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并保证: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2、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4、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理层的组成与聘任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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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
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按照《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经理层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组织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报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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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向公司董事会作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对公司资产、资金运用,签订重大合同有以下权限:
1、决定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重大资产处置(含资产购买、租赁、出售、报废,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有权批准、签订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有
权批准、签订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
销售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3、涉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资产质押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
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超过 1 个月),应提请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分管的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协助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及税务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财会法规,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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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
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按时编制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时编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及信
息,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编制财务预算,负责组织财务核算、财务决算;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并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
营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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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十三)按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便董事会进行科
学决策和监事会监督;
(十四)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等重大信息,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经营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经营会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