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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九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九届五十三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本次向清徐泓博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参股公司项目的正常开展,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资助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将对清徐泓博进行有效管控,其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华盛化工向清徐泓博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规避投资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九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投资产品。(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 辛茂荀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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