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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康3:权益变动报告书(余伟宾)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证券代码:400166证券简称:宜康3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自然人填写(如适用)

余伟宾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如适用)姓名

姓名余伟宾
国籍中国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不适用
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及职务2019年12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达荣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汕头市博承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23年2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前海捷辉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世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担任湖南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现任职单位主要业务深圳市达荣辉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汕头市博承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捷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腾投
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湖南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房产开发;广东华建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管理、通信技术研发和销售、房产中介、运输代理等。
现任职单位注册地深圳市达荣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捷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腾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汕头市博承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湖南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华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与现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情况直接持有深圳市达荣辉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通过达荣辉持有汕头市博承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通过博承投资持有深圳市前海捷辉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世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湖南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广东华建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为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余伟宾
股份名称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变动方向受托表决权,致使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增加
权益变动/拟变动时间2023年/6月/20日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前)合计拥有权益0股,占比0%直接持股0股,占比0%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0股,占比0%
所持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权益变动后)合计拥有权益160,612,526股,占比18.30%直接持股0股,占比0%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其他方式拥有权益160,612,526股,占比18.30%
所持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0股,占比0%
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法人或其他不适用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经济组织填写)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

权益(拟)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竞价交易□通过做市交易□通过大宗交易□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投资关系、协议方式√其他(表决权委托)
2023年6月20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与余伟宾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将其持有宜华健康全部有表决权的160,612,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30%),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除股份收益权、处分权以外)全权委托余伟宾先生行使。

(二)权益变动目的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宜华健康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宜华健康未来发展的信心,希望运用宜华健康平台有效优质资源,并整合自身运营管理经验,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为宜华健康提供合理有效的支持,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实现宜华健康综合竞争力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余伟宾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不适用
批准程序不适用
批准程序进展不适用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控股股东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动。

(二)其他重大事项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及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任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2、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各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另行协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变更、解除应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的变更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余伟宾

2023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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