人员数量和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措施

(一)补充披露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工艺包技术指导的具体流程及内容,说明该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存在人员伤亡、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赔偿(补偿)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双方是否已明确达成和解,相关协议具体约定情况,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订单获取的具体影响

1、补充披露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工艺包技术指导的具体流程及内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盈利情况分析”之“(五)利润情况分析”之“3.营业外支出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020年10月,瑞华技术与菏泽玉皇签署《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瑞华技术许可菏泽玉皇使用合同技术的专有技术和相关保密信息,负责提供成熟的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随后,双方陆续签订了多笔用于该聚苯乙烯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工艺包合同约定,瑞华技术对菏泽玉皇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1)在客户进行装置所需的设计、采购、建设和装置试车/验收过程中,瑞华技术提供必要的咨询、建议及试车方案的审定;(2)瑞华技术参加工程基础设计审查会,负责审查基础设计文件与工艺包相关的部分,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审查会

议纪要上签字确认;(3)装置调试和开车阶段参加现场技术服务,并参加装置的考核和验收;(4)对菏泽玉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瑞华技术针对该工艺包技术指导服务的具体内容为:(1)在工程设计阶段,瑞华技术与菏泽玉皇、工程设计方共同参与工程基础设计审查会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如三维模型30%审查会、三维模型60%审查会。(2)在装置建设阶段,在项目建设竣工前参与了“三查四定”的检查,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3)在装置调试和开车阶段,瑞华技术对菏泽玉皇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告知操作注意事项,并在开车时亲赴现场进行流程指导,协助拟定开车方案,如循环液配置浓度,进料负荷,聚合温度控制,聚合釜的液位控制等,共同监控各环节逐步连续开车时是否发生了异常状况,在全流程完成后,对产成品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如颗粒外观、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拉伸断裂应力、简支梁冲击强度、微卡软化温度、残单含量等。(4)就工艺包项目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技术解答。2021年10月,菏泽玉皇20万吨/年通用级聚烯项目开车成功,后续负荷逐步提高,维持在90%以上,因开车顺利瑞华技术人员返回公司;11月下旬,PS装置的温度波动比较大,瑞华技术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发生换热器堵塞;12月上旬,在瑞华技术指导下,菏泽玉皇操作人员打开换热器清理堵塞,氧气进入装置导致原料黄变,出现了较大的物料损耗。本次物料损失的直接原因为换热器堵塞后清理导致氧气进入装置,原料由于氧化出现黄变。该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配合菏泽玉皇分析事故原因,考虑到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未来潜在的业务发展机会及行业声誉等要素,最终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相关协议,公司补偿菏泽玉皇物料损失1,094.58万元。本次事故不存在人员伤亡,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双方未因此事故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双方已妥善解决该事故,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说明该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存在人员伤亡、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该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配合菏泽玉皇分析事故原因,双方对此问题责

任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1)菏泽玉皇认为是发行人的部分设备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以及部分从第三方购买的换热器换热面积不足;(2)发行人认为设备质量没问题,是菏泽玉皇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够提供生产所需要的预设的温度、气密性等需求,循环水过冷至10度以下,操作人员欠缺经验,操作不当才导致出现问题,造成较大的物料损失。并无第三方针对此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考虑到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未来潜在的业务发展机会及行业声誉等要素,最终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相关协议。本次事故不存在人员伤亡,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双方未因此事故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赔偿(补偿)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双方是否已明确达成和解,相关协议具体约定情况,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订单获取的具体影响

发行人共支付1,094.58万元的赔偿款,其金额确认依据系根据开车阶段发生的物料损失产品清单进行的合理测算。双方已明确达成和解,在2022年4月签订的《补偿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于该聚苯乙烯项目再无纠纷”,不存在纠纷及潜在争议。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598.86万元,较上年增长129.29%,实现净利润7,861.47万元,较上年增长114.95%;2023年1-3月的经营情况良好,生产情况稳定,实现收入11,155.57万元,净利润7,556.10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合计持有55,211.59万元订单,其中工艺包业务在手订单11,376.15万元、化工设备业务在手订单39,223.94万元、催化剂业务在手订单4,611.50万元,该事故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订单获取产生重大影响。

(二)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已取得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生产经营所要求的全部资质、条件,上述资质及认证的续期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续期障碍及无法续期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瑞凯装备获取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持证人证书编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
1常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轻烃裂解炉)瑞华技术202202XB006E常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7三年
2常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α-苯乙醇脱水催化剂)瑞华技术202202XB006C常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7三年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瑞华技术04087397常州新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2021.3.22长期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瑞华技术18121IP0113R0S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2021.2.23至2024.2.22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瑞华技术GR202032009922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0.12.2三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瑞凯装备3204969652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2012.5.16长期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瑞凯装备01722Q10859R2M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2022.8.11至2025.3.9
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瑞凯装备GR20203200137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0.12.2三年
9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瑞凯装备苏交运管许可常字320482301892号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2020.9.25至2024.9.24
10辐射安全许可证瑞凯装备苏环辐证[D0436]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07.06至2025.7.5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瑞凯装备913204120886031125001Y-2020.5.25至2025.5.24
1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瑞凯装备TS2232M68-202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8至2027.1.1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子公司瑞凯装备的主要产品为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其开展生产经营必备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所需业务资质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质有效期是否存在续期障碍
工艺包不需要
化工设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2023.1.18至 2027.1.17
催化剂不需要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工艺包服务,无相应资质要求;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催化剂,公司暂不具备生产场地,目前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加工生产,催化剂的销售无相应的资质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访谈并核查,瑞凯装备已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对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生产经营所要求的全部资质、条件,报告期内,瑞凯装备持续拥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到期前申请续期。2023年1月1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了新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至2027年1月17日。

综上,瑞凯装备所持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存在续期障碍及无法续期的情况。

(三)结合菏泽玉皇事故的具体整改情况,发行人工艺包技术服务及业务指导模式的具体流程,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事故发生后,发行人未参与菏泽玉皇项目现场的整改;发行人内部就该事故进行了复盘,分析换热器堵塞原因,并对部分自建的装置进行了优化,以更好地应对异常现象,如针对易堵管线优化配管、改进脱挥加热后的物料分布情况等。

发行人工艺包技术服务的具体流程为:公司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组建专门的项目团队,为客户提供详细的工艺技术路线设计及工艺包编制,并为客户提供后续的技术手册、工艺手册的编制及人员培训、指导客户开车等服务。该业务的主要工作为各类文件手册的编制和技术指导培训,主要在瑞华技术办公室或客户装置现场完成,不涉及生产事项。就工艺包编制,工艺包尚无明确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现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的《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SPMP-STD-EM2001)》进行编制。在工艺包编制过程中,主要涉及流程模拟、设计工艺设备、设计工艺仪表管道、编制工艺包说明书等环节,发行人内部建立了多级复核机制及项目经理负责制,确保文件内容符合编制要求、文件质量达到设计规范。文件亦经客户、工程设计方及外部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工艺包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就现场服务,发行人相关人员需遵守客户现场的安全生产规则要求,做好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关于化工设备生产制造,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建立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各类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瑞凯装备下设安环部,负责主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同时对各部门、各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以保证相关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综上所述,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说明报告期内是否仍存在因技术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公司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2023年1月6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常州市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止,未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未受到我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9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兹证明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86031125)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国家或地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除前述披露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技术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

发行人为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及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公司就各个业务环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研发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明确了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业务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及职责分工,同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系列内部法人治理制度。公司严格落实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业务合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2023年6月,立信中联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487号),对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为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综上所述,发行人建立了相关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之“(六)安全生产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六)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瑞凯装备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安全生产管理疏漏或员工操作失误而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与菏泽玉皇就聚苯乙烯项目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产品采购合同、设备买卖协议、设备退回协议及补偿协议(含物料损失清单)等;

2、查阅聚苯乙烯项目的技术服务资料,如审查会议纪要、现场服务记录单等;

3、对瑞华技术聚苯乙烯项目的项目经理、菏泽玉皇经办人员分别就该事故进行了专项访谈;

4、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人员和生产设备的相关资质;

5、访谈发行人及子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人事负责人,了解安全生产、人员资质情况;

6、通过常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公示专栏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7、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工艺包业务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取得《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SPMP-STD-EM2001)》;

8、访谈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客户,了解是否存在因技术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

9、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的业务合规管理制度;

10、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技术人员,了解是否存在因技术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及业务合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1、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了发行人的诉讼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菏泽玉皇事故不存在人员伤亡、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赔偿确认依据合理,双方已明确达成和解,不存在纠纷及潜在争议,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订单获取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向客户提供工艺包服务,无相应资质要求;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催化剂,公司暂不具备生产场地,目前委托外部单位进行加工生产,催化剂的销售无相应的资质要求;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存在续期障碍及无法续期的情况;

3、发行人工艺包技术服务业务不涉及生产,发行人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有效执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除菏泽玉皇事故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技术服务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发行人建立了相关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催化剂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

(一)补充披露催化剂外协加工商被处罚的原因及报告期其他催化剂供应商被处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外协供应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之“(七)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催化剂的外协加工商为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其受到的环保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区环保处罚情况违法情况处罚内容整改情况
1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泰州市姜堰区泰环罚字 〔2022〕6-167号公司排污许可证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关于原辅料内容均未提及硅溶胶使用及氨气排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已申领新的排污许可证
2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泰环罚字 〔2022〕 6-15号公司废水排放口出水总氮浓度为253mg/L(标准20mg/L),废水超标排放。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570,000元整。已加装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泰环罚字 〔2021〕6-105号公司从2012年4月到2019年5月期间生产了乙酰乙酰苄胺(化学文摘号882-36-0)。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生产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14,322元整。未进行新的生产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3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运城市夏县

上述催化剂外协加工商所受环保处罚与公司无关,并已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不会对公司的催化剂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制定了《委外加工和外包劳务管理制度》,通过审查外协加工商的管理体系、样品品质和交付周期等因素并现场考察外协加工商经营场所、工艺、人员安排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取符合标准的外协厂商。

催化剂外协加工商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催化剂外协加工商名称股东情况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丁一兵持股50%、徐晓宁持股50%徐晓宁任职执行事务合伙人
2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陈阿明持股100%陈阿明任职执行董事、总经理,袁顺荣任职监事
3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赵让民持股92.5%、王二科持股7.5%王二科任职执行董事,赵让民任职监事,陈海霞任职财务负责人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催化剂外协加工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说明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全部委托加工的原因及具体内容,外协生产环节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核心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过程的保密措施,主要供应商接受环保处罚是否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稳定性构成影响

发行人催化剂产品主要系委托外部加工商进行生产,发行人负责提供催化剂的原料、工艺路线、原料配比、反应时间等工艺参数、成品检验标准等,由委外加工商完成催化剂离子交换、挤条成型、洗涤、干燥、焙烧、粉碎和切粒筛分等基础工作。

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全部采取委托加工模式生产的原因系发行人催化剂业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自有催化剂生产线,于是发行人将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技术含量低、生产附加值不高的工序委托给外部加工商完成。

发行人与催化剂外协加工商签订有《保密协议》,催化剂委托加工过程均由发行人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控制核心技术或核心生产环节,并加以保护发行人的技术秘密。结合上述处罚情况,发行人的主要催化剂外协加工商的环保处罚均为罚款性质,不存在停止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催化剂的核心生产工艺全部掌握在自己手中,催化剂外协加工商只是依照发行人的需求代工生产,若个别外协加工商因环保问题受到停产整改的处罚,发行人亦能找到别的替代厂商,且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即为发行人自建催化剂生产基地,发行人该业务不会因外协加工商环保问题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稳定性构成影响。

(三)说明从催化剂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因催化剂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在催化剂加工过程中,主要流程为:

1、小规模试制:发行人从催化剂原料供应商获取少量的催化剂原料,自行进行合成、试制,并检测所形成的催化剂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中等规模试制:发行人经小规模试制后,购买一批催化剂原料由催化剂外协生产厂家进行试制,发行人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把控生产的关键环节,并且对产出的催化剂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3、投产:上述试制成功后,进行大规模生产,发行人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把控生产的关键环节,随时对产出的催化剂进行抽检,保证产品质量。

发行人制定了《委外加工和外包劳务管理制度》,催化剂外协加工商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均建立了安全生产制度;发行人与催化剂外协加工商建立了催化剂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发行人与催化剂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约定:

1、主要客户

序号客户名称产品质量责任的约定
1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自费承担更换责任,货物质量保证期被修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消除质量缺陷,甲方有权退还全部或部分货物,乙方应返还全部或部分货款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自费承担更换责任,货物质量保证期被修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消除质量缺陷,甲方有权退还全部或部分货物,乙方应返还全部或部分货款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交付的标的的质量不符合三方技术协议的规定,买方或买方代表有权解除合同,卖方仍须对买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标的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合理期限7日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标的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仍由卖方承担。
4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质量方面:乙方故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负责包退、包换或包修,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并应每天按违约交货部分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造成的损失,甲方也可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如果甲方同意使用,应按质论价。在使用过程中,因乙方质量原因对甲方生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应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否则,甲方可以不予验收签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甲方可无条件没收产品。
5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40%的违约金并对甲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主要供应商

序号供应商名称产品质量责任的约定
1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委托方派专人全程指导和监督受托方按工艺指标要求进行催化剂的生产。 因受托方人员不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操作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受托方负全部责任。 催化剂验收:受托方应委托方要求,在其单位生产一批催化剂样品后,由委托方带走进行性能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再进行后续催化剂加工。如若不合格,双方协商调整工艺路线,如实在无法获得最终合格的产品,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执行。
2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
3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催化剂主要客户及外协加工商之间不存在因催化剂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2〕6-167号、泰环罚字〔2022〕6-15号、泰环罚字〔2021〕6-105号);

2、访谈发行人催化剂外协加工商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了解其环保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关联关系情况;查阅发行人与催化剂外协加工商的业务合同、保密协议、安全生产制度,了解加工过程中的保密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

3、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了解外协供应商的选择标准情况、加工过程中的保密情况、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情况;

4、访谈发行人催化剂的主要客户,了解产品质量安全的约定情况;

5、查阅发行人主要的催化剂销售合同;

6、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了发行人的诉讼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制定了《委外加工和外包劳务管理制度》,通过审查外协加工商的管理体系、样品品质和交付周期等因素并现场考察外协加工商经营场所、工艺、人员安排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取符合标准的外协厂商;催化剂外协加工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发行人催化剂业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自有催化剂生产线,于是发行人将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技术含量低、生产附加值不高的工序委托给外部加工商完成;发行人与外协加工商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催化剂委托加工过程均由发行人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控制核心技术或核心生产环节,并加以保护发行人的技术秘密;主要供应商接受环保处罚不会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稳定性构成影响;

3、发行人与催化剂主要客户及外协加工商不存在因催化剂质量问题产生的

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化工设备的具体生产流程及质量控制

(一)说明发行人采用外协厂商及劳务分包工作的原因及具体内容,外协及外包环节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技术或核心生产环节,相关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需要资质,报告期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外包的情况发行人为提高生产效率,报告期内将封头制作、钢板坡口、穿管、转运、打磨、除锈、抛光、清洗、滚涂油漆等表面处理等非核心生产环节采用外协厂商及劳务分包方式进行。

外协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将封头制作、表面处理等非核心生产环节委托外协厂商加工,相关环节不涉及公司核心产品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且目前市场中同类型外协厂商众多,公司能较易找到满足服务要求的厂商提供外协服务。发行人考虑到自主生产的投入产出,以及为保证整体生产效率及产品交付进度、更专注于核心工序、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将上述工序通过外协加工来完成。

劳务外包方面,发行人劳务外包公司服务内容主要涉及钢板坡口、穿管、转运、打磨、表面处理等部分非核心或替代性强的生产工序和业务,前述外包生产工序需投入较大的人工,工艺较为简单,技术含量较低,不涉及公司核心产品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劳务外包方面,目前国家对于劳务外包单位并无特别资质要求。劳务人员中,钢板坡口、穿管、转运、打磨、表面处理等环节的劳务人员均无相应资质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存在不规范进行劳务外包的情况,具体情况为:

报告期前期发行人子公司与个人直接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后为规范劳务外包的使用,从2021年后,发行人子公司合作的劳务外包单位均为经合法注册的市场主体,不存在个人劳务外包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署业务合同,确定劳务外包的内容,进而支付对价,规范了劳务外包的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初,发行人子公司存在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的不规范进行劳务外包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进行了规范,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产生实质障碍。

(二)说明发行人化工设备中生产环节的具体流程,结合加工、组装、焊接等的详细流程,说明每个流程的投入人力数量,以及自有人员和外部劳务人员数量,所投入人员数量和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

发行人化工设备中基本的生产环节的具体流程为:

发行人的化工设备是以销定产,均为定制化、非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种类不同或者同类产品大小不同、工期不同导致生产环节中投入的自有人力数量与外部劳务人力数量比例也有所不同;故发行人以第一反应器与5万吨级氧化反应器的生产过程进行投入人力数量的说明:

1、第一反应器

生产环节投入人力数量外部劳务人员人力数量占比(%)
自有人员人力数量外部劳务人员人力数量
钢板下料、坡口、打磨、转运14514550%
钢板拼接、圈圆、回圆、打磨、转运90.219.818%
筒节组装、打磨55.259.7515%
半成品组焊、打磨18.756.2525%
设备总装、转运455.680.415%
设备检测5200%
设备表面处理(除锈、打磨、清洗、油漆等)025100%
合计816.8286.225.95%

注:1人力数量=1人*1天

2、5万吨级氧化反应器

生产环节投入人力数量外部劳务人员人力数量占比(%)
自有人员人力数量外部劳务人员人力数量
钢板下料、坡口、打磨、转运11011050%
钢板拼接、圈圆、回圆、打磨、转运51.118.927%
筒节组装、打磨515.43231.5731%
穿管工序0634100%
半成品组焊、打磨1354525%
换热段组装、打磨18.756.2525%
换热段焊接、打磨172.2592.7535%
设备总装、转运362440%
设备检测6000%
设备表面处理(除锈、打磨、清洗、油漆等)020100%
合计1,098.531,182.4751.84%

注:1人力数量=1人*1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瑞凯装备共有生产人员38人,相关生产人员会投入到不同的生产环节;报告期内,公司经常使用的劳务外包人员为20-30人,劳务外包人员会在不同设备、不同辅助工序中交叉调配,来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经查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锡装股份、天沃科技、惠通科技均在化工设备制造过程中使用了劳务外包,发行人使用劳务外包符合行业惯例。2023年1月9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兹证明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886031125)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国家或地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及劳务外包商不存在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了解发行人采用外协厂商及劳务外包工

作的原因;

2、查阅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劳务外包单位的相关业务合同;

3、访谈外协厂商、劳务外包单位,了解外协厂商、劳务外包单位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安全事故、纠纷;

4、访谈发行人子公司化工设备制造负责人,了解化工设备生产环节的流程情况,生产环节中人员配备的情况;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发行人的诉讼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为提高生产效率,报告期内将封头制作、钢板坡口、穿管、转运、打磨、除锈、抛光、清洗、滚涂油漆等表面处理等非核心生产环节采用外协厂商及劳务分包方式;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不需要资质;报告期初,发行人子公司存在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的不规范进行劳务外包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进行了规范,不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产生实质障碍;

2、发行人化工设备生产涉及原材料采购、加工、下料、拼接、圈圆、组装、焊接、表面处理等流程,不同设备大小不同、工期不同导致生产环节中投入的自有人力数量与外部劳务人人力数量比例也有所不同,所投入人员数量和比例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及劳务分包商不存在安全事故、诉讼等纠纷。

问题4:环保合规性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环节中的危险固废主要包括废包装桶、漆渣(含漆雾毡)、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等;主要外协供应商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和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共被处以3次环保处罚。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相关

备案及审批流程,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委托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危险废物是否存在超期存放情形,转移、运输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2)说明主要外协供应商被多次环保处罚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前述违规事项的具体整改情况,相关部门是否进行了验收,发行人是否将高污染工序外包以规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上述处罚对公司的具体影响。(3)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生产流程,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相关备案及审批流程,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委托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危险废物是否存在超期存放情形,转移、运输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分类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行业大类行业小类备注
1瑞华技术M74 专业技术服务M7492 专业设计服务——
2瑞凯装备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21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山东瑞纶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
4常州瑞纶不从事实际生产制造——
5常州瑞晟
6常州谢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包括了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根据《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节能报告》中载明,根据鲁发改工业〔2021〕48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和鲁政办字〔2021〕57号《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两高”行业,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两高”项目,是指“六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16个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投资项目。“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的行业代码是“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根据《12000吨催化剂项目节能报告》中载明,根据鲁政办字〔2021〕57号《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和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内容,“两高”行业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主要包括“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的行业代码是“C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目。

山东瑞纶于2022年9月6日取得东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东行审投(能)字[2022]03号),审查意见为“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报批稿)……。”

山东瑞纶于2022年9月8日取得了荷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荷行审投[2022]32号),审查意见为“同意将该项目能源消耗纳入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的规定,重污

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的规定,发行人现有产品均未被列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载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两高”行业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根据《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凡是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范围内的新建(含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产品为可降解塑料,主要工艺设备为酯化釜、聚合釜、切粒-干燥一体机、自动包装机等,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为“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不在《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范围内。因此,“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载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本通知所指“两高”行业,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明确的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根据《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凡是属于《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范围内的新建(含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产品为催化剂,使用的设备为常用的回转窑、结晶釜等,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为“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对照《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不在目

录范围内。因此,“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山东瑞纶于2022年11月22日取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可降解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菏环审〔2022〕68号)、《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菏环审〔2022〕69号),均批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二)相关备案及审批流程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项目履行的备案、环评及验收流程如下:

2018年3月16日,瑞凯装备取得了常州市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坛发改备[2018]52号),备案项目名称为“新建成套机械设备和机械加工工业机器人的研发与生产项目”,项目代码为“2218-320482-34-03-511945”。

2019年2月,瑞凯装备委托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就“新建成套机械设备和机械加工工业机器人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4月15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新建成套机械设备和机械加工工业机器人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金环审[2019]33号),批准项目建设。

2021年1月23日,验收小组出具《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新建成套机械设备和机械加工工业机器人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同意通过“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经查询“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瑞凯装备于2021年1月25日对验收报告进行了公示。

2019年8月,瑞凯装备委托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新建固定及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编制了《新建固定及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9月30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新建固定及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核审[2019]31号),批准项目建设。

2020年11月5日,验收小组出具《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新建固定及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查询“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瑞凯装备于2020年11月6日对验收报告进行了公示。

2022年2月22日,山东瑞纶取得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项目名称为“10万吨可降解塑料项目”,项目代码为“2202-371728-04-01-905429”。

2022年10月,山东瑞纶委托山东青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10万吨可降解塑料项目”编制了《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11月2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可降解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菏环审〔2022〕68号),批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上述项目仍在建设中。

2022年5月7日,山东瑞纶取得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项目名称为“12000吨催化剂项目”,项目代码为“2205-371700-04-01-346730”。

2022年10月,山东瑞纶委托山东青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12000吨催化剂项目”编制了《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11月22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菏环审〔2022〕69号),批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

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上述项目仍在建设中。

(三)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转移、运输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

瑞华技术、常州瑞纶、常州谢尔、常州瑞晟不从事实际生产制造。

1、瑞凯装备

2022年12月20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瑞凯转装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废气、废水及噪声等指标进行了检测;瑞凯装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其中固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不对外排放,其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量情况及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如下:

(1)废水

采样地点检测项目单位检测结果标准限值处理措施处理能力
厂区废水总排口pH值无量纲7.16.5-9.5试压循环水池每三个月更换一次,更换的试压水经沉淀后接管,同生活污水一起经由纬八路污水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儒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自然界。达标
化学需氧量mg/L98500达标
悬浮物mg/L98400达标
氨氮mg/L10.245达标
总磷mg/L1.378达标
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要求。

(2)废气

有组织废气检测
采样地点检测项目单位检测结果标准限值处理措施处理能力
废气排气筒出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m?1.4260本项目调漆废气、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经漆雾毡+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未捕集到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达标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h1.34×10-23达标
低浓度颗粒物排放浓度㎎/m?2.720达标
低浓度颗粒物排放速率㎏/h2.55×10-21达标

(3)噪声

测点位置主要声源检测结果dB(A)标准限值dB(A)处理措施处理能力
昼间夜间昼间夜间
东厂界外1米生产噪声62.252.16555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并防震、减震、隔声处理。达标
南厂界外1米62.251.7
西厂界外1米62.651.9
北厂界外1米61.951.7

(4)固体废物

废物名称属性排放情况排放标准处理措施处理能力
金属边角料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收集后,分类暂存在一般固废仓库,后期外售综合利用达标
焊接收尘-
焊渣-
废包装桶危险废物产生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外排-经分类收集后,暂存在危废仓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 理达标
漆渣 (含漆雾毡)-
废活性炭-
废劳保用品-
废机油-

挥发性有机物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1中非甲烷总烃标准;低浓度颗粒物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1中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1中非甲烷总烃标准;低浓度颗粒物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1中标准
无组织废气检测
采样地点检测项目单位检测结果标准限值处理措施处理能力
上风向1挥发性有机物㎎/m?2.22×10-2-本项目调漆废气、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经漆雾毡+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未捕集到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由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达标
下风向27.73×10-24达标
下风向30.119达标
下风向43.13×10-2达标
上风向1颗粒物排放浓度㎎/m?0.168-达标
下风向20.2350.5达标
下风向30.252达标
下风向40.218达标
车间外1m非甲烷总烃㎎/m?0.946达标
下风向挥发性有机物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非甲烷总烃标准;下风向颗粒物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标准;车间外1m非非甲烷总烃参考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中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结果单位为μg/m?,已换算为mg/m?(注:1μg/m?=10mg/m?)
洗片废水-
废胶片-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产生后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不外排-垃圾分类回收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达标

2、山东瑞纶

山东瑞纶系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目前项目尚在建设中,尚未投产。

(1)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

项目排放量(t/a)治理措施预计处理能力
废气有组织废气量(万m3 /a)24,366.4有机废气送焚烧炉处理,焚烧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SCR脱硝+布袋除尘”处理后,高排气筒排放;加料、干燥、包装环节产生的含尘废气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排气筒排放达标
SO20.224
NOX2.876
VOCS3.963
颗粒物1.652
四氢呋喃0.010
0.264
废水(排入外环境的量)废水量(m3/a)86,130.45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COD(t/a)4.307
氨氮(t/a)0.431
固废一般固废22.32为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34.727.3t/a液体危废送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他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合计57.02-
噪声-噪声级(单机)一般为70~90dB(A)基础减振措施,空压机设置隔声罩。

(2)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

项目排放量(t/a)治理措施预计处理能力
废气废气量(万m3/a)74,736括集气罩收集投料粉尘,其余直接排放达标
颗粒物0.497
氮氧化物18.2
氯化氢0.032
0.652
硫化氢0.032
VOCS0.00016
SO20.0034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06
氯化氢0.65
0.12
乙苯0.017
VOCS1.53
废水(排入外环境的量)废水量(m3/a)175,193.31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CODcr8.76
氨氮0.88
固废一般固废232.85为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
疑似危废10,545.84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5.05
噪声-噪声级(单机)一般为80~85dB(A)基础减振措施。

3、危险废物的处置、存放、转移、运输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处理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合同期间
1常州润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包装桶、漆渣(含漆雾毡)、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洗片废水、废胶片JS0482OO1550-12018.11-2021.102020.2.27- 2020.12.31
2常州坤坛环保有限公司废包装桶、漆渣(含漆雾毡)、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废机油、洗片废水、废胶片JSCZ0413CSO060-12020.2-2021.22021.1.18- 2022.1.17
3JSCZ0413CSO060-22021.3-2024.32022.1.12- 2023.1.11
42022.12.12- 2023.12.31

依据发行人子公司的危险废物台账,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产生危险废弃物后超期存放情形,转移、运输符合环保监管要求。

二、说明主要外协供应商被多次环保处罚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前述违规事项的具体整改情况,相关部门是否进行了验收,发行人是否将高污染工序外包以规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上述处罚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主要外协供应商被多次环保处罚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前述违规事项的具体整改情况,相关部门是否进行了验收详情请参见问题3之“二、催化剂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之“(一)补充披露催化剂外协加工商被处罚的原因及报告期其他催化剂供应商被处罚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外协供应商的选择标准,与发行人、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中的相关内容。

发行人催化剂业务全部采取委托加工模式生产的原因系发行人催化剂业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自有催化剂生产线,于是发行人将催化剂生产过程中技术含量低、生产附加值不高的工序委托给外部加工商完成。发行人不存在将高污染工序外包以规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本次募投项目之一即为发行人自建催化剂生产基地,未来公司的催化剂将实现自产。

发行人的主要催化剂外协加工商的环保处罚与公司无关,且均为罚款性质,现有外协加工商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此外,发行人催化剂的核心生产工艺全部掌握在自己手中,催化剂外协加工商只是依照发行人的需求代工生产,若个别供应商因环保问题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亦可找到别的替代生产商。因此,发行人该项业务不会因供应商环保问题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稳定性构成影响。

三、说明报告期内主要生产流程,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一)报告期内主要生产流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服务/产品为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

发行人工艺包服务流程为:发行人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研,根据客户需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编制,经客户和行业专家审核考察后,发行人完成工艺包交付并提供后续培训指导服务。其业务流程图如下所示:

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化工设备生产流程为:生产以钢板、钢管、锻件等为原材料,通过一系列加工、组装、焊接与检测等工序形成设备成品,其业务流程图如下所示:

发行人催化剂生产流程为:环氧化催化剂系从外部供应商采购,加氢催化剂、脱水催化剂和保护催化剂系自研并采取委外加工方式进行生产,其生产业务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详情请参见本题之“一、

(三)生产经营污染物排放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危险废物的处置情

况,转移、运输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排污检测均达标,未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公司的专业技术服务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化工工艺包成套技术解决方案,不涉及实际生产;公司的催化剂系自主研发并由外协厂商负责加工生产,或是直接对外采购催化剂成品,公司本身不涉及催化剂生产。因此,公司上述两类业务均不涉及环境污染物。瑞华技术子公司瑞凯装备主要从事化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其日常运营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4月15日,瑞凯装备取得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新建成套机械设备和机械加工工业机器人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金环审[2019]33号),批准项目建设。2019年9月30日,瑞凯装备取得了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新建固定及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核审[2019]31号),批准项目建设。

2020年5月25日,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已经落实排污登记手续,排污登记编号为:913204120886031125001Y。山东瑞纶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是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2022年11月22日,山东瑞纶取得了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可降解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均批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

报告期内,环保部门存在不定期的环保日常例行检查,经访谈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出具的证明及查询常

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有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记录。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新建成套机械设备和机械加工工业机器人的研发与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新建固定及移动式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备案文件、能评文件、环评批复、验收资料等,查阅了国家关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相关规定;

2、查阅了发行人与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企业资质,发行人子公司的危险废物处置台账;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排污检测报告;

3、访谈了发行人子公司环保业务负责人,了解其环保设施情况、危险废物处理情况;

4、查阅了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2〕6-167号、泰环罚字〔2022〕6-15号、泰环罚字〔2021〕6-105号);

5、访谈了发行人催化剂外协加工商泰州市奥特催化剂载体研究所(普通合伙)、江苏扬子江天悦新材料有限公司、夏县运力化工有限公司,了解其环保处罚情况、整改情况;

6、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了解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及子公司环保情况;访谈了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综合执法局,了解瑞凯装备的环保检查与处罚情况;取得了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出具的证明,了解山东瑞纶的处罚情况;

7、通过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中国等网络公开渠道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

司瑞凯装备的环保处罚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建设项目均履行了相应的备案及审批流程,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均经过处理达标排放,委托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具有相应资质,危险废物不存在超期存放,转移、运输符合环保监管规定;

2、主要外协供应商所受到的环保处罚与发行人无关,且均已经整改完毕,发行人不存在将高污染工序外包以规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外协供应商环保处罚不会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和稳定性构成影响;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排污检测达标,未受到环保处罚,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问题5:关联交易合理性、公允性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催化剂和设备。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系发行人曾经的参股公司,2016年11月,瑞华技术与中信国安共同发起成立东明中信国安瑞华,发行人持股20%,中信国安持股80%。2020年1月,发行人将持有东明中信国安瑞华全部20%股权按照原始投资价格2,000万全部转让给山东安致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涉及22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约定借款利率为0%。(3)自然人郭洪林通过其控制的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转账200万用于支付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债务,后发行人退还给郭洪林上述款项,转由其个人直接支付给徐志刚。

请发行人:(1)说明发起设立和退出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背景及原因,2021年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及款项收取情况,山东安致化工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报告期内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结合业务合作背景、定价依据、向非关联方销售情况

说明向东明中信国安瑞华销售催化剂和设备的原因、定价公允性。(3)说明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背景及原因,关联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公司取得资金后的具体用途及最终去向,相关无息借款是否应计提利息费用,其经济实质是否为对发行人的资本性投入,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模拟测算计提利息后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4)说明实际控制人与郭洪林债权债务产生的背景、计息及最终偿还情况,相关资金流转时点及其真实性,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持,由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转账的合理性,双方是否存在历史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山东联成化学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说明发起设立和退出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背景及原因,2020年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及款项收取情况,山东安致化工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发起设立的背景及原因: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化工”)比较看好瑞华技术拥有的相关成套化工技术未来的发展前景及潜在价值,认为瑞华技术相关技术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上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而瑞华技术当时为了推广公司PO/SM新工艺包技术,亦希望以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具体实施国产化技术国内首套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项目。因此,2016年4月30日,中信国安化工与瑞华技术一致决定合作设立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由瑞华技术对东明中信国安瑞华设立后的筹备运营及日常生产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具体实施国产化技术国内首套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项目。2016年11月15日,东明中信国安瑞华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中信国安化工持股80%,瑞华技术持股20%并于2016年11月21日完成实缴。

退出的背景及原因:2017年下半年开始,因中信国安集团遇到资金困难,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项目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双方投资计划无法实施,综合考虑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发行人选择出售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股权。

2019年12月,瑞华技术与山东安致化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为发行人的实缴出资金额,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发行人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陆续收到转让款,合计2,000万元。

山东安致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山东安致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息信用代码91371728MA3QYFE28A
法定代表人段瑞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南工业园区中信国安办公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任职情况
段瑞锋300万元6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冠兵200万元40%-
主要人员段瑞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锁玉(监事)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与山东安致化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说明报告期内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结合业务合作背景、定价依据、向非关联方销售情况说明向东明中信国安瑞华销售催化剂和设备的原因、定价公允性

(一)报告期内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
总资产188,635.68147,524.5296,612.08
所有者权益-1,523.432,751.726,416.18
营业收入1,625.61221.9992.30
净利润-4,275.15-3,664.45-3,583.82

自设立以来,因中信国安集团遇到资金困难,东明中信国安瑞华多个化工项目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建设进度远低于预期,导致报告期内持续亏损。

2022年3月,菏泽世荣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以中信国安化工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为由,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中信国安化工进行重整。后经中信国安化工管理人申请,2022年6月,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728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兆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东明华北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信国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翙沄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兆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中信国安化工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上海昉垚汇置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相关的合并重整流程正持续推进中。2022年11月6日,东明中信国安瑞华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装置正式进料试车,2022年12月10日顺利生产出合格PO产品,项目一次性开车成功。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未来发展前景有所好转。

(二)结合业务合作背景、定价依据、向非关联方销售情况说明向东明中信国安瑞华销售催化剂和设备的原因、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期间关联交易内容发生额(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
2020年度法兰、反应器等5.000.02%
2021年度汽水混合器(雾化器混合器)0.880.01%
2021年度催化剂销售306.972.16%
2022年度--

发行人虽然退出对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投资,但其投资建设的PO/SM项目仍继续由公司服务。向其销售的催化剂和零星设备均为项目建设所需,交易具有业务实质。

关于催化剂定价,公司向其销售的环氧化催化剂306.97万元,单价为32万元/吨,与公司销售给浙石化的环氧化催化剂定价相同。关于设备定价,因产品为小型设备或者零部件,交易价格系经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后协商确定。相关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向发行人或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说明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背景及原因,关联方资金的具体来源,

公司取得资金后的具体用途及最终去向,相关无息借款是否应计提利息费用,其经济实质是否为对发行人的资本性投入,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模拟测算计提利息后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背景及原因,关联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公司取得资金后的具体用途及最终去向

1、2020年2月第一次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2019年12月20日,瑞华技术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瑞华技术总股本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20 股,每10 股派人民币现金20元。权益分派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2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2月21日。

后因受疫情的影响,瑞华技术营运资金较为紧张,为支持经营发展,2020年2月24日至25日期间,瑞华技术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股东在内的合计22名股东,陆续向公司提供借款共1,523.36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0%。资金来源为发行人向股东支付的2019年半年度的现金分红款。发行人取得借款后用于日常经营,如支付税款、员工薪酬及供应商货款等。

2、2020年7月第二次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2020年7月15日,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因经营周转需求,向实际控制人徐志刚借款285.0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0%。资金来源为徐志刚自有资金,瑞凯装备取得借款后亦用于日常经营,如支付税款、员工薪酬及供应商货款等。

(二)相关无息借款是否应计提利息费用,其经济实质是否为对发行人的资本性投入,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模拟测算计提利息后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两次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次数序号关联方 股东拆借金额(元)起始日实际还款日到期日
2020年第一次1徐志刚11,521,6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借款2张晶800,000.002020/2/252020/4/142020/8/30
3和成刚500,000.002020/2/242020/3/112020/8/30
300,000.002020/2/252020/3/112020/8/30
4周一飞32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5谈登来32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6吴非克32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7周海燕24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8陆芝茵16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9康葵16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0邹志荣8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1顾佳慧32,000.002020/2/252020/4/142020/8/30
关联方小计14,753,600.00---
12陈霞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3丁道安8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4董宏江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5黄鸣阳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6牛锦森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7杨蓓玉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8张文明80,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19张俞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20张云64,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21张遵亮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22陈虎32,000.002020/2/242020/4/142020/8/30
股东合计15,233,600.00---
2020年第二次借款1徐志刚2,850,000.002020/7/152020/11/22020/11/30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相关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因此瑞华技术接受无息借款,该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应计提利息费用,其经济实质系对发行人的资本性投入,需进行权

益性交易会计处理。发行人未计提利息费用不符合财会函[2008]6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规定。模拟测算利息费用的利率参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信息显示,2020年2月20日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为4.05%,2020年6月22日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为3.85%。经测算,2020年度发行人股东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借款利息为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16%,模拟测算后的净利润为6,245.78万元,降幅为0.16%,净利率由23.39%降至23.35%。

综上,模拟测算计提利息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影响占比极低,影响极小,未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在参考相关上市公司案例后,基于重要性原则,不再对会计差错调整。

四、说明实际控制人与郭洪林债权债务产生的背景、计息及最终偿还情况,相关资金流转时点及其真实性,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持,由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转账的合理性,双方是否存在历史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山东联成化学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联成化学”)成立于2013年8月,由郭洪林、徐志刚(代发行人持有)、赵治君、张建民等四名股东出资设立。2015年10月,由于股东之间关于经营理念产生分歧,经和山东联成化学实际控制人郭洪林及其他股东友好协商,徐志刚(代发行人持有)决定以实缴出资额600万元作为转让对价,将其所持山东联成化学股权转让给山东联成化学实际控制人郭洪林并退出对山东联成化学的投资。由于退出时,山东联成化学实际控制人郭洪林暂无力支付相应转让价款,后发行人在启动新三板挂牌前,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代为垫付,并与郭洪林约定徐志刚代其垫付的股权转让款,后期由郭洪林支付给其本人。因此,徐志刚与郭洪林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020年7月3日,郭洪林通过其控制的山东联成化学向发行人转账200万元用于支付徐志刚与郭洪林之间的债务(即山东联成化学股权转让款),2021

年11月24日,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徐志刚;后因徐志刚认为应由其与郭洪林之间独立结清债务关系,2021年12月29日,徐志刚退还上述款项至公司账户,2021年12月30日,公司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山东联成化学,2022年3月8日,郭洪林将该款项支付给徐志刚。上述资金流转时点均存在客观证据支持,资金往来具有真实性,由山东联成化学向发行人转账具有合理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郭洪林仍需向徐志刚支付4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尚未结清。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山东联成化学不存在业务往来,历史上亦不存在业务往来,亦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曾为山东联成化学股东及董事,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山东联成化学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财务报表,取得东明中信国安瑞华出资时的银行回单、股权转让时的银行回单;

