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公司提供资金借款,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核心业务的持续发展,且本次借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实际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琼女士为公司提供借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宏亮________________
钱实穆________________
薛 镭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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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