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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9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和本次授予的4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5、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7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33元/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卜功桃

2023年6月19日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温其东

2023年6月19日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建优

2023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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