2、访谈山东安致化工的相关人员,了解股权转让的情况;

3、查阅报告期内与东明中信国安瑞华进行的业务合同,取得相关凭证、银行回单、发票及运输单据等资料;

4、访谈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相关人员,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

5、查阅发行人与公司股东的借款协议、相关银行流水记录,梳理两次资金拆借的明细,分析相关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进行模拟测算;

6、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两次资金拆借的背景原因;

7、查阅瑞华技术的银行对账单、凭证和银行回单及实际控制人的银行对账单,确认山东联成化学股权转让款资金流转的真实性及各方资金往来情况;

8、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郭洪林,了解双方债权债务发生的背景及现

况,瑞华技术与山东联成化学的关联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等。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瑞华技术发起设立和退出东明中信国安瑞华具有商业合理性,转让股权的定价合理且相关款项已支付完毕,山东安致化工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向东明中信国安瑞华销售催化剂和设备具有合理性且定价公允;

3、瑞华技术向关联方拆入资金具有合理性,关联方资金来源无异常,公司取得资金后均用于日常经营所需,相关无息借款应计提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实质为对发行人的资本性投入,目前会计处理虽不符合相关要求,但模拟测算计提利息后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极小,未达到重要性水平;

4、实际控制人与郭洪林债权债务产生的背景真实合理、部分借款尚待偿还本金及利息,相关资金流转时点真实,已取得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作为客观证据,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转账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及历史上双方不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曾为山东联成化学股东及董事,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山东联成化学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问题6:工艺包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及成本核算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7.47%、

38.40%、72.34%和35.36%。报告期内,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普遍在95%以上,该业务毛利润占主营业务毛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4.69%、17.22%、

83.75%和59.49%,主要成本为编包人员的人工成本及预提的售后服务费。报告期内,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分别为33.04%、33.91%、21.87%和18.35%,2021年和2022年1-9月的毛利率下滑较大。(2)报告期内,公司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150万元-7000万元不等)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存在差异,各类专用设备

单价同样波动较大(1620万元-12800万元不等)。(3)公司2020年外采服务费金额为1,492.32万元,显著高于其他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水电费耗用量呈逐年增长趋势。(4)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较大,且2021年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升。请发行人:(1)按照业务类型(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汇总列示细分服务/产品各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及售价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合理性,主要细分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定价机制(技术稀缺性、研发难度、专利许可数量、成本加成率等)定性定量说明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专用设备单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技术先进性及稀缺性、研发难度、行业竞争地位、成本构成及定价策略等,进一步说明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市场景气度及客户需求、期后销售情况、在手订单情况说明高毛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结合原材料价格传导机制及其有效性、设备建造复杂程度、企业议价能力、具体项目情况等,说明专利专有设备毛利率大幅下滑的背景及原因;结合期后售价及成本变动、在手订单预计售价及成本、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专利专有设备是否存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议价能力弱、毛利率持续下滑风险。(4)逐项列示报告期内毛利率明显偏高、偏低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客户、业务合作背景、项目内容、销售金额及毛利率、订单获取方式、定价策略等,并说明毛利率偏高偏低的具体原因。

(5)说明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成本构成及各项成本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报告期各期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构成及数量、人均薪资情况,相关工时记录、管理机制及其健全有效性,是否存在生产及设计人员混同、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形。(7)说明2020年发生大额外采服务的背景及原因,涉及供应商具体情况,相关采购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8)结合市场价格、第三方采购价格、可比公司采购价格等,定性定量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情况及与产量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实缴人数、参保人数较少、初次合作采购金额较大、发行人采购规模占其业务规模较大的供应商。(9)说明报告期内水电费变动与产品产量、销量、业绩变动的匹配

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主要供应商的发函、回函比例,替代程序的具体情况及核查结论;对主要供应商访谈的具体核查方法、数量、金额及占比、核查结论。(3)说明对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及相关内控健全有效性的核查情况、核查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按照业务类型(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汇总列示细分服务/产品各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及售价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合理性,主要细分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定价机制(技术稀缺性、研发难度、专利许可数量、成本加成率等)定性定量说明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专用设备单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按照业务类型(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汇总列示细分服务/产品各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及售价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合理性

按业务类型列示细分服务/产品各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及售价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型期间销量 (个、吨)毛利率单位售价(万元/个、万元/吨)单位成本(万元/个、万元/吨)
工艺包2022年度795.56%1,449.1464.41
2021年度697.54%1,410.9934.72
2020年度458.38%617.92257.19
化工设备2022年度6,408.7318.20%3.472.84
2021年度912.6721.87%4.103.20
2020年度3,851.1233.91%3.682.43
催化剂2022年度----
2021年度81.5352.63%19.099.04
2020年度52.2061.32%15.676.06

注:化工设备仅统计专利专有设备,长周期大型设备报告期内仅签订了一笔合同未作统计

1、工艺包业务

发行人工艺包单位售价变动主要受到工艺包合同类型的影响,环氧丙烷联产苯乙烯的工艺包单笔合同规模均在四千万以上,其他类型工艺包单笔合同金

额基本在1,500万元以下。2021年度和2022年度均有环氧丙烷联产工艺包确认收入。

发行人工艺包单位成本变动主要受到外采服务费、人员薪酬、预提售后服务费及到期冲销影响。2020年的苯乙烯类工艺包宁波科元轻烃回收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及设计项目及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设计项目涉及工程设计的外采服务,因此单位成本偏高。2022年度发行人业绩爆发,工艺包业务收入亦为近年最高值,因此人员奖金较2021年有所增加。公司在工艺包实现销售后,按照销售收入的2%计提售后服务并分别计入营业成本和预计负债科目,实际发生成本时冲减对应工艺包项目的预计负债,项目质保期结束后全额冲销该项目的剩余未使用的预计负债并扣减当期营业成本。2021年度公司多个工艺包售后服务到期冲销了部分营业成本。报告期内,分工艺包类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工艺包类型销量(个)毛利率单位售价 (万元/个)单位成本 (万元/个)
苯乙烯类工艺包978.81%570.85120.97
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工艺包297.36%5,390.00142.11
顺酐工艺包693.90%860.6752.50

发行人工艺包毛利率受合同售价及合同履约成本的综合影响。一般而言,若涉及外采服务则会大幅降低该笔合同的毛利率,若无外采服务,则普遍可达90%以上的毛利率。

2、化工设备业务

化工设备包括专利专有设备和长周期大型设备。长周期大型设备报告期内仅签订一笔,2020年和2021年的毛利率保持一致。各期销售收入和成本与各期的完工进度相关。

专利专有设备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钢材价格波动、设备建造复杂程度、企业议价能力等要素影响。报告期各期,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分别为33.91%、

21.87%和18.20%,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毛利率下滑较大,主要原因系:一是设备生产所需的关键原材料钢材价格自2021年初一路攀升,处于高位,直至2022年6月底价格方开始有所回落,公司提前采购的钢材随着设备生产进度陆

续使用完毕,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公司在价格高位继续购置钢材;除原材料因素外,2021年度及2022年度确认收入的部分项目定价偏低,大型设备增加了额外的制造成本、运输成本,且受疫情影响导致期间成本增加,以及菏泽玉皇部分设备退货后价值减损计入成本,以上因素综合导致毛利率进一步下滑。

报告期内单位成本变动主要受直接材料影响,报告期各期,专利专有设备的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例均超过75%。瑞凯装备在采购原材料前,会制作图纸,明确设计参数、技术要求、制造与检验要求,同时确定各项原材料及所需数量。设备的主要材料为钢板,按材质可分为不锈钢和碳钢,两者分别有各自的物质特性,且价格相差较大。原材料材质选取受到使用场合的影响,需要了解装备内投放的物料介质,如物料介质不能接触铁锈,则需选用耐腐蚀性更强的不锈钢。

报告期内单位售价一般是在确定设备原材料成本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设备预计产能、整体生产工时、设备质量要求、工艺技术难度等因素附加合理利润,再根据双方谈判结果来确定最终合同价格。

3、催化剂业务

催化剂系2020年新增业务,瑞华技术掌握催化剂的原料配比、反应时间等重要工艺参数,技术含量较高,两年毛利率相对稳定。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波动受到催化剂类型影响,不同催化剂的原材料不尽相同。

报告期内,分催化剂类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催化剂类型销量(吨)毛利率单位售价 (万元/吨)单位成本 (万元/吨)
脱水催化剂38.2960.41%10.624.20
保护催化剂13.9162.22%29.5811.18
加氢催化剂70.7064.05%17.686.36
环氧化催化剂10.836.17%28.3426.60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计销售了四类催化剂产品,其中脱水催化剂、保护催化剂、加氢催化剂系公司自研,环氧化催化剂为直接外采。自研类催化剂技术含量较高,存在稀缺性,因此发行人在议价时定价较高。环氧化催化剂非公司研制生产,但考虑到发行人取得商品控制权,承担存货风险,并对产品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发行人在商务谈判时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毛利率较低。

(二)主要细分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工艺包业务

(1)可比公司选取的合理性

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涉及类工艺包业务的公司为云鼎科技(000409.SZ)和航天工程(603698.SH),云鼎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山东兖矿国拓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72810.NQ),以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气化技术为核心,主要从事煤气化技术实施许可、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专有设备(气化炉、工艺烧嘴等)和水煤浆添加剂等业务。航天工程的主营业务是以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煤气化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设备成套供应及工程总承包。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与煤气化技术相关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专利专有及通用设备销售、设计与咨询、工程建设。从合同签订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三编 合同”之“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之“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之“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第八百六十二条和第八百六十三条明确了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及范畴,即: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适当更改而成,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提交技术资料保证专利有效实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瑞华技术的工艺包业务与航天工程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和云鼎科技的“专利授权许可业务”在合同签订时均可归属于技术许可合同,具有相似性。

工艺包为行业专用术语,其命名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的《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SPMP-STD-EM2001)》,

可比公司航天工程、云鼎科技、惠通科技、中触媒公开披露的资料中亦有“工艺包”的表述。

瑞华技术对该类业务按照交付载体命名,航天工程与云鼎科技按照合同类型命名,三者下游应用领域不同,但业务模式较为接近,因此进行分业务毛利率对比具有合理性。

(2)工艺包毛利率比较

报告期内,瑞华技术工艺包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业务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业务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航天工程-专利技术实施许可82.66%96.76%98.01%
云鼎科技-专利授权许可业务87.03%90.17%96.13%
中触媒-技术服务收入-环氧丙烷产品生产工艺技术--100.00%
可比公司平均值84.85%93.47%98.05%
瑞华技术-工艺包业务95.56%97.54%58.38%
瑞华技术-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95.38%97.61%63.04%

注:根据中触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其于2020年度交付环氧丙烷产品生产工艺技术,确认收入254.72万元,核算时根据重要性原则未单独核算技术服务成本。云鼎科技仅取其专利授权许可业务(剔除技术使用费金额)毛利率,2020年度及2021年度数据来源为2022年8月披露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2022年度的数据来源为审计报告,系未剔除技术使用费金额的毛利率。航天工程此处仅取其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业务毛利率。

2020年度公司工艺包业务涉及外采服务,故毛利率较低,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工艺包业务毛利率略高于可比公司4%-11%,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较大差异。

2、化工设备业务

化工设备包括专利专有设备和长周期大型设备。报告期各期,瑞华技术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业务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惠通科技-设备制造27.43%36.12%31.83%
天沃科技-压力容器设备-15.14%15.26%
锡装股份31.25%36.89%38.04%
可比公司平均值29.34%29.38%28.38%
发行人18.20%21.87%33.91%

注:天沃科技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各期,天沃科技压力容器设备的毛利率较低,2020年度,瑞华技术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与惠通科技及锡装股份的设备毛利率相当;2021年度,瑞华技术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大幅下降,惠通科技及锡装股份的设备毛利率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2022年度,惠通科技及锡装股份的设备毛利率明显下滑,与瑞华技术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变动一致,但仍明显高于瑞华技术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报告期内,瑞华技术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变动原因详情参见本题之“一、(一)按照业务类型(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汇总列示细分服务/产品各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及售价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合理性”之“2、化工设备业务”。

报告期各期,瑞华技术长周期大型设备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业务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惠通科技-EPC总承包工程业务24.61%24.43%31.00%
发行人-35.69%35.69%

瑞华技术长周期大型设备报告期内仅有一单,且其于2020年度完成主要内容,因此两期毛利率保持一致。惠通科技EPC总承包工程业务的毛利率2021年度下滑较大系因其2021年新增的EPC项目包含土建,该土建部分由公司分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由于土建施工金额占项目成本的比例较高且附加值较低,故2021年毛利率降幅明显。

综上,发行人化工设备业务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合理,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具备合理性。

3、催化剂业务

报告期各期,瑞华技术催化剂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业务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中触媒39.64%45.17%44.06%
建龙微纳32.90%46.54%44.39%
鼎际得24.25%30.55%34.18%
可比公司平均值32.26%40.75%40.88%
瑞华技术-催化剂业务-52.63%61.32%

发行人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催化剂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的催化剂技术含量较高,与可比公司的应用领域不同,发行人的催化剂

主要用于其工艺包相关的化工装置项目内,存在一定的稀缺性,因此毛利率较高。

(三)结合定价机制(技术稀缺性、研发难度、专利许可数量、成本加成率等)定性定量说明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专用设备单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工艺包定价时,会综合考量工艺技术稀缺性、工艺技术研发难度、工艺流程复杂度、专利许可数量、工艺包编制成本、装置生产效益、项目装置规模、公司发展战略、客户重要程度、客户资源禀赋以及客户价格敏感度等因素,通过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确定工艺包售价。

对于不同类型的工艺包,工艺技术稀缺性、工艺技术研发难度、工艺流程复杂度、专利许可数量等是工艺包价格的核心决定因素。发行人工艺包属于技术类产品,该产品价值体现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形成以及应用上。从技术形成角度看,工艺包所涉及工艺技术研发难度越高、工艺流程越复杂、凝聚专利技术越多、编制成本越大,工艺包的价格越高;从技术应用角度看,工艺包所涉及工艺技术在市场上越稀有,相关技术供给越少,建成装置生产效益越好,工艺包的价格越高。例如乙苯/苯乙烯成套工艺技术较为成熟,国内除发行人外,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亦掌握了该项技术且形成了对外销售,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发行人该类工艺包定价较低,多在百万量级;相较而言,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工艺技术之前一直掌握在荷兰壳牌、利安德巴赛尔、雷普索尔等国际巨头手中,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乙苯间接氧化法制环氧丙烷技术,实现了该技术的国产替代,且在老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具有更低的能耗和物耗,所以发行人该类工艺包定价较高,均在4,000万元以上。

报告期内按工艺包类型细分,工艺包平均单价及专利技术情况如下表所示:

工艺包类型技术稀缺性专利数量(个)销量(个)单位不含税售价(万元/个)
苯乙烯类工艺包中等,国内存在多种工艺路线,发行人掌握的技术路线生119570.85
产效益更高、更环保
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工艺包较高,技术几乎被国外化工巨头垄断,发行人自主研发实现国产替代1125,390.00
顺酐工艺包技术路线中单一技术稀缺性中等,但发行人拥有完整技术路线,稀缺性较高76860.67

报告期内各项工艺包的具体情况如下:

工艺包类型序号期间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万元)
苯乙烯类工艺包12020年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及设计合同1,050.00
22020年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及设计合同1,000.00
32020年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505.00
42020年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苯乙烯改造成套技术工艺包65.00
52021年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5万吨/年乙苯、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980.00
62021年江苏丰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5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1,290.00
72021年河南远东程益科技有限公司15万吨/年EPS成套技术工艺包150.00
82021年盛腾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300.00
92021年河北信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功能性聚苯乙烯(EPS)项目成套技术工艺包95.00
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工艺包12021年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5,800.00
22022年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4,980.00
顺酐工艺包12022年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6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200.00
22022年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新型化工高端材料项目13万吨/年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760.00
32022年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1,104.00
42022年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13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800.00
52022年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800.00
工艺包类型序号期间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万元)
62022年福州万景新材料有限公司4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1,500.00

菏泽玉皇的20万吨/年苯乙烯改造工艺包由于是老装置技改,涉及的工作量较小,因此价格比较低;浙石化的60万吨/年苯乙烯工艺包价格偏低,主要是浙石化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双方此前已经在PO/SM项目上达成较大金额的合作,因此苯乙烯工艺包给予一定让利;EPS工艺包较为成熟、简单,价格较低,其中河北信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唐山旭阳系公司的老客户,因此该EPS工艺包价格较优惠。振华石化和福建海泉的PO/SM工艺包规模不同,因此价格存在一定差异。顺酐工艺包根据不同的规模,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对于同一类型的工艺包,项目装置规模、公司发展战略、客户资源禀赋以及客户价格敏感度等是工艺包价格的核心决定因素。随着项目装置规模的扩大,装置尺寸亦需增加,新的技术性问题随之产生,导致反应装置设计更为复杂,编包成本更高,工艺包定价更高;公司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对于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客户,公司在工艺包定价上会做出适当让步;客户资源禀赋如自然地理环境、配套公用工程设施等情况如有不同,亦会导致工艺包定价的差异。此外,客户对价格越敏感,公司为把握住业务机会,会采取合理的降价措施。综上所述,发行人工艺包价格受到工艺技术稀缺性、工艺技术研发难度、工艺流程复杂度、专利许可数量、项目装置规模、客户资源禀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2、专用设备单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的专利专有设备主要系配套发行人工艺包销售,需要根据客户的技术工艺路线、产能产量目标、现场情况等个性化要求进行定制,不是标准化、批量化的设备生产。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的定价一般是在设备原材料成本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设备预计产能、整体生产工时、设备质量要求、工艺技术难度

等因素附加合理利润,再根据双方谈判结果来确定最终合同价格,因此对于不同项目的专利专有设备,其销售金额差异较大。专利专有设备销售单价主要受成本端影响,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发行人设备成本的估算,从而影响到设备的单价。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的主要原材料为板材、管材和锻件等,按照材质分类主要分为不锈钢和碳钢,其中不锈钢价格约为碳钢价格的4-5倍;此外,同一种材质有多种规格,不同规格的采购价格同样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材质和规格的选取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决定。报告期内,根据不同工艺包的工艺设计要求,发行人生产各台专利专有设备所使用的材质种类、各类材质占比均有差异,再加上各类材质采购价格的变化,最终导致设备销售单价出现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专利专有设备销售单价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

公司简称设备类别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锡装股份换热压力容器7.005.155.92
反应压力容器17.668.07
惠通科技主工艺设备4.325.283.68
瑞华技术反应器3.582.774.17
换热器3.437.003.15
其他设备2.485.027.58

注:锡装股份2022年度销售单价系按照所有专用设备统计;惠通科技的主工艺设备包括各生产线的主工艺设备,包括醋化反应器、缩聚反应器、增粘自清洁反应器、U型反应器、闪蒸器、前后聚合反应器、浓缩反应器,以及双氧水装置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压力容器销售单价来看,各公司因业务定位、设计生产水平等因素的差异,设备销售单价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同行业公司压力容器均属于非标准化产品,需要根据客户的用途需要定制化设计生产,因此销售单价亦会存在较大波动的情况。

另外,发行人与客户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若存在向同一个化工装置项目提供多台设备,会在一份合同内签署,因此一份合同内可能包含几台至二十余台设备不等,因此对于不同项目的化工设备,其合同金额差异较大。

综上所述,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单价波动较大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技术先进性及稀缺性、研发难度、行业竞争地位、成本构成及定价策略等,进一步说明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

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市场景气度及客户需求、期后销售情况、在手订单情况说明高毛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一)结合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技术先进性及稀缺性、研发难度、行业竞争地位、成本构成及定价策略等,进一步说明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石油化工技术提供商,拥有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公司自主研发的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聚苯乙烯成套技术等工艺技术均成功实现工业化应用,在低能耗、低物耗及装置运行稳定性方面都位居国内领先地位,有着持续迭代并保持领先的技术优势。项目建成开车后核心性能指标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实现先进化工技术国产化,降低了国内重要基础有机原料进口依赖度,助力下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发行人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和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主要由国内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研究院,天津渤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国外大型化工企业等掌握;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则主要掌握在利安德巴赛尔、荷兰壳牌和雷普索尔等国际化工巨头手中,国内企业主要采取与其新建合资公司的方式引进技术,近年来万华化学亦掌握了该技术,但不对外转让。公司自主研发国内首套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打破了国内企业向外引进环氧丙烷生产技术的惯例,实现了该技术的国产替代。相关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稀缺性。

公司工艺包的“技术先进性及稀缺性、研发难度、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的对比、行业竞争地位”详情请参见问题2之“一、充分披露工艺包业务相关核心技术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截至2023年3月末,我国应用瑞华技术工艺技术的相关产品产能情况如下所示:

工艺包产品应用公司技术的产能(万吨/年)行业占比
苯乙烯799.0037.28%
环氧丙烷129.0017.57%
顺酐146.0052.49%

注:行业占比=应用公司技术的产能÷我国相关产品2022年产能及2023年预计新增产能合计。其中,应用公司技术的产能统计口径为截至2023年3月末使用公司工艺包的相关产品在建和已建产能;我国相关产品2022年产能及2023年预计新增产能合计数来自卓创资讯数据来源:卓创资讯、发行人内部统计

公司深耕化工领域多年,自主研发的多套工艺包技术先进、设计优良,在下游相关领域的产能占比位居行业前列;且公司技术成功工业化案例丰富,在客户群体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竞争优势,有一定的议价能力。

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从收入成本两方面考虑。收入系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因素。发行人在工艺包定价时,会综合考量工艺技术稀缺性、工艺技术研发难度、工艺流程复杂度、专利许可数量、工艺包编制成本、装置生产效益、项目装置规模、公司发展战略、客户重要程度、客户资源禀赋以及客户价格敏感度等因素,通过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确定工艺包售价。具体参见本题之“一、(三)结合定价机制(技术稀缺性、研发难度、专利许可数量、成本加成率等)定性定量说明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专用设备单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之“1、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工艺包业务的成本主要由员工工资、个别项目的外采技术服务费及确认收入时预提的售后服务费构成。成本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毛利率影响较小。

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的比较参见本题之“一、(二)主要细分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之“1、工艺包业务”。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

综上,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市场景气度及客户需求、期后销售情况、在手订单情况说明高毛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市场景气度详情请参见问题1之“一、(一)结合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发行人历史业绩等,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周期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周期时长,目前所处周期阶段,下游

苯乙烯、环氧丙烷、顺酐行业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或市场景气度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之“1、下游客户所处细分行业的供求关系及市场景气度”。国内下游客户对更具成本、环保优势的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需求强烈,此外发行人亦在积极开拓海外客户。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对外销售了两个工艺包,合计收入8,894.34万元,毛利率仍保持在90%以上。在手订单情况详情请参见问题1之“五、(二)结合各期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新老客户合作情况、期后经营业绩等,说明业绩增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下游市场和客户需求能否支撑发行人的业绩增长,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请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之“1、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及其执行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工艺包业务共有8笔在手订单,均不涉及工程设计,各个订单的销售收入根据合同金额确定,成本主要系编包人员的薪酬和售后服务费等人工成本。根据报告期内已形成收入工艺包的成本构成,编包人员编包成本约为销售收入的2%-5%,售后服务计提2%的销售收入,因此,发行人各工艺包在手订单毛利率约在90%以上。

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裕,有多笔工艺包合同在执行,项目进展顺利,同时发生的编包人工成本较为稳定,未来的高毛利率具有可持续性。

三、结合原材料价格传导机制及其有效性、设备建造复杂程度、企业议价能力、具体项目情况等,说明专利专有设备毛利率大幅下滑的背景及原因;结合期后售价及成本变动、在手订单预计售价及成本、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专利专有设备是否存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议价能力弱、毛利率持续下滑风险

(一)结合原材料价格传导机制及其有效性、设备建造复杂程度、企业议价能力、具体项目情况等,说明专利专有设备毛利率大幅下滑的背景及原因

专利专有设备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板、管材、管板,属于大宗商品,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市场供需变化、上游原材料成本、汇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发行人采用成本加成法对专利专有设备进行报价并开展商务谈判,因此从整体角度而言,原材料价格波动会通过影响预计生产成本的形式传导至设备价格。从单笔合同执行情况而言,由于发行人与客户未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产品调

价机制,从报价至实际生产期间,原材料价格可能已经出现较大变化,若原材料上涨幅度较大且未提早备货,会导致成本上升毛利率下降。公司的原材料价格与产品价格存在一定的传导作用,但原材料价格与设备价格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报告期内,专利专有设备生产所需的关键原材料钢材价格自2021年初一路攀升,处于高位,直至2022年6月底价格方开始有所回落,公司提前采购的钢材随着设备生产进度陆续使用完毕,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公司在价格高位继续购置钢材,进而导致了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下滑。

针对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碳钢板、不锈钢板、碳钢管和不锈钢管,其2020年至2022年的价格变动对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毛利率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编号碳钢板不锈钢板碳钢管不锈钢管
2020年度确认收入的设备所耗用的材料单价(万元/吨)A0.471.550.612.80
2022年度确认收入的设备所耗用的材料单价(万元/吨)B0.541.820.693.43
2022年度确认收入的设备的材料耗用量(吨)C1,898.182,398.23797.87788.92
2022年度确认收入的设备耗用材料金额(万元)D=B×C1,025.514,354.96549.252,709.35
以2020年度材料单价计算的2022年度耗用材料金额(万元)E=A×C894.573,727.48485.602,205.78
材料单价变动对成本的影响(万元)F=D-E130.94627.4863.65503.57
2022年度专利专有设备收入(万元)G22,261.3322,261.3322,261.3322,261.33
材料价格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H=F/G0.59%2.82%0.29%2.26%
合计影响额5.95%

注:管板采购单价系按件计量,但各件管板规格型号有所不同,其单价参考意义不大,因此并未在表格中列示

由上表可知,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导致发行人2022年度专利专有设备成本较2020年上升了约1,325.63万元,毛利率下降了约5.95%。剔除2022年度毛利率偏低的浙石化项目后,2022年度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为26.66%,较2020年下滑7.25个百分点。因此,原材料价格变动是专利专有设备毛利率大幅下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专利专有设备主要为化工设备,设备建造需综合考虑设备规模、质量要求、工艺难度、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生产复杂程度。如2022年度向浙石化销

售的设备,存在大型设备,在瑞凯厂房生产存在一定困难,且货物体积受到道路的高度宽度限制,因此在江苏省启东市沿海租赁场地进行生产组装,并后续通过海运运输,额外增加了部分成本,进而导致了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下滑。发行人在采用成本加成法对专利专有设备进行报价后,发行人与客户开展商务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综合考虑合同规模、客户重要程度、发行人现有产能饱和度、过往成功案例确定设备价格。2021年度及2022年度,部分项目存在定价偏低的情况,如菏泽玉皇和浙石化的项目,进而导致了专利专有设备的毛利率下滑。

(二)结合期后售价及成本变动、在手订单预计售价及成本、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专利专有设备是否存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议价能力弱、毛利率持续下滑风险

2023年一季度,发行人对外向两个客户销售了设备,合计收入495.09万元,毛利率在25%左右,较2022年度有所好转。可比公司锡装股份2023年一季度的毛利率有所下滑,较2022年度的31.25%下滑至24.29%。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业务共有5笔在手订单,根据报告期内已确认收入的设备合同,各在手订单毛利率估算过程如下:

1、销售收入:按照销售合同的不含税金额计算。

2、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人工费、制造费用及运费。

(1)原材料成本

原材料成本主要包括主材成本和辅材成本,主要包括碳钢板、碳钢管、不锈钢板、不锈钢管、管板、法兰等,该部分成本受国内大宗商品市场钢材价格变动以及公司根据设备生产需求采购不同价格的各品种钢材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波动性。2022年至今,受下游房地产行业需求弱化等因素影响,我国钢材价格较2021年明显回落。根据Wind数据,目前我国碳钢(Q345R)价格约在4,860元/吨;不锈钢(304)价格约在15,200元/吨。

钢材价格综合指数

数据来源:Wind

(2)加工费

加工费按照加工费合同的不含税金额计算。

(4)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根据设备重量、材料种类的不同存在差异,约为2,000-3,500元/吨。

(4)制造费用

根据往期项目情况,制造费用按照总成本的8.00%计算。

(5)运费

运费综合考虑设备重量、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估算。

各设备在手订单毛利率具体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包制造和安装项目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顺酐氧化反应器包项目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包制造和安装项目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万吨/年正丁烷法制顺酐8台换热器项目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顺酐氧化反应器包项目
原材料成本2,950.372,625.683,839.672,090.755,001.64
加工费534.92463.08748.619.96841.09
人工成本777.62658.811,009.06208.371,365.17
制造费用380.26335.85498.69203.98637.14
运费110.09114.68137.6136.70119.27
总成本4,753.264,198.096,233.652,549.767,964.31
销售收入6,711.505,309.739,380.532,831.8110,477.88
预计毛利率29.18%20.94%33.55%9.96%23.99%

根据测算,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在手订单的毛利率基本保持在20%以上水平,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其中“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万吨/年正丁烷法制顺酐8台换热器项目”预计毛利率约为9.96%,主要系公司考虑到近期与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合作相对频繁,所以在报价方面进行了适当让步。五个项目合计毛利率约为26%。

综上所述,发行人专利专有设备不存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议价能力弱、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四、逐项列示报告期内毛利率明显偏高、偏低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客户、业务合作背景、项目内容、销售金额及毛利率、订单获取方式、定价策略等,并说明毛利率偏高偏低的具体原因

1、工艺包业务

报告期内,工艺包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2,471.70万元、8,465.94万元和10,144.00万元。毛利率分别为58.38%、97.54%和95.56%。工艺包业务为公司主要业务中毛利率最高的业务,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单个项目当期实现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毛利率明显偏高、偏低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客户项目收入毛利率
2020年度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及设计合同990.5737.92%
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设计合同943.4061.40%

注:成本仅考虑当期,不考虑质保期到期预计负债冲回对营业成本的影响

上述两个合同分别针对16万吨/年轻烃裂解炉及配套系统的一套生产装置和20万吨/年轻烃干气处理、60万吨/年乙苯改造、最大生产能力820吨/天苯乙烯改造、2万吨/年丁二烯抽提的一套生产装置,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合作背景为宁波科元存在投产苯乙烯的需求,同时拥有相应的上游原材料,因此与发行人联系沟通进行化工装置的技术改造。发行人

综合考虑了项目规模、工作内容进行报价并通过商业谈判签订合同确定合同价款。

两个项目毛利率较低系与宁波科元签订的工艺包合同中含工程设计服务,发行人虽然在工艺包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但未深入接触工程设计领域,因此在执行宁波科元的两个项目期间,与第三方工程设计公司进行接洽签订协议,寻求技术方面的支持。另外,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业毛利率较工艺包业务差距较大,拉低了项目整体毛利率,因此项目毛利率明显偏低。

2、专利专有设备

报告期内,专利专有设备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14,173.37万元、3,738.95万元和22,261.3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3.91%、21.87%和18.20%。

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单个项目当期实现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毛利率明显偏高偏低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公司主要设备的装置类型收入毛利率
2020年度中信国安及其关联方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2,623.1349.18%
2021年度中信国安及其关联方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1,301.9743.93%
2021年度菏泽玉皇及其关联方聚苯乙烯928.30-7.84%
2022年度浙石化及其关联方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11,703.8114.67%
2022年度浙石化及其关联方苯乙烯6,742.4819.54%

中信国安的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项目、菏泽玉皇的聚苯乙烯项目、浙石化的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项目和苯乙烯项目设备毛利率明显偏高、偏低。上述四个化工装置项目均由发行人提供工艺包服务,并以此为契机开展了设备业务,发行人采用成本加成法对专利专有设备进行报价并开展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分项目的毛利率具体分析如下:

中信国安及其关联方: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项目,提供的设备包括环氧化反应器、三效蒸发器及乙苯过氧化氢分解器等。该项目毛利率偏高主要有以下因素:(1)设备合同主要签订于2017-2018年期间,当时在国内,PO/SM技术仅瑞华技术一家独有,因此在商务谈判时,相关的专利专有设备能取得较高毛利率;(2)由于项目进度延期,该项目从签订合同至交付设备的执行周期较长,在此期间钢材价格已有所下滑,导致采购原材料的成本降低;(3)双方合

作紧密,高度互信,除日常购销业务外,双方于2016年11月共同发起成立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4)税率变动,2018及2019年,我国增值税税率有所下调,设备所需缴纳的增值税从17%降至16%并进一步降至13%,针对税率变化事项,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调减合同总额。菏泽玉皇及其关联方:聚苯乙烯项目,提供的设备包括聚合釜、脱辉器加热器及终脱挥器等。该项目毛利率偏低主要有以下因素:(1)该笔合同系首单聚苯乙烯设备制造项目,议价期间业主方较为强势,出于开拓市场的因素,发行人同意了较低的设备售价,同时设备生产期间,因试验试错等因素导致其成本投入较大;(2)项目在开车期间发生事故导致部分设备退回,针对退货设备,公司比较了设备出售时的账面价值及设备退回后的可变现净值,得到价值减损金额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进一步影响了毛利率。浙石化及其关联方:主要为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苯乙烯项目,提供的设备包括氧化反应器、环氧化反应器、中间再热器及过热器等。两个项目毛利率较低主要有以下因素:(1)项目合同额较大,在商务谈判期间对方占据优势,最终定价偏低;(2)原材料涨价因素,发行人与浙石化签订项目设备合同时,当时钢材涨价初现端倪,签订时未考虑到后续原材料会一路上涨;(3)额外运输场地成本,协议约定的设备中存在大型设备,在瑞凯厂房生产存在一定困难,且货物体积受到道路的高度宽度限制,因此另外租赁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沿海的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的场地进行生产组装,并后续通过海运运输;(4)因疫情原因,各个环节难以紧密衔接,闲置时间有所增加,导致生产交付延期,期间成本有所增加。

3、催化剂业务

报告期内,催化剂业务各期收入分别为818.02万元、1,556.88万元和0.00万元。2020年度和2021年度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61.32%和52.63%,毛利率明显偏低的项目情况为:

瑞华技术向东明中信国安瑞华销售的环氧化催化剂,用于其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装置的乙苯过氧化氢与丙烯环氧化反应的生产环节。该装置的工艺包及部分设备系瑞华技术提供,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因此在

催化剂选择方面继续与瑞华技术合作。该催化剂销售金额306.97万元,毛利率

6.17%,主要系该环氧化催化剂非公司研制生产,但考虑到发行人取得商品控制权,承担存货风险,并对产品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发行人在商务谈判时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毛利率较低。

五、说明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成本构成及各项成本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工艺包业务

工艺包的成本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期间直接人工外采服务费合计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工艺包2022年度450.84100.00%--450.84
2021年度208.31100.00%--208.31
2020年度131.6112.79%897.1787.21%1,028.78

报告期内工艺包的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外采服务费用构成。直接人工包括项目编包及售后的人员费用。外采服务费以工程设计为主,存在零星技术服务。2020年度成本显著较高系发生了外采服务费。

2、化工设备业务

专利专有设备的成本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期间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外采服务 (劳务外包)运输费合计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专利专有设备2022 年度14,194.2577.95%384.142.11%1,399.047.68%1,788.589.82%444.032.44%18,210.04
2021 年度2,314.2079.22%136.304.67%342.1111.71%72.792.49%55.821.91%2,921.22
2020 年度7,639.1681.56%192.172.05%683.667.30%590.436.30%261.322.79%9,366.74

专利专有设备的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外采服务、制造费用和运输费构成。直接材料即产品制造中所使用的原材料,直接人工即生产人员的工资薪酬,外采服务即劳务外包,制造费用即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运输费即运输商品而支出的费用。报告期内专利专有设备的成本以直接材料为

主,未发生较大幅度变化。报告期内,可比公司锡装股份与惠通科技的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9.33%和84.02%,瑞华技术与可比公司的成本构成接近。长周期大型设备的成本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期间直接材料安装成本其他费用合计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长周期大型 设备2022年度-------
2021年度----53.43100.00%53.43
2020年度5,639.0598.39%69.031.20%23.340.41%5,731.42

长周期大型设备的成本由直接材料、安装成本和其他费用构成。直接材料包括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安装成本即根据安装进度向施工方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工资薪酬及差旅费等。长周期大型设备报告期内仅有一单业务,其于2020年度完成主要内容,因此各期成本变化较大。

3、催化剂业务

催化剂的成本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期间直接材料委外加工运输费合计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催化剂2022年度-------
2021年度514.7269.80%219.1829.72%3.530.48%737.43
2020年度191.8960.65%123.4439.01%1.070.34%316.40

催化剂的成本由直接材料、委外加工和运输费构成。直接材料包括拟薄水铝石和β沸石分子筛等原材料。2021年直接材料占比有所上升系因当年向东明中信国安销售了环氧化催化剂,其为外采,不涉及委外加工。

六、说明报告期各期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构成及数量、人均薪资情况,相关工时记录、管理机制及其健全有效性,是否存在生产及设计人员混同、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形

各报告期发行人计入营业成本的人员包括工艺包编包人员及生产车间一线生产人员,相关人数及人均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注1:平均人数按各期末各部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数;注2:人均薪酬按各部门工时计算注3:此处编包人员人均薪酬=(编包人员A薪酬×A编包工时占其总工时比例+编包人员B薪酬×B编包工时占其总工时比例+……)÷(编包人员A编包工时+编包人员B编包工时+……),因此会与下表7个编包人员薪酬的算术平均值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参与生产的人员平均人数分别为32.50人、32.17人、38.08人,生产人员数2020年度至2022年度整体波动较为稳定;公司各期参与生产的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11.06万元、15.91万元、20.01万元,由于公司业务增长、生产规模扩大等因素影响,人均薪酬整体呈明显增长趋势。发行人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工艺包个数分别为4个、6个和7个,确认收入的金额分别为2,471.70万元、8,465.94万元和10,144.00万元,为激励编包人员,故报告期工艺包编包人员职工薪酬增长幅度明显。

公司各类工艺包系基于多年研发所得成果,在与客户进行商业洽谈前已打通全工艺流程,完成产业化论证,技术相对成熟,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无需额外研发,因此营业成本不含研发人员工资。工艺包编包人员薪酬系按照其从事工艺包编制、工艺包售后服务及研发工作的工时记录在生产成本、售后服务(冲减预计负债)和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归集和分配。相关人员据每日的工作内容及相应工时记入《工时统计表》,每月初将上月的《工时统计表》上交并由部门领导审批确认,通过审批并签字后移交至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各类工作的工时占比将其工资薪酬分别记入工艺包生产成本、售后服务(冲减预计负债)及研发费用。

金额/人数变动金额/人数变动金额/人数
薪酬总额:725.0968.21%431.0547.41%292.42
编包人员354.53161.27%135.7068.65%80.46
设备制造人员370.5631.33%282.1743.33%196.87
长周期大型设备项目人员--13.18-12.63%15.09
平均人数:(注1)38.0818.38%32.17-1.02%32.50
参与编包人员数7.00-7.00-7.00
设备制造人员平均人数31.0828.62%24.17-1.36%24.50
长周期大型设备项目人员平均人数--1.00-1.00
人均薪酬:(注2)20.0125.81%15.9143.84%11.06
编包人员人均68.9148.77%46.3211.73%41.46
设备制造人员人均11.922.10%11.6845.31%8.04
长周期大型设备项目人员人均--19.6830.40%15.09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7名编包人员,人员简历参见问题2之“一、充分披露工艺包业务相关核心技术情况”之“(一)……结合相关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各类工艺包匹配的编包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需求……”之“2、结合相关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说明各类工艺包匹配的编包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业务需求,是否存在工艺包与化工设备产品绑定销售的情形”,在报告期内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和奖金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年度奖金工资合计
2022年度周海燕(监事)41.3556.5197.87
员工A(工资最高者)42.8391.21134.03
7位编包人员工资均值25.0949.7974.88
2021年度周海燕(监事)38.2832.9871.26
员工A(工资最高者)39.5339.6579.17
7位编包人员工资均值23.1823.5046.68
2020年度周海燕(监事)29.3039.6568.94
员工A(工资最高者)30.5544.2574.80
7位编包人员工资均值17.7923.8741.65

注:此处编包人员人均薪酬=按照7人总工资除人数7所得,因此会与上表按工时计算所得的人均工资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研发人员和编包人员人均薪酬(含奖金)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关键研发人员72.1361.3054.58
编包人员74.8846.6841.65

