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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9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宜宾长盈以自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部分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用于宜宾长盈精密西部基地精密结构件自动化生产项目一期建设,符合其生产经营的需求。公司已就此事项进行过充分的测算分析,认为宜宾长盈具有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风险可控。

宜宾长盈本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宜宾长盈本次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孙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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