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Uniconn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大华路1号A栋301-501,B栋501)
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6月9日出具的《关于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审核函〔2023〕010195号)(以下简称“上市委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根据贵所要求,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连科技”“公司”或“发行人”)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委意见落实函中所提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 上市委意见落实函问题 |
宋体、Times New Roman | 对上市委意见落实函的答复 |
楷体(加粗) |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 |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一、重大事项提示/(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2、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二)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中补充披露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具体如下:
“2、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德时代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38%、
64.72%和67.98%,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公司与宁德时代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对宁德时代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如果未来公司新客户拓展计划不如预期,或宁德时代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与宁德时代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更新迭代、终端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导致宁德时代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将因销售收入依赖于宁德时代而受到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同行业、下游行业相关研究报告,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宁德时代及其其他供应商披露的资料,了解新能源行业发展情况及产业链上下游集中度情况,分析发行人客户集中度的合理性;了解宁德时代的行业地位,结合发行人在手订单、产能产量情况分析发行人优先配套宁德时代的战略合理性;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研发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及销
售骨干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合作的背景,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以及未来客户开拓的计划与方向;
3、获取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销售明细表等,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宁德时代以及其他客户的销售情况,分析与相关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新客户开拓的进展及开拓能力等;
4、获取发行人产品、核心技术及在研项目的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的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抗风险能力;
5、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获取发行人宁德时代及其他主要客户在手订单、项目定点及中标通知等资料,分析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的稳定性以及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
6、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分析发行人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田 奔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君华 楼 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