注:发行人关键研发人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技术带头人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编包人员人均薪酬相较关键研发人员更低,2022年度较高主要系2022年度发行人编制并交付了7套工艺包,高于2020年度和2021年度,编包人员因此获得了更高的奖金。

专利专有设备生产人员的员工薪酬全部计入生产成本,根据车间一线工人的作业分工以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当月薪酬统计表,生产车间一线人员的薪酬凡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产品令号对应的产品)承担的,直接计入该产品直接人工成本项目中。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计入生产成本的人员数量及人均薪酬整体呈上涨趋势,工艺包编包人员兼职工艺包售后服务、研发工作,相关人员薪酬严

格按照工时记录进行归集和分配,工时记录、管理机制健全且有效,不存在生产人员与设计人员混同的情况,成本核算准确。

七、说明2020年发生大额外采服务的背景及原因,涉及供应商具体情况,相关采购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营业成本构成中涉及外采服务费,用于核算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发生的外采技术服务以及专利专有设备的劳务外包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成本-外采服务费1,791.4172.791,492.32
其中:工艺包与其他技术服务2.83-901.89
专利专有设备1,788.5872.79590.43
专利专有设备营业成本18,210.042,921.229,366.74

专利专有设备的劳务外包费系根据业务需要,将设备制造过程中部分装配环节进行劳务外包,各期发生额与专利专有设备的成本相匹配。工艺包与其他技术服务的外采技术服务以工程设计为主,存在零星技术服务。

2020年发生大额外采服务主要系宁波科元轻烃回收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及设计项目、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设计项目均包含工程设计,瑞华技术作为专业的化工工艺包提供商,并未涉足工程设计服务,因此分别外采技术服务566.98万元、330.19万元,占项目当期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92.20%和90.68%。若剔除外采技术服务成本,两个工艺包项目的毛利率为

95.15%和96.40%,与其他工艺包毛利率相接近。

两次大额外采技术服务的相关背景及原因如下:1、工艺包是指工艺操作的具体详细说明,一般由技术提供方针对某种工艺技术进行系统研究,提供指导性、原则性的流程、设备以及相关工艺参数等资料,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工艺数据、设备操作数据、工艺计算、设备规格、物料分析、管道布置等,以实现某种产品的规模化生产。2、在化工工程领域,就工程设计单位而言,工艺包是工程设计的基础,设计单位需在工艺包基础上,结合客户的具体生产要求和设计单位自身的经验,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3、2018年,宁波科元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解决自身氢气不足问题及提高副产轻烃的附加值,同时得到乙苯装置所需原料裂解干气,优化上游原料和拓展下游产品深加工,

完善化工产业链,计划上马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项目。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1,500万元。瑞华技术因掌握相关工艺包技术,双方开展一系列合作。宁波科元考虑到遴选合格供应商较为复杂,同时为减少项目后续推进的沟通协商成本,宁波科元希望瑞华技术在项目建设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遂签订了含工程设计的工艺包合同以及签订了裂解炉系统项目。4、发行人与宁波科元签订的工艺包合同中含工程设计服务,发行人虽然在工艺包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但未深入接触工程设计领域,因为在执行宁波科元的两笔合同中,与第三方工程设计公司进行接洽签订协议,寻求技术方面的支撑。外采技术服务符合化工技术服务行业的惯例,如发行人可比公司惠通科技,其在2023年4月披露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中提起“除业主方提供PBAT/PBS工艺包技术的情况外,由于当前发行人尚未形成自身成熟的PBAT/PBS工艺包技术,因此在生物降解材料(PBAT/PBS)工程项目设计咨询服务,以及EPC工程总承包中的设计咨询环节,发行人需要使用第三方授权的工艺包。”外采技术服务的主要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998年2月27日6,000万元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161号天马中心1号楼29层2901号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规划设计管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如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1日5,000万元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2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环保、节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工程设计,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机电设备(除特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外采技术服务的主要供应商的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股权结构主要人员
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春生,持股35.00% 天津众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0.00% 袁树成,持股5.00% 薛兆军,持股5.00% 刘彬,持股5.00% 司涛,持股4.00% 王辉,持股4.00% 李成龙,持股4.00% 王彦涛,持股4.00% 杜洋,持股4.00%。王春生,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彬,监事
上海如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娟,持股100.00%李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李余意,监事 龚惠祥,财务负责人

主要外采技术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采购报价系基于工程设计定价行规,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同时考虑工程设计的对应行业、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乘以相应系数进行调节,形成总体报价方案,后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价格。相关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八、结合市场价格、第三方采购价格、可比公司采购价格等,定性定量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情况及与产量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实缴人数、参保人数较少、初次合作采购金额较大、发行人采购规模占其业务规模较大的供应商

(一)结合市场价格、第三方采购价格、可比公司采购价格等,定性定量说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不锈钢板与碳钢板,其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国内大宗商品市场钢材价格变动以及公司根据设备生产需求采购不同价格的各品种钢材等因素带来的影响。公司采购大宗原材料时,亦会采用询价、比价、议价的方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报告期内,因原材料种类较多,公司分别选取不锈钢板和碳钢板的一个具体材料型号进行比较,不锈钢板(304)和碳钢板(Q345R)占公司钢材采购及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采购内容2022年
采购金额占钢材采购总额比例占采购总额比例
不锈钢板(304)76.693.65%0.71%
碳钢板(Q345R)1,753.0783.42%16.25%
合计1,829.7687.07%16.96%
采购内容2021年
采购金额占钢材采购总额比例占采购总额比例
不锈钢板(304)1,536.1822.32%9.39%
碳钢板(Q345R)767.6311.15%4.69%
合计2,303.8133.47%14.09%
采购内容2020年
采购金额占钢材采购总额比例占采购总额比例
不锈钢板(304)875.1639.22%8.10%
碳钢板(Q345R)131.025.87%1.21%
合计1,006.1745.09%9.31%

上述具体材料型号进行单价比较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原材料类型公司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不锈钢板(304)瑞华技术18,378.5717,404.6413,990.69
惠通科技19,535.7117,750.0013,350.00
市场价格18,490.7617,982.1714,138.10
碳钢板(Q345R)瑞华技术5,098.445,514.534,678.57
惠通科技6,376.396,738.834,829.49
市场价格5,403.456,041.684,476.06

注:市场价格数据来源为Wind,系对应型号的全年平均值,惠通科技因其未披露2022年度数据,此处选取2022年1-6月数据

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市场价格存在一定价格差异可能与钢板的交货状态(热轧、冷轧、正火)、尺寸规格(长度、宽度、厚度)、交货时间、额外技术要求(抗冲击)、钢厂品牌溢价等因素有关。但整体而言,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外部数据基本保持一致,价格变动呈现大宗商品特有的周期性波动特征,采购定价公允。

(二)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情况及与产量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万元)钢板2,101.426,883.502,231.54
管材1,660.403,354.01795.15
管板2,768.001,470.47145.20
小计6,529.8211,707.983,171.89
主要原材料耗用金额(万元)8,853.389,138.002,898.79
主要原材料采购与耗用差值(万元)-2,323.562,569.98273.10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与耗用累计差值(万元)519.52

发行人系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主要原材料在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后即可择时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下单采购,生产领用则视设备的生产工序和生产人员的排期的影响,采购及耗用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差值较大,但从两年连续角度分析,则采购与耗用的差异较小。

瑞凯装备在设备完成入库时统计产量,专利专有设备的生产周期长达6-9个月,导致2021年末存在8,771.40万元在产品,主要为浙石化PO/SM相关设备,系报告期内最高值,未纳入产量的统计标准,致使主要原材料耗用情况与对应产品产量难以匹配。

通过剔除各类影响后,可进一步测算比较原材料耗用和产量的情况,方法及具体过程如下:专利专用设备的采购构成中包含管板,系定制板材,瑞凯装备按照数量而非重量入库计价,难以通过重量测算匹配关系,因此采用金额角度分析材料消耗和产量的匹配关系。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成本构成,假定原材料耗用金额占设备成本的80%,可测得通过该等原材料生产出的设备成本,剔除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的影响后与当期纳入产量统计的设备的成本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主要原材料耗用金额(万元)8,853.389,138.002,898.79
原材料耗用金额(万元)10,699.6611,279.793,727.02
测算设备成本(万元)13,015.6213,929.164,458.00
剔除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的影响后的测算设备成本(万元)15,563.196,568.537,520.02
当期纳入产量统计的设备的成本合计值(万元)15,339.756,382.347,685.07
差值(万元)223.43186.20-165.05
差值占比1.46%2.92%-2.15%

经测算,各期原材料耗用和产值的差值占比较小,分为-2.15%、2.92%和

1.46%,原材料消耗情况及产量在模拟测算剔除各类影响后可以匹配。

综上,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情况及与产量受时间差及统计口径的因素影响,不能完全匹配度,具有合理性。

(三)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

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与具体执行的项目密切相关。主要供应商主要可分为三类:1、长周期大型设备的供应商: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共计三家,均为宁波科元项目裂解炉系统的供应商,报告期内仅有一笔长周期大型设备业务,且施工建设进度主要在2020年度完成,因此上述三家供应商在报告期内其他年度的发生额较小。2、催化剂供应商:江西八六三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环氧化催化剂主要用于浙石化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装置。3、专利专有设备的原材料供应商,共有九家,对应的主要采购内容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钢板不锈钢管管板法兰
不锈钢板碳钢板复合板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合瑞迈(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储丰钢铁有限公司/////
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宝钢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欧冶不锈钢分公司及其关联方/////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恒业锻造有限公司////
安徽弘雷金属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专利专有设备的原材料供应商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系因不同设备所需的原材料材质及型号各不相同。以钢板为例,按照化学成分,可初步分为不锈钢板、碳钢板及其他钢板,并可进一步细分为304不锈钢板、304H不锈钢板、316不锈钢板、310S不锈钢板、Q235B碳钢板、Q345R碳钢板、15CrMo碳钢板、13MnNiMo碳钢板等数十种型号。同一家供应商难以覆盖多个品种,同时考虑采购价格因素,因此同一类型的主要供应商较多。

(四)是否存在实缴人数、参保人数较少、初次合作采购金额较大、发行人采购规模占其业务规模较大的供应商

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中,仅南京储丰钢铁有限公司一家实缴资本低于1,000万元,其为钢厂贸易商;仅南京储丰钢铁有限公司和合瑞迈(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参保人数低于50人,分别为贸易商和为瑞典合瑞迈集团内的国内销售公司。实缴资本、参保人数较少均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存在初次合作采购金额较大的主要供应商有:1、长周期大型设备的三家材料供应商,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

司、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仅进行一笔长周期大型设备业务,均为首次合作采购金额较大,双方系基于商务谈判开展合作。2、专利专有设备的三家原材料供应商:(1)合瑞迈(上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背景系因业主方偏向进口材料,因此通过其采购其所属集团内生产的进口材料。

(2)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弘雷金属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系个别设备需要专用材料,因此向其采购。

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采购规模占其业务规模较大的主要供应商。

九、说明报告期内水电费变动与产品产量、销量、业绩变动的匹配性报告期内,水电费耗用主要为发行人子公司生产型企业瑞凯装备。发行人水电费耗用量、专利专有设备的产量、销量及业绩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万元)82.1378.4049.60
采购数量(万度)73.1072.4937.37
采购金额(万元)1.682.690.99
采购数量(万吨)0.400.640.24
能源采购金额合计(万元)83.8081.0950.59
专利专有设备产量(吨)5,138.392,262.423,380.92
专利专有设备销量(吨)6,408.73912.673,851.12
专利专有设备销售收入(万元)22,261.333,738.9514,173.37

2021年度、2022年度,瑞凯装备水电耗用量较2020年有明显提升,系陆续签订多笔大额设备合同,瑞凯装备为及时完成设备交付,生产车间加快生产节奏增加生产时间,水电耗用有所增加。

2021年度,水电费耗用与产销量及业绩未同向变化系因为:瑞凯装备在设备完成入库时统计产量,专利专有设备的生产周期长达6-9个月,导致2021年末存在8,771.40万元在产品,主要为浙石化PO/SM相关设备,系报告期内最高值,未纳入产量的统计标准,亦未形成销售确认收入。2022年度,水电费与产销量及业绩同向变化,变动相匹配。

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及主要项目资料,分析测算各业务的毛利率、单位成本、售价等;

2、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客户,了解公司各业务的定价模式、销售模式、业务合作背景、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3、查阅发行人获取的专利及专利应用情况,确认与工艺包的匹配程度;

4、查阅发行人在手订单及2023年一季度审阅报告,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2023年一季度的销售情况及对应成本变化;

5、查阅可比公司公开资料,结合可比公司产品结构、毛利率水平等,分析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6、通过Wind、卓创资讯等渠道,查阅相关化工品的市场规模供需关系,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可比公司采购价格;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每月度的成本核算表、产品成本计算表、模型设计图纸,核查成本构成金额、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8、查阅外采技术服务合同,并访谈外采服务供应商,了解合作背景及原因、关联关系情况;

9、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原材料耗用量、水电消耗情况及产品产量销量等,分析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与产品产量的对应关系,分析水电耗用量与产量、销量、业绩变动的一致性;

10、通过公开资料查询主要供应商基本信息,并访谈主要供应商,了解采购背景、采购规模变化情况、公司经营规模等情况;

11、获取报告期各期计入生产成本的人员明细、工资明细表以及生产工时统计表,统计计入生产成本人员总数,根据工时统计进行核算,与工资明细表、账面记录职工薪酬进行核对;检查生产人员的按月工时统计表及审批流程,分析其工时记录是否完整、管理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生产及设计人员混同、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细分服务/产品的各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及售价的变动情况真实合理,主要细分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工艺包单价波动较大且同一类型工艺包价格差异、专用设备单价波动较大原因真实,具有合理性;

2、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高毛利具有可持续性;

3、报告期内,专利专有设备毛利率大幅下滑的背景真实、原因合理,专利专有设备不存在市场竞争激烈、产品议价能力弱、毛利率持续下滑风险;

4、报告期内存在部分毛利率明显偏高、偏低项目情况,毛利率偏高、偏低的具体原因真实合理;

5、根据各类业务(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成本构成及各项成本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成本结构变动原因真实、具有合理性;

6、2020年度至2022年度,在各报告期内公司生产人员人数及人均薪酬随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及业务量增加而整体呈增长趋势;工艺包部分编包人员兼职研发工作,相关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工时记录统计进行归集和分配,工时记录、管理机制健全且有效,成本核算准确;

7、2020年发生大额外采服务主要是宁波科元的两个项目外采的工程设计服务,背景真实原因合理,向供应商的采购定价依据充分具有公允性;

8、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主要原材料采购、消耗情况与产量不能完全匹配但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真实合理,存在实缴人数、参保人数较少、初次合作采购金额较大的供应商,但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发行人采购规模占其业务规模较大的供应商;

9、报告期内水电费变动与产品产量、销量、业绩变动不能完全匹配但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对主要供应商的发函、回函比例,替代程序的具体情况及核查结论;对主要供应商访谈的具体核查方法、数量、金额及占比、核查结论

1、对主要供应商的发函、回函比例,替代程序的具体情况及核查结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主要供应商的发函、回函的比例的统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总额(A)10,787.6016,355.9410,803.19
发函金额(B)9,226.6413,247.289,911.87
发函比例(C=B/A)85.53%80.99%91.75%
回函相符采购金额(D)6,831.8812,130.519,474.56
回函比例(E=D/A)63.33%74.17%87.70%
回函不符经调节后可确认采购金额(F)655.05551.25-
未回函执行替代测试可确认采购金额(G)1,739.71565.52297.95
回函及执行调节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小计(H=D+F+G)9,226.6413,247.289,772.51
回函可确认金额占发函金额比例(I=H/B)100.00%100.00%98.59%
回函可确认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J=H/A)85.53%80.99%90.46%

其中,2021年回函不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2021年度发函采购额(元)不符原因
1常州瑞源钢管有限公司2,853,662.73应付账款2021年末余额不符:差异为447,047.87元,主要系瑞凯12月末将钢管暂估入库,对方企业暂未入账,经双方核对一致
2无锡市曙光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279,572.72应付账款2021年末余额不符:尾差37.17元
3无锡大西洋焊接科技有限公司2,379,224.81采购金额2021年发生额不符:尾差19.19元
合计5,512,460.26-

2022年回函不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2022年度发函采购额(元)不符原因
1芜湖行健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1,769,911.50预付账款2022年末余额不符:差异为-486,725.66元,为双方入账时间差异导致,经双方核对一致
2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4,780,575.58预付账款2022年末余额不符:差异为-12,713,754.21元,为双方入账时间差异导致,经双方核对一致
合计6,550,487.08-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未回函的供应商执行替代程序,对大额凭证抽样检查,查看相关入库单、采购发票等是否齐全。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主要供应商访谈的具体核查方法、数量、金额及占比、核查结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供应商走访和函证去重后可确认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总额(A)10,787.6016,355.9410,803.19
对供应商走访覆盖采购额(B)5,690.408,412.167,889.40
对供应商函证覆盖采购额(C)9,255.8813,281.789,996.69
对供应商走访和函证去重后可确认金额合计(D)9,255.8813,281.7810,167.48
走访覆盖采购额占采购总额比(E=B/A)52.75%51.43%73.03%
走访和函证覆盖采购额占采购总额比(F=D/A)85.80%81.20%94.12%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供应商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获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接待负责人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及名片,查看供应商经营现场,就供应商的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开展业务的起始时间、主营业务、向发行人销售的主要材料及占收入比例、定价方式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结算模式及结算周期、产品质量、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交易真实性等内容进行了解与核实;与供应商核实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取得供应商确认的访谈问卷以及营业执照、被访谈人身份文件等材料。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对供应商的采购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说明对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及相关内控健全有效性的核查情况、核查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成本归集的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
催化剂成本归集总额491.151,351.19336.55
催化剂核查总额491.151,351.19336.55
工艺包成本归集总额321.83105.0058.09
工艺包核查总额321.83105.0058.09
专利专有设备成本归集总额13,072.8613,511.996,753.19
专利专有设备核查总额8,065.359,378.784,362.96
EPC成本归集总额-53.435,887.45
EPC核查总额-43.135,631.23
成本归集数13,885.8314,968.187,147.83
成本核查数8,878.3210,834.974,757.60
成本归集核查比例63.94%72.39%66.56%

1、核查程序

(1)询问发行人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要产品的生产流程、产品生产环节等情况,实地查看发行人产品生产全流程,了解发行人成本核算过程,结合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等,判断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如下:

1)工艺包

公司化工专业技术服务(工艺包)是由公司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调研,根据客户需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设计编制,经客户和行业专家审核考察后,公司完成工艺包交付并提供后续培训指导服务。

工艺包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外采服务费和其他费用。以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按照项目对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①直接人工费用:公司的项目实施工作系设计部人员进行。公司对设计部人员的工时进行记录和管理,工时包括项目编包工时和项目售后工时,均直接填写到具体项目。

②外采服务费用:部分项目需采购工程设计服务,属于各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发生时按照项目明细进行归集和核算。

③其他项目费用:核算项目发生的装订成本、审查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归集,一般可以直接对应到某项目,直接计入某项目的成本。成本归集方法准确完整。

若工艺包涵盖工程设计,则会发生外采服务费,工艺包成本以外采服务费为主。若不涉及工程设计,则成本以直接人工为主。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工艺包确认收入时预提的售后服务费属于合同履约成本,由销售费用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2)专利专有设备

公司专利专有设备生产以钢板、钢管、锻件等为原材料,通过一系列加工、组装、焊接与检测等工序形成设备成品,公司以产品令号对应的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成本项目进行产品成本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①直接材料: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生产领料凡能确定用于某一成本核算对象(产品令号对应的产品),应当直接计入该产品直接材料成本项目中;凡不能确定用于某一成本核算对象的,按产品生产人工工时分配计入各产品制造费用项目中;

②直接人工:根据车间一线工人的作业分工以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当月薪酬,生产成一线人员的薪酬凡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产品令号对应的产品)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产品直接人工成本项目中,不能对应令号的人工成本按产品生产人工工时分配接计入各产品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

③制造费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制造费用,根据其用途分别计入相应的“制造费用”明细科目中,月末由成本会计负责按生产人工工时比例分配方法进行费用分配,并编制制造费用分配表,将制造费用分别计入各产品生产成本中;

④劳务外包费用:公司根据生产过程中劳务外包费实际发生金额,在劳务外包费用科目归集,整包劳务外包费用凡能确定用于某一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生产令号对应的产品),应当直接计入该产品劳务外包费用项目中,不能对应生产令号的劳务外包费用按产品生产人工工时分配计入各产品劳务外包费用项目中;

⑤当月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结束后,根据当月产品完工状况,完工产品验收合格后,成本会计根据产品生产成本核算数据编制库存商品收发存表,将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数据填列到本期入库栏目中,结出个完工产品成本总额,完成当月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专利专有设备的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劳务外包、制造费用和运输费构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用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3)催化剂公司催化剂生产主要采用委外加工模式生产。公司提供催化剂的原料、工艺路线、原料配比、反应时间等工艺参数、成品检验标准等,由委外加工商完成反应前的投料工作、反应后的处理等基础工作。催化剂委外成本均按照催化剂种类归集,物资交接单(供应商送货单)及加工费均会注明对应的具体种类,财务部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物资交接单(供应商送货单)及委外加工结算单归集每个种类耗用的材料、加工费及运费等委外成本。

(2)了解发行人与存货管理及成本归集、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评价其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对关键控制流程的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每月的成本核算表,检查核算表的直接材料归集方法,并将成本核算表耗用的直接材料数量与物料收发存进行核对,检查其归集的准确性;了解产品工时标准的制定过程,分析工时标准的合理性;获取产品标准工时计算表,复核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的成本分摊过程及数据准确性;复核各月产成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的准确性;

(4)获取原材料收发存明细表与汇总表,检查领料单,并对材料计价进行测试,对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与生产总量相配比,分析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分析判断主要原材料耗用量与生产总量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波动情形;对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及访谈,证实原材料的购进情况;对公司原材料采购凭证按分层抽样选取样本进行细节性测试,检查采购入库单、合同及发票等原始凭证,复核材料入账金额的准确性;对采购原材料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核实其成本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5)获取生产部门工资表、生产部门人员花名册,将人员花名册与工资表上统计的生产部人员进行核对,核实生产人员工资统计的完整性;抽查报告期各期工资发放情况,核实车间人员工资归集、核算的准确性;获取参与工艺包编包人员的工时统计表,工时记录在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和售后服务(冲减预计负债)之间进行归集和分配,抽查工时统计表的审批单,核实参与编包人员的工时统计的真实性及工资归集、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

(6)获取产成品出入库明细表,并检查出入库单据,核实产成品出入库数量与入账的准确性;核对产成品出库数量与销售结转成本数量,核实成本结转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对产成品进行计价测试,复核其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对产成品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核实其成本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7)获取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的正确性,执行分析性程序,编制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复核成本的完整性;

(8)通过期末对存货的监盘,核实存货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9)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双方合作背景、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结算方式、关联关系等情况,确认相关交易真实存在,并核实报告期各期采购额的真实性、完整性;

(10)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核实报告期各期采购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在报告期内,各期未完工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和确认准确,我们对发行人成本归集进行核查比例均达60%以上,公司对成本归集准确、完整、相关内控设计健全及执行有效。

问题7:高度定制化服务及产品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服务与产品具有定制化特征。对于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在交付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实际为工艺包交包签收时点。公司的工艺包经客户签收后至该项目建成开车,时间通常需要1年以上。公司与客户约定在项目建成开车后对工艺包进行性能考核条款,若最终性能考核未达标公司存在违约责任。工艺包合同通常约定了专利许可服务、工艺包交付、技术指导等多项服务内容。(2)对于化工专用设备,合同约定公司不承担安装调试责任的,在设备运抵客户指定地点,到货验收合格

后确认为销售收入;合同约定公司承担安装调试责任的设备,在设备运抵客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确认为销售收入。对于长周期大型设备(EPC项目),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分段确认收入。(2)部分设备合同及催化剂合同约定“书面开箱验收报告”、“设备性能考核合格并签署交接验收证书”、“质量验收”等验收条款,但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签字的发货清单(无验收意见)。(3)公司收入确认相对集中在下半年,2019年、2021年第四季度确认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分别说明不同业务(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化工设备、催化剂)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结合业务实质及合同约定,说明工艺包业务是否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单一合同内是否存在多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依据及其合理性。(3)说明化工专用设备的销售是否均需要安装调试(金额及占比情况),安装调试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对应产品销售收入匹配,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单独确认收入。(4)结合性能考核条款、安装调试条款等类似合同约定,说明相关业务合同是否专门约定验收条款,是否存在初验(签收)、终验情形,客户具体的验收过程及验收依据,以发货清单上的签收时点/工艺包交包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模拟测算按照终验确认收入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性能测试/安装验收不合格、收入确认缺少签收/验收单、安装调试单等第三方证据的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5)结合业务实质、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在EPC项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说明EPC业务合同中关于设计、设备、安装等是否单独定价和交付,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以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合理性、合规性。(6)说明EPC项目(长周期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签订时间、开工时间、预计建设周期、各期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履约进度测量的具体方式、各期确认成本及收入情况;说明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依据、标准,对应客观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权威性,预计总成本与实际成本

的差异情况及原因,预计总收入的确定方法及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履约进度与第三方确认的项目进度、合同约定进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内控制度如何保障履约进度的准确性。(7)结合发行人各类业务项目执行、收入确认的一般周期,说明是否存在项目执行周期、收入确认周期较长的情形,如有,请说明项目具体情况及耗时较长的原因、合理性。(8)按照业务类型(工艺包、化工设备等)列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的收入确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项目及对应客户、合同签订时点、项目进度、完工/履约进度(如有)、签收/验收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期后回款、退换货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收入确认周期明显偏短或偏长的合同,2020收入确认集中在上半年、2019年及2021年收入确认集中在第四季度的原因、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符。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针对收入确认外部证据以及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3)说明针对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具体核查情况、核查比例,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分别说明不同业务(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化工设备、催化剂)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发行人不同业务(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化工设备、催化剂)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

发行人不同业务(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化工设备、催化剂)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如下表所示:

具体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收入确认时间取得的外部证据
工艺包在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并经对方验收合格,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交付终版工艺包并经对方验收确认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物流单据
其他技术服务在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并经对方验收合格,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交付设计成果或其他服务履约完毕时设计交付签收回执
专利专有设备合同约定公司不承担安装调试责任的:在商品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到货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合同约定公司承担安装调试责任的:在商品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取得验收单或安装调试验收单时到货签收单、质量验收单(公司暂未签订需要安装调试的合同)
长周期大型设备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依据项目已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核算履约进度,并依据履约进度乘以预计总收入核算累计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以累计应确认的收入减去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确认当期收入。每月月末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回款单、函证、供应商合同、采购发票、采购发货签收单、施工进度月报表、报验申请表、设备签收单
催化剂在商品运抵客户指定地点,到货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取得签收单时到货签收单

(二)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1、工艺包

(1)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

主要环节主要环节描述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相关内部控制节点内控流程描述

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公司与客户签订工艺包合同-合同审批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后,交由法务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后交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核实收款

核实收款工艺包合同均约定有预收款,在编制工艺包前需核对收款情况-收款管理、账户核对业务部向财务部查证工艺包款项的收取情况,查看银行回单,确保客户其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项

工艺包编制

工艺包编制主要涉及流程模拟、设计工艺设备、设计工艺仪表管道、编制工艺包说明书等环节签订合同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编制工艺包多级复核机制、项目经理负责制发行人内部建立了多级复核机制、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部人员在完成工作内容后,交由其余项目组成员进行交叉校验。经过交叉复核无误的技术文件交由项目经理复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编制要求、文件质量达到设计规范

交付初版工艺包、

交付初版工艺包、交付初版工艺包,并进行工艺包审查会客户及客户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对工艺包进行审查、验工艺包审查会进行工艺包审查会并进行记录,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进行工艺包审查会

提交终版工艺

提交终版工艺包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工艺包交付合同所约定的终版工艺包资料签收取得快递物流截图,对工艺包的送达情况进行追踪;要求客户的经办人对资料进行签收并加盖客户公章返还签收单据原件

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经客户签字的签收回执确认收入。-及时取得签收单由于送货单签收后的回收时间相对滞后,发行人一般会对快递记录进行追踪,并在快递显示签收后由业务部门联系经办人员确认对方确实已收到工艺包资料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公司名称收入确认政策描述

云鼎科技(000409.SZ)

云鼎科技 (000409.SZ)向客户授予煤化工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业务收入:本公司向客户授予煤化工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业务时,在向客户转让工艺设计软件包(煤化工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载体)并收到客户的验收单时确认收入

中触媒(688267.SH)

中触媒 (688267.SH)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公司提供工艺包技术或技术服务,在向客户移交技术清单(成果)、提供技术服务完成后取得客户签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航天工程(603698.SH)

航天工程 (603698.SH)未明确披露

经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2、其他技术服务

(1)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

主要环节主要环节描述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相关内部控制节点内控流程描述

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审批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后,交由法务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后交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提供服务根据合同内容提供服务,例如编制合同所约定的可行性报告等签订合同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咨询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签收对于需交付纸质版资料的业务,需客户对所收到资料进行签收

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经客户签字的签收回执确认收入-签收回执业务人员将签收回执交由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据此入账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其他技术服务合同标的即为可研报告,无售后、质保条款,故在交付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3、专利专有设备

(1)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

主要环节主要环节描述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相关内部控制节点内控流程描述

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合同-合同审批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后,交由法务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后交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核实收款

核实收款设备合同约定有预收款,在生产前需核对收款情况-收款管理、账户核对业务部向财务部查证款项的收取情况,查看银行回单,确保客户其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项

生产

生产发行人根据合同进行生产根据销售协议约定的产品数量、型号生产设备下达生产任务、原料领用、产品生产、成品入库1)生产计划负责人根据技术质量部下达的需求量表在查询了现有库存后再开出生产任务单进行生产;2)原材料库管在材料领用时核对材料明细后,开具出库单据,由领用人签字,库管在用友系统中登记原材料出库;3)生产部门按照生产任务单进行生产;4)由技术质量部人员对产成品进行检查,无异常加盖检验合格印章,每日车间工位长清点每日成品,手写成品入库资料交与成品库管。库管对产成品入库情况进行整理,提交至财务部入账

发货

发货根据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型号办理发货签订合同后,发行人根据约定,安排物流产品出库业务部向仓库下达发货通知,仓库负责发货并办理产品出库,将产品交由物流公司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

将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需方指

定地点)签收

签收在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地点后,取得经客户签字的签收回执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后配合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卸车及时取得签收单市场部在发货后跟踪物流运输进度,获取客户签收回单,并以此作为和物流公司结算运费的依据

收入确

收入确认依据经客户签字的签收回执确认收入-及时取得签收单虽然货运签收单回执会稍晚,但是由于客户会对签收的设备进行清点,故业务人员会及时与对方经办人员跟进货运情况。在确认收货后,及时反馈至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及时入账,并会及时跟进签收回执的获取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公司名称收入确认政策描述

锡装股份(001332.SZ)

锡装股份 (001332.SZ)对于内销,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送货的,产品发出并送达客户指定位置,经客户签收确认时,确认为销售收入实现;在合同约定客户自提的,以客户自提并在提货单上签收确认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对于外销,本公司出口产品销售,主要采用FOB、FCA或CIF贸易结算方式,以产品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和海关报关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部分采用DDP、DAP贸易结算方式,以产品报关出口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并经客户签收确认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天沃科技(002564.SZ)

天沃科技 (002564.SZ)1)在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送货且无需现场安装情况下,以产品已经发出并送达客户指定位置,经客户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需要现场安装的产品,以产品发往客户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经客户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3)现场制作的产品,以产品完工经客户验收合格并在交接单上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在合同约定客户自提且无需安装情况下,以客户自提并在提货单上签收确认时确认收入实现

惠通科技(申请

创业板上市)

惠通科技(申请创业板上市)公司设备制造业务通常不承担安装调试责任,仅对客户在安装调试时进行指导或培训,对于该类合同公司在设备交付并取得签收单后确认收入;对于需要公司安装调试相关设备的合同,公司在取得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4、长周期大型设备

(1)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

主要环节主要环节描述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相关内部控制节点内控流程描述

合同签

合同签公司与客户签-合同审批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后,交由
订合同法务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后交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成本预算

成本预算计算项目所需的预计总成本-采购审批、预算审批根据项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采购,采购部在经过询价后,将所确定供应商提交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具体采购合同。采购部人员将已经确定的采购明细交由项目人员,项目人员据此编制《项目预算表》,发起预算内部审批流程,预算内部审批单经提交总经理审批,并交财务部按项目收集归档,以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项目实

项目实施公司在客户现场进行EPC项目执行承担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裂解炉系统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原材料出入库、项目进度确认、人员薪酬考核、费用报销1)设立项目现场库台账。直接材料到场后需填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项目现场负责人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填写生产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2)分包商根据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进行现场施工,并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客户同时也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项目部进行交叉复核。3)项目考勤经由项目负责人确认交由人事编制工资表。在将工资表经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至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经审核的工资表,计提人员薪酬。4)项目人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由财务部复核,最终交由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调整成本预算

调整成本预算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对成本预算进行动态调整-预算调整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复核成本预算。项目部成员及时跟进预算情况。若发生变化则对预算成本进行调整。项目部将《项目预算调整表》和调整后的《项目预算表》提交董事长审批。项目部将经审批过的《项目预算调整单》及《项目预算表》交由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据此得出该项目调整后预计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收入确

收入确认每月末计算履约进度,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提供设计服务(包括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服务、安装及防腐服务、调试开车等所有服务,发行人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及时取得施工进度月报表、薪酬计提审批、费用报销审批1)月末,财务部根据分包商与客户出具的施工进度月报表对材料设备的出入库进行复核,结转材料设备成本、分包成本。2)人事部根据项目工时考勤,核算人员工资,在将工资表经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至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经审核的工资表,计提人员薪酬。3)项目人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由财务部复核,最终交由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4)财务部根据上述成本支出,以及经过复核的成本预算,计

算履约进度,并计算应确认收入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公司名称收入确认政策描述

惠通科技(申请创业板上市)

惠通科技(申请创业板上市)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需要执行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如有)、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设备安装等合同内容,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认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5、催化剂

(1)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要业务流程、各环节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及相关内控节点

主要环节主要环节描述发行人主要履约义务相关内部控制节点内控流程描述

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公司与客户签订催化剂合同-合同审批业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后,交由法务对合同条款进行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后交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核实收款

核实收款催化剂合同约定有预收款,在生产前需核对收款情况-收款管理、账户核对业务部向财务部查证款项的收取情况,查看银行回单,确保客户其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项

委外加工

委外加工将原材料等发至委外加工商进行委外加工交付合同所约定催化剂原材料出库、产品检验、产成品入库1)商务部根据订单需求下达的需求量表,仓库将生产所需原材料发出至委外加工商。2)发行人派遣相关人员至委外加工商对核心生产环节进行把控。3)生产完成后,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4)委外加工商将质量检测合格的催化剂发回至发行人仓库,库管经核点无误后入库,填写入库单

发货

发货根据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型号办理发货签订合同后,发行人根据约定,安排物流将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需方指定地点)产品出库业务部向仓库下达发货通知,仓库负责发货并办理产品出库,将产品交由物流公司运输至需方指定地点
签收在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地点后,取得经客户签字的签收回执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后配合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卸车及时取得签收单市场部在发货后跟踪物流运输进度,获取客户签收回单,并以此作为和物流公司结算运费的依据

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依据经客户签字的签收回执确认收入-及时取得签收单虽然货运签收单回执会稍晚,但是由于客户会对签收的催化剂进行清点,故业务人员会及时与对方经办人员跟进货运情况。在确认收货后,及时反馈至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及时入账,并会及时跟进签收回执的获取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公司名称收入确认政策描述

中触媒(688267.SH)

中触媒 (688267.SH)境内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销售合同或者订单约定的交货方式及交货条件将货物发给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或客户自提,获取客户签收回单,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2)销售收入的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3)销售产品的成本能够合理计算。境外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CIF、CFR贸易模式下,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毁损、灭失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指定船只后转移给买方,公司出口货物主要采用海洋运输,即货物办理报关手续并离港时,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毁损、灭失风险已转移给客户。公司主要以FOB、CIF等形式出口,在装船后货物的控制权即发生转移。公司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确认收入:1)产品已报关出口、离港,取得报关单,运保费已支付;2)产品出口收入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3)出口产品的成本能够合理计算。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各类贸易模式在货物报关离港时(根据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确认收入。根据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以及合同约定,在FOB、CIF、CFR贸易模式下,公司将货物装船离岸并完成报关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建龙微纳(688357.SH)

建龙微纳 (688357.SH)1)国内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指定的地点或客户自提,获取客户的签收或签收回单;②销售收入的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③销售产品的成本能够合理计算。2)国外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各种贸易方式的主要风险转移时点的规定确认。公司主要以FOB、CIF等形式出口,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确认收入:①产品已报关出口,取得提单;②产品出口收入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③出口产品的成本能够合理计算

鼎际得(603255.SH)

鼎际得 (603255.SH)公司销售抗氧剂、催化剂、助剂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一般销售模式,公司在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并取得签收文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产品报关出口并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寄售模式,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仓库后,在客户实际领用、公司取得客户领用记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经比较,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二、结合业务实质及合同约定,说明工艺包业务是否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单一合同内是否存在多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工艺包是化工项目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依据,是化工生产的核心。其包含了生产工艺说明、生产规模、原材料、产品和副产品、公用工程数量和规格要求、带控制点流程图、物料平衡和能量平衡、设备工艺数据表、设备简图和关键设备总图及材料要求等、建议装置总平面布置和设备布置图、“三废”处理方法、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控制分析说明、操作说明以及技术经济论证等内容。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工艺包业务不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工艺包经过工艺包审查会讨论通过后,即确定为最终版,公司将工艺包整体交付至客户,并取得签收单,后续可能产生的技术指导等服务及工艺手册和分析手册等资料,为保证性售后服务。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合同价款包括:(1)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费用;(2)工艺包编制费;(3)本企业根据本合同向客户提供的规定范围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费;(4)技术文件、技术资料费;(5)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条中规定: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发行人未将合同拆分成多项履约义务进行确认,系合同各标的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工艺包的设计是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合同约定专利技术是工艺包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行业惯例,技术许可与工艺包打包出售。在发行人的销售策略中,也不存在单独出售技术许可的情况。且在合同中约定专利技术不可转让、不可再许可,客户需对技术保密,故不存在技术许可独立于工艺包存在的可能性,故不将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后续的技术服务为指导企业使用工艺包,发行人不单独对外提供工艺包的技术服务,只有与发行人所承接的工艺包设计相关的项目本企业才会对后续工艺包的使用进行指导。由于保密协议的约定,客户无法将工艺包相关内容告知第三方,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该工艺包的技术服务,故判断合同中的技术服务与工艺包具有高度关联性不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相关情况说明是否满足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发行人被客户中途更换,则工艺包并不会交付给客户,后续企业需重新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所以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并未取得并消耗公司资质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发行人工艺包的设计均在企业自身进行,再完成后才予以交付,并无在建商品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发行人合同中所约定的专利技术许可、工艺包、技术服务,均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且如果客户违约,仅需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发行人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公司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根据上表分析,发行人工艺包业务不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说明化工专用设备的销售是否均需要安装调试(金额及占比情况),安装调试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对应产品销售收入匹配,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单独确认收入

公司报告期内化工专用设备的销售均不需要发行人承担安装调试义务,故无安装调试的相关成本费用,但发行人需对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指导,无技术指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其中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公司承担的安装指导等售后服务同设备销售本身具有高度关联性,不构成可单独区分的履约义务。公司销售化工专用设备时,销售合同均约定对安装调试进行指导,该条款属于合同内附服务,客户无需单独购买,公司也不单独提供安装指导,客户并不能够直接从安装调试服务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因此公司设备销售和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本身不可以明确区分。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涉及安装调试服务,安装指导等售后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单独确认收入。

四、结合性能考核条款、安装调试条款等类似合同约定,说明相关业务合同是否专门约定验收条款,是否存在初验(签收)、终验情形,客户具体的验收过程及验收依据,以发货清单上的签收时点/工艺包交包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模拟测算按照终验确认收入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性能测试/安装验收不合格、收入确认缺少签收/验收单、安装调试单等第三方证据的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

(一)结合性能考核条款、安装调试条款等类似合同约定,说明相关业务合同是否专门约定验收条款,是否存在初验(签收)、终验情形,客户具体的验收过程及验收依据,以发货清单上的签收时点/工艺包交包签收时点作为收入

