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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金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9

股票简称:智翔金泰 股票代码:688443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Chongqing Genrix Biopharmaceutical Co., Ltd.(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A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特别提示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金泰”、“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36,668.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8,276.7088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5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研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本次发行价格37.88元/股对应的公司市值为138.90亿元,2022年公司研发费用为4.54亿元,发行价格对应发行后的市研率为30.56倍(每股研发费用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研发费用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截止2023年6月6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研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T-3日公司市值(亿元)2022年研发费用(亿元)对应市研率(市值/研发费用)(倍)
688177.SH百奥泰26.95111.596.1618.10
688180.SH君实生物40.54399.6023.8416.76
688520.SH神州细胞61.93275.808.8631.13
688062.SH迈威生物21.7987.077.5911.48
688331.SH荣昌生物57.88315.029.8232.08
1875.HK东曜药业2.0916.121.5110.66
1952.HK云顶新耀9.9031.268.103.86
2142.HK和铂医药1.6112.339.411.31
2181.HK迈博药业0.4719.451.4813.15
3681.HK中国抗体1.6416.991.809.42
6998.HK嘉和生物1.678.445.841.45
9926.HK康方生物31.10261.6013.2319.77
9966.HK康宁杰瑞制药7.0067.544.6814.42
A股可比公司均值21.91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6月6日(T-3日)注1: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换算汇率为2023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90681元。

本公司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研率高于同行业A股可比公司市研率平均水平。由于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不适用市盈率标准,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一)公司是一家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型生物制药企业,主要产品为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肿瘤等治疗领域的单克隆抗体药物和双特异性抗体药物。公司GR1501(重组全人源抗IL-17A单克隆抗体,通用名赛立奇单抗)针对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GR1501针对放射学阳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适应症已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入组;GR1801(重组全人源抗狂犬病病毒G蛋白双特异性抗体)针对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后的被动免疫适应症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GR1802(重组全人源抗IL-4Rα单克隆抗体)针对中重度哮喘适应症、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适应症和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适应症以及GR1603(重组全人源抗IFNAR1单克隆抗体)针对系统性红斑狼疮适应症正在开展II期临床试验;GR1802(重组全人源抗IL-4Rα单克隆抗体)针对慢性自发性荨麻疹适应症和GR1501(重组全人源抗IL-17A单克隆抗体)针对狼疮性肾炎适应症已获II期伦

理批件、等待启动入组;此外,公司另有3个产品3个适应症的I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中,1个产品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公司产品立足于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市场空间大,详细情况请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部分内容。公司作为一家拟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目前尚未实现盈利,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以下特点及风险:

1、公司核心产品尚未上市销售,公司尚未盈利并预期持续亏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所有产品均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及销售,亦无药品实现销售收入,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累计未弥补亏损为-81,920.51万元。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预期将持续亏损,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扩大。

2、预期未来持续较大规模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产品管线的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等工作,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3,586.50万元、29,531.88万元和45,449.43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产品管线拥有12个在研产品,其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及新药上市前准备等开发业务的开展仍需持续较大规模研发投入。

3、主要在研产品上市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在新药研发、上市申请等各阶段是否符合审评、审批要求(无论审评、审批要求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保证在研产品所获得的研究数据能够满足审评、审批要求,从而保证所研发的新药均能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而上市销售。

4、未能实现盈利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公司未来几年将存在持续大规模的研发投入,且公司研发支出对应产品在未取得新药上市批准前均按费用化处理,因此上市后未盈利状态预计持续存在且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进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管线进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及相应风险

1、产品管线进展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涵盖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肿瘤等治疗领域的12个在研产品,GR1501针对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GR1501针对放射学阳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适应症已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入组;GR1801(重组全人源抗狂犬病病毒G蛋白双特异性抗体)针对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后的被动免疫适应症已进入III期临床试验;GR1802中重度哮喘适应症、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适应症和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适应症以及GR1603系统性红斑狼疮适应症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2慢性自发性荨麻疹适应症和GR1501狼疮性肾炎适应症已获II期伦理批件、等待启动入组;GR1901、GR1803和GR2001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GR2002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另有4个产品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2、主要在研产品市场竞争情况及相关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有获批上市的产品,GR1501用于治疗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GR1501针对放射学阳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适应症和GR1801狂犬病毒暴露后被动免疫适应症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3个产品处于早期临床研究阶段。公司主要在研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如下:

