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四川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浩达”)50%股权以及成都博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博浩达50%股权,同时向包括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博浩达全部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相关预案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博浩达全部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