确认时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1、工艺包相关情况

发行人的工艺包合同一般约定有性能考核条款,在客户装置建成开车后一定时间内(一般3个月),由甲乙双方按约定进行72小时考核标定,考核通过由双方共同出具考核报告,若考核未通过,发行人存在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考核;因甲方原因,在合同装置建成后十二个月或装置开车后六个月内未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装置视同通过验收。因此发行人的工艺包业务存在初验(签收)、终验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同类工艺包的合同条款基本类似,主要工艺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项目付款比例初验(签收)终验(性能考核条款)签收时的收款权利
验收过程验收依据验收过程验收依据默认验收条款
江苏丰海-5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预付款30%、交包款60%、质保金10%客户、发行人、工程设计单位三方人举行举行工艺包审查会,对工艺包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发行人按要求修改后交付终版工艺包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回单装置开车正常后三个月内,在装置满足乙方所要求的设备及工艺考核条件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按双方认定的考核方法共同组织72小时考核标定,并由双方共同出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因甲方原因,在合同装置建成后十二个月或装置开车后六个月内未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装置视同通过验收。90.00%
弘润石化-12万吨/年苯乙烯及配套工程项目乙苯负压脱氢制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预付款10%、交包款80%、质保金10%客户、发行人、工程设计单位三方人举行举行工艺包审查会,对工艺包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发行人按要求修改后交付终版工艺包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回单装置开车正常后三个月内,在装置满足乙方所要求的设备及工艺考核条件(详见技术实施合同附件)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按双方认定的考核验收方法共同组织72小时考核标定(详见本技术实施合同附件),验收报告因甲方原因,在合同装置建成后十二个月或装置开车后六个月内未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装置视同通过验收。90.00%
项目付款比例初验(签收)终验(性能考核条款)签收时的收款权利
并由双方共同出具验收报告。
盛腾科技-1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预付款30%、交包款60%、质保金10%客户、发行人、工程设计单位三方人举行举行工艺包审查会,对工艺包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发行人按要求修改后交付终版工艺包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回单需验收,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90.00%
浙石化-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预付款25.71%、交包款51.42%、装置建成12个月或装置开车6个月8.57%、开车考核(质保金)14.30%客户、发行人、工程设计单位三方人举行举行工艺包审查会,对工艺包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发行人按要求修改后交付终版工艺包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回单装置开车正常后三个月内,在装置满足乙方所要求的设备及工艺考核条件(详见技术实施合同附件)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按双方认定的考核验收方法共同组织72小时考核标定(详见本技术实施合同附件),并由双方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因甲方原因,在合同装置建成后十二个月或装置开车后六个月内未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装置视同通过验收。77.13%
振华-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预付款25%、交包款25%、交包1年或者装置中交一周40%、开车考核(质保金)10%客户、发行人、工程设计单位三方人举行举行工艺包审查会,对工艺包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发行人按要求修改后交付终版工艺包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回单装置开车正常后三个月内,在装置满足乙方所要求的设备及工艺考核条件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按双方认定的考核方法共同组织72小时考核标定,性能考核完成后,并由双方共同出具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因甲方原因,在合同装置建成后十二个月或装置开车后六个月内未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装置视同通过验收。50.00%
中能高端-新型化工高端材料项目13万吨/年顺酐装置技术许可预付款30%、交包款60%、质保金10%客户、发行人、工程设计单位三方人举行举行工艺包审查会,对工艺包进行审查,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装置开车正常后三个月内,在装置满足乙方所要求的设备及工艺考核条件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按双方认定的考核方法考核报告无明确要求90.00%
项目付款比例初验(签收)终验(性能考核条款)签收时的收款权利
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提供审查意见。发行人按要求修改后交付终版工艺包回单共同组织72小时考核标定,并由双方共同出具考核报告。
福建百宏-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预付款30%、交包款60%、考核验收1个月或装置竣工6个月5%、开车考核(质保金)5%客户、发行人、工程设计单位三方人举行举行工艺包审查会,对工艺包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发行人按要求修改后交付终版工艺包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回单如果本装置在达到良好和稳定的满负荷运行状态一个月2-3月后,乙方向甲方提出性能考核申请,双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 3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并由双方共同出具本装置的验收证书。验收证书在装置投料试生产后十二个月内未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装置视同通过考核。90.00%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在交付终版工艺包前,经过了客户、客户委托的工程设计单位及发行人三方举行的工艺包审查会审查,交付的终版工艺包取得了客户的签收认可。苯乙烯类工艺包在交包时取得90%的收款权利,顺酐工艺包在交包时一般也能取得90%的收款权利,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工艺包在交包时取得50%-90%的收款权利。虽然工艺包合同一般约定了性能考核条款,若最终性能考核未达标公司存在违约责任,但历史上,发行人工艺包从未发生性能考核不通过的情况,且客户装置开车成功稳定运行后,客户从付款、风险规避等因素考量,很少主动进行性能考核,由发行人提供工艺包且在2019年1月1日后完成开车的19个项目中,仅有3个出具了性能考核报告,性能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适用于2020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于交付终版工艺包时确认工艺包服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收入确认准则合同条款/商业实质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苯乙烯类工艺包在交包时取得90%的收款权利,顺酐工艺包在交包时一般也能取得90%的收款权利,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的工艺包虽合同金额较大但交包时也能取得50%-90%的收款权利。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发行人在交付资料时提供交付资料的清单,并由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工艺包完成后,客户以及发行人共同对工艺包进行审查、验收,并完成工艺包及电子版的移交手续。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
4、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5、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可许可甲方在合同装置上永久使用合同技术。 2、客户取得工艺包并按照工艺包的思路,自行控制专利权与工艺包的使用,以及后续购买设备建造工艺包上所要求的一系列大型化工装置,客户可以通过对工艺包的使用进行后续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工作,从而实现工艺包及配套设备所带来的未来收益。

综上,发行人在交付全部设计成果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已取得大部分收款权利,客户可以通过对工艺包的使用,实现未来经济利益,控制权在交付验收后发生转移,应当在交包验收后确认收入。

对于工艺包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培训、开车指导、配合性能考核等为保证性售后服务,通过计提售后服务费的形式,在当期实际发生时冲减,公司根据历史项目经验计提2%的售后服务费,以保证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对于合同约定的因性能考核不合格而导致的赔偿条款,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报告期内,公司从未发生过此类情形。

因此,公司工艺包以交包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专利专有设备

发行人的专利专有设备合同不存在安装调试义务,一般约定发行人指导客户安装调试;大多数专利专有设备合同不存在性能验收/考核条款,极个别客户的设备合同因客户合同模板原因存在特殊约定。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设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项目付款比例初验(签收)终验(性能考核条款)签收时的收款权利
验收过程验收依据验收过程验收依据性能考核不达标措施
安徽嘉玺-C4/C5、C9综合利用及苯乙烯项目(一期)设备采购预付款30%,主材采购款30%,发货款30%,质保金10%卖方送货及代办托运的,买方代表在卖方交付后72小时内(验收期),在项目现场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组织验收,卖方应及时到现场,若卖方未及时赶到或不参与,卖方应承认并接受检验结果,无明确要求如出于合同设备调试的服务、试车或开车的需要,卖方经买方代表请求应尽快提供一名合格的工程师,及时到项目现场提供试车开车服务。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90.00%
弘润石化-苯乙烯装置核心设备预付款30%,主材采购款30%,发货款20%,运行款10%,质保金10%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者两者均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的30天内,根据买方按技术协议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检验证书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80.00%
盛腾科技-10万吨/年聚苯预付款30%,主材需方在签收货物之前,应对货物进行数量和外观等方面的全接收单5.6.4 验收试验:在需方现场,由双方共同确认。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90.00%
乙烯项目设备采购款30%,发货款30%,质保金10%面检查。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损坏或短缺,需方有责任保护现场并拍照,立即填写货损情况证明,责成运输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在货物抵达后最迟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同时提供给供方货损证明原件。
中信国安-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装置设备预付款30%,主材采购款30%,发货款30%,质保金10%在乙方工厂进行的质量检查7.1.1甲方有权参加合同货物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乙方应在进行检验和试验前10天以传真形式将检验和试验的项目、时间及日程安排通知甲方。无明确要求设备异议期为三个月,即在安装、运行后三个月内,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设备与技术协议的条款内容出现不符,可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直到更换或退货。无明确要求无明确要求90.00%
宁波华泰-苯乙烯装置专利专有设备、三联换、专用设备买卖合同预付款30%,主材采购款30%,发货款30%,质保金10%合同设备交付后七(7)日内,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派遣专业人员与买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质量。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到货检验。到货检验结束后,买方签署到货检验证明二(2)份。到货检验证明合同设备的试运行期为试运行开始后12个月。合同设备试运行期间,如经双方考核,合同设备达到合同规定的全部要求买方应向卖方签发临时接受证书,临时接受证书应一式二(2)份临时接受证书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任何要求,卖方应尽快在买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对合同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或修改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设计、制造以及运输到现场的所有费用以及风险……90.00%
浙石化-乙烯化工事业部POSM装置预付款30%,主材采购款30%,发货开箱验收由卖方、买方在买方现场共同进行。卖方应在买方开箱验收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双方应当检验设备的外书面开箱验收报告在本合同第7.6条规定的性能试车和考核结束后,如果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考核时都达到,双方代表应签署交接验收证书7.8.1如果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指标,买方有权:(1)决定延长性能80.00%
款20%,接受验收证书后1个月或设备到厂18个月10%,质保金10%观和数量,对开箱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并签署书面开箱验收报告。合同设备交接验收证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此举即视作合同设备为买方所验收,卖方并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周期不低于技术协议规定。试车和考核期一周以便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改进或更换并再次进行考核……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大多数专利专有设备合同不存在约定性能考核,只有少数合同存在验收条款,但该条款更多的是合同的格式条款,客户接受货物后不再进行实质性验收,不会对设备出具验收证书,发行人在设备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极个别客户的设备合同因客户合同模板原因存在一些特殊约定,例如浙石化的PO/SM项目设备合同。

浙石化的PO/SM项目设备合同金额达1.28亿元,客户比较强势,合同主要条款为浙石化的制式条款,浙石化对其所有设备供应商均采用统一模板。该合同主要付款节点为:预付款30%,主材到货款30%,发货款20%,设备性能考核合格并签署交接验收证书1个月或到货18个月(孰早)付款10%,质保金10%。该设备销售合同约定了“设备性能考核合格并签署交接验收证书后30天内或不迟于合同规定全部货物(含备件)到现场经买方书面确认之日起满18个月,以先到为准,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0%(1,280万元)”。

针对这笔合同的收入确认,设备生产完毕满足发货条件,公司已经取得80%的收款权利,交接验收这步的收款比例只有10%,不影响收入确认上控制权转移以及取得大部分收款权利的两条准则;并且这个10%的收款权利是两个条件二选一,可以经到货后满18个月取得相应收款权利。因此以设备运抵客户取得客户的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准确性。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适用于2020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收入确认原则,公司于交付设备时确认设备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收入确认准则合同条款/商业实质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设备在发货前要求付款比例普遍在80%-90%。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发行人在交付设备时附上设备清单,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
4、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5、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行人与客户合同约定条款中,存在风险报酬转移条款的,主要约定货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一般发行人设备发货至客户,设备的控制权即转移至客户。未存在风险报酬转移条款的合同中,均无所有权保留合同,同时发行人合同中均未约定承担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即发行人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所以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

综上,发行人在交付设备后已取得大部分收款权利,客户可以通过对设备的使用,实现未来经济利益,控制权在设备交付后发生转移,应当在交付设备后确认收入。因此,公司设备在客户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模拟测算按照终验确认收入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向客户交付工艺包后,客户根据工艺包进行工程设计、设备采购、装置建设等;装置建设完成后,项目进行开车,即从原料投入到产出合格产品,整个装置流程全部打通,开车成功;开车成功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内进行性能考核,主要考核装置的能耗、物耗、负荷指标,因甲方原因开车后六个月内未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合同装置视同通过验收。工艺包合同中普遍约定了性能考核条款,但是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数客户并未出具书面的性能考核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工艺包性能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收入模拟测算按照性能考核合格作为模拟测算收入确认时点。对于客户出具性能考核报告的项目,终验时点按照性能考核报告确认,未出具性能考核报告的项目,按照工艺包合同所约定的默认性能考核合格

条款进行确认。报告期内工艺包默认性能考核合格条款均为开车成功后6个月无异议即为默认性能考核合格。对于部分未明确规定性能考核合格时效的合同,按照开车成功后6个月确认性能考核合格。

设备合同普遍未约定性能考核/终验情况,故在模拟测算时,终验时点与其相对应的工艺包保持一致,即按照工艺包性能考核合格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综上,模拟测算按照终验(性能考核合格)确认收入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按原收入确认方法(A)32,598.8614,217.5726,742.87
模拟测算数(B)16,879.4222,777.5010,206.72
影响差异(C=B-A)-15,719.448,559.93-16,536.15
影响占比(D=C/A)-48.22%60.21%-61.83%
净利润按原收入确认方法(A)7,861.473,657.296,255.64
模拟测算数(B)3,664.373,574.681,125.81
影响差异(C=B-A)-4,197.10-82.61-5,129.83
影响占比(D=C/A)-53.39%-2.26%-82.00%
净资产收益率(%)按原收入确认方法(A)20.9311.5231.86
模拟测算数(B)24.7632.1769.92
扣非后净利润按原收入确认方法(A)6,504.454,055.465,725.75
模拟测算数(B)2,307.343,972.85595.92
影响差异(C=B-A)-4,197.11-82.61-5,129.83
影响占比(D=C/A)-64.53%-2.04%-89.59%
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按原收入确认方法(A)17.3112.7829.16
模拟测算数(B)15.5935.7537.01

从上表可以看出,按终验(性能考核合格)确认收入模拟测算,由于终验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分布出现一定差异。由于化工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发行人的收入涵盖了化工项目建设初期所需的工艺包以及化工项目整体设备,而合同所约定的终验条款均与化工项目开车后的性能考核相关,这就导致以终验确认收入较初验法具有较大的滞后性,两种方法确认的收入和净利润存在一定的差异。

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根据上述模拟测算的结果,发行人2021年、2022年净利润(扣非后孰低)均高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孰低)平均不低于8%,仍旧符合北交所上市标准。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性能测试/安装验收不合格、收入确认缺少签收/验收单、安装调试单等第三方证据的情形及其原因、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性能测试/安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所有工艺包收入均有工艺包签收单,所有专利专有设备均有设备签收单。

五、结合业务实质、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在EPC项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说明EPC业务合同中关于设计、设备、安装等是否单独定价和交付,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以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合理性、合规性

(一)结合业务实质、合同约定,说明发行人在EPC项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1、EPC业务实质和合同具体约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仅有一单EPC业务,为宁波科元的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根据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裂解炉系统工程项目实施工作;(2)乙方按供货范围,向甲方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并就产品的技术和性能向甲方负责;(3)乙方将采用成熟的工艺手段进行合同产品的制造安装,以保证工程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乙方对工程的制造安装质量负全责。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承担合同责任和接受业主的各项指令,统筹整个项目的实施,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收取合同总价工程款,并向各类物资供应商采购设备材料支付货款。发行人承担该项目所有的费用和风险,需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供货内容,发行人对设计采购安装环节的内容、方式、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最终责任,相关物资供应商仅需要对

发行人承担合同义务。

2、发行人在EPC项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前能够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基于业务实质和合同约定判断,发行人系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业主;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发行人向业主提供服务;发行人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发行人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因此可以将发行人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相关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采用总额法

进行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惠通科技的《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综上所述,发行人在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采用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说明EPC业务合同中关于设计、设备、安装等是否单独定价和交付,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以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合理性、合规性

1、说明EPC业务合同中关于设计、设备、安装等是否单独定价和交付,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EPC业务合同中关于设计、设备、安装等未单独定价并且不可单独交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因此,整个EPC合同应整体上构成一项履约义务,EPC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满足“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和“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条件。

在发行人签订的EPC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发行人提供设计服务(包括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服务、安装及防腐服务、调试开车等所有服务,发行人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在实际业务中,EPC系非标准化项目,其中涉及的各阶段服务关联度较高,在尚未开车时,设计、设备、技术均尚未得到功能验证,在施工中需要持续地修正完善;同时,从客户角度来说,基于EPC合同相关约定,客户购买的是一个能够整体开车并达到相应性能效果的生产线,而非设计、设备及安装等单项业务。

综上,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发行人EPC合同约定及业务执行的实际情况,发行人需将项目整体交付客户并开车成功,因此,发行人将其整体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以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合理性、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发行人从事的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服务周期较长,且在各付款节点之间持续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具备商业价值,与此同时,相关成本投入是随着项目履约进度持续投入的过程,成本投入与项目进度之间关系紧密,按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符合发行人业务实际。此外,在EPC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发行人提供设计服务、设备采购、施工服务、安装及防腐服务、试运行等,发行人最终将项目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客户主要关注的是项目整体交付后所能达到的性能效果,而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已完成的工作所对于客户的价值关注度较小,故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不具备可行性。

公司按照投入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综上,按投入法作为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更符合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特点及业务实际,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说明EPC项目(长周期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签订时间、开工时间、预计建设周期、各期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履约进度测量的具体方式、各期确认成本及收入情况;说明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依据、标准,对应客观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权威性,预计总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情况及原因,预计总收入的确定方法及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履约进度与第三方确认的项目进度、合同约定进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内控制度如何保障履约进度的准确性

(一)说明EPC项目(长周期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签订时间、开工时间、预计建设周期、各期投入金额、项目进度、履约进度测量的具体方式、各期确认成本及收入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仅有一项EPC业务,为宁波科元的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供货范围是设备名称为F-80101和F-80102的两套裂解炉成套系统,工作范围包括从工程设计直到机械竣工为止所有工作,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管理、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复验、制造、安装、检验、出厂试验、包装、运输、机械竣工及工程中交,并配合买方进行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性能考核、现场技术服务和培训、售后服务等。合同金额(含税)为12,200.00万元;该项目在宁波科元场地现场施工,于2019年4月开始至2021年8月项目结束,预计建设周期为二十六个月,实际历时二十九个月。

该项目的主要参与方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定位及分工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业主方(发行人客户)
宁波华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包方(发行人),负责供应两套裂解炉成套系统
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包方的供应商,分包方,负责裂解炉制造及成套系统安装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包方的供应商,供应急冷换热器、汽包、上升下降管
卓然(靖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包方的供应商,供应辐射段耐火材料
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包方的供应商,供应射段管组

江苏焱鑫是负责裂解炉制造及成套系统安装,2019年和2020年按照施工完工进度确认裂解炉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79.13万元和3,087.94万元,安装费分别为8.85万元和69.03万元。该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金额按照市场行情报价并最终协商确定。

发行人按照投入法确认各期收入,即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履约进度进而确认收入,各期投入金额即为各期确认的成本。EPC项目各期投入金额、项目进度、确认成本及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客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总金额收入确认年份收入 (万元)成本 (万元)项目进度毛利率(%)差异(%)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41.22亿元2021年83.0753.43项目完成,调试结束35.690.82
2020年8,912.125,731.42设备安装完成,工程中交、机械竣工35.690.82
2019年1,801.271,246.92立柱垫铁调试完成30.78-4.09
合计10,796.467,031.77-34.87-

发行人按照投入法测量履约进度。在每个月末,财务部根据宁波科元项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履约进度,并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财务部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二)说明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依据、标准,对应客观证据的充分性、有

效性、权威性,预计总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情况及原因,预计总收入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1、履约进度的具体依据、标准

报告期内,发行人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完工进度或者履约进度的具体依据、标准如下:

报告期间具体依据和标准
2019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即: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2020年-2022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履约进度按投入法确定,即: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发行人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履约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成本核算过程中涉及各种内部外部证据。

2、客观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权威性

发行人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履约进度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定,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分包服务、职工薪酬、直接费用。发行人各类成本项目确认具体依据、所取得的外部证据情况如下:

(1)直接材料

成本类型确认依据其中:外部证据情况
外部证据种类获取方式及出具时间出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及权威性
直接材料发货签收单发货签收单供应商发货至项目现场,在货物清单核查无误后,由分包单位、发行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供应商
施工进度月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月末,现场分包服务商就本月施工进度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与发行人确认分包服务商
施工进度月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月末,宁波科元就本月施工进度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与发行人确认宁波科元
出入库单出入库单系发行人填制生成的单据,不属于外部证据

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设立项目现场库台账,发行人相关材料设备由供应商

发出并到达项目现场后,项目现场负责人员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项目现场负责人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填写生产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每月结账前,财务部根据分包商与客户出具的施工进度月报表对材料设备的出入库进行复核,结转材料设备成本。在该成本要素中,施工进度月报表、发货签收单是发行人直接材料成本确认的外部证据。

(2)分包服务

成本类型确认依据其中:外部证据情况
外部证据种类获取方式及出具时间出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及权威性

分包服务

分包服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双方合作关系确定后,签订分包合同发行人、分包供应商
进度确认单进度确认单分包供应商定期(月度或季度)向发行人提交进度确认单,确认分包服务工程进度发行人、分包供应商
施工进度月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月末,宁波科元就本月施工进度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与发行人确认宁波科元
报验申请表报验申请表阶段性工作结束交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分包供应商、监理单位

发行人与分包供应商确定合作关系后,签订分包合同。报告期内分包供应商仅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焱鑫”)。江苏焱鑫每月向发行人相关负责部门提交进度确认单。宁波科元每月就施工进度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双方的进度单由发行人项目现场负责人核对一致后,交由发行人财务部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核无误的月报表及分包合同归集、结转分包成本。阶段性施工作业结束后会有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理,并在江苏焱鑫所提交的报验申请单上写明监理意见,监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每季度末,项目负责人会据此对工程进度进行复核。在该成本要素中,分包合同、宁波科元及江苏焱鑫的进度确认单、报验申请表是发行人分包服务成本确认的外部证据。

(3)职工薪酬

成本类确认依据其中:外部证据情况
外部证据种类获取方式及出具时间出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及权威性

职工薪

职工薪酬工时记录工时记录系发行人内部员工考勤记录,不属于外部证据
工资分配表工资分配表系发行人根据人员工资及工时记录计算生成,不属于外部证据

发行人各参与项目的人员每月按要求填报工时,在人事考勤专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每月向财务部提交经审批的工时记录。财务部依据经过审批后的工时记录计算工资分配表,将参与项目人员的工资分配至项目的成本中,归集并结转职工薪酬成本。在该成本要素中,工时记录,工资分配表均属于发行人内部记录,不属于外部证据。

(4)直接费用

成本类型确认依据其中:外部证据情况
外部证据种类获取方式及出具时间出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性及权威性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发票发票费用发生部门人员填写报销申请后提交至发行人直接费用供应商
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系费用发生部门依据发票等原始凭证填制生成,不属于外部证据

发行人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差旅费等。项目部人员根据发票等原始单据填制报销申请,并经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审批,财务部根据相关单据计入相关项目成本。同时,财务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资产负债表日未到票但实际发生的少量费用进行暂估处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为人员差旅费,未发生费用暂估情况。在该成本要素中,发票是发行人直接费用确认的外部证据。

发行人获取的外部证据具有独立性及权威性,主要系:1)发货签收单系证明工程所需材料已到场清点无误的重要依据。分包供应商与客户分别出具的施工进度月报表是双方基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对材料设备安装情况核对,是确认工程工作量、把握项目工程进度的重要凭据。并且双方所出具的月报表可相互佐证,验证项目进度的真实性。上述单据经双方认可,为工程质量管理过程

中的重要资料。2)宁波科元为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内控健全,对相关单据审批严格。3)发行人与宁波科元、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宁波科元、供应商均基于真实的商业背景进行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交易真实、公允、有效。

3、预计总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预计总成本主要为人工成本与外采成本。外采成本直接按照与外部供应商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计算。人工成本预估为预计项目所需人员的职工薪酬。项目于2019年4月开始进行物料采购,于2019年11月开始现场施工。2019年末经复核无成本调整事项发生,未调整预计总成本。2020年末,发行人根据2019年、2020年实际外采合同金额、人工成本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外采成本并无调整,人工工资进行少量调整,至2021年8月项目结束,所预估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一致。项目初始预估成本为7,456.64万元,实际发生成本为7,031.77万元,差异率为5.7%,不存在重大差异。

4、预计总收入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裂解炉成套系统项目合同金额为含税1.22亿元,此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故收入金额与合同不含税价格一致,为10,796.46万元。

(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同行业存在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或类似业务的可比公司主要是惠通科技。经查询,惠通科技履约进度的确认如下表所示:

合同履约成本类型主要内容确认时点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对比
直接材料自产或外购的材料、设备等成本以相关设备安装就位时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时点。直接材料成本主要包括发行人自产设备成本以及外购设备成本,相关设备发至项目现场时不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时点,等实际领用并开始现场安装就位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时点见本题六、(二)、2、(1),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直接材料均以领用为成本确认时点,两者一致
分包成本土建分包成本以土建分包商定期向发行人报送并经发行人及监理方(若有)确认的土建工程进度作为发行人的EPC项目不包含土建部分,仅一个分包商,不对分包成本进行区分。发行人分包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类型主要内容确认时点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对比
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时点。每月,财务部根据土建分包方出具的并经发行人及监理方(若有)盖章确认的《土建进度确认单》确认当期土建实际完成工作量并归集相关土建分包成本确认依据见本题六、(二)、2、(2)。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分包成本确认均根据分包商或者客户确认的工程进度,两者一致
安装分包成本以安装分包商定期向发行人报送并经发行人确认的安装进度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时点。每月,财务部根据安装分包方出具的并经发行人盖章确认的《安装进度确认单》确认当期安装实际完成工作量并归集相关安装分包成本
防腐保温成本以防腐保温供应商定期向发行人报送并经发行人确认的工程进度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时点。每月,财务部根据防腐保温供应商出具的并经发行人盖章确认的《防腐进度确认单》确认当期防腐保温实际完成工作量并归集相关防腐保温成本
直接人工项目人员的薪酬以所属项目当月实际发生的设计部及工程部人员的薪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时点见本题六、(二)、2、(3),两者一致
其他费用差旅费、维修费等零星支出以差旅费、维修费等零星费用实际发生时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时点见本题六、(二)、2、(4),两者一致

(四)履约进度与第三方确认的项目进度、合同约定进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发行人合同履约进度的确认依据详见本题六、(二),发行人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合同履约进度,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主要为直接材料成本和分包成本,均涉及与第三方确认。发行人在确认上述两项成本时,均依据第三方所提供的外部证据,故履约进度的确认均由第三方认可,不存在与第三方确认的项目进度、合同约定进度有重大差异情况。

(五)相关内控制度如何保障履约进度的准确性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和合同成本核算管理体系,对

EPC 工程总承包业务实施分项目管理,在项目开始执行前,公司会与客户充分交流技术要求、施工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设计图纸及项目施工方案,并据此编制预算成本。公司通过严格的项目预计成本编制及审核流程对各个项目的总成本进行预计,并根据项目实际状况进行必要动态调整,以确保预计总成本的准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对各类成本的归集均有所控制,以确保确认成本的准确性。

1、项目开始执行时初始预计总成本的确认

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预计总成本由直接材料、分包成本、直接人工、其他费用构成,具体确认方式及内部控制如下:

(1)直接材料:商务部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协议、设备清单等文件,进行工程量计算,形成相关设备材料用量计划,经复核后发至采购部。采购部依据用量计划中材料的名称、详细规格型号及技术数据等信息,进行采购询价。采购部门获取供应商报价后,会同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对材料明细及规格型号,确定采购价格后发至预算专员。由商务部成员结合以往同类型设备的采购单价及供 应商询价结果、及所需的材料设备数量用量计划测算材料设备采购成本。

(2)分包成本:包括分包的安装成本及防腐保温成本,由商务部成员根据设计部提供的图纸以及技术协议等文件中确定的安装以及防腐保温的实施界区,并结合采购部对安装以及防腐保温供应商的询价,确定相关分包成本的预算金额。

(3)直接人工:商务部成员根据设计部提供的项目组人员构成、实施周期、工程量及员工工资,计算出预计人工成本。

(4)其他费用:商务部成员根据项目规模、工程量、复杂程度结合进行零星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支出的估算。

以上结果形成项目的《项目预算表》,由商务部成员发起预算内部审批流程,预算内部审批单经由商务部成员提交总经理审批,并交财务部按项目收集归档,以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2、项目实施阶段预计总成本的动态调整

在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定期复核预计总成本,以确保预计总成本准确。具体流程如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等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由商务部会同设计部等充分商讨变更的可行性,制定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据此与客户洽谈价款的变动并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商务部收到补充协议后调整《项目预算表》。此外,商务部成员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密切跟踪采购合同签订情况,及时修正预算价格,以确保预算成本与实际采购成本趋于一致。商务部成员将《项目预算调整表》和调整后的《项目预算表》提交总经理审批。商务部成员将经审批过的《项目预算调整单》及《项目预算表》交由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据此得出该项目调整后预计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3、项目实施阶段确认已发生的成本

(1)直接材料投入:设立项目现场库台账。直接材料到场后需填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项目现场负责人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填写生产领料单,办理出库手续。

(2)分包商进度确认:分包商根据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进行现场施工,并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客户同时也出具施工进度月报表。项目组成员对其进行交叉复核。月末,项目组成员将核对无误的施工进度月报表提交至财务部。

(3)人员薪酬:项目考勤经由项目负责人确认交由人事编制工资表。在将工资表经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至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经审核的工资表,计提人员薪酬。

(4)其他费用:项目人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由财务部复核,最终交由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综上,公司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已建立规范的预计总成本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以确保预计总成本的准确性。在项目实施时阶段,对于各期发生的成本确认均有相应的内控流程,并得到有效实施,以确保当期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七、结合发行人各类业务项目执行、收入确认的一般周期,说明是否存在项目执行周期、收入确认周期较长的情形,如有,请说明项目具体情况及耗时

较长的原因、合理性

除长周期大型设备(EPC项目)外,发行人均以时点法确认收入。公司报告期内各类业务项目从签订合同至确认收入一般周期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型项目执行周期
工艺包6个月以内
专利专有设备小型设备1年以内,大型设备1-2年
长周期大型设备2年以上
催化剂1年以内

报告期内除长周期大型设备,其余类型均存在项目执行周期较长的情况。

1、工艺包

客户项目内容项目状态执行周期情况说明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及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已确认收入20个月该客户为报告期内EPC客户,该工艺包与EPC相关,且包含工程设计,故项目周期较长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技术实施许可设计合同已确认收入20个月该客户为报告期内EPC客户,该工艺包与EPC相关,且包含工程设计,故项目周期较长

2、专利专有设备

客户项目内容项目状态执行周期情况说明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装置已确认收入40个月该客户自身出现资金困难,项目搁置时间较长

3、催化剂

客户项目内容项目状态执行周期情况说明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苯乙酮加氢催化剂已确认收入42个月该客户自身出现资金困难,项目搁置时间较长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α-苯乙醇脱水催化剂已确认收入30个月该客户自身出现资金困难,项目搁置时间较长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乙苯单元保护催化剂已确认收入15个月催化剂合同签订时间较早。该催化剂适用于PO/SM装置,该化工项目较大,建设周期较长
浙江石油化工有PO/SM装置催部分确认收入24个月催化剂合同签订
限公司化剂时间较早。该催化剂适用于PO/SM装置,该化工项目较大,建设周期较长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执行周期较长的项目,其耗时较长的原因合理。

八、按照业务类型(工艺包、化工设备等)列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的收入确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项目及对应客户、合同签订时点、项目进度、完工/履约进度(如有)、签收/验收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期后回款、退换货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收入确认周期明显偏短或偏长的合同,2020收入确认集中在上半年、2019年及2021年收入确认集中在第四季度的原因、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符

(一)按照业务类型(工艺包、化工设备等)列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的收入确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项目及对应客户、合同签订时点、项目进度、完工/履约进度(如有)、签收/验收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期后回款、退换货情况等

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各业务类型确认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2022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四季度2019年第四季度
收入占同类型收入比例收入占同类型收入比例收入占同类型收入比例收入占同类型收入比例
工艺包6,084.0059.98%5,800.0068.51%476.4219.27%6,603.7793.35%
专利专有设备7,268.0432.65%212.215.68%484.223.42%6,182.6562.12%
长周期大型设备----720.098.08%1,801.27100.00%
催化剂--1,025.9165.90%256.6431.37%--
合计13,352.0441.02%7,038.1249.50%1,937.377.24%14,587.6976.85%

发行人以签收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两者时间一致,以下情况说明中只列举收入确认时点。应收账款余额为泛应收,即该合同对应的全部应收款项,包含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期后回款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

1、工艺包第四季度收入情况及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项目确认收入金额合同签订时点合同金额(含税)项目进度签收时点收入确认依据
2022年第四季度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4,980.002022年3月4,980.00已签收2022年12月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物流单据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1,104.002022年9月1,104.00已签收2022年12月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物流单据
2021年第四季度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5,800.002021年10月5,800.00已签收2021年12月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
2020年第四季度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苯乙烯改造成套技术工艺包61.322020年7月65.00已签收2020年12月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476.422020年10月505.00已签收2020年12月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
2019年第四季度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6,603.772019年8月7,000.00已签收2019年12月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

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项目确认收入金额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累计收款比例退换货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福建海泉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45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4,980.003,486.001,494.0060%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15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1,104.00772.80993.6090%
2021年第四季度振华石油化工有限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5,800.005,075.002,175.0050%
公司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
2020年第四季度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476.42353.50与菏泽玉皇赔偿款抵消100%
2019年第四季度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7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成套技术工艺包6,603.773,600.002,000.0077.14%

注:福建海泉的回款统计至本回复出具日。

2、专利专有设备第四季度收入情况及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项目确认收入金额合同签订时点合同金额(含税)项目进度签收时点收入确认依据
2022年第四季度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苯乙烯专有设备(8台)6,637.172021年6月7,500.00已签收2022年11月到货签收单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SM装置525.572021年1月12,800.00已签收2022年11月到货签收单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换热器105.312021年10月119.00已签收2022年11月到货签收单
2021年第四季度盛腾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398.232021年4月900.00已签收2021年11月到货签收单
2020年第四季度弘润石化(潍坊)有限责任公司苯乙烯装置核心设备12台144.702019年4月2,075.85已签收2020年10月到货签收单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油急冷器15.932020年7月18.00已签收2020年11月到货签收单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E-2418降膜式蒸发器318.582020年7月360.00已签收2020年12月到货签收单
2019年第四季度洛阳炼化九源石化有限公司正丁烷深加工产业链项目解析塔冷凝器再沸器等420.692019年1月475.38已签收2019年10月到货签收单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甲基苯乙烯兼产二乙烯基苯设备200.862018年4月233.00已签收2019年11月到货签收单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甲醇制混合芳烃设备1,760.992018年1月2,215.00已签收2019年12月到货签收单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20万吨/年苯乙烯设备345.612018年4月1,873.40已签收2019年12月到货签收单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20万吨/年苯乙烯设备341.402017年9月3,965.00已签收2019年12月到货签收单

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项目确认收入金额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累计收款比例退换货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专有设备(8台)6,637.171,500.00-80%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OSM装置525.572,560.00-80%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换热器105.3123.80-80%
2021年第四季度盛腾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398.23--97%
2020年第四季度弘润石化(潍坊)有限责任公司苯乙烯装置核心设备12台144.70860.34860.34100%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油急冷器15.931.801.80100%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E-2418降膜式蒸发器318.5836.00-90%
2019年第四季度洛阳炼化九源石化有限公司正丁烷深加工产业链项目解析塔冷凝器再沸器等420.69186.3771.3175.8%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甲基苯乙烯兼产二乙烯基苯设备200.86163.10163.10100%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甲醇制混合芳烃设备1,760.991,550.501,550.50100%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20万吨/年苯乙烯设备345.61--100%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丙烷联产20万吨/年苯乙烯设备341.40--100%

3、长周期大型设备第四季度收入情况及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项目确认收入金额合同签订时点合同金额(含税)完工/履约进度收入确认依据
2020年第四季度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裂解炉系统EPC总承包合同书720.092019年4月12,200.00整体设备已移交,尚未验收完工进度月报表
2019年第四季度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1,801.27
公司目裂解炉系统EPC总承包合同书

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项目期后回款累计收款比例退换货情况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轻烃回收技改、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项目裂解炉系统EPC总承包合同书3,607.2966%

注:期后回款金额为2020年12月31日后收到的回款

4、催化剂第四季度收入情况及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项目确认收入金额合同签订时点合同金额(含税)项目进度签收时点收入确认依据
2021年第四季度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苯乙酮加氢催化剂718.942018年1月1,412.40其余部分与2021年第二季度签收2021年12月到货签收单
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化催化剂EPO-2000306.972021年9月346.88已签收2021年12月到货签收单
2020年第四季度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C4/C5、C9综合利用及苯乙烯项目(一期)保护催化剂256.642020年1月290.00已签收2020年12月到货签收单

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客户项目确认收入金额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累计收款比例退换货情况
2021年第四季度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苯乙酮加氢催化剂718.94--100%
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环氧化催化剂EPO-2000306.97--100%
2020年第四季度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C4/C5、C9综合利用及苯乙烯项目(一期)保护催化剂256.6429.0029.00100%

(二)说明是否存在收入确认周期明显偏短或偏长的合同

1、工艺包

工艺包无收入确认周期明显偏短或偏长的合同。

2、专利专有设备

2021年第四季度,确认盛腾科技有限公司398.23万元收入,合同执行仅7个月。该笔合同总金额含税900万,其余金额于2022年确认收入,合同执行周期无异常。其余无收入确认周期明显偏短或偏长的合同。

3、长周期大型设备

报告期内仅宁波科元的裂解炉项目,无收入确认周期明显偏短或偏长的合同。

4、催化剂

2021年第四季度向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出售苯乙酮加氢催化剂,合同执行周期在36个月以上,明显偏长,系中信国安化工签订合同后出现资金紧张,一直未通知交付催化剂,故导致合同执行周期较长;向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售环氧化催化剂EPO-2000,合同执行周期为3个月,明显偏短。东明中信国安瑞华的催化剂合同签订时,公司该品类催化剂有备货,故交货周期较短。

(三)2020收入确认集中在上半年、2019年及2021年收入确认集中在第四季度的原因、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符

公司的收入确认以客户签收为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集中在第四季度是历年的一贯特征,具有连续性。公司业务主要来源于客户的项目新建或改造需要,属于项目制。客户一般于年初制定项目建设规划与投资预算,并在上半年履行内部审批和招标/商务洽谈程序,考虑到编包时间、生产周期和审核验收等情况,公司收入确认相对集中在下半年。

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年份各季度收入占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可比收入类型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年度可比公司
2022年航天工程工艺包18.45%17.00%10.34%54.22%
云鼎科技工艺包13.35%17.58%20.31%48.77%
锡装股份化工设备24.02%24.06%20.41%31.52%
天沃科技化工设备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惠通科技化工设备14.28%23.95%18.95%42.82%
中触媒催化剂26.20%22.05%11.75%40.00%
建龙微纳催化剂23.06%24.30%25.01%27.63%
鼎际得催化剂24.22%24.13%24.98%26.67%
2021年航天工程工艺包10.74%15.32%16.79%57.15%
云鼎科技工艺包9.03%16.31%18.49%56.17%
锡装股份化工设备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天沃科技化工设备29.66%31.03%9.56%29.75%
惠通科技化工设备3.37%19.46%26.02%51.16%
中触媒催化剂31.21%26.36%19.67%22.76%
建龙微纳催化剂14.29%21.08%33.74%30.88%
鼎际得催化剂24.19%20.75%26.45%28.60%
2020年航天工程工艺包1.98%18.61%26.14%53.26%
云鼎科技工艺包24.39%61.18%4.78%9.66%
锡装股份化工设备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天沃科技化工设备13.11%16.33%35.52%35.04%
惠通科技化工设备11.08%9.51%61.42%17.99%
中触媒催化剂20.46%24.99%16.62%37.93%
建龙微纳催化剂16.75%23.56%30.45%29.23%
鼎际得催化剂21.86%23.90%26.57%27.67%
2019年航天工程工艺包8.51%32.77%10.61%48.11%
云鼎科技工艺包25.42%24.57%28.03%21.98%
锡装股份化工设备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天沃科技化工设备20.35%15.92%26.41%37.33%
惠通科技化工设备14.72%9.88%28.62%46.78%
中触媒催化剂25.00%21.98%20.81%32.22%
建龙微纳催化剂22.76%30.48%22.68%24.07%
鼎际得催化剂32.12%23.42%20.41%24.05%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沃科技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报,因此无法计算其2022年各季度收入占比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主要均集中在第四季度,2020年度收入集中在上半年系受宁波科元裂解炉项目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金额较大的影响。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为工艺包以及化工设备。由上表所示,工艺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与公司情况相符。2019年公司第四季度工艺包占比较高,系2019年浙石化工艺包金额较大,第四季度公司均在制作该工艺包,年底交包后导致2019年第四季度工艺包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年份。公司2022年化工设备的收入占比情况与同行业基本一致,其余年份收入占比较小。公司化工设备逐年的波动情况与惠通科技相似,前期公司化工设备收入销售规模较小,后期业务量增加,全年收入趋于平均。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结合业务合同的关键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获取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执行收入细节测试。取得销售合同、发货单据、第三方物流单据、验收单、回款凭证、发票等,核查收入确认的对应支持性文件,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的收入确认支持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具体业务取得的外部证据
工艺包合同、发票、回款单、函证、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物流单据
化工设备专利专有设备合同、发票、回款单、函证、运输合同、到货签收单
长周期大型设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回款单、函证、供应商合同、采购发票、采购发货签收单、施工进度月报表、报验申请表、设备签收单
催化剂合同、发票、回款单、到货签收单

