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交易双方的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双方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未发现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