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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含公司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并上市,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是

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范围、密级、保密期限、披露等事项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或其他物品的,应当由公司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由公司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由公司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国家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国家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公司未依法履行完毕批准和备案程序,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或其他物品。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信息或其他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条 公司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不符的,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及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应当说明其须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寻求必要的协助。

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参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法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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