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批次)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6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2023年6月19日为股票期权(第二批次)的预留授予日,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237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