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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53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声 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409.956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7,269.7766万股的1.44%,其中首次授予2,394.606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7,269.7766万股的 1.4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9.36%;预留15.3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7,269.7766万股的0.0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64%。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0人,包括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或未登记完成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 13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5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9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1

第十三章 附则 ......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沧州明珠、本公司、公司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限售期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办法》、《考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公司考核办法》、《考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公司

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0人,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2,409.9560万股。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409.956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7,269.7766万股的1.44%,其中首次授予2,394.606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7,269.7766万股的1.4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9.36%;预留15.3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7,269.7766万股的0.01%,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陈宏伟董事长75.00003.11%0.04%
2于增胜董事、总经理75.00003.11%0.04%
3于韶华董事、副总经理55.00002.28%0.03%
4高树茂副总经理55.00002.28%0.03%
5孙召良副总经理55.00002.28%0.03%
6谷传明副总经理55.00002.28%0.03%
7李栋副总经理55.00002.28%0.03%
8李繁联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5.00002.28%0.03%
9胡庆亮财务总监55.00002.28%0.03%
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201人)1859.606077.16%1.11%
首次授予合计2394.606099.36%1.43%
预留部分15.35000.64%0.01%
合计2409.9560100.00%1.44%

注:(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根据授予年份确定,若预留授予年份与首次授予年份相同,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授予

年份为次年,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00%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00%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安排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00%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五、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51元的50%,为每股2.2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44元的50%,为每股2.22元。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若预留部分在 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若预留部分在 2024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1、上述“考核净利润”指标计算方法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不含股份支付费用及相关税费)-联营/合营企业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产生的分红收益。2:结合上述“考核净利润”的定义,根据202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的“考核净利润”为188,202,842.42元。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所在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及其个人考评结果挂钩,个人解除限售比例由激励对象个人所在业务单元系数×个人系数确定。各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办法由公司组织制定,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各业务单元系数:

考评结果实际业绩完成率P业务单元系数
达标P≥100%1
70%≤P<100%P
不达标P<70%0

注:各业务单元核心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公司确定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定执行,由公司对激励对象在各考核期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以考核分数确定所属的考核等级。

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

人系数:

评价结果ABCD
个人系数100%90%70%0%

公司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时,当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其中,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业务单元系数×个人系数。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考核净利润。公司以2022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4年、2025年考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50%、100%,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公司未来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同时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

+P

×n )/[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收到认购款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最新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2,394.60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3年6月1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2.23 元。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由上述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末,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
2,394.60605339.971557.492313.991112.49356.00

说明:(一)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二)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且不存在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且不属于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但是,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3、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而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四)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限,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八)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如获授的已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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