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3-038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4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92,050,47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92,050,47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1.410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1.410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福承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1,909,670 | 99.8470 | 140,800 | 0.153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1,909,670 | 99.8470 | 140,800 | 0.153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普通股 | 91,909,670 | 99.8470 | 140,800 | 0.153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998,670 | 95.5151 | 140,800 | 4.4849 | 0 | 0.0000 |
2 |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2,998,670 | 95.5151 | 140,800 | 4.4849 | 0 | 0.0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2,998,670 | 95.5151 | 140,800 | 4.4849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进行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未有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公司独
立董事沈世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李文君、柏德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