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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山: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热电)涉及诉讼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山热电与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普公司)就签署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产生合同纠纷,赫普公司提出8项诉请,诉请金额总计74,271.25万元。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0-043号)。

2022年11月,金山热电收到丹东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具体内容见公司2022年11月5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山股份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54号),金山热电已按照一审判决结果向赫普公司支付调峰辅助费及可得利益损失,合计4229.59万元。

2022年11月,金山热电收到丹东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后,赫普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6月20日,金山热电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民终618号),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赫普公司于2017年2月与金山热电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提供专项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并收到相应服务费用。赫普公司同时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前期费用及实施的投资及建设,并为此投入3亿多元。后金山热电通过采用切缸技术并对1、2号机组进行凝抽背供热改造,提升了供热能力,增加了机组本身的调峰能力。经查,金山热电与赫普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合作基础系基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在金山热电单方采用切缸技术的情况下,已经改变了双方合作的基础条件。金山热电主张,其没使用赫普公司的电蓄热装置,而使用机组自身所取得的调峰收益,应全部归金山热电所有,要求重新调整分成比例,并每3年对《服务合同》修订一次等单方意见均与《服务合同》的约定不符。尤其是在赫普公司至少 3.2 亿元投资成本没有收回的情况下,该作法势必导致赫普公司收入的减少,本案应充分考虑赫普公司已投入巨额资金的情况,给予赫

普公司适当补偿更符合公正信用原则。

此外,在本院审理期间,赫普公司提交了诸多新证据,为保障双方的民事权益,本案宜通过一审对新的证据予以审查,全面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363.00元予以退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终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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