(1)GR1501

GR1501的主要适应症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和中轴型脊柱关节炎,GR1501用于治疗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将面临18个已上市生物制品的直接竞争和14个在研生物制品的潜在竞争,用于治疗中轴型脊柱关节炎适应症将面临18个已上市生物制品的直接竞争和8个在研生物制品的潜在竞争。

(2)GR1801

GR1801的适应症为狂犬病毒暴露后被动免疫,主要竞品为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马抗狂犬病血清和狂犬病病毒单克隆抗体,其中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共有18个药品获批上市,马抗狂犬病血清共有3个药品获批上市,用于狂犬病毒暴露后被动免疫的单克隆抗体有1个药品获批上市及2个在研竞品。

(3)其他产品

公司其他3个产品处于早期临床研究阶段,也存在一定的上市产品及在研产品的竞争。

具体产品情况及竞争情况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一、(二)主要产品情况”部分内容,相关风险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内容。

3、GR1501、GR1801和GR1802的市场竞争风险

(1)GR1501的市场竞争风险

1)市场成熟度高、市场已充分竞争的风险

GR1501的主要适应症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和中轴型脊柱关节炎,根据药智咨询统计,国内已有21个

类似适应症的生物制品上市,且大部分药品都已经进入医保,已上市生物制品的靶点涵盖TNF-α、IL12/23和IL-17A。该治疗领域药品较多,市场成熟度高,市场已经充分竞争。GR1501产品上市后,存在无法有效打破市场格局,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与在研药品竞争的风险银屑病适应症领域在研药品较多,预计恒瑞医药的SHR-1314和发行人的GR1501为第一批国产上市的IL-17A拮抗剂,此外还有三生国健、百奥泰等医药企业也有同适应症产品布局。恒瑞医药销售能力强,三生国健和百奥泰在自身免疫性疾病领域深耕多年,其他进入者也拥有不俗的实力,GR1501存在因市场竞争激烈,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国内银屑病适应症领域有18个已上市生物制品,中轴型脊柱关节炎适应症领域有18个已上市生物制品,扣除重复药品,国内银屑病和中轴型脊柱关节炎适应症领域共有21个生物制品上市。

(2)GR1801的市场竞争风险

1)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率较低,不能有效打开市场空间的风险根据中检院数据,2020年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批签发数量为1,208万瓶,按照患者平均60Kg体重测算,约为201万人份,占全部狂犬病病毒III级暴露者的12.58%,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率较低;按照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批签发数量计算,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存量市场容量约为21亿元。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率较低,GR1801产品上市后,存在不能有效打开市场空间,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GR1801产品不被医生和患者认同的风险GR1801产品的主要竞争品种为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该产品在临床已经应用几十年,产品成熟、市场接受度高,且该产品目前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第一个上市的狂犬单抗,具有费用低的优点。GR1801产品上市后,存在不被医生和患者认同,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3)GR1801存在上市时间较晚、市场开拓困难的风险GR1801产品上市后,还将面临生物制品奥木替韦单抗注射液(2022年上市)和兴盟生物SYN023(2022年NDA受理)的激烈竞争。GR1801产品存在上市时间较晚,市场开拓困难,销售收入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3)GR1802的市场竞争风险

GR1802的主要适应症为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哮喘和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目前哮喘的治疗药物主要包括吸入糖皮质激素(ICS)、长效β2受体激动剂(LABA)、ICS+LABA复合制剂和抗哮喘生物药,特应性皮炎的治疗仍然以外部用药如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口服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为主。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适应症领域已有三款进口生物制品在国内获批上市销售,同时国内有多个同类药物处于不同的临床研究阶段。GR1802获批上市销售后,将面临与上述产品的直接竞争。

