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事项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基于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万 勇 张兰田 黄 宾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