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听取公司相关人员的汇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主板规范运作》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主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和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限售期)或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核心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各级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股权激励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关指标设定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且公司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并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 公司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戴建君、储昭立、龙超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