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等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