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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截至授予日)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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