发行人上述主要在研产品均为生物创新药,与生物类似药相比,生物创新药

为全新通用名的药物,医生和患者熟悉和接受药物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无法建立有效的商业化销售团队或委托专业的商业化团队进行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可能无法达到预期,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4、GR1501、GR1801和GR1802上市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未来几年,公司预计上市产品为GR1501、GR1801和GR1802,期间如果出现内部组织不力,外部环境变化等不利因素,都将影响研究进度,进而导致在研产品上市存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5、其他产品的研发风险

公司GR1603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3和GR1901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均为热门靶点快速跟进的创新药,且在国内均尚无同类产品获批上市,不确定性较大,存在较大的临床试验失败风险。

GR2001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GR2002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GR2201已经完成中试研究,WM215已经完成细胞株构建,WM1R3处于构建细胞株阶段,WM202已经完成小鼠肿瘤模型评价。上述产品中,GR2001国内仅有一项同类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其余产品尚无同类产品在国内获批进入临床研究阶段,上述产品在国内研发进度较为靠前,不确定性更高,有着更高的失败风险。

6、医药政策变化的风险

近十年来,监管机构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密集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配合医疗体系改革。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价格等几乎所有环节都处于重大变革过程中。在药品研发环节,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鼓励我国创新药快速发展,2017年我国加入ICH,2020年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期间实施了临床机构备案、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完善沟通机制、接受境外临床研究数据以及全面落实MAH等制度;在药品生产环节,2020年修订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引入药品生命周期管理;在药品流通环节,全面推行“两票制”;在药品价格环节,国家医保谈判和国家集中

带量采购的实施,进一步改变了原有的药品供给与结算方式,也彻底改变了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市场格局,对医药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由于医疗改革尚未完成,医药行业相关政策的变化仍将持续,若公司的经营策略不能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作出及时调整,将导致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存在一定风险。

7、产品未能进入国家医保目录风险

国家医保局2020年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保目录将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可由社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较同类未进入医保目录的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公司主要在研产品均为生物创新药,与生物类似药相比,生物创新药不能享受相同通用名下生物类似药自动进入医保等优惠政策,需每年单独申请列入医保目录。由于国家医保目录会不定期根据治疗需要、药品使用频率、疗效及价格等因素进行调整,如公司开发出的新产品或新适应症在获批上市后的较长时间内未能成功被列入医保目录,则可能导致相关产品的销售额不能快速增长或者出现下降,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8、药品价格政策调整风险

近年来,受到国家医保价格谈判、带量采购制度等政策或措施的影响,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司未来上市药品可能面临药品降价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产品收入构成一定的潜在负面影响。

(三)财务风险

1、资金不足的风险

在研产品产生销售收入前,公司需要在临床开发、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公司成功上市前,公司营运资金依赖于外部融资,如经营发展所需开支超过可获得的外部融资,将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公司无法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实现盈利或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维持营运支出,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研发项目,影响在研产品的商业化进度。因此,公司存在由于资金不足导

致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2、股权激励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促使员工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方式分别为直接授予公司股权和授予持股平台股权。针对直接授予公司股权的股权激励,发行人于2020年度一次性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13,809.02万元;针对上海智翔股权激励,报告期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合计为131.37万元;针对授予持股平台股权的股权激励,将在2022年至2024年间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公司稳定人员结构、留住核心人才,同时也会产生较大金额股份支付费用,存在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资产抵押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为本公司银行贷款进行抵押担保。上述抵押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是发行人重要的商业化生产基地,系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亦为发行人募投项目“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改扩建”项目和“抗体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项目的实施地点,且短期内难以取得替代性场地。若公司发生无法偿还贷款等风险事件,可能导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进而导致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受到限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要募投项目的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4、2023年亏损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由于2023年GR1501、GR1802新适应症分别开展II期、III期临床试验,GR1801进入III期临床试验全面入组阶段,GR1603进入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3和GR1901等产品进入临床试验病例拓展阶段,临床试验费将有较大增长,公司预计2023年研发费用(扣除股份支付)较2022年增长约2.41亿元。受此影响,公司预计2023年度净亏损将进一步扩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725号《关于同意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3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36,668.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8,276.7088万股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智翔金泰”,证券代码为“688443”。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20日

