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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2021年8月5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75)、《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50)。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民事裁定书》[(2022)黑民申4464、4465、4466号]。

一、(2022)黑民申4464号案

再审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对外经贸信托”)因与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泰联合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外经贸信托的再审申请。

二、(2022)黑民申4465号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通资本”)因与被申请人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高院(2021)黑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融通资本的再审申请。

三、(2022)黑民申4466号案

再审申请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因与被申请人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华泰联合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高院(2021)黑民终206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黑龙江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信信托的再审申请。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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