4、对主要客户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同金额、收入金额、往来余额等。针对未回函的客户查看其合同、销售合同、发货单据、第三方物流单据、点检表、验收单、回款凭证、发票等执行替代测试;

5、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基本工商信息,并通过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访谈了解双方合作背景、合同定价、项目执行节点时间、项目验收情况、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益输送等信息,并取得了经客户确认的访谈记录,同时前往客户生产现场实地查看了公司报告期内验收的主要项目及设备的运行情况,通过现场查看验证公司收入的真实性;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选取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前1个月以及期后3个月内的金额较大的销售收入项目,检查验收单、签收单等支持性文件,结合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是否计入了恰当期间、是否存在跨期情况;

7、执行分析程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模式、主要客户数量、业务规

模、销售单价、毛利率等变动情况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结合市场、行业趋势等因素分析变动的合理性;对发行人销售收入执行分产品、分客户、分季度的实质性分析程序,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波动,了解波动原因并判断其合理性;

8、根据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支持性文件,重新计算按照终验确认收入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9、针对EPC项目,从工程施工明细账出发,对各类履约成本分别执行细节测试,核查各类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时点是否准确;获取报告期内所有EPC项目的合同、预计总成本表、已发生成本明细表,复核计算履约进度,同时,获取客户或监理出具的项目形象进度单、项目验收报告进行比对衡量;了解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主要履约成本的构成,分析各项履约成本 的确认时点并分析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抽取各类主要履约成本的确认单据,分析相关单据是否与确认时点相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行业惯例;

2、发行人工艺包业务不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单一合同内不存在多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的履约义务,其收入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3、化工专利专有设备的销售均不由发行人承担要安装调试,仅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无需单独确认收入;

4、经模拟测算后,按照终验确认收入发行人依旧符合上市条件,报告期内不存在性能测试/安装验收不合格、收入确认缺少签收单、安装调试单等第三方证据的情形;

5、发行人在EPC项目中属于主要责任人,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发行人将EPC业务视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以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6、发行人确认EPC预计总成本、总收入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各期EPC项目的履约进度与第三方确认的项目进度、合同约定进度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完善,可以对履约进度的准确性提供保障;发行人各期确认EPC履约进度的对应客观证据充分、有效,各期计入收入、成本的金额准确;

7、发行人存在项目执行周期、收入确认周期较长的情形但项目耗时较长的原因合理;

8、发行人收入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情况一致。

(二)说明针对收入确认外部证据以及收入截止性测试的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1、核查过程

由于发行人收入客户较集中且金额较大,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所有金额较大的收入执行细节测试,并对报告期后3个月内金额较大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

(1)针对报告期内及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的大额收入,均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新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评价公司报告期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合同履约义务、确定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等。

(2)针对报告期内及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的大额收入,核查了发行人销售合同、发货单据、第三方物流单据、验收单、回款凭证、发票等,通过核对公司单据内容的前后勾稽情况验证收入的真实性。各类型收入所获取主要外部证据如下:

具体业务取得的外部证据
工艺包合同、发票、回款单、函证、审查会会议纪要、交付签收记录、物流单据
专利专有设备合同、发票、回款单、函证、运输合同、到货签收单
EPC总承包(长周期大型设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回款单、函证、供应商合同、采购发票、采购发货签收单、施工进度月报表、报验申请表、设备签收单
催化剂合同、发票、回款单、到货签收单
技术服务及其他合同、发票、回款单

(3)对主要客户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同金额、收入金额、往来余额等。针对未回函的客户查看其合同、销售合同、发货单据、第三方物流单据、验收单、回款凭证、发票等执行替代测试。

(4)公司化工设备运输以第三方物流配送为主,对于收入细节测试所选取的样本,我们同时查验其运输合同,检查其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运输标的物、运输地点是否与收入一致。

2、核查比例

收入细节测试核查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
工艺包
收入金额10,144.008,465.942,471.707,074.53
细节测试金额10,144.008,465.942,471.707,074.53
核查比例100.00%100.00%100.00%100.00%
专利专有设备
收入金额22,261.333,738.9514,173.379,952.99
细节测试金额22,261.333,738.0614,159.519,952.99
核查比例100.00%99.98%99.90%100.00%
EPC总承包 (长周期大型设备)
收入金额-83.078,912.121,801.27
细节测试金额-83.078,912.121,801.27
核查比例-100.00%100.00%100.00%
催化剂
收入金额-1,556.88818.02-
细节测试金额-1,556.88818.02-
核查比例-100.00%100.00%-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资产负债表前一个月截止性测试金额6,084.006,780.231,695.2712,875.33
资产负债表前一个月主营业务收入6,084.006,780.231,695.2712,875.33
资产负债表前一个月核查比例100.00%100.00%100.00%100.00%
资产负债表后三个月截止性测试金额11,155.578,054.352,639.423,949.54
资产负债表后三个月主营业务收入11,155.578,054.352,639.423,949.54
资产负债表后三个月核查比例100.00%100.00%100.00%100.00%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收入真实,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公司收入真实性相关核查证据可以支撑核查结论。

(三)说明针对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具体核查情况、核查比例,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节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有且仅有宁波科元裂解炉项目为时段法确认收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进行核查。

1、核查过程

(1)获取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对其进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和测试发行人与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访谈工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了解EPC业务的施工流程、存货管理流程及财务核算管理。

(3)检查EPC项目销售合同,判断以时段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4)对报告期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进行细节测试,获取并核查相关收入对应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签收单、预计总成本表、已发生成本明细表、履约进度计算表、客户提供的施工进度月报表、分包商进度确认单、分包商提供的报验申请表、外购材料签收单、领料明细、费用报销单、发票、收入确认凭证、收款水单、收款凭证等资料。

(5)获取EPC项目预计总成本表、已发生成本明细表,供应商采购合同、分包商合同。复核计算预计总成本中外购成本金额是够准确,复核计算履约进度及各期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与账面金额进行比对,同时,将分包商提供的进度确认单与客户提供的施工进度月报表进行比对衡量。

(6)对宁波科元进行函证,以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之间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EPC工程总承包业务各期末计算履约进度的内外部依据充分,履约进度计算准确,收入确认准确,不存在跨期调节收入情况。

问题8:无销售人员且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33.98万元、32.85万元、7.83万元和132.72万元,销售费用以售后服务费为主、无人工薪酬支出,销售费用率显著低于可比公司。公司与客户的商务洽谈都是技术人员领衔,无专职的销售人员。(2)公司管理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及折旧摊销。各期管理费用分别为1,126.45万元、1,308.17万元、1,590.66万元和1,342.13万元。(3)公司研发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直接投入。参与研发的管理层人员50%薪资计入研发费用。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瑞凯装备对于首台(套)的设备生产认定为研发活动,研发活动形成样机金额为

355.98万元、568.97万元、436.35万元、271.59万元。此外,发行人存在合作研发及委外研发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售后服务费的计提及实际发生情况,说明各期售后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其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仅对工艺包业务计提售后服务费是否合理,2%的计提比例是否充足,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结合客户关系维护、订单获取、售后服务等业务流程开展情况,相关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情况等,说明无销售人员是否符合发行人经营实际,是否符合可比公司情况或行业惯例,技术人员从事商务洽谈活动是否有相应的工时记录,未确认销售费用的合理性,销售费用-职工薪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与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模拟测算将兼职技术人员薪资计入销售费用后销售费用率是否仍低于可比公司。(3)说明报告期内技术(兼职销售活动)、管

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及其变动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4)结合计提依据及其合理性,说明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咨询服务费、安全费用具体构成以及各期波动的主要原因,办公费与差旅费变动与销售收入不匹配的合理性。(5)说明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划分依据和标准,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混同的情形,各期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及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管理层参与研发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人员薪资50%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结合研发人员工时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6)说明研发费用-直接投入的具体用途、明细内容、金额及变动原因,是否与在研项目、研发进度、研发成果是否匹配。(7)说明报告期内新定型产品的情况,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依据及合理性,研发样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研发样机的库存管理及最终去向,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的合规性。(8)说明合作研发项目中各自分工及贡献,费用分摊机制及成果归属情况,委外研发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售后服务费的计提及实际发生情况,说明各期售后服务费的具体内容及其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仅对工艺包业务计提售后服务费是否合理,2%的计提比例是否充足,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针对工艺包业务,公司在向客户交付终版工艺包并取得客户的签收单之后确认收入,客户依据工艺包进行后续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从工艺包交付到项目建成开车一般需要1年以上。工艺包合同一般约定了发行人需要向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开车前)、开车指导、配合性能考核等服务,此为保证性售后服务,其中技术培训(开车前)、开车指导、配合性能考核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前往客户现场,发行人对每个工艺包合同计提收入金额2%的售后服务费,用于覆盖后续发生的人员工资及差旅费,以保证成本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其他业务不涉及上述情形,故无需对其计提售后服务费。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工艺包确认收入时预提的售后服务费属于

合同履约成本,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不通过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科目进行核算。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科目仅核算质保期外工艺包业务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及其他类别业务发生的售后服务费。

报告期内仅2022年发生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199.51万元,其主要为宁波科元EPC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长时间停工停产导致设备部分管路出现锈蚀故障,该项目已过质保期但是公司为维系客户关系仍承担后续维修导致。

报告期各期工艺包相关售后服务费计提和发生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工艺包收入售后服务费计提金额计提比例实际发生额发生额占计提额比例
2020年度2,471.7049.432.00%26.7654.12%
2021年度8,465.94169.322.00%50.1330.73%
2022年度10,144.00202.882.00%31.7815.66%
合计21,081.64415.432.00%108.6726.16%

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工艺包数量分别为4个、6个、7个。仅有2个工艺包后续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大于计提数,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名称收入确认年份销售收入计提金额实际发生金额敞口金额
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2020年476.429.5324.4914.96
1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2021年283.025.6624.1418.48
合计759.4315.1948.6333.44

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为菏泽玉皇的聚苯乙烯项目,该项目开车成功后因PS装置的温度波动比较大,瑞华技术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协助处理,瑞华技术项目组成员两次前往菏泽玉皇现场且指导咨询时间较长,导致售后服务费实际发生额大于计提金额。1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工艺包为盛腾科技的聚苯乙烯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11月开车,参与开车指导人员为公司技术骨干,薪酬较高,导致计入售后服务费金额较高。

除上述两笔工艺包业务外,其余工艺包计提金额均能覆盖后续履约成本。从工艺包业务整体而言,实际发生额占计提额比例为26.16%,仍有较大空间足以覆盖潜在成本,因此2%的计提比例充足。

报告期内,发行人除了菏泽玉皇事项外,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因产品质量导致的诉讼案件。关于菏泽玉皇事项详情参见问题3之“一、菏泽玉皇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结合客户关系维护、订单获取、售后服务等业务流程开展情况,相关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情况等,说明无销售人员是否符合发行人经营实际,是否符合可比公司情况或行业惯例,技术人员从事商务洽谈活动是否有相应的工时记录,未确认销售费用的合理性,销售费用-职工薪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与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模拟测算将兼职技术人员薪资计入销售费用后销售费用率是否仍低于可比公司

(一)结合客户关系维护、订单获取、售后服务等业务流程开展情况,相关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情况等,说明无销售人员是否符合发行人经营实际,是否符合可比公司情况或行业惯例

发行人属于技术驱动型公司,以化工工艺包业务为源头,通过化工工艺包带动专利专有设备和催化剂业务,为客户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化工工艺包细分领域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场玩家少,主要竞争对手为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研究院及利安德巴赛尔、荷兰壳牌和雷普索尔等国外巨头,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石化企业,市场的推广主要依据行业内的口碑、技术交流、客户推荐等方式,并不依赖个别销售人员的市场营销。发行人已在苯乙烯、顺酐和PO/SM工艺包领域取得了丰富的应用案例及良好的市场口碑,一般通过老客户推荐或潜在客户主动交流的方式取得接洽机会,再通过技术对接、商业合作洽谈的方式获取业务机会。发行人内部设置商务部,人员2名,主要负责合同管理、客户对接等,人员薪酬计入管理费用;发行人产品交付后,质保期内由技术人员提供售后服务。

发行人的业务为项目制,单笔项目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客户数量少且集中度较高,每年的主要客户数量也就10家左右,不涉及经销模式,发行人不需要依赖于销售人员对业务进行推广,故无销售人员符合发行人实际。

报告期各期,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占销售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
可比公司销售费用总额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占销售费用的比例销售费用率
航天工程3,345.702,334.4869.78%1.33%
云鼎科技1,606.091,051.1965.45%1.47%
锡装股份988.08660.0366.80%0.84%
天沃科技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惠通科技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未披露
中触媒1,247.15275.9022.12%1.83%
建龙微纳1,812.79994.3154.85%2.12%
鼎际得1,742.59667.3338.30%1.94%
平均值1,790.40997.2152.88%1.59%
2021年度
可比公司销售费用总额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占销售费用的比例销售费用率
航天工程3,262.932,079.3063.72%1.34%
云鼎科技982.76591.4360.18%1.93%
锡装股份1,057.53562.9653.23%1.04%
天沃科技4,520.442,498.7155.28%0.66%
惠通科技1,045.37262.4225.10%2.10%
中触媒962.60301.3731.31%1.72%
建龙微纳2,362.591,101.3946.62%2.69%
鼎际得1,385.04645.0446.57%1.87%
平均值1,947.411,005.3347.75%1.67%
2020年度
可比公司销售费用总额销售费用-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占销售费用的比例销售费用率
航天工程2,994.501,769.4959.09%1.45%
云鼎科技2,283.751,135.4849.72%1.06%
锡装股份966.28485.3150.22%1.16%
天沃科技4,445.902,227.9450.11%0.58%
惠通科技542.6242.937.91%2.80%
中触媒643.56183.5128.51%1.59%
建龙微纳1,721.66780.8745.36%3.81%
鼎际得1,115.76523.7246.94%2.11%
平均值1,839.25893.6542.23%1.82%

注:惠通科技数据来源为其招股说明书,未披露2022年度财务数据;天沃科技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各期,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占销售费用平均比率分别为

42.23%、51.48%和52.88%,发行人销售费用中未核算职工薪酬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系以化工工艺包业务为源头的技术驱动型企业,可比公司主要为化工设备和催化剂企业,与发行人不完全可比,而A股尚未有与发行人完全可比的公司,因此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二)技术人员从事商务洽谈活动是否有相应的工时记录,未确认销售费用的合理性,销售费用-职工薪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与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模拟测算将兼职技术人员薪资计入销售费用后销售费用率是否仍低于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人员,不存在销售人员与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商务洽谈活动主要由董事长徐志刚、总经理和成刚、副总经理吴非克、副总经理谈登来参与,和成刚主要负责苯乙烯类的工艺包洽谈,吴非克主要负责顺酐和PO/SM工艺包洽谈,谈登来主要跟进设备和催化剂业务洽谈,徐志刚整体负责与客户的商务洽谈工作。上述人员主要通过与客户的技术交流会、前往客户处出差拜访的方式推进商务洽谈,由于公司每年的客户数量较少,每年接洽的新客户、签订的新订单相对有限,上述人员投入到商务洽谈的工作时间相对有限,未专门进行工时记录,其对应的薪酬未在销售费用中核算,具有合理性。

根据公司历史经验,每年公司接洽的客户一般不会超过30个,若按照每个客户的商务洽谈次数平均为4次,每次洽谈耗费时间1人天来进行估算,则每年公司的商务洽谈需要耗费120人天,平均到上述4人身上,即每人每年花费30天的时间从事商务洽谈工作。

根据从事商务洽谈活动的部分人员前往客户现场的次数、工作量及成果对其兼职商务洽谈工作的工时进行估算,模拟测算将兼职技术人员薪资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
销售费用-职工薪酬(测算数)(A)38.1931.1329.37
原销售费用(B)212.457.8332.85
合计(C=A+B)250.6438.9762.22
营业收入(D)32,598.8614,217.5726,742.87
发行人未包含薪酬的销售费用率(E=B/D)0.65%0.06%0.12%
发行人包含薪酬销售费用率(F=C/D)0.77%0.27%0.23%

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可比公司2022年2021年2020年
航天工程1.33%1.34%1.45%
云鼎科技1.47%1.93%1.06%
锡装股份0.84%1.04%1.16%
天沃科技-0.66%0.58%
惠通科技-2.10%2.80%
中触媒1.83%1.72%1.59%
建龙微纳2.12%2.69%3.81%
鼎际得1.94%1.87%2.11%
可比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1.59%1.67%1.82%
发行人未包含薪酬的销售费用率0.65%0.06%0.12%
发行人包含薪酬销售费用率0.77%0.27%0.23%

注:惠通科技数据来源为其招股说明书,未披露2022年度财务数据;天沃科技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总体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将上述参与商务洽谈人员的薪酬计入销售费用后销售费用率仍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发行人的业务形态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综上,发行人部分高管参与商务洽谈活动,由于其花费的时间较少,未专门进行工时记录,相应薪酬未计入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人员与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系发行人的业务形态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造成,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报告期内技术(兼职销售活动)、管理、研发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及其变动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万元/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管理人员-职工薪酬959.55671.40536.73
管理人员数量38.6732.1726.00
管理人员人均薪酬24.8220.8720.64
技术人员-职工薪酬1,884.781,484.311,233.52
其中:研发人员-职工薪酬1,377.061,266.781,109.27
技术人员数量51.0847.0842.83
其中:研发人员数量36.4134.8933.54
技术人员人均薪酬36.9031.5328.80
其中:研发人员人均薪酬37.8236.3133.07

注:技术人员包括既是行政管理人员又是技术人员的员工,其数量按月末人数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按工时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部、设计部以及子公司瑞凯装

备技术质量部部分人员,研究部人员主要负责研究开发化工工艺技术、催化材料、高端工程材料和可降解塑料等;设计部人员主要负责工艺包编制、召开工艺包审查会和提供工艺包售后服务等工作;瑞凯装备技术质量部的研发人员全职参与化工设备的研发活动。发行人的技术人员范围宽于研发人员,除了上述研发人员外,还包括瑞凯装备技术质量部其余人员,主要负责设备生产过程质量监控和成果检验。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技术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28.80万元、31.53万元和36.90万元,其中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为33.07万元、36.31万元和37.82万元,管理人员人均薪酬分别为20.64万元、20.87万元和24.82万元,发行人人数波动稳定,人均工资整体呈上涨趋势。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扩大及业务量增加,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良好,人均薪酬上涨,具备合理性。

发行人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可比公司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航天工程51.6847.5944.52
云鼎科技22.2319.4724.67
锡装股份14.9913.4911.73
天沃科技-19.3817.40
惠通科技14.2815.2914.31
中触媒14.5513.2110.02
建龙微纳11.9511.1010.09
鼎际得10.098.486.85
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薪酬19.9718.5017.45
江苏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5.7914.26
常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0711.08
瑞华技术平均薪酬24.1821.2120.72

注:天沃科技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江苏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及常州市《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暂未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人均薪酬分别为20.72万元、21.21万元和24.18万元。发行人人均薪酬高于可比公司及当地平均薪酬且逐年增加,主要系公司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公司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产品创新,保持自身的行业领先地位。因此重视技术研发人员,为技术研发人员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和激励机制,避免技术研发人员流失。同时发行人因筹备上市及山东开展项目建设,陆续引进一批管理型复合人才,并且在在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故

人均薪酬水平提高,具有合理性。

四、结合计提依据及其合理性,说明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咨询服务费、安全费用具体构成以及各期波动的主要原因,办公费与差旅费变动与销售收入不匹配的合理性

(一)结合计提依据及其合理性,说明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咨询服务费、安全费用具体构成以及各期波动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咨询服务费、安全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具体构成
业务招待费主要为招待费、住宿餐饮费
咨询服务费主要为审计费、持续督导费、化工品市场调研费、募投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制费、高企认定咨询费、财务咨询费等
安全费用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瑞凯装备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安全费用为安全生产费,用以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等支出

2020年至2022年业务招待费、咨询服务费、安全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业务招待费229.92169.53144.67
咨询服务费390.99111.68144.02
安全费用49.21119.00101.17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44.67万元、169.53万元和229.92万元,报告期内逐年增长,主要系随着发行人在行业内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业务量不断增长,发行人接待客户、合作伙伴的数量及频率逐步提高。

咨询服务费2021年较2020年下降32.33万元,下降22.45%,主要系2020年发行人支付高企申报费及审计费较多。2022年咨询服务费较2021年上涨

279.31万元,上涨250.09%,主要系发行人支付的审计费和市场调研报告服务费。

关于安全费用,在发行人及子公司中,只有瑞凯装备属于机械制造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计提安全费用。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瑞凯装备2019-2022年营业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22,356.933,748.6214,502.009,117.49

当年安全费用根据上年营业收入计提,安全费用2021年较2020年上涨

17.83万元,系2020年收入上涨导致2021年计提的安全费用上涨;2022年较2021年下降69.79万元,系2021年收入下降导致2022年计提的安全费用随之下降。

(二)办公费与差旅费变动与销售收入不匹配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办公费、差旅费与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办公费194.58132.6475.31
差旅费123.3199.8680.76
营业收入32,598.8614,217.5726,742.87

1、发行人收入特征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6,742.87万元、14,217.57万元和32,598.86万元。业务主要来源于客户的项目新建或改造需要,属于项目制,存在单笔项目金额大,执行周期长,合作频次低的特征。2021年业绩下滑系因浙石化的专利专有设备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交付所致。发行人营业收入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2、办公费变动与销售收入不匹配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办公费分别为75.31万元、132.64万元和194.58万元,包括日常办公费用、水电费、会务费、协会会费、专利年费和环卫绿化费等。各期办公费存在一定波动,但相关事项与销售业务关联程度较小,与销售收入不匹配具有合理性。

3、差旅费的变动与销售收入不匹配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差旅费分别为80.76万元、99.86万元和123.31万元。2020年差旅费发生额低于2021年和2022年系2020年一季度疫情逐步蔓延,发行人对因公出差事项较为谨慎,减少了出差人员和次数。在项目执行期间,发行人需要与客户进行多次洽谈,包括技术交流、商务条款谈判、开工会、审查会等,若洽谈场地定在客户处,则会发生差旅费用,上述洽谈事项系项目执行的必要环节,与合同金额关联程度较小,也因此与营业收入的变动相关性较小,差旅费变动与销售收入不匹配具有合理性。

五、说明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划分依据和标准,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混同的情形,各期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及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管理层参与研发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人员薪资50%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结合研发人员工时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

(一)说明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的划分依据和标准,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混同的情形,各期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及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管理层参与研发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人员薪资50%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发行人按照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对员工进行划分,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采购人员和生产人员等,报告期内涉及研发活动的部门及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管理层:主要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发行人及子公司共有6位管理层人员同时参与管理及研发工作,相关人员背景及研发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学历专业研究内容及方向
徐志刚博士化学工艺确定研发方向及具体项目,参与研发成果考核,推动与高校的合作研发
和成刚硕士化学工艺苯乙烯和聚合物相关的技术工艺开发
张晶本科有机化工苯乙烯、PO/SM相关的技术工艺开发
谈登来硕士油气储运工程化工设备的设计开发
周一飞本科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工设备的设计开发
邹志荣本科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设备的设计开发

徐志刚、和成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晶、谈登来、周一飞和邹志荣为公司技术带头人。该6位人员在化工领域拥有系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技术经验及研发经验,为多项专利的发明人。上述人员在日常企业研发项目中能够直接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参与研发项目的各个环节,整体把控项目进度,提出技术指导。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管理层工作职责,上述管理层人员的工资薪酬各50%的比例计入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工资分摊存在合理性。亦有部分上市公司针对管理层人员采用类似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上市 年月董监高参与研发的薪酬分摊的相关表述
1康普化学 834033.BJ2022年12月研发人员中,常务副总经理徐志刚由于分管部分生产工作,故将其薪酬的一半计入研发费用,另一半计入管理费用,其余研发人员薪酬均计入研发费用。 (注:康普化学常务副总经理徐志刚与瑞华技术董事长同名,非同一人)
2必易微 688045.SH2022年5月谢朋村为公司总经理,主要分管研发工作,参与研发项目可行性论证、产品研发会议、研发样品的验证分析等工作,同时也负责拓展重点客户和公司经营管理,其薪酬按照在研发、销售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简易分摊计算,其中50%计入研发费用。 王晓佳(监事)从2020年起担任公司照明事业部总经理,分管照明事业部下设的销售部和技术部,其薪酬按照在研发和销售工作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简易分摊计算,50%计入研发费用。
3凯尔达 688255.SH2021年10月侯润石作为公司董事长,研发负责人和核心技术人员,同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研发工作,公司考虑其在经营管理、带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等方面均有重要贡献,因此将其50%的薪酬计入管理费用,50%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王金作为子公司凯尔达电焊机的总经理,同时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研发工作。王金的研发工作内容主要为负责项目前期调研,了解市场发展趋势,分析市场需求,提出项目开发计划,主导制定研发目标及相关参数指标,指导规划整体方案和平台架构,监督评审项目执行过程,领导完成项目相关关键技术的开发。由于王金在经营管理、带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等方面均有重要贡献,因此公司将其50%的薪酬计入管理费用,50%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
序号公司简称上市 年月董监高参与研发的薪酬分摊的相关表述
4新瀚新材301076.SZ2021年10月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包括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别为严留新和汤浩,严留新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汤浩系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在研发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期内,考虑到汤浩和严留新同时履行研发和公司管理职能,故汤浩薪酬的50%在管理费用核算,50%在研发费用核算;严留新薪酬30%在研发费用核算,70%在管理费用核算。
5诺泰生物 688076.SH2021年5月金富强作为公司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研究院院长,承担了公司管理及研发的职能。在研发方面,其主要负责公司总体研发方向把握,重难点技术攻关决策等工作,公司将金富强基本薪酬的50%计入研发费用,50%计入管理费用。 姜建军、童梓权、谷海涛均为公司副总经理,且均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担了公司研发及管理职能。 姜建军为公司研究院副院长,负责公司多肽研发与生产管理工作,其基本薪酬的60%计入研发费用,40%计入管理费用;童梓权在公司负责质量体系建立及管理、原料药及制剂的中试放大和工艺验证等工作,其基本薪酬的60%计入研发费用,40%计入管理费用;谷海涛在研发方面主要负责公司多肽药物研究及前期立项调研等工作,其基本薪酬的50%计入研发费用,50%计入管理费用。

2、瑞华技术设计部:设计部员工共7人,从事工艺包编制、工艺包售后服务及研发工作。设计部主要参与的研发工作为:针对现有工艺包特定环节进行工艺改进技术优化,对其他化工品的生产工艺路线进行技术开发。

3、瑞华技术研究部:研发部全体员工专职从事研发活动,工资薪酬全部计入研发费用。

4、瑞凯装备技术质量部:部门部分员工全职参与化工设备的研发活动,工资薪酬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其余员工负责设备生产过程质量监控和成果检验,工资薪酬全部计入制造费用。

5、瑞凯装备生产部:瑞华技术无生产人员,发行人的生产人员全部归属于瑞凯装备生产部,生产人员的员工薪酬全部计入生产成本。发行人存在部分生产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情形,主要因专利专有设备的研发制造过程不仅包括对专利专有设备的设计、开发,也包括与生产环节相配合的生产工艺改进、安装调试等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生产相关经验的人员配合,以保证工艺改进能应用于生产以及产品生产路线。因此,若生产人员参与研发设备的生产制造,按实际工时将其薪酬从生产成本调整至研发支出,若研发设备基于合同生产,则再

将其员工薪酬调至营业成本或存货。若发行人生产人员参与不涉及对外销售的设备的研制,对该部分的工资会计入研发费用。其中:2022年主要参加的项目有“立式平推流反应釜的冷模研究”中的平推流反应器,“熔盐或高温导热油换热系统和设备的研制”中的熔盐测试平台等;2021年主要参加的项目有“卧式双轴近平推流反应系统的设计开发与研制”中的预聚釜、缩聚釜等,“高效混合搅拌反应器的大型冷模实验研究”中的冷模搅拌机等;2020年主要参加的项目有“反应器工程流体力学测试平台及新型氧化反应器(空气氧化器)的设计与研制”中的氧化反应器气体分布器测试平台。报告期各期,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主要为管理层、瑞华技术设计部及瑞凯装备生产部人员,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管理层员工工资计入研发费用金额218.24178.29173.05
设计部员工工资计入研发费用金额169.63140.70160.03
生产部员工工资计入研发费用金额12.1123.2511.09
非研发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合计399.97342.23344.17
研发费用-人员费用1,377.061,266.781,109.27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非研发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344.17万元、342.23万元和399.97万元,占各期研发费用-人员费用的比例为31.03%、

27.02%和29.05%,占比变动较为稳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混同的情形,但存在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的情况,管理层参与研发的相关人员薪资50%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

(二)研发人员工时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

关于研发活动涉及工时管理的部门为瑞华技术设计部及瑞凯装备生产部。

瑞华技术设计部的技术人员从事工艺包编制、工艺包售后服务及研发工作。技术人员根据每日的工作内容及相应工时记入《工时统计表》,每月初将上月的《工时统计表》上交并由部门领导审批确认,通过审批并签字后移交至财

务部,财务部根据各类工作的工时占比将其工资薪酬分别记入工艺包生产成本、售后服务(冲减预计负债)及研发费用。

瑞凯装备生产部的员工按照作业分工统计工时并归集至某个生产项目或者研发项目,通过《车间工时统计表》汇总确定各个项目的工时,每月初将上月的《工时统计表》上交并由部门领导审批确认,通过审批并签字后移交至财务部,财务部再依照人事部门提供的当月薪酬确定各个项目的直接人工金额,对属于研发项目直接人工计入研发费用。发行人对设计部技术人员及生产部生产人员的工时管理均按照上述内部控制规定有效执行,管理层按照50%计入研发费用,其余研发人员均将全部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准确。

六、说明研发费用-直接投入的具体用途、明细内容、金额及变动原因,是否与在研项目、研发进度、研发成果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用途明细内容2022年2021年2020年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支付仪器检测费、修理费等8.450.230.00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购买化学品原料、钢材等142.40112.3733.5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产品测试检验费、技术服务费等68.7926.2616.14
研发项目个数15127
合计219.64138.8649.66

报告期各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直接投入主要由购买研发材料、产品测试检验费、技术服务费等构成,各报告期发生额分别为49.66万元、138.86万元和

219.64万元,2021年、2022年研发费用-直接投入增长明显的主要原因为:

2021年,瑞凯装备新增两项内部自研项目导致材料耗用增加;2022年度研发直接投入上涨,系因2021年下半年新项目陆续开立,2022年处于研发阶段中期导致费用上涨,故研发费用-直接投入逐年增加,且增长明显。

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及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研发费用-直接投入219.64138.8649.66
当期新立研发项目375
当期已完成研发项目数量027
期末在研项目数量15127
在研项目直接投入平均额14.6411.577.09

报告期内,各期研发费用-直接投入分别为49.66万元、138.86万元和

219.64万元,在研项目直接投入平均额为7.09万元、11.57万元和14.64万元。2020年至2022年研发费用-直接投入金额逐年增长,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研发项目数量及类型不断增加,项目需要的实验装置不尽相同,发行人采购所需的动力材料及产品检验所需的材料、仪器等,整体波动幅度较为稳定,且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新增15个研发项目,累计9个研发项目结项,2022年末仍有在研项目15个。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申请发明专利22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在申请的30项专利中,已取得授权18项,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7项,公司研发成果较为突出。

七、说明报告期内新定型产品的情况,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依据及合理性,研发样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研发样机的库存管理及最终去向,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的合规性

(一)报告期内新定型产品的情况,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依据及合理性,研发样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研发样机的库存管理及最终去向

报告期内新定型产品主要为瑞凯装备生产的首台(套)设备,均为用于客户化工项目的专利专有设备。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签订设备合同后,瑞凯装备会对待制作设备进行分析,通常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制造工艺:设备的吨级、高度越高,制造难度越高:2、制造材质,专利专有设备的主要原材料钢板按照材质可分为不锈钢、碳钢、合金,具体可进一步细分数百种型号,新材料会出现不可控因素。若设备的制造工艺有较大难度,或需要新材料制造设备,瑞凯装备会认定为该设备属于首台(套)设备,需要对其进行工艺验证,确保能达到预期的工艺目标,同时也属于技术积累的一个重要环节,故设立新的研发项目,因此认定为研发活动合理。

发行人样机均为研发样机,不存在生产样机,通过研发活动生产的产品为研发样机。与客户商务谈判中不会区分是否为研发样机、是否为发行人首台(套)设备,相关设备均为“以销定产”的形式,亦为定制化设备。报告期内,研发样机根据客户设备订单进行研发立项,设定研发设备代号,进行原材料采购、填写研发领料单、研发工时单等进行具体的领料试生产,发行人对研发试制品经检测后达到客户要求的定制化设备,将作为存货处理,填制《产成品入库单》移入产成品仓库。定价依据与常规的设备购买合同保持一致,是在设备生产成本的基础上附加合理利润,同时结合设备预计产能、整体生产工时、设备质量要求、工艺技术难度等因素,再根据双方谈判结果来确定最终合同价格。报告期内,研发样机的金额及对应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涉及研发样机的研发项目项目支出中关于研发样机的金额项目整体支出
2020年度反应器工程流体力学测试平台及新型氧化反应器(空气氧化器)的设计与研制126.24213.33
VOC尾气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69.20113.98
自动穿管机工业化应用项目373.53420.09
合计568.97747.39
2021年度双相钢S22053列管式反应器研发制造436.35510.25
合计436.35510.25
2022年度熔盐或高温导热油换热系统和设备的研制232.08311.80
立式平推流反应釜的冷模研究157.93251.98
顺酐反应系统中生产高压蒸汽的熔盐冷却器的研发与制造69.90130.05
合计459.92693.84

注:上述研发样机的研发支出金额在当期已结转至存货或营业成本,未计入研发费用

(二)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对研发试制品经检测后达到客户要求的定制化设备,将作为存货处理,进行入库,并按照入库研发样机的材料成本、燃料动力消耗、折旧、薪酬费用等合计成本冲减研发费用,结转至存货科目,直接对外销售的计入营业收入,并相应结转营业成本。

具体会计分录为:

1、研发生产时领用材料、检测等

借:研发费用

贷:原材料借:研发支出

贷:研发费用

2、研发产品检测合格作为存货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研发支出

3、直接对外销售时,确认营业收入,同时结转营业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的相关要求: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在各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研发材料领用主要系领用的原材料。为严格管控、区分研发及生产领料,发行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核算项目。公司研发人员在领料时需提交领料申请,经审批后从仓库领料,财

务部根据每月研发领料的数量和出库单价计算研发材料的金额并归集到对应研发项目。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领料和公司在研项目具有合理性。

202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175%摊销。2021、2022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发行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已扣除材料费用,相关涉税处理合规。

八、说明合作研发项目中各自分工及贡献,费用分摊机制及成果归属情况,委外研发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

(一)合作研发

2021年5月,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为进一步加强在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技术(HOPO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在公司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约定由袁渭康院士担任工作站首席科学家,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双方就此签订了《院士工作站合作建站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合作单位合作时间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划分保密措施
“院士工作站合作华东理工大学2021年8月-2024研究目标: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技术(HOPO技术)的研究。瑞华技术:负责提供工作站建设运行经费、科研人员食宿和补贴,并组建技术开发团队协助对方研究。未经对方许可,双方均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
建站”项目年8月具体技术开发内容:(1)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催化剂制备放大技术;(2)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工艺单管实验;(3)氧化反应器概念设计;(4)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反应工艺和分离工艺概念设计;(5)HOPO全流程模拟与优化。华东理工大学:每年寒暑假驻站工作,为对方培养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学术讲座,协助对方相关技术人员招聘、培养。 科研成果中双方独立完成部分归完成方所有,共同完成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成果署名、论文发表、专利申请需经双方协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分配另行约定。第三者

具体技术开发中各阶段的分工及贡献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各阶段瑞华技术的分工及贡献华东理工大学的分工及贡献
催化剂放大试验及工艺优化建成催化剂制备放大装置,进行催化剂放大合成,确定催化剂放大制备工艺条件提供催化剂配方和制备技术
氧化单管试验及工艺优化单管反应器设计,建成环氧化单管反应装置,对催化剂进行性能测试根据催化剂性能测试数据,对催化剂生产工艺进行优化。
列管固定床反应器设计反应器模型建立,反应工艺条件优化,列管固定床反应器设计——
完成HOPO工艺包反应工艺和分离工艺概念设计,形成HOPO工艺流程和软件包——

本次合作研发,主要是双方为实施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技术(HOPO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工作,且瑞华技术希望借此机会培养、吸引更多高级技术人才,核心的工艺包、设备、催化剂的设计工作均是由瑞华技术负责,不存在对华东理工大学的重大依赖。

(二)委托研发

发行人办公地址位于常州科教城,周围聚集了一批像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常州大学等高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委托研发主要是委托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常州大学为发行人提供化工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的实验室试验的专项技术服务,发行人提供技术思路、实验方案,并委派研发人员参与、指导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常州大学实施的相关实验验证。