(三)股票简称:智翔金泰

(四)股票代码:68844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66,6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1,68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2,767,08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3,912,912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2,639,915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智睿投资、汇智鑫、众智信、启智兴限售期为本次股票上市后36个月,智睿投资、单继宽、刘志刚、常志远同时承诺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其余发行前股东限售期为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2,639,915股限售期24个月;(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56,443,588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

票数量为6,272,997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7.88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138.90亿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1个产品(1个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7个产品(11个适应症)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临床适应症涵盖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中轴型脊柱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哮喘、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慢性自发性荨麻疹、狂犬病被动免疫、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等多个治疗领域,其中GR1501针对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适应症已提交新药上市申请;GR1501用于治疗放射学阳性中轴型脊柱关节炎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501用于治疗狼疮性肾炎适应症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GR1603用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处于II期临床试验;GR1801用于疑似狂犬病病毒暴露后的被动免疫处于III期临床试验阶段;GR1802用于中重度哮喘、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和慢性鼻窦炎伴鼻息肉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慢性自发性荨麻疹II期临床试验已获伦理批准,等待启动入组,还有3个产品(3个适应症)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1个产品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4个产品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 中规定的第(五)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ongqing Genrix Bio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27,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单继宽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0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21年12月17日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699号2号楼A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医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C27)
邮政编码401338
电话023-6175 8666
传真023-6175 8011
互联网网址http://www.genrixbio.com/
电子信箱irm@genrixbi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投资部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春生
电话号码023-6175 8666 转8621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0,000.00万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份总数的54.5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智睿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38314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669号10号楼
主要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大道669号
法定代表人蒋凌峰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0.00万元
股权结构蒋仁生持股90.00%,智飞生物持股10.00%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31日
营业期限2014年12月31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生物医药的研发与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利用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对外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劵、期货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支付结算、个人理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无关系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蒋仁生。智睿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后股份总数的

54.54%。蒋仁生直接持有智睿投资90%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智飞生物持有智睿投资10%股权。故蒋仁生可通过智睿投资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大会54.54%表决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蒋仁生先生,身份证号码452327195310******,现任公司董事。195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副主任医师。1977年2月至1991年12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卫生防疫站医生、科长、副站长;1991年12月至1999年12月,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站计划免疫科、生物制品科副科长、科长;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任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6月至今,任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2005年7月至今,任峨眉山世纪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5年11月至2021年11月,任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11月至今,任重庆微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重庆精准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蒋仁生董事2021.12.14至2024.12.13-18,966.400018,966.400068.97%-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2单继宽董事长2021.12.14至2024.12.131,454.0000355.05001,809.05006.58%-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3刘志刚董事、首席科学官2021.12.14至2024.12.13625.0000125.0000750.00002.7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4常志远董事、总经理2021.12.14至2024.12.13250.0000503.7500753.75002.74%-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5钱军华首席技术官2021.12.14至2024.12.13-248.7500248.75000.9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6王炜副总经理2021.12.14至2024.12.13-127.5000127.50000.46%-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7戴力副总经理2021.12.14至2024.12.13-100.0000100.00000.36%-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8王威副总经理2021.12.14至2024.12.13-91.250091.25000.3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9杨佳倩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2021.12.14至2024.12.13-58.750058.75000.21%-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10寇敏职工代表监事2021.12.14至2024.12.13-18.000018.00000.0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11李春生董事、董事会秘书2022.2.8至2024.12.13-10.000010.00000.04%-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12刘力文董事、财务总监2021.12.14至2024.12.13-10.000010.00000.04%-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3范红监事2021.12.14至2024.12.13-8.33338.33330.03%-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直接授予发行人股权进行激励的基本情况

