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下属子公司上海东土致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上海东土致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授权事项有利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顺利实施,满足公司本次发行的需要,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事项。
三、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