委托研发的内容及环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研发项目委托研发的内容委托研发的环节
1苯乙烯衍生聚合技术开发项目通过对橡胶种类的选用、物料组成变化及反应温度、保温时间的调节,制备耐热高抗冲树脂;通过调节苯乙烯与丙烯腈投料比、反应温度、链转移剂加入量制备AS树脂;调节溶剂类型、引发剂用量制备ABS树脂;配合完成ABS树脂中试装置搭建;考察并了解聚苯乙烯的转化率与粘均分子量的变化趋势,为接下来的小试进行一快速的数据收集;观察相同聚合条件下各种因素如:体系中引发剂用量、乙苯含量、二乙烯基苯含量、α-甲基苯乙烯含量和升温速率等对聚合体系的影响;考察低温时,引发剂能否引发苯乙烯聚合、考察分子筛对苯乙烯中水产生的吸附热、考察染料及硬脂酸锌在苯乙烯中的分散;考察高粘度流体的管内膜传热系数;考察SK混合器对高黏度流体中添加剂的分散效果;优化反应条件进行多种牌号PS树脂的制备;考察不同搅拌桨对高粘度流体的混合效果;开发通用级别牌号HIPS的配方实验;单体配比实验,熔融指数调整实验;调整配方实现HIPS的高耐热。技术的试验验证
2铜基催化剂应用拓展项目铜加氢催化剂压片成型后,在固定床反应器进行丁内酯加氢制1,4-丁二醇的实验;顺酐加氢初步研究,将苯乙酮加氢催化剂应用在顺酐加氢反应中,考察了工艺条件对顺酐加氢转化率和选择性的影响;在2020年实验的基础上对催化剂进行改进,并系统考察了纯顺酐进料和顺酐加1,4-丁内酯做溶剂进料时工艺条件对顺酐转化率及产物选择性的影响;顺酐加氢催化剂寿命实验,考察催化剂稳定性。技术的试验验证
3苯乙酮加氢生产苯乙醇项目铜加氢催化剂原粉挤条成型后,在固定床反应器进行苯乙酮加氢制苯乙醇的活性、寿命考察实验;苯乙酮加氢催化剂寿命实验,考察催化剂稳定性及寿命;对委外加工商试生产的催化剂原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催化剂原粉生产工艺,并对调整生产工艺后生产的催化剂原粉进行评价;对委外加工商挤条成型的催化剂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挤条工艺的调整,并对调整生产工艺后生产的催化剂进行评价。技术的试验验证
4顺酐酯化加氢制1,4-丁二醇技术项目催化剂筛选、动力学实验、寿命试验、工艺试验;分别考察了铜系催化剂在马来酸二甲酯常压和高压条件下马来酸二甲酯的加氢性能,并做了高压加氢催化剂的寿命实验;建立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初步探究筛选合适的酸性催化剂、进行系列实验筛选出优化工艺、顺酐和甲醇的酯化反应动力学实验。技术的试验验证
5丙烯直接氧化制环氧丙烷技术通过气相沉积的方法合成钛硅分子筛,期间考察了不同载体,气相沉积温度,时间,水解温度,时间对催化剂合成的影响;以合成的分子筛作为催化剂,丙烯、乙苯过氧化氢为原料进行催化剂的评价;乙苯氧化,氧化后物料碱洗,水洗和浓缩提技术的试验验证
纯;两种工艺合成钛硅分子筛并考察合成中多种因素对钛硅分子筛活性及稳定性的影响;自制钛硅分子筛和外购钛硅分子筛的活性及稳定性评价;纯硅二氧化硅分子筛的制备方法、元素钛(Ti)的接枝及开发其催化活性。
6均四甲苯技术开发均酐氧化实验产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均酐的预处理方法确定、均酐的溶解度测试和重结晶测试、均四甲苯氧化制备均酐的制备实验;苯、甲苯、二甲苯与甲醇烷基化工艺条件优化。技术的试验验证
7异丁烷氧化制叔丁基过氧化氢项目系统考察异丁烷氧化制叔丁基过氧化氢的工艺条件对异丁烷转化率及叔丁基过氧化氢选择性的影响,并对工艺条件进行了优化。技术的试验验证
8乙醇脱水制乙烯工艺制备乙醇脱水催化剂并考察其在乙醇脱水反应中的性能。技术的试验验证
9其他零星项目相关催化剂性能的试验技术的试验验证

发行人与委托研发机构均约定:“所涉实验室中产出的技术以及知识产权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发行人通过产学研深度融合,与华东理工大学合作共建工作站,有助于拓宽技术人才的视野,丰富实验经验,营造科技创新的文化氛围;委托研发过程中,委托研发机构系对发行人的产品方案、产品路线等产品研发过程中进行实验室的验证,不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发行人不存在对合作方、委托研发方有重大依赖的情形,且公司现有的核心技术及已授权的专利均系公司自主研发和技术积累取得。综上,发行人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九、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或协议,了解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条款等信息;

2、取得并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售后服务费计提和实际发生明细,抽查大额售后服务费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复核售后服务费发生额与收入的匹配情况,验证计提金额的准确性;测算售后服务费计提金额,对比报告期内售后服务费用实际支出情况,分析售后服务费计提的充分性;

3、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了解企业拓展客户的渠道、客户关系维

护、订单获取、售后服务等业务流程开展情况,了解发行人实际经营模式及情况;

4、访谈主要参与商务洽谈活动的人员,了解其每年参与商务洽谈活动的大致比例,模拟测算将其对应薪酬计入销售费用后对销售费用率的影响,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行比较;

5、统计发行人各类人员的人均薪酬,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当地市场薪酬水平进行比较;

6、获取并查看发行人序时账,检查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结合成本费用的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分类错误;检查公司经费(包括办公费和差旅费)是否系经营管理中发生或应由公司统一负担;检查相关费用报销内部管理办法,是否有合法原始凭证支持;检查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有无涉及到诉讼及赔偿款项支出;检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合理。

7、获取发行人职工花名册、工资明细表和工时记录表,抽查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回单,统计公司职工人数,按月计提工资的准确性、完整性;对工时记录与工资金额进行核算,核实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混同的情形,并评定管理层参与研发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人员薪资50%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8、访谈研发部门负责人,获取研发部门内控资料,结合研发人员工时管理情况,确定研发费用归集核算的准确性;

9、通过查阅发行人各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明细表,研发费用台账,核对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直接投入的匹配性,分析研发费用-直接投入发生额与研发项目进展情况。获取发行人研发专利清单及证书,统计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申请及已取得授权的专利数量,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成果与研发费用-直接投入的匹配性;

10、获取发行人的《生产成本核算表》《研发费用台账》《研发支出明细表》,了解发行人新定型产品的主要内容;访谈发行人主要负责人,了解研发样

机与生产样机的区别,研发样机的库存管理及最终去向,判断其合理性;关注发行人对研发样机及生产样机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并分析其合理性;

11、获取发行人与华东理工大学签订的《院士工作站合作建站协议》,获取发行人委托研发项目的项目决议书;

12、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了解合作研发情况、委托研发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研发能力。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仅对工艺包业务计提售后服务费合理,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预计负债余额能够覆盖当期的实际售后服务费支出,发行人售后服务预计负债计提充分,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

2、化工工艺包细分领域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市场玩家少,主要竞争对手为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研究院及利安德巴赛尔、荷兰壳牌和雷普索尔等国外巨头,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石化企业,市场的推广主要依据行业内的口碑、技术交流、客户推荐等方式,并不依赖个别销售人员的市场营销,发行人无销售人员符合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部分高管参与商务洽谈活动,由于其花费的时间较少,未专门进行工时记录,相应薪酬未计入销售费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人员与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系发行人的业务形态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造成,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咨询服务费、安全费用具体构成合理。发行人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随着业务不断拓展而同步增长,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业务招待费支出主要为正常的业务接洽、商务招待等餐饮费用;咨询服务费主要系高企申报费、审计费以及市场调研报告服务费,波动正常;当年安全费用根据上年营业收入计提,波动跟营业收入同步。发行人各期办公费和差旅费存在一定波动,但相关事项与销售业务关联程度较小,与销售收入不匹配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数量波动稳定,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且经

营业务扩大、业务量增加,故人均薪酬整体呈上涨趋势,并且略高于同行可比公司平均薪酬,具有合理性;

6、公司不存在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混同的情形,但存在非研发人员兼职研发的情况,相关人员薪酬均严格按照工时统计进行归集;公司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有明确的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并且准确、完整地按照研发兼职人员的工时归集费用,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准确;管理层参与研发的相关人员薪资50%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

7、发行人各报告期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按项目数量增加而稳定增长,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进度、研发成果相匹配,无异常;

8、报告期内,发行人所生产的新定型产品主要为瑞凯装备生产的专利专有设备,瑞凯装备均为以销定产的形式,新定型产品为定制化设备;因为设备的制造工艺有较大难度,或需要新材料制造设备,瑞凯装备会认定为该设备属于首台(套)设备,也即研发样机,需要对其进行工艺验证,确保能达到预期的工艺目标,故将其计入研发活动,情况合理,发行人不存在生产样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等规定,发行人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处理合规;

9、发行人与华东理工大学就HOPO技术进行合作研发,希望借此机会培养、吸引更多高级技术人才,核心的工艺包、设备、催化剂的设计工作均是由发行人负责;发行人委托研发系对产品方案、产品路线等产品研发过程中进行实验室的验证,不涉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发行人不存在对合作方、委托研发方有重大依赖的情形,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问题9: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情况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三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比例分别为-17.73%、15.73%、-1.86%。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大额转贷及第三方回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汇总列示报告期内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事项、受影响报表项目、累积影响数情况,说明历次会计差错产生的具体原因、调整方法及合理性,相应整改措施及效果,多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缺失。(2)说明报告期内转贷的产生原因及具体情况,为发行人提供转贷通道的供应商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定价公允性,是否通过配合发行人实施转贷行为获取相应的财务补偿。(3)说明大额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回款方、回款背景及原因,代付款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委托付款的真实性、代付金额的准确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调节账龄等情形。(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现金交易、个人卡收付、资金占用等);发行人针对前述财务不规范情况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是否已建立了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2)按照《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要求说明针对转贷、第三方回款事项的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3)说明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4)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5)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表格形式汇总列示报告期内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事项、受影响报表项目、累积影响数情况,说明历次会计差错产生的具体原因、调整方法及合理性,相应整改措施及效果,多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缺失

(一)报告期内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事项、受影响报表项目、累积影响数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事项、受影响报表项目、累积影响数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具体事项受影响报表项目累积影响数报告期间
根据客户签收时间,对部分跨期收入进行调整,同时调整成本营业收入-4,723,822.29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营业成本6,631,084.59
存货-4,180,711.86
应收账款-14,879,219.24
预付款项2,868,145.39
应付账款-1,922,294.96
预收款项-32,166.63
未分配利润-14,237,324.12
对采用按时段法确认收入的项目,重新计算履约进度,调整对应的收入、成本营业收入2,698,628.35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成本-896,226.42
应收账款2,698,628.35
应付账款-896,226.42
未分配利润3,594,854.77
营业收入-2,698,628.35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营业成本896,226.42
根据调整后的收入对运费进行调整销售费用304,840.78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59,263.29
未分配利润59,263.29
根据调整后的收入对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进行调整管理费用-18,683.76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专项储备-108,034.19
未分配利润108,034.19
管理费用134,186.06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专项储备179,000.42
未分配利润-179,000.42
管理费用145,970.64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专项储备324,971.06
未分配利润-324,971.06
根据调整后的收入对公司的售后服务费按计提政策进行调整销售费用1,361,291.86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预计负债2,400,657.54
未分配利润-2,400,657.54
营业成本220,514.55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预计负债62,019.54
未分配利润-62,019.54
营业成本-575,308.37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预计负债-513,288.83
未分配利润513,288.83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运费进行重分类营业成本494,339.62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销售费用-494,339.62
营业成本1,687,811.322021年度/2021年
销售费用-1,687,811.3212月31日
根据新收入准则,梳理合同条款,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进行重分类应收账款-15,720,185.49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合同资产-14,958,375.1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2,448,297.18
其他非流动资产28,230,263.43
应收账款-26,131,885.01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合同资产-8,534,775.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143,667.90
其他非流动资产34,810,327.91
合同负债85,760.05
其他流动负债-85,760.05
根据调整后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重新计算坏账准备信用减值损失146,564.39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应收票据-1,105,500.00
应收账款1,814,554.54
其他应收款-998,230.87
未分配利润-289,176.33
信用减值损失-4,008,658.13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资产减值损失1,943,313.19
应收账款4,718,376.75
其他非流动资产-975,903.43
未分配利润3,742,473.32
信用减值损失-4,418,105.66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资产减值损失-1,098,275.52
应收票据121,697.87
应收账款9,014,784.54
其他非流动资产122,372.09
未分配利润9,258,854.50
结合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情况对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进行重新判断,按照承兑单位的信用等级,将己背书的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不予终止确认应收票据30,958,567.50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应收款项融资-14,666,000.00
其他流动负债16,292,567.50
根据款项性质重分类报表科目预付款项-4,850,334.43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其他非流动资产1,921,425.43
应付票据76,895.67
应付账款9,941,950.05
其他应付款-244,876.00
其他流动负债-12,702,878.72
按照梳理后的工时记录及部门归属重新分配职工薪酬及调整研发产品的材料费营业成本558,782.15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销售费用-74,512.00
管理费用-255,007.53
研发费用-826,529.78
存货468,390.24
预计负债-274,964.69
未分配利润743,354.93
公司存在以前年度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追溯调整营业成本-34,000.00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税金及附加107,490.99
管理费用-655,503.77
财务费用-4,192.23
其他应收款-35,382.53
应付账款-70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314,046.46
应交税费-145,285.28
其他应付款5,332.83
其他流动负债-38,277.04
未分配利润528,800.50
根据费用性质重新调整利润表科目营业成本-922.43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税金及附加5,130.00
销售费用192,691.32
管理费用-202,245.05
研发费用65,238.29
其他收益246,506.41
营业外收入-221,503.56
营业外支出-34,889.28
调整待抵扣增值税列示其他流动资产-40,805.18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应交税费-40,805.18
其他流动资产145,114.08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应交税费145,114.08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损益的跨期进行调整投资收益17,558.17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对研发项目领用存货的事项进行调整研发费用169,535.42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存货-169,535.42
未分配利润-169,535.42
开票税率差异调整应收账款1,957.61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营业外收入1,957.61
未分配利润1,957.61
根据厂房竣工决算资料确认转入固定资产的时间同时调整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管理费用673,103.85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673,151.02
无形资产-12,306.78
应付账款-12,353.95
未分配利润-673,103.85
根据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及技术转让备案审核情况重新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10,093,409.93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744,530.55
应交税费-11,230,071.05
未分配利润10,485,540.50
所得税费用635,065.44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552,068.07
应交税费401,307.30
未分配利润-953,375.37
所得税费用-1,981,936.63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1,670,287.70
应交税费641,726.44
未分配利润1,028,561.26
根据调整后的净利润重新计算应计提的盈余公积盈余公积-242,410.33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未分配利润242,410.33
盈余公积614,052.89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未分配利润-614,052.89
盈余公积-132,067.85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未分配利润132,067.85
根据新租赁准则,对租赁房屋事项调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其他流动资产52,066.67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使用权资产-114,289.5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4,384.58
财务费用-1,087.75
管理费用8,926.00
未分配利润-7,838.25
对菏泽玉皇事故的退货、赔偿事项进行调整其他流动资产2,261,977.58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预计负债16,936,934.44
营业外支出10,945,784.00
营业成本-2,261,977.58
营业收入-5,991,150.44
未分配利润-14,674,956.86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工商信息等因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东明中信的出售时点,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19,000,000.00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长期股权投资14,997,803.86
信用减值损失-1,000,000.00
投资收益-5,002,196.14
未分配利润-4,002,196.14
信用减值损失1,000,000.00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投资收益5,002,196.14
合并漏抵消关联方之间票据应收票据-2,142,567.50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应付票据-2,142,567.50
其他跨期调整应收账款-712.502021年度/2021年12月31日
投资收益-712.50
研发费用16,181.23
应付账款16,181.23
管理费用9,000.00
应付职工薪酬9,000.00
未分配利润-25,893.73
对未扣减以票据背书支付货款、长期资产款项,票据找零及支付、收回承兑保证金进行调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4,010,970.67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419,915.5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4,250,501.31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942,681.8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200,000.00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83,235.67
对购买土地的履约保证金进行调整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000,000.00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5,000,000.00
其他款项和费用性质划分错误调整相关现金流的列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775.092019年度/2019年12月31日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1,467.86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8,684.66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9,501.57
支付的各项税费-28,576.7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74,329.09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5,718.35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5,718.35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184,242.65

(二)历次会计差错产生的具体原因、调整方法及合理性

1、会计差错产生的具体原因

(1)第一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1)跨期收入调整系客户验收单等凭据传递不及时,工作不细致导致以前年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成本的情况,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追溯调整。

2)由于跨期收入的产生导致与收入相关科目的预计负债、专项储备、减值损失等科目的调整。

3)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颁布,企业财务人员对会计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应用会计政策错误。

4)往来科目根据款项性质和余额方向进行列报重分类:公司往来科目列报未严格区分款项性质及余额方向,如将应付采购款在其他应付款列报、将预付款项在其他应收款列报。故根据款项性质调整科目列报并将负数余额进行重分类。

5)调整期间费用跨期,部分期间费用由于报销不及时导致跨期,按费用所属期间进行调整。

6)费用列报调整系依据公司人员所属部门职能,并根据一贯性及匹配性原则对相关成本费用列报的调整。

7)研发费用调整系公司在研发材料领用时存在不规范情形,属于疏忽导致成本费用归集错误的调整。

8)公司在建工程转固未严格根据“预定可使用状态”履行转固程序及时进行转固,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和折旧进行调整。

(2)第二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1)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导致财务核算不规范。

(3)第三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1)因资料传递不及时,造成对长周期大型设备项目的履约进度估计不准确,导致收入成本跨期。

2)由于跨期收入的产生导致与收入相关科目的预计负债、专项储备、减值损失等科目的调整。

3)财务人员对新的收入准则、部分科目列示等规定理解不到位,对部分科目进行报表重分类。

4)由于相关人员疏忽,导致菏泽玉皇事故产生的影响未能反映在报表中,导致收入、成本、营业外支出的跨期。

5)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导致财务核算不规范。

2、会计差错更正的调整方法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

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和一贯性原则,对相关报表科目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发行人上述事项属于重要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三)整改措施及效果,多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缺失

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发行人高度重视,制定了严格的整改措施,重新梳理并完善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人员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合理、科学、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收入确认、存货管理、成本费用归集、研发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与发行人业务切实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配套制度,有效地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得以严格执行。

发行人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

1、了解差错的原因、涉及的金额等情况,逐项分析原因,对造成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员指导教育,并进行全面整改;

2、优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组织发行人财务人员加强对发行人业务的理解和认知,强调与业务部门的及时沟通,加强验收单等业务单据传

递及时性的控制,确保发行人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完善会计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并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

4、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岗位的人员配备,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从而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做好对发行人运营行为的监督工作,规范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加大力度对相关人员展开培训工作,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准则,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员工工作胜任能力。

经过针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整改后,发行人目前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财务信息质量得到改进,整改措施有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财务岗位设置完整、人员齐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发行人的财务工作,同时各关键岗位严格执行了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制度。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治理健全,会计岗位设置合理,针对会计差错的整改措施有效,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缺失的情形。

二、说明报告期内转贷的产生原因及具体情况,为发行人提供转贷通道的供应商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定价公允性,是否通过配合发行人实施转贷行为获取相应的财务补偿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发行人转贷的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借款方贷款支付对象发生额(万元)关联关系
2019年度瑞华技术瑞凯装备1,590.00瑞华技术系本次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瑞凯装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从事专利专有设备的生产销售
2020年度瑞华技术瑞凯装备2,090.00
瑞凯装备瑞华技术1,000.00
2021年度瑞凯装备瑞华技术1,100.00
2022年度---

由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公司对资金需求量也在增长,银行贷款为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重要来源。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瑞华技术与瑞凯装备会签订一个非实际履行的设备采购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银行将贷款款项发放给货款支付对象后,货款支付对象再将款项返回给借款方,从而形成了转

贷。相关资金均在一周内流回至借款方,后续用于支付货款补充其他营运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贷款支付对象和借款方未额外约定利息。截至报告期期末,上述涉及转贷的借款已全部按规定还本付息。公司已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借贷管理制度等,并切实遵守履行。发行人亦取得了涉及转贷的银行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的证明,涉及转贷的相关银行出具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到期还款,无逾期、无欠息记录,不存争议和纠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出具函,证明未对相关机构的相关业务及人员进行过处罚。提供转贷通道的供应商均为上市主体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也即上市主体瑞华技术及其全资子公司瑞凯装备,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亦不涉及与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的业务往来及定价事项,不涉及通过配合发行人实施转贷行为获取相应的财务补偿。

三、说明大额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回款方、回款背景及原因,代付款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委托付款的真实性、代付金额的准确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虚构交易、调节账龄等情形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间客户回款方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金额(万元)
2019年度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客户的关联方50.00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客户的子公司73.90
合计123.90
2020年度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菏泽昌玉化工有限公司客户的关联方698.00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破产和解管理人代付330.00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华北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的子公司900.00
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客户的子公司1,200.00
合计3,128.00
2021年度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盘锦德汇建材有限公司客户的物资采购代采商447.35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破产和解管理人代付802.38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客户的子公司3,568.40
合计4,818.13
2022年度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破产和解管理人代付6.50
合计6.50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23.90万元、3,128.00万元、4,818.13万元和6.5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65%、11.70%、

33.89%和0.02%。涉及第三方回款的客户共有三家,相关回款背景及原因如下:

1、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1)菏泽玉皇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菏泽昌玉化工有限公司为菏泽玉皇关联方,因菏泽玉皇资金周转等因素,由关联方代为支付,具备商业合理性;(2)菏泽玉皇等三十二家公司于2020年四季度进入破产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由破产和解管理人进行控制,无法使用自身账户,款项仅能由破产和解管理人代付,具备商业合理性。

2、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代付的回款方均为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系为集团内公司统一安排结算,集团型客户在综合考虑各子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等因素后以代付款的形式统一安排付款,在提高结算效率的同时对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节与平衡,因此具备商业合理性。

3、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化有限公司:代付的回款方盘锦德汇建材有限公司为其化工项目的物资采购代采商,考虑到双方资金的调配情况,由盘锦德汇建材有限公司代为支付部分供应商应付款,具备商业合理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中涉及第三方代付的款项,除破产和解管理人代付菏泽玉皇的款项因法律规定无需另行签订代付款合同外,其余针对第三方代付的情形均签署了代付款合同或协议,委托付款真实、代付金额准确,客户与委托方之间的关系合理,不存在虚构交易、调节账龄等情形。

四、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现金交易、个人卡收付、资金占用等);发行人针对前述财务不规范情况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是否已建立了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通过员工报销的形式现金零星采购部分周转材料及原材料的情况、通过现金发放员工年终奖、通过现金支付劳务外包费。其中以员工报销形式采购物料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低价值易耗物品的零星采购,物料价值较低且品种多样,由公司采购部员工先垫款采购后报销;另一类是公司员工零星采购的部分设备零部件,相关零部件产品价值较低,员工现金直接采购效率较高。公司周转材料及原材料现金采购金额均不超过5万元,金额呈下降趋势,相关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较小。为了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报告期前期,公司存在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年终奖的情况,公司均代扣代缴了相应税费,自2022年起员工年终奖均通过银行发放,剩余部分少量开年红包通过现金发放。报告期各期,通过现金支付劳务外包费的金额分别为9.76万元、0.31万元和0.99万元,公司已逐步规范,金额整体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票据找零情形,主要系在日常交易中,当收到客户的票据金额大于实际需收取的金额时,公司为提高收款及时性和交易便捷性,对差额部分进行票据找零。报告期内,公司票据找零金额为2.3万元、5.4万元和

5.7万元。票据找零方均非公司关联方。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修订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现金使用范围、岗位职责、现金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补充要求了现金交易的相关材料,确保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降低现金使用风险。围绕应收票据取得、登记与保管、使用、背书转让、账务处理等全过程制定具体流程,明确相关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票据的使用;明确禁止发生非金融机构贴现、代收代付票据、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票据找零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业务;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此类事项的发生。

综上,公司对现金交易、票据找零事项已制定了整改措施,公司现金交易、票据找零情形减少,且涉及金额较小,针对现金交易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取得并检查前期差错更正明细,了解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更正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2、了解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整改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3、获取并查阅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会计核算基础、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及执行情况,并对内控的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检查申报后是否存在新的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

4、获取并查阅公司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管理办法》《仓库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等;

5、对公司报告期各期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职工薪酬、长期资产、投资与筹资、生产与仓储、研发项目管理等循环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程序,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确定公司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失、会计基础薄弱情形;

6、查阅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明细账,并分类汇总现金交易情况;查阅公司《现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规范要求,了解相关内控制度并测试执行的有效性;向发行人了解公司现金交易的情况及原因、现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核查现金交易的必要性和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7、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的票据台账,检查票据找零的合同等凭证,了解票据找零对应的商业背景;

8、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整改完善情况,评价整改后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及有效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披露的会计差错原因真实,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会计基础薄弱、内控缺失。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交易、票据找零等财务不规范行为,公司已结合实际情况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进行了整改并得到有效执行,建立了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期后未产生新的财务不规范情形。

(二)按照《适用指引第1号》的相关要求说明针对转贷、第三方回款事项的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转贷事项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转贷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获取报告期内公司所有的借款合同、相关资金银行回单,结合资金流水检查,检查资金是否回流,如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

2)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转贷资金的用途,转贷事项的财务处理,核查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

3)获取银行贷款到期归还的相关凭证,核查相关银行贷款是否按期归还;

4)涉及转贷的相关银行出具的证明及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出具的文件。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转贷行为涉及贷款已全部偿还,发行人已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未对贷款银行或发行人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转贷资金的使用符合贷款资金要求,未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领域或其他用途,不存在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报

告期内的转贷行为已得到整改和规范。

转贷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但不存在被处罚的情形或风险,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满足相关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发行人对转贷行为的财务核算真实、准确,未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发行人已积极整改,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且申报后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等行为;转贷行为不存在后续影响;转贷行为信息披露充分。

2、第三方回款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第三方回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获取涉及第三方回款客户的销售合同、发票、运输协议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2)获取第三方回款相关的代付协议或代付证明、收款凭证,确认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3)获取第三方回款相关的会计处理凭证,了解第三方回款相关的会计处理;

4)通过访谈、查询涉及企业的工商资料了解付款方与发行人及客户的关联关系。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第三方回款主要系客户出于自身资金情况和结算便捷性等因素所致,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的商业理由,不存在虚构交易和调节账龄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保持一致;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

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三)说明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1、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

(1)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及核查账户数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开立或控制的共计29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核查。对于报告期内新开立的账户,核查起始日期为账户开立日期;对于报告期内注销的账户,核查截止日期为账户注销日期。具体的核查范围及核查账户数量分布情况如下:

类别核查对象核查账户数量(个)
发行人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3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12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常州谢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常州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常州瑞晟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

(2)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陪同发行人财务总监、出纳实地前往法人主体开户银行,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并且留存现场陪同记录。同时,在发行人财务系统中导出发行人序时账以及银行日记账。通过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相关银行账户获取完整,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充分,相关资金流水核查能够完整反映真实情况。

(3)核查完整性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实地走访银行柜台现场,查询其银行开立账户的情况,进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获取上述主体的开户清单确保核查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4)抽样标准及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资金流水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核查样本:

1)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报告期内,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关联方的法人主体,综合考虑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法人主体银行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为当天单笔或连续多笔合计50万元。此外,对于摘要异常、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等群体,不受重要性水平的限制。

2)重要性水平以下的异常交易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关注的异常交易类型主要包括:

①大额入账短期全部或大部分转出,关注其交易背景和交易对象;

②频繁的、一一对应的转入转出资金交易,关注其交易背景、频繁转账原因、交易对象情况等;

③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较低的交易(如有),关注其交易背景,通过查阅底稿凭证确认交易真实性;

④交易流水对方为敏感转账方,如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经办自然人、非员工自然人等,了解交易背景;

⑤关注交易对方与实际收付款方不一致(三方回款)的交易往来;

⑥境外收入回款。

(5)核查方式

1)双向核查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取得发行人2020-2022年银行日记账,从中筛选出各期大额的资金流入/流出,核对至纸质版银行对账单;从纸质版银行对账单中查看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大额资金流入/流出。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按上述核查程序进行双向匹配,核查发行人入账的大额资金流水是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对账单中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大

额资金流入/流出,以得出公司银行日记账与对账单是否一致的结论。2)资金与业务对应关系核查对选定的重要性水平之上的样本资金流入/流出进行业务穿行核查以验证资金流水的性质与背景。对于业务收入类进项,核查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合同以及验收确认资料;对于业务采购类出项,核查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合同、入库单、消耗使用记录等资料。对于重要性水平以下的异常交易,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发现事项的具体情况执行相应核查程序。

(6)异常流水标准及核查程序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资金流水核查要求,异常资金流水的标准及确定依据如下: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6)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结合上述标准,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相关主体的资金流水进行逐笔核查,以核查其银行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其合理性。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资金流水核查提及的不规范情形,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1)查阅发行人制定的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程序;

(2)对发行人的财务岗位设置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出纳人员等岗位的设置;

(3)对发行人内部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4)对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测试程序,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资金流水核查

(1)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及核查账户数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开立或控制的共计120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核查(未激活账户、营业外账户、报告期外注销账户、报告期内无流水账户除外)。对于报告期内新开立的账户,核查起始日期为账户开立日期;对于报告期内注销的账

户,核查截止日期为账户注销日期。具体的核查范围及核查账户数量分布情况如下:

序号主体类型与发行人的关系获取的银行流水账户数量
1徐志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19
2和成刚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董事、总经理5
3张晶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11
4吴非克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2
5邹志荣发行人前董事6
6陆芝茵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7
7康葵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瑞凯装备财务负责人10
8谈登来发行人副总经理12
9陈成发行人董事会秘书4
10周一飞发行人前监事4
11周海燕发行人监事8
12顾佳慧发行人职工监事4
13史制强发行人前职工监事5
14蔡海林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发行人采购负责人3
15周双莹发行人财务人员3
16石娟娟发行人财务人员2
17丁道安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采购人员3
18刘云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采购人员4
19狄振华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采购人员2
20王利萍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采购人员3
21徐静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财务人员2
22高彩霞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财务人员1

(2)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实地陪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前往工商银行、建设

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境内15家主要开户银行网点现场咨询开户情况和打印银行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未提供其他银行账户的情形;将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中出现的银行账户与账户清单进行勾稽,核查是否存在账户清单之外的银行账户。

(3)核查完整性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获取上述自然人出具的资金流水完整性承诺函,并对报告期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对前述人员个人账户间及与他人账户间的转账记录进行交叉核对以确认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4)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资金流水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根据如下原则确定核查样本:

1)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报告期内,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综合考虑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自然人银行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水平为当天单笔或连续多笔合计5万元。此外,对于摘要异常、交易对方为关联方等群体,不受重要性水平的限制。

2)重要性水平以下的异常交易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关注的异常交易类型主要包括:

①大额入账短期全部或大部分转出,关注其交易背景和交易对象;

②频繁的、一一对应的转入转出资金交易,关注其交易背景、频繁转账原因、交易对象情况等;

③交易流水对方为敏感转账方,如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经办自然人、非员工自然人等,了解交易背景。

(5)核查程序

对于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核查,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关联方报告期内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该等人员提供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的完整性;对上述银行流水中大额交易记录(金额 5万元以上以及单笔未达到5万元,但在短期内与同一交易对方频繁交易且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交易)进行核查,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

2)对大额交易记录的交易对手方身份及交易原因进行了核查,并与发行人员工名册、离职员工名册、发行人董监高及近亲属名单、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进行了交叉比对,对其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或客户、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额异常取现、大额异常收支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3)获取了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关联方关于个人资金流水的承诺函。

(6)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5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核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异常标准,相应情况如下:

序号异常标准确认程序
1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取得发行人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信用报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将获取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与发行人财务账面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并对报告期内单笔等于或大于重要性水平金额的明细进行银行流水与发行人财务明细账的双向核对,核查资金流水是否均已入账。
2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抽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单笔等于或大于重要性水平金额的银行流水,分析并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3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实际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全部账户银行流水逐笔核查,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除分红、领薪等合理原因之外的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抽取报告期内自然人单笔等于或大于5万元以及单笔未达到5万元,但在短期内与同一交易对方频繁交易且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银行流水进行逐笔核查,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同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银行资金流水,核查其与发行人之间除了正常工资发放以外的其他收支往来,关注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4发行人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无合理解释的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针对流水情况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据。
5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与资金关联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内控管理制度》中对资金管理与审批、成本费用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发行人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及规定的要求对货币资金有关事项进行管理,确保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并获得有效执行。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流水,对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往来情况进行核查,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员工不存在除正常业务以外的资金往来。
7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往来款项的性质、交易对方、交易背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确认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7)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

1)受限情况发行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不参与实际经营以及银行流水涉及个人隐私,故未提供银行流水。2)替代措施通过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流水、银行日记账等的核查,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及其控制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

内与发行人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通过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报告期内的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及其控制的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之间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四)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中介机构获取了上述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对银行流水中的大额取现、存现、异常大额收付情况进行了逐笔核查,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1)大额取现、存现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资金流水中存在大额(10万元及以上)取现存现,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时间取现金额存现金额用途
瑞华技术2020/12/1030.00-给员工支付年终奖
瑞华技术2021/12/2920.00-给员工支付年终奖
瑞凯装备2021/3/1830.00-拟发加班费
瑞凯装备2021/4/22-30.00存现(拟发加班费未发出)
瑞凯装备2021/8/4-10.00存现(拟用于交通事故赔偿未支付)

(2)与公司股东资金往来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公司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主体交易对手年度收入支出用途获取的证据
1瑞华徐志刚20201,152.161,152.16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合同、银行回
技术张晶202080.0080.00
和成刚202080.0080.00
周一飞202032.0032.00
谈登来202032.0032.00
吴非克202032.0032.00
周海燕202024.0024.00
陆芝茵202016.0016.00
康葵202016.0016.00
邹志荣20208.008.00
张文明20208.008.00
丁道安20208.008.00
张云20206.406.40
张遵亮20203.203.20
张俞20203.203.20
杨蓓玉20203.203.20
陈霞20203.203.20
陈虎20203.203.20
牛锦森20203.203.20
黄鸣阳20203.203.20
顾佳慧20203.203.20
董宏江20203.203.20
2瑞凯装备徐志刚2020285.00285.00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合同、银行回单
3瑞华技术谈登来202180.0080.00代付土地保证金淘宝订单截图

序号1:经核查,公司与股东借款往来主要系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自然人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自愿将分红取得的资金出借给公司,不存在异常。

序号2:2020年发行人子公司瑞凯装备因经营周转需求,向实际控制人徐志刚借款285.00万元,具有合理性。

序号3:公司副总经理谈登来代公司参与常州市金坛区振兴气体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司法竞拍,公司将80万元汇入谈登来账户用于支付竞拍保证金,后因竞拍未成功,谈登来将竞拍保证金原路退回至公司账户。

(3)与自然人的大额款项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自然人的大额款项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主体交易对手方名称年度收入金额支出金额用途获取的证据
1瑞华技葛鹭2021115.00-出售房屋取得款项发票、完税证明、房屋出售合同
2瑞凯装备吴双2020-130.71用于支付劳务外包合同金额,收入10.52万为账户写错导致退回银行对账单、供应商名单、相关合同
202110.5241.85
顾松琪2019-18.942019年劳务外包合同与顾松琪私人签订,预付款转账给其个人账户;后此合同改为公对公签订,顾松琪个人账户账款退回
202058.4839.54
奚小惠2020-72.53用于支付劳务外包合同,合同承包方为奚小惠
徐卫兵2020-34.18用于支付劳务外包合同,合同承包方为徐卫兵
赵俊2020-31.05用于支付劳务外包合同,合同承包方为赵俊
钟海斌2020-27.28用于支付劳务外包合同,合同承包方为钟海斌

注:同年度内因相同事由发生的多次转款在表中合并列示

序号1:上述资金往来系瑞华技术出售自有房屋,通过核查发票、房屋买卖合同,上述流水具有合理性。

序号2:2020年以前,瑞凯装备存在与自然人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的情况,因此存在瑞凯装备与上述个人的资金往来,经核查相关合同,瑞凯装备与上述个人的资金往来均是基于真实的劳务外包合同,具备合理性。随着发行人启动上市工作,经中介机构辅导,发行人进行了整改规范,从2021年开始,发行人均与符合条件的劳务分包商签订劳务外包合同。

经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成员及主要对接人名单对比,除上述报告期内已披露的异常大额收付情形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大额的资金往来主要为销售回款、采购付款、银行借款及还款、工资发放、银行理财申购及赎回、现金分红等,与发行人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相匹配,与其主要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主要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不存在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4)与非客户/供应商的大额款项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存在大额款项往来,详情

请参见问题5之“四、说明实际控制人与郭洪林债权债务产生的背景、计息及最终偿还情况,相关资金流转时点及其真实性,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持,由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转账的合理性……”。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1)大额取现、存现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核查范围内人员”)资金流水中存在大额(5万元及以上)取现存现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与发行人关系时间取现金额存现金额用途
徐志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0/1/14-20.00存入家庭累积闲置现金
2020/1/2060.00-预支家用
2020/3/220.00-投资
康葵监事会主席2020/5/2722.00-亲戚借款
顾佳慧职工监事2020/1/21-2020/1/2710.00-购买理财
刘云全资子公司采购人员2020/1/24-8.00向亲戚借款

(2)大额收付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核查范围内人员除买卖股票及理财产品、本人账户内互转、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转账、公司分红、工资奖金及报销、个人日常消费、银行贷款及还贷、个人亲朋资金拆借等情形外,大额收付(5万元及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1)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大额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姓名与发行人关系交易对手对方性质时间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徐志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静供应商财务总监2020/1/22-50.00个人资金拆借并归还借款
2020/4/1650.00-

公司供应商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奥起”)实际控制人付国涛与徐志刚系朋友关系,刘静系中原奥起财务总监。2020年1月,付国涛委托刘静向徐志刚借款50万元,用于付国涛个人资金周转;同年4月,付国涛通过刘静归还徐志刚50万元。

2)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姓名与发行人关系交易对手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徐志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海燕202014.04-收到周海燕归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借款
邹志荣202015.40-收到邹志荣归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借款
吴非克202022.94-收到吴非克归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借款
张文明202015.45-收到张文明归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借款
周一飞202033.20-收到周一飞归还用于购买公司股权的借款
202110.80-
张晶董事、副总经理和成刚2020144.20-收到和成刚归还用于购买公司股权的借款
谈登来202025.44-收到谈登来归还用于购买公司股权的借款

注:为避免重复列示,若核查主体与交易对手均为发行人股东、员工或关联自然人,则只列示其中一方交易情况

2017年10月,为更好地激励核心管理层及技术人员,瑞华有限股东徐志刚、张晶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相关人员,部分受让方由于资金不足,向徐志刚、张晶借了部分款项来支付股权转让款,该部分借款于2020年和2021年陆续归还。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核查范围内人员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不存在其他大额异常往来情况。

3)相关个人账户的其他大额收付情况

单位:万元

姓名与发行人关系交易对手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徐志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洪林2022200.00-收到郭洪林归还的个人借款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徐志刚与自然人郭洪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20年7月3日,郭洪林通过其控制的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公司转账200万元

用于支付徐志刚与郭洪林之间的债务,2021年11月24日,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徐志刚。后因徐志刚认为应由其与郭洪林之间独立结清债务关系,2021年12月29日,徐志刚退还上述款项至公司账户,2021年12月30日,公司将上述款项退还给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22年3月8日,郭洪林将该款项支付给徐志刚。详情请参见问题5之“四、说明实际控制人与郭洪林债权债务产生的背景、计息及最终偿还情况,相关资金流转时点及其真实性,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持,由山东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转账的合理性……”。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大额取现存现和大额收付情况进行了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异常情形外,发行人核查范围内人员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为买卖股票及理财产品、本人账户内互转、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转账、公司分红、工资奖金及报销、个人日常消费、银行贷款及还贷、个人亲朋资金拆借等,不存在异常大额取现存现、大额收付的情形。

(五)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基于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问题10:其他财务问题

(1)与菏泽玉皇交易的真实性。根据申请文件,2021年11月、12月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的一些物料损失。2022年,发行人支付赔偿金额1,094.58万元,用于补偿菏泽玉皇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项目在项目开车阶段发生的物料损失。此外,菏泽玉皇退回了部分发行人提供的设备,并向发行人出售了部分通用设备。请发行人:①模拟测算考虑各项赔偿、退回、回售后发行人本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②说明菏泽玉皇退回部分发行人提供的设备,并向发行人出售部分通用设备的具体原

因,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是否已停工停产,发行人取得相关设备后的使用处置计划,是否存在减值风险。③说明本次事故涉及相关事项(赔偿、退货、销售闲置设备)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④说明菏泽玉皇2020年底进入法院破产和解阶段的原因,是否与本次事故相关,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菏泽玉皇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与业务往来无关的资金往来。

(2)存货跌价计提的充分性。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9,320.87万元、4,302.82万元、17,197.81万元、15,460.05万元,其中在产品占比金额较高。请发行人:①结合各类产品生产周期、在执行项目的规模、数量以及进度,说明各期末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2021年末、2022年9月末在产品金额较高的原因。②结合在手订单、产品定制化特征、成本变动、可比公司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分。

(3)大额合同负债与业务的匹配性。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各期合同负债金额较大且变动较大。请发行人:①结合业务背景和合同约定,说明合同负债的具体内容及其账龄,与在手合同、项目执行情况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应确认收入未确认的情况。②说明报告期各期合同负债涉及主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属业务类型、项目进度、未实现销售原因,期后实现收入的情况。

(4)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分别在2020年、2022年两次更换审计机构。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两次更换审计机构的背景及原因,是否与审计机构在会计处理、审计意见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与菏泽玉皇交易的真实性

(一)模拟测算考虑各项赔偿、退回、回售后发行人本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菏泽玉皇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

