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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海: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郑建国、徐东惠、童俊、曹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郑建国、徐东惠、童俊、曹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朱跃龙、冀洋、吴青川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朱跃龙、冀洋、吴青川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的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内部结构调整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建设周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的事项。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开始募投相关项目的推进工作是公司为抓住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市场地位采取的积极举措,有利于抢占市场、拓展产品应用范围;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朱跃龙 陈晓龙 冀洋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跃龙陈晓龙冀 洋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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