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订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