乙烯项目考虑各项赔偿、退回、回售后实际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合计
工艺包收入(A)4,764,150.944,764,150.94
工艺包成本(B)267,010.87149,605.71416,616.58
设备收入(C)15,274,159.2915,274,159.29
设备成本(D)12,835,820.3812,835,820.38
设备收入退回(E)5,991,150.445,991,150.44
设备成本退回(F)3,388,321.383,388,321.38
赔偿支出(G)10,945,784.0010,945,784.00
退回设备的价值减损(H)563,171.90563,171.90
回售设备的减值损失(I)859,981.18859,981.18
所得税费用影响(J=(A-B+C-D-E+F-G-H-I)*15%)674,571.01-1,773,457.76-128,997.18-1,227,883.93
项目实际收益情况(K=A-B+C-D-E+F-G-H-I-J)3,822,569.06-10,049,594.00-730,984.00-6,958,008.94

(二)说明菏泽玉皇退回部分发行人提供的设备,并向发行人出售部分通用设备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是否已停工停产,发行人取得相关设备后的使用处置计划,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事故发生后,发行人积极配合菏泽玉皇分析事故原因,起初双方对此问题责任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考虑到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未来潜在的业务发展机会及行业声誉等要素,最终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设备买卖协议》《设备退回协议》及《补偿协议》。

退回部分发行人提供的设备系因菏泽玉皇认为该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按照原价退回。出售部分通用设备系因该等设备经发行人认可,但装置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该等设备非发行人提供,而由菏泽玉皇从第三方购入,用于聚苯乙烯项目,双方协商按照菏泽玉皇购入的原价进行交易。

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在停工停产整改后,已于2022年8月重新恢复运行,后因聚苯乙烯行情不佳停止生产。

由于退回设备和通用设备均从菏泽玉皇PS项目装置上拆除,因此设备存在一定损耗,但功能仍完好,发行人对退回设备进行了价值减损,设备的原账面

价值扣减56.32万元的价值减损后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应收退货成本,同时发行人对通用设备进行了减值测试,对该等通用设备计提86.00万元的跌价准备。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复核了2021年末的价值减损、2022年末的减值测试。

该批设备准备翻新改造后用于未来山东瑞纶的聚苯乙烯项目或者出售,山东瑞纶计划于2024年投建1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期间如有客户上马聚苯乙烯项目,该批设备也可翻新改造后再销售。截至2022年末,退回设备和通用设备均不存在减值风险。

(三)说明本次事故涉及相关事项(赔偿、退货、销售闲置设备)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具体会计处理

(1)赔偿事项

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的一些物料损失。根据菏泽玉皇对瑞华技术提出的赔偿要求结合物料损失清单,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

(2)退货事项

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的一些物料损失。在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该事项预计销售给菏泽玉皇的部分设备会进行退货,故对此进行了预计负债的计提,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2021年末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预计负债

借:其他流动资产——应收退货成本(存货原值-减损价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2022年当公司在收到客户单位退回的货物时办理入库,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流动资产——应收退货成本借:预计负债

贷:其他应付款

(3)销售闲置设备

当库存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

2、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赔偿事项

2021年11月、12月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的一些物料损失。2022年4月20日,发行人与菏泽玉皇就该事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瑞华技术支付菏泽玉皇1,094.58万元,用于补偿菏泽玉皇20万吨/年通用级聚苯乙烯项目在项目开车阶段发生的物料损失,协议签署后,各方对于该聚苯乙烯项目再无纠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基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2022年4月22日,公司签署了补偿协议,并于2022年4月支付了赔偿款,因此该义务系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2)根据签署的补偿协议、物料损失清单等资料,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预计负债的计提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菏泽玉皇事故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双方针对事故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款项,即“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因此,公司与菏泽玉皇签订补偿协议属于期后调整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赔偿支出的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2)销售退回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

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应收退货成本。考虑公司由于2021年11月、12月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的一些物料损失的情况下,会退回部分设备,随着2022年4月20日与菏泽玉皇签订了设备退回协议,公司以设备退回协议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综上所述,公司销售退货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销售闲置设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2021年11月、12月由于瑞华技术的指导及菏泽玉皇人员操作的问题,导致了菏泽玉皇的一些物料损失,菏泽玉皇向发行人销售了其闲置不使用的设备;发行人考虑到该设备为通用设备,可以用于出售或者其他项目上,故与菏泽玉皇签订了设备买卖协议。发行人预计该设备未来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故将其确认为存货。

(四)说明菏泽玉皇2020年底进入法院破产和解阶段的原因,是否与本次事故相关,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菏泽玉皇及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与业务往来无关的资金往来

依据荷泽玉皇破产和解的相关法律文书,2020年10月19日,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包含菏泽玉皇)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截至2020年5月31日,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资产总计1,169,138.2万元,负债合计3,697,085.54万元,净资产为-2,527,947.34万元)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合并和解。2020年11月5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鲁17破申11号),受理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申请;2020年12月14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合并和解案和解协议》;2020年12月14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鲁17破3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程序。

综上,菏泽玉皇的聚苯乙烯项目事故发生2021年12月份,此时合并和解程序已终止,故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与本次事故无关。

经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菏泽玉皇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与业务往来无关的资金往来。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与菏泽玉皇就退回设备及通用设备的初始采购合同、《设备买卖协议》《设备退回协议》及《补偿协议》,取得菏泽玉皇采购通用设备的相关发票;

2、实地查看该等设备,对价值减损和历次减值测试进行了复核;

3、分别对瑞华技术、菏泽玉皇经办人员就设备交易事项进行了专项访谈,了解该事故发生的经过,确认销售退回、回售、赔偿业务的内容及真实性,是否存在未决纠纷;

4、向菏泽玉皇进行函证,以验证交易、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管理层记录的金额进行核对;

5、核查公司对上述事件的会计处理分录,评价预计负债计提的相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公司与菏泽玉皇于2022年4月20日签订设备退回协议、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7、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取得相关设备后的使用处置计划;

8、查阅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7破申11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7破3号)、《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合并和解案和解协议》;

9、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10、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菏泽玉皇,了解关联关系情况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菏泽玉皇退回部分发行人提供的设备,并向发行人出售部分通用设备具有合理性,定价依据充分具有公允性,菏泽玉皇聚苯乙烯项目停工停产后已恢复运行,后因聚苯乙烯行情不好停产,发行人取得相关设备后拟自用或翻新改造后再销售,不存在减值风险;

2、发行人与菏泽玉皇的事故涉及相关事项(赔偿、退货、销售闲置设备)的具体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菏泽玉皇2020年底进入法院破产和解阶段的原因系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与本次事故无关,发行

人及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菏泽玉皇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与业务往来无关的资金往来。

二、存货跌价计提的充分性

(一)结合各类产品生产周期、在执行项目的规模、数量以及进度,说明各期末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2021年末、2022年9月末在产品金额较高的原因

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周转材料,报告期期末存货账面余额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末2022年9月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原材料2,343.9018.12%2,814.5618.21%
库存商品4,192.0332.40%3,994.1025.83%
在产品6,200.2647.93%8,162.6752.80%
发出商品157.931.22%--
委托加工物资40.400.31%486.263.15%
周转材料2.200.02%2.460.02%
合计12,936.73100.00%15,460.05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原材料4,663.1327.11%1,906.9044.32%1,674.2317.96%
库存商品2,366.5713.76%138.113.21%2,451.1526.30%
在产品8,771.4051.00%1,703.9339.60%3,859.4341.41%
发出商品702.194.08%----
委托加工物资694.524.04%553.8812.87%1,336.0514.33%
周转材料------
合计17,197.81100.00%4,302.82100.00%9,320.87100.00%

1、原材料变动分析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9月末以及2022年末,发行人原材料余额分别为1,674.23万元、1,906.90万元、4,663.13万元、2,814.56万元和2,343.90万元,原材料占各期末存货的比例为17.96%、44.32%、27.11%、

18.21%和18.12%。

发行人主要为“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原材料主要为在产品项目的备料。2021年末发行人原材料同比大幅增加,主要原因为:在2021年1月份与客户浙石化签订1.28亿元的PO/SM项目设备销售订单,销售一级环氧化反应器、二级氧化反应器以及一级环氧化反应器等专利专有设备,公司于2021年3月份开始投产;2021年6月份与浙石化签订7,500万元的苯乙烯项目设备销售订单,销售第一反应器,第二反应器,中间再热器等专利专有设备产品,公司于2021年8月份开始投产。发行人一般从取得客户订单设计出生产图纸后,通常需要2至6个月的原材料采购周期,按订单需求采购大量原材料,因此2021年末原材料余额较同期呈明显增长趋势。

2、在产品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以在产品为主,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9月末以及2022年末的金额分别为3,859.43万元、1,703.93万元、8,771.40万元、8,162.67万元和6,200.26万元,占各期末存货的比例分别为

41.41%、39.60%、51.00%、52.80%和47.93%。因公司专利专有设备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各期末在产品项目的规模、数量以及进度等因素均将影响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的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对应的合同金额2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业务类别客户签订时间产品名称数量 (个、吨)项目进度合同金额期末存货金额
2019年末催化剂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1月苯乙醇脱水催化剂38.29生产中459.36163.61
催化剂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1月苯乙酮加氢催化剂70.70生产中1,412.40471.14
设备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4月三效蒸发器等31生产中1,873.40774.62
设备洛阳炼化九源石化有限公司2018年6月正丁烷深加工氧化反应器包2生产中1,620.00864.84
工艺包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轻烃回收技改设计服务1编制中1,050.00521.70
工艺包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乙苯原料升级改造技改设计服务1编制中1,000.00212.26
设备安徽嘉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第一脱氢反应器等10生产中4,048.552,089.93
设备弘润石化(潍坊)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第一脱氢反应器等13生产中2,075.85578.81
设备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2019年7月蒸发器、激冷器等22生产中384.00164.22
设备唐山旭阳芳烃产品有限公司2019年7月低压蒸汽发生器等7生产中4,088.41155.83
合计18,011.975,996.96
2020年末催化剂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1月苯乙酮加氢催化剂70.70生产中1,412.40553.88
设备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4月三效蒸发器等31生产中1,873.40792.49
设备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9月E-3301过热器1生产中740.00235.37
设备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PO粗分塔、开车配件等5未开工344.10-
合计4,369.901,581.74
2021年末设备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12月PO粗分塔、开车配件等5生产中、部分已发货344.10203.33
设备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月第一脱水反应器等23生产中、部分已发12,800.007,392.96
催化剂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3月苯乙醇脱水催化剂等537.65生产中14,164.791,003.70
设备盛腾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聚合釜、脱挥加热器等6生产中900.00267.44
设备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6月第一反应器、再热器等8生产中7,500.001,454.89
设备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反应器、蒸发器、粗塔再沸器等8生产中3,340.00402.29
设备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9月油水分离器等7生产中450.00374.30
设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2021年11月乙苯蒸发器等4生产中350.0060.04
催化剂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1月保护催化剂11.2生产336.00250.55
合计40,184.8911,409.50
2022年9月末设备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月第一脱水反应器等23生产中12,800.00457.69
催化剂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3月苯乙醇脱水催化剂等537.65生产中14,164.793,163.95
设备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6月第一反应器、再热器等8生产中7,500.004,522.73
设备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2022年3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2生产中6,000.00880.91
设备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2生产中2,818.001,104.40
设备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22年4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4生产中10,600.00216.10
设备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降膜再沸器1生产中558.00131.39
设备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2022年9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3生产中7,584.00148.92
合计62,024.7910,626.09
2022年末催化剂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3月苯乙醇脱水催化剂等537.65生产中14,164.793,376.31
设备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2022年3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2生产中6,000.001,171.00
设备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2生产中2,818.001,253.04
设备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2022年4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4生产中10,600.002,290.65
设备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降膜再沸器1生产中558.00341.31
设备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2022年9月正丁烷法顺酐装置反应包3生产中7,584.00217.54
合计41,724.798,649.85

发行人在产品主要为生产专利专有设备过程中的半产品,不同设备产品的生产周期差别较大,发行人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从取得客户订单设计出生产图纸后,通常6个月至15个月的生产周期,其中:一般核心关键设备生产周期需要长达6个月至9个月,顺酐氧化反应器类装备生产周期则需要12至15个月,如遇到特殊情况会进一步延长设备生产周期。因此,在各个时点客户设备订单并不均匀,在不同时期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导致公司生产、交付、验收节奏出现变化,并反映为存货在各期末的波动。综上所述,各期末存货余额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订单量增加而增加,因发行人专利专有产品及催化剂销售均为“以销定产”模式,且专利专有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催化剂订单量较大、生产能力有限,尚未完工交货。因此,根据期末公司存货水平、各期末存货与在手订单匹配情况,公司存货余额总体与业务规模增长趋势相匹配。

3、2021年末、2022年9月末在产品金额较高的原因

2021年末的在产品金额较高的原因主要系在2021年1月份与客户浙石化签订1.28亿元的PO/SM项目设备销售订单,销售一级环氧化反应器、二级氧化反应器以及一级环氧化反应器等专利专有设备,公司于2021年3月份开始投产;2021年6月份与浙石化签订7,500万元的苯乙烯项目设备销售订单,销售第一反应器,第二反应器,中间再热器等专利专有设备产品,公司于2021年8月份开始投产。浙石化合同的部分设备为大型设备,在瑞凯厂房生产存在一定困难,且货物体积受到道路的高度宽度限制,因此在江苏省启东市沿海租赁场地进行生产组装,导致生产周期较长,因此导致了2021年末的在产品余额较大。

2022年9月末的在产品金额较高的原因除了上述所说的与客户浙石化签订的7,500万元苯乙烯项目设备销售订单尚未完工外,在2022年4月与客户瑞来新材料签订1.06亿元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订单,2022年9月与客户中能高端签订6,000万元的顺酐装置氧化反应器订单,上述订单均在第三季度开始投产,导致2022年9月期末在产品余额较大。

(二)结合在手订单、产品定制化特征、成本变动、可比公司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计提是否充分发行人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如下: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发行人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与委托加工物资在手订单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类别库存金额有订单金额订单覆盖率
2022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4,192.033,803.1390.72%
在产品6,200.266,200.26100.00%
发出商品157.93157.93100.00%
委托加工物资40.4040.40100.00%
2022年9月30日库存商品3,994.103,605.2090.26%
在产品8,162.678,162.67100.00%
委托加工物资486.26486.26100.00%
2021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2,366.572,203.8793.12%
在产品8,771.408,771.40100.00%
发出商品702.19702.19100.00%
委托加工物资694.52694.52100.00%
2020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138.11131.5295.23%
在产品1,703.931,703.93100.00%
委托加工物资553.88553.88100.00%
2019年12月31日库存商品2,451.152,444.5699.73%
在产品3,859.433,859.43100.00%
委托加工物资1,336.051,336.05100.00%

注:订单覆盖率=有订单金额/库存金额

公司存货主要为专利专有设备和催化剂。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业务模

式,基于销售合同进行设备或催化剂生产。产品可以准确的获知其售价,再考虑实现收入将发生的税金及销售费用,可以获知可变现净值。报告期内,公司成本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以直接材料为主,占比均超过75%,公司对每台设备及同类同批次的催化剂进行了准确的成本归集,可以提供产品的成本金额及构成;存货在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均可知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得出相应的跌价准备。发行人报告期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如下:1、2020年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379.33万元,系计提的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项目定制设备的存货跌价准备,因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该在产品库龄较长已达2-3年,与其相关的在产品成本金额为758.66万元,公司对8万吨/年环氧丙烷-20万吨年苯乙烯联产项目已预收货款562.02万元,在综合考虑客户资信状况、预收货款情况、其余项目的应收账款情况、库龄情况、可变现净值等情况后公司对该批设备按50%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022年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86.00万元,系因菏泽玉皇向发行人转卖部分设备,根据发行人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对转卖的部分设备进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并计提跌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比重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航天工程未计提未计提未计提
云鼎科技3.84%1.93%未计提
锡装股份2.56%3.51%3.45%
天沃科技未披露4.73%3.55%
惠通科技1.24%1.47%3.71%
中触媒6.86%8.15%10.52%
建龙微纳未计提未计提未计提
鼎际得2.60%2.32%4.56%
可比公司平均值3.42%3.69%5.16%
瑞华技术0.66%未计提8.82%

注:天沃科技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由上表可见,六家可比公司计提了存货跌价,另有两家可比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存货主要为专利专有设备及催化剂。除菏泽玉皇项目外,公司的产

品合同实现的毛利率均为正数,合同售价可以涵盖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定制化产品目前均无重大质量问题,因此仅针对个别产品,发行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理且充分。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相关采购制度,并访谈公司采购负责人,核查公司的采购模式、备货政策及库存商品变动原因;访谈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了解不同客户的销售周期等,分析公司存货结构和余额的影响;

2、抽查主要客户,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其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分析在手订单与存货余额的匹配性;

3、获取发行人各报告期内购销合同、原材料进销存、存货出入库明细、委托加工物资台账、生产成本台账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了解专利专有设备的生产周期,核查存货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4、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等;监盘时,观察发行人的存货,未见生产中已不需要或者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5、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及其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并进行对比分析;

6、了解并评价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并测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是否充分。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根据上述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水平以及存货与在手订单匹配情况,公司存货余额总体与业务规模增长趋势一致,发行人各期末存货余额变动情况、在手订单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2、2021年末、2022年9月末存货金额较高的主要原因为各期均存在大额订单,由于订单金额较大、专利专有设备产品数量较多、生产工艺复杂以及工作量大,且受特殊情况影响,故生产工期较长,存货余额较高;

3、由于发行人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交付的专利专有设备及催化剂未

达到客户要求的情况几乎不存在,退货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仅针对个别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合理且充分。

三、大额合同负债与业务的匹配性

(一)结合业务背景和合同约定,说明合同负债的具体内容及其账龄,与在手合同、项目执行情况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应确认收入未确认的情况

1、结合业务背景和合同约定,说明合同负债的具体内容及其账龄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向下游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专业技术服务(工艺包)及其他技术服务、化工设备、催化剂等服务与产品,由于下游化工企业所建设的化工项目需要一定周期,发行人与客户所签订销售合同均约定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均为合同预收款。

(1)合同负债整体的账龄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总金额比例总金额比例总金额比例
1年以内14,283.3274.13%14,255.5699.74%1,723.8975.86%
1-2年4,984.8625.87%30.540.21%33.031.45%
2-3年--7.080.05%515.5522.69%
3年以上------
合计19,268.18100.00%14,293.18100.00%2,272.47100.00%

(2)主要服务/产品的账龄情况

单位:万元

截止日期主要业务类型账龄合计
1年以内1-2年2-3年
2022年12月31日工艺包596.0637.74-633.80
专利专有设备12,225.51--12,225.51
催化剂1,374.084,984.86-6,358.94
2021年12月31日工艺包205.75--205.75
专利专有设备10,289.26--10,289.26
催化剂3,760.56--3,760.56
2020年12月31日工艺包42.45--42.45
专利专有设备1,544.20-140.581,684.78
催化剂40.27-374.97415.24

2、与在手合同的匹配性

(1)工艺包业务合同负债与其对应的在手合同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截止日期合同负债余额对应合同金额比例
2022年12月31日633.803,220.0019.68%
2021年12月31日205.751,110.0018.54%
2020年12月31日42.45150.0028.30%

注:在手合同的统计数据为对每笔合同负债对应的合同进行统计后加总合计数

(2)专利专有设备业务合同负债与其对应的在手合同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截止日期合同负债余额对应合同金额比例
2022年12月31日12,225.5139,424.0031.01%
2021年12月31日10,289.2626,037.1039.52%
2020年12月31日1,684.784,064.4041.45%

注:在手合同的统计数据为对每笔合同负债对应的合同进行统计后加总合计数

(3)催化剂业务合同负债与其对应的在手合同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截止日期合同负债余额对应合同金额比例
2022年12月31日6,358.9414,284.7944.52%
2021年12月31日3,760.5614,164.7926.55%
2020年12月31日415.241,657.4025.05%

注:在手合同的统计数据为对每笔合同负债对应的合同进行统计后加总合计数

3、项目执行情况的匹配性

详见本题之“(二)说明报告期各期合同负债涉及主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属业务类型、项目进度、未实现销售原因,期后实现收入的情况”,报告期内,所有合同负债均与项目执行情况匹配。

4、是否存在应确认收入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公司对报告期末的合同负债的主要情况及未实现销售原因进行了检查,详见本题之“(二)说明报告期各期合同负债涉及主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属业务类型、项目进度、未实现销售原因,期后实现收入的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应确认收入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合同负债涉及主要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属业务类型、项目进度、未实现销售原因,期后实现收入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合同负债涉及的主要项目(合同负债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业务类型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万元)合同负债金额(万元)账龄项目进度未实现销售的原因期后确认收入情况
山东天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艺包10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技术许可转让及成套技术工艺包400.00113.211年以内工艺包编制中工艺包编制未完成尚未确认收入
北京鑫美格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艺包乙苯/苯乙烯Ⅱ期10万吨/年装置项目成套技术工艺包600.00169.811年以内工艺包编制中工艺包编制未完成尚未确认收入
SIBUR-HIMPROM工艺包苯乙烯基础工程设计包380.00114.001年以内工艺包编制中工艺包编制未完成尚未确认收入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7,584.002,013.45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尚未确认收入
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558.00296.28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3年2月确认收入
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2,818.002,059.88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3年6月确认收入
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11,840.002,095.58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尚未确认收入
瑞来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10,600.002,570.27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尚未确认收入
中能高端新材料(湖北)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6,000.003,185.84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尚未确认收入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催化剂催化剂采购合同PO/SM装置14,164.796,327.082年以内尚未发货尚未发货2023年3月确认部分收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客户名称业务类型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万元)合同负债金额(万元)账龄项目进度未实现销售的原因期后确认收入情况
振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艺包2×13万吨/年正丁烷法顺酐装置成套技术许可转让及工艺包设计800.00100.001年以内工艺包编制中工艺包编制未完成2022年7月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3,340.001,773.45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2年6、7月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344.10156.92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2年2月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12,800.005,873.11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2年1-12月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450.00199.12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2年9月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专有设备(8台)7,500.001,991.15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2年11月
宁夏中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136.00106.75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2年1月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催化剂催化剂采购合同PO/SM装置14,164.7943,760.561年以内催化剂已部分采购 ,未通知发货尚未发货2023年3月确认部分收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客户名称业务类型款项内容合同金额合同负债账龄项目进度未实现销售的原因期后确认收入情况
菏泽昌玉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聚合反应釜等设备一批1,440.001,146.90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1年3月
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合同740.00392.921年以内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1年4月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专有设备设备合同1,873.40140.582-3年设备制造中尚未发货2021年4、7月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催化剂苯乙酮加氢催化剂1,412.40374.972-3年采购已完成尚未发货2021年6、12月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负债账龄基本为1年以内,1年以上合同负债主要为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的专用设备和催化剂的预收款以及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催化剂的预收款项。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的合同负债账龄较长系其本身

资金出现问题,项目暂停,于2021年重开,发行人于2021年完成最终销售。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合同负债账龄较长系该化工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专用设备于2022年完成销售,催化剂用于设备开车运行,故其销售实现会晚于设备,于2023年陆续确认收入。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负债明细表,了解其形成原因并核查相关客户的合同等;

2、查看合同负债的账龄,查看合同负债长期挂账未结转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

3、获取公司在手合同的台账,检查合同负债与在手合同的匹配性;

4、检查预收款项目对应的主要项目情况,项目进度与状态,确认是否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或已实现销售应确认收入未确认收入的情形;

5、对期后的合同负债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检查,判断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合同负债规模与合同签订金额、业务执行进度相匹配,不存在提前结转预收款确认收入或者已实现销售应确认收入未确认收入的情形。

2、发行人已经说明合同负债的期后确认收入情况,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四、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分别在2020年、2022年两次更换审计机构。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两次更换审计机构的背景及原因,是否与审计机构在会计处理、审计意见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一)2020年更换审计机构的背景及原因

公司于2020年筹划IPO事宜,考虑到公司战略发展和上市需要,为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公司在与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将审计机构变更为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该事项亦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2年更换审计机构的背景及原因

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审计人员配备不足,其审计进展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因此,公司在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将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10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该事项亦经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是否与审计机构在会计处理、审计意见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在两次变更审计机构时,会计师均以书面沟通函形式与前任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取得回函。根据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结果,发行人与审计机构在会计处理、审计意见等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两次更换审计机构的背景,是否存在与会计师就审计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2、核查发行人更换审计机构履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

3、取得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函的回复》;

4、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核查是否存在就审计事项未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两次变更审计机构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审计机构在会计处理、审计意见等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问题11: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6.6亿元,其中拟使用3.15亿元用于“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使用3.45亿元用于“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

(1)是否具备新增项目的消化能力及技术积累。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开展可降解塑料的生产,催化剂业务中不涉及催化剂生产,主要业务流程为催化剂原料采购、外协加工后销售。请发行人:①结合报告期内未开展催化剂及可降解塑料生产以及上述项目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公司拟新增“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订单、技术及人员相匹配,与现有业务是否协同,是否存在业务转型的风险以及具体的消化方案。②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相关环保要求。

(2)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申报材料显示,催化剂项目中,发行人拟投入7,912万元用于工艺设备、2,200万元用于技术费用支出、预备费及流动资金5,539万元;可降解塑料项目中,拟投入2.86亿元用于设备购置、1.06亿元用于主要材料费、其它费用8,117万元以及流动资金2,920万元。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用于工艺设备、设备购置以及技术费用的具体明细及测算依据,可降解塑料项目中主要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主要构成内容及相应测算的合理性。②补充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安排,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资金安排以及报告期分红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具备新增项目的消化能力及技术积累

(一)结合报告期内未开展催化剂及可降解塑料生产以及上述项目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公司拟新增“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订单、技术及人员相匹配,与现有业务是否协同,是否存在业务转型的风险以及具体的消化方案

1、公司拟新增“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订单、技术及人员相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开展催化剂的自主生产,主要系发行人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为工艺包提供配套催化剂以保证工艺完整性、实施效果和生产效率,发行人经过数年的不懈研发,掌握了加氢、脱水和保护催化剂的核心配方和技术工艺流程,并于2020年开始形成催化剂销售。该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体量相对较小,公司前期通过委外加工的形式可以灵活快速面对客户需求,在委外加工的过程中,公司的催化剂技术人员会长期驻场,指导、参与催化剂生产的各个环节。随着公司的技术、产品、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客户对公司催化剂的需求亦不断提高,公司通过自建催化剂工厂,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工艺包技术提供商,已经掌握了从正丁烷到顺酐再到丁二酸酐、BDO最终到PBS、PBAT、PBT的全流程工艺技术路线,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公司判断可降解塑料未来需求的爆发,该技术路线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遂拟通过自主投资实现工业化生产,规划了此可降解塑料项目,将公司的主营业务向下游终端产品、新材料领域延伸,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矩阵。虽然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过可降解塑料的工业化生产,但公司拥有丰富的工程项目实施经验,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募投项目产能规划具有合理性,主要原因如下:

(1)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

1)催化剂市场未来空间广阔,为本项目产品需求提供保障

本项目拟投产的铜基催化剂、三氧化二铝催化剂及分子筛催化剂所参与的工业化学反应产物均具备十分重要的工业地位,市场需求旺盛,下游产物的高位需求有效驱动参与上游化学反应的催化剂市场,致使催化剂市场未来空间十分广阔。

本项目中的铜基催化剂为铜锌铝催化剂,可分别用于酯、醛、酮加氢反应,如己二酸二甲酯、丁醛、苯乙酮的加氢反应生成的己二醇、丁醇、苯乙醇均为重要化工产品,在医药工业和香料制造业中应用广泛,市场需求较大。此外,铜基催化剂还可用于合成气制甲醇工艺。近几年我国甲醇市场空间持续扩大,产量逐年上升,一方面源自国内精细化工领域规模的持续扩张,另一方面源自煤炭领域供给侧改革导致的煤炭原料供应结构优化,2020年我国甲醇产能和产量分别为9,100万吨、6,714万吨,同比2019年增长3.0%、9.0%。2020年部分产能推迟至2021年投放导致2021年总产能进一步快速上升,达到10,184万吨,较2020年增长8.4%。因此,铜基催化剂市场需求十分旺盛。

本项目中的三氧化二铝催化剂主要用于苯乙醇脱水制苯乙烯。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苯乙烯、合成橡胶、不饱和聚酯、ABS树脂等,系重要单体,也应用于制药、染料、农药及选矿等行业。此外,三氧化二铝作为苯乙醇脱水反应最有效的催化剂,其使用寿命超过2,000小时,再生周期200-250小时,且市售的平价三氧化二铝即可有效满足催化反应效果。因此,催化效率较高、使用寿命较长、价格较低廉等特质使得三氧化二铝催化剂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

本项目中的分子筛催化剂主要用于丙烯环氧化体系和芳烃、烯烃烃化体系等。产物环氧丙烷是十分重要的有机化合物原料,系仅次于聚丙烯和丙烯腈的第三大丙烯衍生物。其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丙二醇和各类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等,这些产品是生产聚氨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油田破乳剂、增塑剂、汽车制动液、阻燃剂、润滑油等的主要原料,目前环氧丙烷已广泛应用于化工、轻工、医药、食品和纺织等行业。同时,环氧丙烷也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可生产近百种以精细化工产品为主的下游产品。因此,分子筛催化剂市场需求较为旺盛。

综上,催化剂市场未来空间十分广阔,从而可为该项目拟投产的催化剂产品需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效增加该项目可行性。2)本项目所涉催化剂均已成功研制,技术成熟且贴合公司自身技术特点本项目中铜基催化剂的制备使用成熟的共沉淀法工艺,先进之处在于公司通过改进制备方法提高催化剂表面积,并通过加入过渡金属氧化物,成功防止铜纳米颗粒团聚并将其分散开,从而提高催化剂使用寿命。公司针对该技术已进行2,000小时寿命测试,且进行了中试实验测试,已排除技术风险,确认技术成熟。同时,所有设备均实现国产化,从而节省设备的投入且实现原料来源获取的便捷。

本项目中三氧化二铝催化剂是经氧化镁改性的扩孔型γ-氧化铝催化剂,技术已完全成熟,并已成功应用于苯乙醇脱水制备苯乙烯工艺路线中。制备过程使用常见的碱土金属或碱金属对催化剂进行改性,使其酸性相对减弱,从而降低了反应过程中苯乙烯在催化剂表面及内部形成积碳的可能性。此外,扩大催化剂平均孔径至比普通型γ-氧化铝催化剂大近三倍,此调整可较大程度降低催化剂的失活速率。目前市场提供的苯乙醇脱水催化剂会出现无法在低水醇质量比的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催化剂寿命极短等问题,而本项目中的三氧化二铝催化剂制备技术已克服了上述问题,技术成熟完善。

本项目中分子筛催化剂的制备技术也已完全成熟,公司在原有常规工艺的基础上,研发出环保型分子筛催化剂的工艺过程,一方面可简化传统常规制备工艺过程,从而提升催化剂制备效率,另一方面优化后的制备工艺使产生的三废减少,更加环保。

综上,本项目采用国内先进工艺技术,技术成熟可靠,可确保本项目正常、长周期运转,公司已成熟掌握本项目所涉三种催化剂的先进制备过程,已经通过委外加工的形式对外销售,这为本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3)本项目催化剂产品已签署及意向订单需求量可观,为公司产品需求提供市场保障

针对本项目中的铜基催化剂,瑞华技术已与浙石化和中信国安达成合作关系,其中浙石化和中信国安均为在建PO/SM项目且已签订催化剂供货合同,两家合计订单量共140吨。振华石化、福建海泉、广西石化、东明石化已与公司签署PO/SM工艺包合同,预计未来将使用公司的催化剂,目前已有十余家企业有意向与瑞华技术合作PO/SM项目。针对本项目中的三氧化二铝催化剂,采用瑞华技术工艺包的东明中信国安瑞华PO/SM项目2022年底开车成功,对α-苯乙醇脱水催化剂初次需求为40吨。同时,瑞华技术已与浙石化合作苯乙烯项目,该项目对α-苯乙醇脱水催化剂需求量为120吨。未来,随着公司其他客户PO/SM项目的建成投产,对加氢催化剂、脱水催化剂和环氧化催化剂未来潜在的需求情况如下:

单位:吨

类别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
铜基(加氢)催化剂中信国安0710710
浙石化70070070
振华石化70070070
海泉石化0460460
广西石化0700700
东明石化0046046
合计140187186187186
三氧化二铝(脱水)催化剂中信国安1919191919
浙石化13165.565.565.565.5
振华石化13165.565.565.565.5
海泉石化9757575757
广西石化13165.565.565.565.5
东明石化00975757
合计509272.5369.5329.5329.5
分子筛(环氧化)催化剂中信国安3060606060
浙石化346288288288288
振华石化346288288288288
海泉石化279234234234234
广西石化346288288288288
东明石化00279234234
合计1,3471,1581,4371,3921,392

随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信国安PO/SM项目的开车成功,越来越多的客户与公司洽谈拟上马PO/SM项目,未来国内PO/SM项目装置对上述三类催化剂的需求巨大,且铜基(加氢)催化剂分别用于酯、醛、酮的加氢反应,例如

己二酸二甲酯、丁醛、BDO、苯乙酮的加氢等,不仅仅应用于PO/SM中的苯乙酮加氢反应,未来市场需求巨大,仅仅用于合成气制甲醇工艺的铜基(加氢)催化剂需求就在1万吨以上。上述已签署及意向合作项目所贡献的催化剂订单需求可观,为本项目建设投产后的经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需求保障。4)公司配备专业催化剂研究人员,为本项目催化剂产品持续完善优化提供充足动力公司设有催化研究室,主要负责研究开发与工艺包配套或面向其他化工工艺的催化剂产品,其中配有数名催化剂研究人员,这些人员均系化工领域高端人才,拥有丰富扎实的专业知识储备,同时具备多年化工工作经验和多个化工项目经验。研发人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形成了从研发到试验再到反馈的催化剂研究体系,实现公司催化工艺的不断优化和完善,为公司催化剂产品走向市场、产品持续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未来,公司将继续依托各大高校以及科研院所,不断打造老中青相结合、专业能力相匹配的人才梯队。在引进外部优秀人才的同时,公司亦将注重内部年轻人才的培养,不断完善内部培训学习体系,注重开展同行业沟通交流,打造一流的化工专业服务团队,为公司未来工艺包、化工设备及催化剂等业务注入不竭动力。

(2)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

1)我国可降解塑料行业关注及认可度快速提升,且政府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全球范围内的利好政策和企业及个人环保意识的增强有效提高了政府及公众对可降解塑料的关注及认可度。可降解塑料不仅是国家新材料战略发展的重点,也是目前绿色概念最丰满的材料之一。以可降解材料制备塑料替代难以回收的不可降解塑料,是缓解塑料危机及微塑料污染的有效措施。在我国,随着对可降解塑料理解的加深,政府及公众已充分认识到这种材料及其制品产业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作用。可生物降解塑料的普及应用已是众望所归。

随着可降解塑料领域关注及认可度的日益提升,国家对于该领域的支持性

政策及规范性要求也陆续出台。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提出推动可降解塑料的广泛推广应用。据国家市场监管局官网显示,《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也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文件是在绿色可持续领域中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对降解性能要求、检验方法选择、标识标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支持性政策和规范性要求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相关企业大力发展可降解塑料领域业务,引导规范可降解塑料及其制品的加工生产、销售和应用,从而推动该产业的快速规范发展。

综上,我国政府及公众对可降解塑料行业的高度关注及认可对本项目中拟投产的可降解塑料产品的未来需求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使该项目具备持续强劲的盈利能力。

2)我国可降解塑料应用领域拓展迅速,市场需求旺盛且未来市场空间广阔

目前,中国可降解塑料已开拓的应用领域众多,包括农用、包装和日用一次性消费品等,开发的产品包括地膜、育苗钵、肥料袋、堆肥袋、包装膜(袋)、食品袋、超市购物袋、垃圾袋、快餐餐具、饮料杯、台布、手套、高尔夫球座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地膜目前处于示范应用阶段,一次性包装材料及日用杂品正有序地推向市场,并有部分母料和产品已进军国际市场。完全生物降解塑料产品正在积极开拓医用材料(如生物医用高分子材料)、高档包装材料、涂敷料等市场。

随着可降解塑料应用领域的迅速拓展,其市场需求得以快速增长。即使忽略新增应用领域的需求增长贡献,现有主流应用领域对于可降解塑料的市场需求依旧旺盛且维持可观增长态势。据华西证券预计,仅考虑快递、外卖等4大领域143万吨的替代需求量,若按吨平均售价2.5万元计算,到2025年,中国可降解塑料市场规模将达到358亿元。此外,本项目拟投产的PBAT由于其成本优势明显,耐热性、力学强度等性能指标较高,在可降解塑料中前景尤为突出。根据欧洲生物塑料协会数据,2020年全球可降解塑料产业结构中PBAT占比为23%,地位显著。我国目前PBAT的生产技术发展亦相对成熟,2021年产能达到35.3万吨,2022-2023年产能投放约192.4万吨,且另有大量新增产能规

划。如此迅速的投产进程进一步交叉印证了PBAT当前旺盛的市场需求及未来可观的市场空间,预计其在我国可降解塑料中的产业化速度将处于领先地位。

长期来看,由于可降解塑料应用领域的快速拓展,原主流领域需求的持续增长,本项目拟投产的可降解塑料产品未来需求可获得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本项目具有较高的可行性。3)瑞华技术先进的工艺流程及丰富的工程项目实施经验,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营瑞华技术已经掌握了从正丁烷到顺酐再到丁二酸酐、BDO最终到PBS、PBAT、PBT的工艺技术路线,并且拥有丰富的工程项目实施经验。本项目生产技术选用瑞华技术的改进熔融缩聚法工艺,其技术特点如下:

①采用丁二酸酐、1,4-丁二醇(BDO)、对苯二甲酸和己二酸作为合成PBS、PBAT、PBT的原料,路线合理,原材料成本低。

②创新性地采用“深度延伸缩聚技术”,通过优化和控制反应条件,有效避免1,4-丁二醇环化副反应的发生,提高单体利用率和转化率,并结合高活性多元醇的使用,提高缩聚反应阶段分子量的同时,避免了毒性异氰酸酯的使用。同时,“深度延伸缩聚技术”的采用可有效降低树脂废水中有机物的浓度,极大缓解废水后处理工艺的难度和投资压力。

③通过采用高活性缩聚反应催化剂及催化工艺条件的优化,使缩聚反应催化剂在反应过程中能更快地形成过渡态,促进反应更快进行,催化效率得到极大提高。其使用量降低至常规使用量的25%-50%。

④基于“深度延伸缩聚技术”开发出“酯化、预聚、缩聚”高分子量PBS连续法三釜合成工艺。和目前的PBS合成工艺相比,高分子量PBS的合成工艺条件温和,可基于常规反应设备,可简化酯化废水精馏工艺,以及卧式圆盘脱挥器形式的缩聚工艺。同时,PBS的合成也可利用现有聚酯产品生产装置,设备投资较省。所得产品外观上乘,性能可媲美国外吹膜级、注塑级等同类产品。

⑤工艺控制设置相应的联锁系统,保证装置运行安全。

⑥整套装置可根据PBS、PBAT、PBT下游需求调整生产排期,柔性化生产。

本项目采用能耗低的先进生产工艺,并积极优化工艺流程,做好热能的回收利用、节能降耗。本项目计划投产前合理安排换热流程,设计时选用效率高的先进节能机电产品。投产后,本项目定期检查隐蔽水管以防漏损,定期检查内部供水系统并及时修理故障水箱、水龙头及其他供水设施,从而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排水、冲洗及溢水情形,尽量降低冲洗及洗涤器的水位,以避免水在操作期间溢出。公司先进的工艺流程及丰富的工程项目实施经验可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强大的技术保障,有效提高其可行性。

4)瑞华技术已经掌握可降解塑料全流程制备技术,已完成实验验证

瑞华技术已经掌握了从正丁烷氧化制顺酐、顺酐加氢生产丁二酸酐、酯化加氢生产BDO以及丁二酸酐、BDO熔融缩聚生产PBS、PBAT、PBT的技术。其中正丁烷氧化制顺酐已有多套项目在客户落地开车运行,顺酐加氢生产丁二酸酐、酯化加氢生产BDO以及丁二酸酐、BDO熔融缩聚生产PBS、PBAT、PBT的技术已经完成实验室验证,核心的中试设备已经生产完毕,并且瑞华技术拥有丰富的工程项目实施经验,能够有力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基于政府大力支持以及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有利环境,公司依托自有先进技术和丰富项目经验,在催化剂和可降解塑料领域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公司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技术、客户储备、质量控制体系等完整实施能力,确保公司能够取得下游主要客户订单,但目前尚未形成生产线,通过新建生产线满足客户需求,以及合理规划产能释放进度,产能规划具有合理性。

