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审慎性判断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拟置入公司的资产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产”),拟置出公司的资产为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及负债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的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符合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并对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标的资产企业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已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初步安排。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审慎性判断》之盖章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