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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9

公告编号:2023-046证券代码:400130证券简称:新光3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3年

(三)诉讼受理日期:

2023年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光圆成”)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

号之一、之二,公司与洪瞬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洪瞬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江威(如适用)

公告编号:2023-046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虞云新、周晓光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秀琦(如适用)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17年12月8日,洪瞬在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向新光集团出借人民币1.5亿元,借期6个月,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月利率3%按月付息,新光圆成公司、虞云新、周晓光对新光集团的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新光集团偿还了借款利息2450万元。2017年12月8日,洪瞬在与睿银盛嘉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睿银盛嘉对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后睿银盛嘉履行了3000万元债务本金的担保责任。

、确认洪瞬在对新光集团享有债权本金12,000万元、利息33,336,956.3元;

、新光圆成、虞云新、周晓光对新光集团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睿银盛嘉对新光集团应支付的借款本金12,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如适用)

(二)其他进展(如适用)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7恢82号之一,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新光圆成持有的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归买受人江门市新会太古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解除本院(2021)浙07执61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新光圆成持有的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的查封;

3、买受人江门市新会太古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7恢82号之二,裁定如下:终结(2022)浙07恢82号案件的执行。

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原告洪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金额为16223.01万元,请求判令新光圆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民初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615号),公司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615号之一),法院裁定(2021)浙07执615号案件终结执行。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书(2022)浙07执恢82号,洪某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金华中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2023年3月9日,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拍卖成交价为4320000元。

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2023-041),公司与自然人洪某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上述公告均在公司指定披露网站进行披露。本次执行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本次股权拍卖成交价低于公司账面价值,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58万元,对公司财务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股权拍卖成交价低于公司账面价值,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58万元,对公司财务无重大影响。公司按照已签订的和解协议继续履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按照已签订的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7恢82号之一、之二

公告编号:2023-046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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