2、与现有业务是否协同,是否存在业务转型的风险以及具体的消化方案

(1)与现有业务是否协同,是否存在业务转型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石油化工技术提供商,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目前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涵盖了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旨在巩固并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系将公司针对自家技术特点成功研制的铜基、三氧化二铝及分子筛等多种催化剂自产,改变公司目前没有催化剂工厂、催化剂只能委外加工的情形,有助于实现公司多产品先进工艺路线的完整性,补齐催化剂生产短板,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系公司将自身掌握的可降解塑料成套技术通过自主投资实现工业化生产,将公司的主营业务向下游终端产品延伸,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矩阵,有助于公司抓住当前国内可降解塑料市场需求扩增的契机,拓展PBS、PBAT、PBT等产品线,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行业规划和公司发展战略。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系现有业务的拓展及延伸,募投项目达产后,补足了发行人催化剂生产短板,并拓展了可降解塑料高端新材料产品,未来,发行人将形成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和高端新材料一体化的综合型化工技术企业,不存在业务转型的风险。

(2)发行人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方案

针对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发行人的消化方案如下:

1)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巩固公司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在化工工艺包领域深耕多年,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和出色的研发能力,并熟练掌握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服务和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服务等化工工艺技术,为公司立足化工技术服务行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开发催化剂及可降解塑料相关关键技术,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对催化剂和可降解塑料的需求,从而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的有效消化。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国内外市场

公司将继续积极扩大自身技术和产品的对外宣传,通过客户引荐、行业展会、网络推广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国内外市场的开拓力度,拓展国内外优质客户。公司将加强前沿的市场信息收集工作,有效掌握全球行业发展趋势和动

态,深入了解下游客户对工艺包、设备以及催化剂的一体化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提升客户对公司服务和产品的满意度,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服务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3)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产能消化公司将充分利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契机,不断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健全重大决策机制及程序,规范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管理能力和生产管理水平,为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产能的有效消化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体现了公司经营战略的发展方向,与公司现有业务密切相关。一方面是自建催化剂生产线,完善了现有产品的生产体系,降本增效;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国内可降解塑料市场需求旺盛的特点,将公司业务向下游终端产品延伸,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矩阵。公司将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来有效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本次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盈利能力的提升。

(二)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相关环保要求

1、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次催化剂项目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之“十一、石化化工”之“12、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的类别,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本项目符合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二章 产业结构调整

的方向和重点”第九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的要求。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三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十四条(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指南》提出“十四五”期间,石化行业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绿色、低碳、数字化转型为重点,以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方向,以提高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战略、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石油和化学工业体系。2020年9月,我国明确提出2030年“碳达峰”与2060年“碳中和”目标,化工行业是传统碳排放大户,“双碳”战略的提出对我国化工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化工行业必须通过清洁生产、绿色发展以及技术创新来实现产业价值链提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物耗。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

本项目以丁二酸、1,4-丁二醇、对苯二甲酸、己二酸等为原料,生产用途广泛的PBS、PBAT可降解塑料及PBT工程塑料等,不仅可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且可以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本次可降解塑料项目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之“十一、石化化工”之“10、……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的类别,不属于国家限制或产能过剩行业。

本项目符合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二章: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

产业”的要求。符合第三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20年1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提出“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重点覆膜区域,结合农艺措施规模化推广可降解地膜。”2020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其中第五章第六十五条中指出“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第五章第六十九条指出“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餐饮行业禁限塑的具体监管部门并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产品替代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期限停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一次性塑料餐具。”

本项目产品不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范围。

综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不涉及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相关环保要求

(1)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

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包含5,000吨/年铜基催化剂、2,000吨/年三氧化二铝催化剂和5,000吨/年分子筛催化剂。其中铜基催化剂的制备由配料、沉淀、老化、过滤、洗涤、干燥、焙烧、成型等步骤组成,涉及环境污染的环节主要是过滤、洗涤、干燥、焙烧环节;三氧化二铝催化剂的制备由配料、搅拌、干燥、焙烧、打粒等步骤组成,涉及环境污染的环节主要是干燥、焙烧环节;分子筛催化剂的制备由配料、搅拌、高温晶化、洗涤、搅拌、洗涤、干燥、焙烧等步骤组成,涉及环境污染的环节主要是洗涤、干燥、焙烧环节。催化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气、废水和废渣,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如下表所示:

项目排放量(吨/年)
废气废气量(万m?/年)74,736
颗粒物0.497
氮氧化物18.2
氯化氢0.032
0.652
硫化氢0.032
VOCs0.00016
SO20.0034
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06
氯化氢0.65
0.12
乙苯0.017
VOCs1.53
废水废水量(m?/年)175,193.31
CODcr8.76
氨氮0.88
固废一般废物232.85
疑似危废10,545.84
危险废物5.05

本项目已经取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催化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荷环审[2022]69号),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

(2)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

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包含5万吨/年丁二酸丁二醇酯(PBS)、2.5万吨

/年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醇酯(PBAT)和2.5万吨/年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该项目采取瑞华技术改进的熔融缩聚法工艺,通常分成酯化和缩聚两个阶段,工艺流程包括酯化、预聚、终聚、冷凝、切粒、离心干燥、筛分和包装等步骤,涉及环境污染的环节主要是冷凝、切粒、离心干燥环节。可降解塑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气、废水和废渣,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如下表所示:

项目排放量(吨/年)
废气有组织废气量(万m?/年)24,366.4
SO20.224
NOx2.876
VOCs3.963
颗粒物1.652
四氢呋喃0.010
0.264
废水废水量(m?/年)86,130.45
COD4.307
氨氮0.431
固废一般固废22.32
危险废物34.7
合计57.02

本项目已经取得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山东瑞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可降解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荷环审[2022]68号),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

(一)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用于工艺设备、设备购置以及技术费用的具体明细及测算依据,可降解塑料项目中主要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主要构成内容及相应测算的合理性

1、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用于工艺设备、设备购置以及技术费用的具体明细及测算依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二、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之“(一)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之“4、项目投资概算”补充披露如下:

“4、项目投资概算本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31,500.00万元,项目投资概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项目资金占比
工程费用18,731.0059.46%
1工艺设备7,912.0025.12%
2工艺设备安装828.002.63%
3工艺管道及安装1,742.005.53%
4自动化仪表1,035.003.29%
5电气电信1,140.003.62%
6土建5,174.0016.43%
7其它900.002.86%
土地购置费4,000.0012.70%
其它资产投资3,230.0010.25%
1工程建设管理费190.000.60%
2环境咨询与评价费60.000.19%
3劳动安全评价费60.000.19%
4卫生评价费50.000.16%
5技术费2,200.006.98%
6工程设计费500.001.59%
7施工监理费120.000.38%
8勘察费50.000.16%
预备费及流动资金5,539.0017.58%
1基本预备费1,089.003.46%
2流动资金4,450.0014.13%
项目总投资31,500.00100.00%

(1)工艺设备投资及测算依据

本项目总投资中工艺设备投资为7,912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催化剂生产设备,各催化剂生产设备具体明细如下:

催化剂类别序号设备位号设备名称数量(台)金额(万元)
铜基催化剂1T-4201吸收塔1116.15
2T-4202碱吸收塔119.94
3E-1501闪蒸干燥器进料预热器19.38
4E-1502闪蒸尾气水冷器14.69
5E-1801空气预热器19.38
6E-4101一效蒸发器150.71
7E-4102二效蒸发器150.71
8E-4103结晶预热器128.15
9E-4104蒸汽水冷器12.25
10E-4105碳酸钠结晶预热器12.21
11E-4106热水发生器118.77
12V-1101脱盐水罐130.33
13V-1102硝酸盐溶解釜193.91
14V-1103硝酸盐溶液储罐137.60
15V-1104碳酸钠溶解釜1115.88
16V-1105碳酸钠溶液储罐145.50
17R-1201A/B/C沉淀釜3567.29
18V-1201浆料储存罐12.35
19V-1202气液分离罐12.35
20V-1301A/B/C/D浆料罐4381.39
21V-1302A/B/C/D/E滤液罐5162.46
22V-1601硝酸配料罐168.47
23V-1602硝酸储罐159.08
24V-1901滤液处理罐144.41
25V-4101一效蒸发室18.74
26V-4102二效蒸发室18.74
27V-4103预结晶室121.29
28V-4103气液分离室13.45
29-闪蒸干燥1159.54
30-回转窑1384.77
31-混捏机2103.23
32-挤出机218.77
33-带式干燥机1328.46
34-回转窑1450.46
35-隔膜板框压滤机575.08
36-筛分机115.02
37-自动包装机128.15
合计523,529.03
三氧化二铝催化剂1E-2301网带炉空气预热器128.15
2E-2401回转窑炉尾气换热器128.15
3E-2701浸渍后焙烧尾气冷却器118.77
4E-2702浸渍后焙烧烟气冷却器14.04
5V-2101柠檬酸溶解釜133.03
6V-2102柠檬酸储罐128.92
7V-2201拟薄水铝石料仓14.69
8V-2202可溶性淀粉料仓14.69
9V-2203田菁胶粉料仓14.69
10V-2501硝酸镁溶解釜129.28
11V-2502硝酸镁溶液储罐128.92
12V-2601未浸渍催化剂料仓12.82
13V-2602密封液罐118.77
14V-2801三氧化二铝催化剂料仓14.69
15-配料称14.69
16-混捏机2103.23
17-挤出机217.46
18-干燥网带炉1328.46
19-回转窑1245.87
20-浸渍旋转干燥机1328.46
21-浸渍后回转窑1245.87
22-浸渍后提升机118.77
23-筛分机114.55
24-自动包装机128.15
合计261,575.13
分子筛催化剂1T-4401氨汽提塔159.66
2T-4402氨吸收塔159.66
3E-3501闪蒸空气加热器128.15
4E-3701网带炉空气预热器128.15
5E-3801炉内尾气冷却器142.23
6E-3802焙烧烟气冷却器128.15
7R-3101合成釜176.33
8R-3102A/B晶化釜2458.00
9V-3101滤液沉降罐176.33
10R-3201A/B回收釜2152.67
11V-3201回收液处理罐15.11
12V-3301醋酸铵溶解釜15.11
13R-3301A/B交换釜2152.67
14V-3601硝酸配置罐143.77
15V-3602硝酸储罐143.77
16V-3603原粉料仓14.69
17V-3604拟薄水铝石料仓14.69
18V-3605田菁胶粉料仓14.69
19V-3901分子筛催化剂成品料仓14.69
20V-4401氨氮废水罐173.35
21V-4402醋酸胺输送罐15.11
22V-4501熔盐罐175.08
23D-3101带式过滤机132.85
24D-3201回收过滤机132.85
25D-3401交换带式过滤机132.85
26PK-3501闪蒸干燥1105.11
27X-3601配料称14.69
28M-3601A/B混捏机237.54
29J-3601A/B挤出机258.18
30PK-3701干燥网带炉1422.30
31PK-3801成型后回转窑1339.72
32Z-3901自动包装机128.15
33K-4401空气压缩机1281.54
合计382,807.84

上述工艺设备投资主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设备生产厂家现行市场价格及参照同类型装置预算的价格测算,项目投资主要测算依据如下: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2)《石油化工安装工程主材费》

(上、下册);3)《关于发布<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08]81号);4)《关于发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5)《关于发布<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08]82号);6)《关于发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08]635号);7)固定资产估算以及工程费用估算参照市场价格估算;8)国内设备费用依据设备制造厂现行价格及参照同类型装置预算的价格;9)建筑工程费用依据当地现行定额、指标和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10)安装工程费用参考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11)基本预备费费率按固定资产建设投资估算费用总和的5%计。

(2)技术费用及测算依据

本项目总投资中技术费用为2,200万元,主要系铜基催化剂、三氧化二铝催化剂和分子筛催化剂三类催化剂生产的工艺技术配方,由瑞华技术销售给山东瑞纶。该技术费用系发行人综合考虑催化剂工艺技术研发难度、工艺技术研发成本、工艺技术稀缺性、装置生产效益、项目装置规模等因素确定。”

2、补充披露可降解塑料项目中主要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主要构成内容及相应测算的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二、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之“(二)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之“4、项目投资概算”补充披露:

“4、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67,400.00万元,项目投资概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项目资金占比
建设投资64,480.0095.67%
1设备购置费28,602.0042.44%
2主要材料费10,625.0015.76%
3安装工程费7,503.0011.13%
4建筑工程费9,633.0014.29%
5其它费用8,117.0012.04%
流动资金2,920.004.33%
1铺底流动资金876.001.30%
项目总投资67,400.00100.00%

(1)设备购置费

本项目总投资中,设备购置费为28,602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辅助及公用工程涉及的设备,设备购置费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项目设备购置费(万元)
1生产装置15,571
1.110万吨/年PBS装置15,571
2辅助及公用工程设施13,015
2.1中心控制室1,100
2.2总变电所2,200
2.3区域配电室860
2.4循环水系统1,060
2.5地面火炬280
2.6空氮站955
2.7消防水系统410
2.8化学水站300
2.9泡沫站150
2.10污水处理系统700
2.11焚烧炉3,500
2.12导热油炉1,500
3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17
合计28,602

注:尾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2)主要材料费

本项目总投资中,主要材料费为10,625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辅助及公用工程涉及的管道、仪表、管件、阀门、电气和电信设施等,主要材料费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项目主要材料费(万元)
1生产装置3,486
1.110万吨/年PBS装置3,486
2辅助及公用工程设施7,139
2.1给排水工程2,300
2.2中心控制室800
2.3总变电所1,200
2.4区域配电室470
2.5管廊、外管450
2.6循环水系统200
2.7地面火炬80
2.8事故水池30
2.9初期污染雨水池20
2.10空氮站200
2.11消防水系统424
2.12化学水站600
2.13泡沫站30
2.14污水处理系统185
2.15焚烧炉120
2.16导热油炉30
合计10,625

(3)其他费用

本项目总投资中,其他费用为8,117万元,主要是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费用、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管费、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工程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工程保险费等。

(4)项目投资测算依据

本项目主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测算,相关测算具备合理性,具体测算依据如下:

1)投资估算依据

①《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2005年版);②《关于发布实施2019版<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9]366号);③《关于发布2018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通知》(中国石化建[2018]207号);④《关于调整2018版<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增值税计算税率的通知》(中国石化建标[2019]8号)。

2)工程费用估算依据

本项目工程费用采用概算法进行估算。

3)固定资产其他费用估算依据

①工程建设管理费及工程质量监管费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管费费率的通知》(集团工单建[2019]31号)计算;

②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

③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④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国内部分按6%计取,国外部分按照2%计取;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中暂停计列价差预备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石化[1999]建字29号),本项目不列工程造价调整预备费。”

(二)补充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安排,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资金安排以及报告期分红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规划,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单独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于“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31,500.00万元,发行人拟投入募集资金31,500.00万元,其中4,450.00万元用于项目的流动资金需求;对于“1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为67,400.00万元,发行人拟投入募集资金34,500.00万元,该部分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项目资本性支出,不涉及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二、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之“(一)12000吨/年催化剂项目”之“4、项目投资概算”补充披露:

“(3)流动资金情况

1)流动资金具体安排

本项目总投资中,流动资金为4,45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支付员工薪酬等项目日常经营活动。

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①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资金安排

瑞华技术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主要产品为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本项目实施主体山东瑞纶系公司未来催化剂以及可降解塑料等高端新材料生产、销售的平台。

该催化剂项目及可降解塑料项目建成投产后,山东瑞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日常运营,同时瑞华技术及子公司瑞凯装备在日常经营中,本身营运资金缺口就较高。公司以经审计的2022年营业收入以及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基础,按照销售百分比法对构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主要经营性流动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存货+合同资产)和主要经营性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分别进行估算,进而预测公司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2020年至2022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6,742.87万元、14,217.57万元和32,598.86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0.41%;综合考虑公司在手订单、业务发展状况、未来募投项目投产产生的效益、往年的增长率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假设2023年-2025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年均20%(本假设不构成未来盈利预测),进而测算2023年度至2025年度公司营运资金缺口,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占比预计2023年预计2024年预计2025年
营业收入32,598.86100.00%39,118.6346,942.3656,330.83
应收票据1,592.954.89%1,911.542,293.852,752.62
应收账款11,745.5236.03%14,094.6216,913.5520,296.26
应收账款融资345.301.06%414.36497.23596.68
预付款项2,413.917.40%2,896.703,476.044,171.24
存货12,850.7439.42%15,420.8818,505.0622,206.07
合同资产470.251.44%564.30677.16812.59
经营性流动资产小计29,418.6790.24%35,302.4042,362.8950,835.46
应付票据1,511.434.64%1,813.722,176.462,611.76
应付账款1,104.773.39%1,325.731,590.871,909.05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19,268.1859.11%23,121.8227,746.1833,295.41
应付职工薪酬1,347.014.13%1,616.421,939.702,327.64
经营性流动负债小计23,231.4071.26%27,877.6833,453.2240,143.86
流动资金占用额6,187.2718.98%7,424.728,909.6710,691.60
营运资金缺口4,504.33

根据以上测算,公司2023年-2025年因营业收入增加导致的营运资金缺口合计为4,504.33万元,本次拟使用4,450万元用于本项目日常经营活动,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项目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项目营运资金压力,为项目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灵活应对催化剂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助力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巩固竞争优势。

②公司报告期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施过2次权益分派,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2月实施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共转增股本20,000,000.0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00,000.00元;2021年1月实施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利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24,199,998股股票。

此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公司目前总股本为59,999,998.00股,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89,999,997.00元,该权益分派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6月7日实施了该权益分派事宜。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主要基于稳定外部投资者信心、调动持股员工积极性的考虑,是在充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股利分配,不存在超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合理资金之外进行大额分红的情形,相关分红政策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保障股东分红权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本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未来几年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本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查阅募投项目所处行业研究报告,了解募投产品现有市场规模、市场竞争格局以及未来发展空间;

3、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和研发负责人,了解公司募投产品技术成熟度、技术特点和竞争优势;

4、获取发行人在手订单,了解发行人订单储备情况;

5、访谈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了解募投项目具体的产能消化方案;

6、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次募投项目所在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文件,核查本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查阅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了解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核查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相关环保要求;

8、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资金安排,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红的原因;

9、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利润分配相关的三会文件和公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催化剂、可降解塑料生产线,利用自身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以及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扩大既有业务规模,同时将主营业务向下游终端产品延伸,丰富公司产品矩阵;公司募投产品市场需求量可观,公司已签署部分产品订单,且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技术、客户储备、质量控制体系等完整实施能力,募投项目产能规划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开展,系现有业务的拓展及延伸,募投项目达产后,补足了发行人催化剂生产短板,并拓展了可降解塑料高端新材料产品,未来,发行人将形成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催化剂和高端新材料一体化的综合型化工技术企业,不存在业务转型的风险;

3、发行人主要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等措施来有效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

4、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获得了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满足项目所在地相关环保要求;

6、发行人已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用于工艺设备、设备购置以及技术费用的具体明细及测算依据,可降解塑料项目中主要材料费及其他费用的主要构成内容,相应费用主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测算,具备合理性;

7、发行人已补充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支付员工薪酬等项目日常经营活动,本次项目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项目营运资金压力,为项目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助力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巩固竞争优势,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问题12: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1)发行相关问题。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发行前市盈率为55倍,请发行人结合市盈率说明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合理性、与停牌前交易价格的关系;现有股价稳定预案能否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请结合企业投资价值,综合分析说明现有发行规模、底价、稳价措施等事项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2)对赌协议的合规性。申报材料显示,2021年2月,中信建投投资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处受让2.79%的股份。徐志刚与中信建投投资于2021年1月签署了《徐志刚与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于2022年7月4日、2023年1月5日分别再次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中所涉及的股权回购条款约定:若瑞华技术未能在2023年3月31日申报IPO审核材料并获得受理,将触发回购条款。若乙

方(中信建投投资)提出回购要求,甲方(徐志刚)承诺按照乙方实际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加上按照8%年利率单利计算资金占用成本的总和。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主要协议内容,说明股权回购条款及义务承担主体、审议程序、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意见、说明是否符合挂牌公司特殊投资条款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恢复或隐藏条款。②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股份回购或现金补偿等条款的情形,是否实际执行,实际执行的,回购股份、支付补偿款的资金来源。③分析说明对赌协议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3)董秘在保荐机构任职对保荐工作独立性的影响。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董秘陈成于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任中信建投证券高级项目经理,2019年9月至今,先后任发行人证券行政部部长、董事会秘书。请发行人:①结合陈成的个人简历及任职经历、加入发行人前后薪资变化情况,说明陈成从保荐机构离职的原因,发行人聘任其担任证券行政部部长、董事会秘书的背景及原因,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份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安排。②说明陈成与本次保荐机构的质控、内核、项目组成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在保荐机构的履职经历是否会影响保荐机构执业的独立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相关问题

(一)请发行人结合市盈率说明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合理性、与停牌前交易价格的关系

1、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合理性

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确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33.00元/股。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504.45万元,公司现有股本6,000.00万股,不考虑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739.20万股,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后市盈率为39.26倍;在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0万股,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后市盈率40.59倍。

本次公开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市盈率情况、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前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行业未来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具体情况如下:

(1)行业市盈率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目前主要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大类“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之“M7492 专业设计服务”。截至公司审议公开发行方案董事会召开日即2022年9月22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平均市盈率情况如下:

单位:倍

项目2022年9月22日最近一个月平均最近三个月平均最近六个月平均最近一年平均
中证指数市盈率29.2630.5630.9730.1531.18
发行人市盈率1(未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32.49
发行人市盈率2(未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39.26
发行人折价率1111.04%106.32%104.91%107.76%104.20%
发行人折价率2134.18%128.47%126.77%130.22%125.91%

数据来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公开数据。注1:发行人市盈率1(未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按照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发行人市盈率2(未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按照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注2:发行人折价率=发行人市盈率/中证指数市盈率。

由上表可以看出,考虑行业变化情况,整体来看,发行人市盈率(未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与2022年9月22日、最近一个月、最近三个月、最近六个月、最近一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整体水平差异较小,发行定价具有合理性。

(2)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

目前,国内已上市公司中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类型完全一致的公司,公司选取的可比公司分别涉及技术服务提供,或化工设备、催化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可比性较高的公众公司有航天工程(603698.SH)、云鼎科技(000409.SZ)、锡装股份(001332.SZ),天沃科技(002564.SZ)、惠通科技(申请创业板上市)、中触媒(688267.SH)、建龙微纳(688357.SH)、鼎际得(603255.SH)。

上述可比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中,以公司审议公开发行方案董事会召开日即2022年9月22日收盘价为基准测算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单位:倍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盈率(LYR)市盈率(TTM)
1603698.SH航天工程44.2243.65
2000409.SZ云鼎科技189.30246.42
3001332.SZ锡装股份26.1323.27
4688267.SH中触媒41.6544.88
5688357.SH建龙微纳18.3119.76
6603255.SH鼎际得33.3131.21
平均值58.8268.20
中位数37.4837.43

数据来源:Wind注:截至2022年9月22日,惠通科技尚处于上市在审阶段,无市盈率数据;天沃科技市盈率为负,故不计入。

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底价测算的发行后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市盈率平均值,与中位数较为接近,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

(3)前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公司审议公开发行方案董事会召开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8.00元/股,静态市盈率为41.43倍;前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股票收盘均价为19.08元/股,静态市盈率为28.23倍。本次发行底价较上述价格有适当溢价。受市场

流动性等因素影响,公司审议公开发行方案董事会召开前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股票收盘均价和静态市盈率较本次发行底价和发行后市盈率低,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

(4)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

2020年至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6,742.87万元、14,217.57万元、32,598.86万元和11,155.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255.64万元、3,657.29万元、7,861.47万元和7,5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25.75万元、4,055.46万元、6,504.45万元和7,687.51万元。

公司自主研发的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聚苯乙烯成套技术等工艺技术均成功实现工业化应用,在低能耗、低物耗及装置运行稳定性方面都位居国内领先地位。其中,公司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成熟稳定,能耗、物耗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实现了对荷兰壳牌、利安德巴赛尔、雷普索尔等国际巨头该技术的国产替代,是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体现;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采用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丁烷氧化+溶剂吸收”工艺,不仅能耗、物耗低,且产气量大,在国内已有许多成功的工业化装置运行。公司技术及产品成功服务于中石油、中信国安、浙石化、振华石化、福建海泉、福州万景、洛阳炼化、安徽嘉玺、东明石化和盛腾科技等众多大型国有及民营石油化工企业,并与霍尼韦尔UOP、科莱恩、瑞士Sulzer、中国寰球等上下游国内外知名专利商、设计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公司围绕专业技术服务搭建业务条线,并持续投入研发,以技术驱动未来业务增长,不断丰富自身产品体系。公司于2014年设立了子公司瑞凯装备,其主要业务为针对公司开发的工艺包所涉及的关键核心专利专有设备进行研发,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配套生产与销售。公司自研及外采催化剂产品配套工艺包使用,扩宽了自身化工技术服务范围,亦实现了公司业务协同发展。同时,公司持续钻研精细化工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拟布局高附加值的环保型新材料市场,计划将已掌握的可降解塑料PBS、PBAT和高端PS材料等成套技术,通过

自主投资实现工业化生产,将公司业务链条向下游市场以及前沿应用领域延伸,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及综合实力。公司重视自身创新发展,同时兼顾社会责任履行。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员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单位、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省研发型企业(2022年常州市唯一一家)、创新驱动先进单位、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同时也是江苏省石油化工脱氢氧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州市石油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建立起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的江苏省院士工作站,并获得了“2017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19年度中国石油和化工最具社会责任企业”“2020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三等奖”“2021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江苏省石油化工技术行业省内第一”“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等荣誉奖项。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的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得益于市场规模和需求的不断扩大,公司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增长。

(5)石油化工行业未来发展情况

1)炼化一体化

炼化一体化指从原油开始先进行炼油,从而得到一系列不同的轻重组分,而后以炼油过程中产生的不同油品作为原料进行进一步深加工,得到市场所需求的化工产品。随着全球炼油能力的提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炼厂装置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催化裂化、加氢裂化、重整、焦化以及加氢处理等二次加工能力不断提高,原油加工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需不断增强。以国内内循环为主的“双循环”将是石化行业未来的机遇。

炼化一体化使得企业在化工生产时拥有更灵活的产品选择方案、具备更强的规模效应;同时也帮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省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目前,传统炼化企业正呈现出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和延伸产业链的一体化发展趋势。“十四五”期间,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将面临危中有机、机危并存的发展环境。在油品升级和转型发展的背景下,炼化轻烃资源利用率将保持快速上升势

头,同质化下游产品重复建设带来的产能过剩压力将促使炼化企业推动技术创新,朝着生产高端化、差异化、精细化的化工产品的方向不断发展。随着民营大炼化项目相继上马,以及跨国巨头在华布局炼化一体化基地,炼化企业大型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合理利用轻烃资源成为各炼油厂进一步提高竞争力、降低综合能耗共同面临的课题。2)逐步淘汰老旧生产装置及落后生产工艺目前国内石油化工行业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正稳步推进,但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方式仍然较为粗放,发展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行业还存在几个制约绿色发展的突出问题,如资源能源消耗高、“三废”排放量大、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安全环保事件发生频繁、技术支撑能力不足、标准体系不完善等。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政府相继修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明令规定要调整产业结构,将产能落后的工艺设备悉数淘汰。因此,行业内老旧生产装置以及落后生产工艺也正处于更新换代的时期。

例如,目前我国环氧丙烷行业一半以上的产能仍采用传统的氯醇法生产工艺,氯醇法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氯化物的废水和废渣,极难处理,环境污染严重。同时,氯醇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氯酸对生产设备具有较大的腐蚀性。传统的氯醇法生产工艺环保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不再适应环氧丙烷行业发展的趋势。早在2011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已经将氯醇法生产环氧丙烷列为限制类,禁止相关工艺设备新建。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渐严峻,以及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环保工作的推进,我国对整个化工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各大企业也因此开始使用新的技术方法。3)民营资本日益活跃,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石油化学工业完全是国有经济成分,民营资本的投资受到限制,随着国家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规,为民营资本介入我国的石油化工行业提供了契机,民营资本投资快速增长。

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发布的“2021石油和化工民营企业销售收入百强排序”,石油和化工民营企业保持着稳定的发展态势,实现了“十四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在行业营业收入、利润同比增长中,民营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要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从市场份额来看,石油化工民营百强企业总营业收入3万亿元,占行业营业收入11.08万亿元的27.1%,其中石油化工类收入2.68万亿元,占24.2%;利润总额1,479亿元,占行业利润总额5,155.5亿元的28.7%;资产总额2.08万亿,占行业资产总额14万亿元的14.9%。

本次发行底价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以及行业未来发展情况。

2、与停牌前交易价格的关系

公司股票自2023年3月17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停牌。停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1.00元/股,停牌前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股票收盘均价为

23.12元/股,本次发行底价分别为停牌前1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和停牌前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股票收盘均价的157.14%和142.75%。受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影响,公司停牌前交易价格略低于本次发行底价,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市盈率情况、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前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行业未来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从发行底价与停牌前交易价格的关系来看,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

(二)现有股价稳定预案能否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

1、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和停止

(1)启动条件及程序

1)启动条件:公司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相关责任方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正式公告之日起至其实施完毕之日的期间内,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若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控股股东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后,若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股价稳定措施的豁免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完毕后的90个交易日内,如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的,公司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

尚未实施或者未履行完毕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因停止条件成立而停止实施的,则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停止实施后的90个交易日内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

4、限制条件

公司采取任何股价稳定措施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5、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综上所述,公司已制定合理有效的稳价措施,相关人员已出具稳定股价的承诺,稳价措施有助于维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请结合企业投资价值,综合分析说明现有发行规模、底价、稳价措施等事项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1、企业投资价值

公司成立于2007年,致力于为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主要产品为化工工艺包、化工设备和催化剂。

公司核心业务涵盖基础研究试验、工艺路线和催化剂开发、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化工设备设计与制造以及新材料技术开发及制备,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石油化工技术提供商。

公司自主研发的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聚苯乙烯成套技术等工艺技术均成功实现工业化应用,在低能耗、低物耗及装置运行稳定性方面都位居国内领先地位。其中,公司乙苯/苯乙烯成套技术成熟稳定,能耗、物耗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环氧丙烷/苯乙烯联产成套技术实现了对荷兰壳牌、利安德巴赛尔、雷普索尔等国际巨头该技术的国产替代,是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体现;正丁烷制顺酐成套技术采用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丁烷氧化+溶剂吸收”工艺,不仅能耗、物耗低,且产气量大,在国内已有许多成功的工业化装置运行。公司技术及产品成功服务于中石油、中信国安、浙石化、振华石化、福建海泉、福州万景、洛阳炼化、安徽嘉玺、东明石化和盛腾科技等众多大型国有及民营石油化工企业,并与霍尼韦尔UOP、科莱恩、瑞士Sulzer、中国寰球等上下游国内外知名专利商、设计院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公司围绕专业技术服务搭建业务条线,并持续投入研发,以技术驱动未来业务增长,不断丰富自身产品体系。公司于2014年设立了子公司瑞凯装备,其主要业务为针对公司开发的工艺包所涉及的关键核心专利专有设备进行研发,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配套生产与销售。公司自研及外采催化剂产品配套工艺包使用,扩宽了自身化工技术服务范围,亦实现了公司业务协同发展。同时,公司持续钻研精细化工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拟布局高附加值的环保型新材料市场,计划将已掌握的可降解塑料PBS、PBAT和高端PS材料等成套技术,通过

自主投资实现工业化生产,将公司业务链条向下游市场以及前沿应用领域延伸,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及综合实力。公司重视自身创新发展,同时兼顾社会责任履行。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会员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单位、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省研发型企业(2022年常州市唯一一家)、创新驱动先进单位、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同时也是江苏省石油化工脱氢氧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州市石油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建立起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的江苏省院士工作站,并获得了“2017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019年度中国石油和化工最具社会责任企业”“2020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三等奖”“2021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江苏省石油化工技术行业省内第一”“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等荣誉奖项。

公司行业地位较为突出,在技术水平和行业经验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未来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良好,具有投资价值。按照1,739.2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测算发行底价对应的公司发行后预计市值为25.54亿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规模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万股(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739.20万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公司现股本6,000.00万元,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五)、

(六)项的规定。

3、发行底价

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详见本题之“一、发行相关问题”之“(一)请发行人结合市盈率说明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合理性、与停牌前交易价格的关系”。本次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市盈率情况、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前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行业未来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预计发行底价不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4、稳价措施

为保证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正常运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并且公司已制定内容详实明确的稳定股价措施预案,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能够有效发挥稳定作用,进而维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行业地位较为突出,在技术水平和行业经验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未来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良好,具有投资价值;本次发行规模、发行底价、稳价措施等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三会资料,了解本次发行情况及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

2、通过WIND资讯查询发行人所处行业市盈率情况、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可比公司市盈率等信息,评估发行人发行底价的合理性;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分析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4、访谈发行人的相关负责人,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行业未来发展情况,以及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5、查阅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相关人员的承诺,评估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效果。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发行人所处行业市盈率情况、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前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发行人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情况、行业未来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从发行底价与停牌前交易价格的关系来看,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已制定合理有效的稳价措施,相关人员已出具稳定股价的承诺,稳价措施有助于维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发行人行业地位较为突出,在技术水平和行业经验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未来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良好,具有投资价值;本次发行规模、发行底价、稳价措施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赌协议的合规性

(一)补充披露《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主要协议内容,说明股权回购条款及义务承担主体、审议程序、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意见、说明是否符合挂牌公司特殊投资条款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恢复或隐藏条款

1、《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义务承担主体

2021年1月28日,徐志刚与中信建投投资签订《徐志刚与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于2022年7月4日、2023年1月5日分别再次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中信建投投资以19,999,988.85元从徐志刚处受让发行人1,676,445股股份,转让价格为11.93元/股。双方于2021年2月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方式完成股份转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四)其他披露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甲方(徐志刚)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将其持有的瑞华技术2.794075%的股份(对应股数为1,676,445股)转让给乙方(中信建投投资),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受让。

2、本次股权受让乙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取得其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与瑞华技术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4、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11.93元/股,对应1,676,445股的交易对价为19,999,988.85元。

第二条 股份交割

1、在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的30天内,甲方及乙方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的方式完成约定的股份交易。

2、交易完成后,乙方成为瑞华技术股东,享有受让股份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三条 款项支付

1、乙方将前述股份转让价款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大宗交易平台系统支付给甲方,乙方承诺用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第四条 所得税事项

甲方承诺,在收到本次股权转让价款项后30日内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方式完成股份转让变更事宜,甲方提供中登公司代扣税款截图。’

2021年1月签署的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权回购条款

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1.2款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回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标的公司未能在2022年6月30日申报IPO审核材料并获得受理,将触发回购条款。

1.2 乙方提出回购要求的,甲方承诺按照乙方实际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加上按照8%年利率单利计算资金占用成本的总和,股权转让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乙方实际已支付的转让价款*(1+8%*N/365)-乙方取得的股息红利。其中:N为从甲方收到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之日起至乙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的天数。

1.3如果乙方根据本条发出书面回购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通过场内或场外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同时依相关交易场所交易规则规定配合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

2022年7月4日、2023年1月5日再次签署的补充协议分别是把对赌时点(申报IPO审核材料并获得受理)修改为2022年12月31日、2023年3月31日,其他条款不变。”

除上述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相关对赌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述约定及对协议双方的访谈,发行人的股权回购义务承担主体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不存在恢复或隐藏条款。

2、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规定,本次补充协议中的对赌条款,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且引入投资者的方式为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不涉及发行人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事项。

3、披露要求

本次补充协议中的对赌条款,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且引入投资者的方式为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并非发

行人挂牌期间的披露事项。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已经按照相关要求于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四)其他披露事项”披露。

4、上述对赌协议情况符合挂牌公司特殊投资条款相关监管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8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相关规定:“投资方在投资申请新三板挂牌公司时约定的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清理:(1)公司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2)限制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3)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者不能进行权益分派;(4)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投资的特殊投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投资方;(5)相关投资方有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7)触发条件与公司市值挂钩;(8)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违反公司章程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权益变动与收购》“2.6 特殊投资条款/2.6.1 基本要求”规定:“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现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可以约定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此类条款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中对特殊投资条款内容的监管要求,同时不得约定可能导致挂牌公司控制权再次发生变动的内容”。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约定的特殊投资条款对于股权回购涉及的退出方式及退出条件明确、股权退出价格相对确定,各方就回购义务的触发条件和回购价格的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基于正常合理商业逻辑所作出的商业安排;相关约定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相关特殊投资条款涉及的股权变动安排不涉及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与发行人

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不违反各项监管规定,符合挂牌公司特殊投资条款相关监管要求。

(二)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股份回购或现金补偿等条款的情形,是否实际执行,实际执行的,回购股份、支付补偿款的资金来源徐志刚与中信建投投资签署的第一份补充协议以发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申报IPO审核材料并获得受理作为对赌时点,后续又经过两次调整,将对赌时点延长到2023年3月31日。报告期内不存在触发股份回购或现金补偿等条款的情形,2023年3月22日,发行人已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编号:GF2023030003),对赌协议终止。

(三)分析说明对赌协议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如前所述,截至2023年3月22日,对赌协议已终止,相关对赌条款未触发,不存在回购风险,各方主体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造成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徐志刚与中信建投投资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2、查阅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特殊条款的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特殊条款是否符合要求;

3、对徐志刚、中信建投投资进行了访谈,确认除上述特殊条款外,无其他恢复或隐藏条款。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补充协议中的对赌条款,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志刚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且引入投资者的方式为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不涉及发行人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事项,非发行人挂牌期间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无需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恢复或隐藏条款;

2、截至2023年3月22日,对赌协议已终止,相关对赌条款未触发,各方主体之间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造成不利影响。

三、董秘在保荐机构任职对保荐工作独立性的影响

(一)结合陈成的个人简历及任职经历、加入发行人前后薪资变化情况,说明陈成从保荐机构离职的原因,发行人聘任其担任证券行政部部长、董事会秘书的背景及原因,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份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陈成先生,198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8年7月至2011年9月,任江苏百芙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会计;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助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任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5年7月至2019年5月,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新三板执行岗);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任南京东屋电气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瑞华技术证券行政部部长;2021年8月至今,任瑞华技术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陈成先生加入发行人前后的个人银行流水,陈成先生任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执行岗期间,其年均薪资约为税后30万元,加入发行人后,年均薪资约为税后30万元。

陈成先生任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执行岗期间,主要从事新三板挂牌业务,后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职责及人员结构调整,考虑个人职业规划及发展,于2019年辞职。

由于发行人所处的专业技术服务业属于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的发

展离不开资金,而发行人由于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授信额度较小,导致容易受到资金不足的制约。在此背景下,发行人有意向聘请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作为公司高管,一方面对外融资,开展广泛合作,促进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对内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作为拥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陈成根据其自身职业发展规划,决定加入发行人。经双方友好协商,陈成于2019年9月加入公司并担任公司证券行政部部长职务,后于2021年8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成先生入职发行人系发行人发展需要与其个人职业选择的双向选择结果,陈成先生入职公司以来,忠实履行证券行政部部长以及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除领取薪酬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说明陈成与本次保荐机构的质控、内核、项目组成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在保荐机构的履职经历是否会影响保荐机构执业的独立性

公司启动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计划后,按照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对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谨慎选择。经过与多家保荐机构竞争性谈判后,公司管理层综合判断,选择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确定后,陈成作为公司证券行政部部长、董事会秘书,在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切实履行公司管理人员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尽职调查工作。陈成与参与本次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无职业经历以外的其他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的质控、内核、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保持相互独立,不存在可能因陈成的职业经历影响保荐机构独立性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陈成先生加入发行人前后的个人银行流水;

2、对陈成先生进行了访谈,了解陈成先生加入公司的背景及原因;

3、取得陈成先生填写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与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质

控、内核、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名单进行对比分析;

4、核查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资金流水,结合资金流水核查结果,分析是否存在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客观、独立执业的异常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陈成先生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加入公司并担任证券行政部部长、董事会秘书系双方考虑企业发展及个人职业发展意愿后协商确定。

2、陈成先生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的质控、内核、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够保持相互独立,其职业经历不会影响保荐机构执业的独立性;不存在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客观、独立执业的异常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刚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站 魏思露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本次问询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