为整合公司架构,在公司2020年12月重组时,单继宽、刘志刚、常志远直接获取了公司股份。根据重组情况,将其取得的公司股份确认为获取子公司股权对价及股权激励。股权激励部分为一次性直接授予,未设定行权条件和等待期。

2022年9月,发行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重组前上海智翔和智仁美博的价值进行追溯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原管理层认定的单继宽、刘志刚和常志远换股数量和股权激励数量,调整前后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姓名管理层原认定根据评估值认定
换股部分股权激励部分换股部分股权激励部分
1单继宽1,000.00454.00501.86952.14
2刘志刚188.33436.67101.01523.99
3常志远0.00250.000.00250.00

单继宽、刘志刚和常志远换股数量的计算方式如下:

1)单继宽换股与股权激励的计算单继宽持有20%上海智翔出资,根据追溯评估结果,上述股权价值为4,014.87万元,根据2020年末智翔有限股权的公允价值(8元/股),单继宽换股数量为

501.86万股。

因重组安排结束后,单继宽直接持股1,454万股。按照上述计算过程,直接持股中的501.86万股可作为原持有上海智翔20%股权的换股,其余952.14万股为股权激励。2)刘志刚换股与股权激励的计算刘志刚直接持有56.50%百特美博股权,百特美博持有智仁美博38.47%

出资,根据追溯评估结果,刘志刚间接持有的智仁美博股权价值为808.11万元,根据2020年末智翔有限股权的公允价值(8元/股),刘志刚换股数量为101.01万股。

重组安排结束后,刘志刚直接持股625万股。按照上述计算过程,直接持股中的101.01万股可作为原持有智仁美博股份的换股,其余523.99万股为股权激励。3)常志远股权激励的计算常志远在本次重组前不持有上海智翔或智仁美博股份,故将重组后直接持有250万智翔有限出资额全部认定为股权激励。

(二)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百特美博出资到智仁美博的PCSK9无形资产未进入开发流程,交易各方视为百特美博未出资,本处计算未予考虑。

1、股权激励平台的基本情况

汇智鑫、启智兴、众智信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37名员工通过汇智鑫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共有28名员工通过启智兴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共有38名员工通过众智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汇智鑫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汇智鑫的基本情况为:

企业名称重庆汇智鑫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12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AE7G7G
注册资本294.06万元
实收资本294.06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单继宽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国际生物城科技孵化楼
主要经营地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国际生物城科技孵化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关系无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汇智鑫的出资结构为: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比例间接持有智翔金泰股份数量(万股)合伙人类型职务
1单继宽91.1030.98%355.05普通合伙人公司董事长
2钱军华43.3014.73%168.75有限合伙人公司首席技术官
3常志远43.2714.72%168.65有限合伙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4王炜32.7211.13%127.50有限合伙人公司副总经理
5王威23.417.96%91.25有限合伙人公司副总经理
6杨佳倩15.075.13%58.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临床前研发总监
7吴磊4.301.46%16.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纯化工艺部经理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比例间接持有智翔金泰股份数量(万股)合伙人类型职务
8周锦3.271.11%12.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纯化工艺部主管
9林桂真3.271.11%12.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细胞工艺部技术副经理
10孙燕3.011.03%11.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细胞工艺部主管
11龚藩森2.890.98%11.2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行政专员
12陈俊雅2.760.94%10.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质量控制部主管
13何泗涛2.570.87%10.00有限合伙人公司注册部副经理
14李春生2.570.87%10.00有限合伙人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15邓奉娥2.440.83%9.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高级工程师
16陈燕2.440.83%9.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人事主管
17孙双双2.180.74%8.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高级工程师
18周兵1.410.48%5.50有限合伙人公司质量控制部经理
19时海洋1.280.44%5.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医学主管
20周素平1.150.39%4.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财务部出纳
21傅胜1.030.35%4.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仓库经理
22顾俊0.900.31%3.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工程师
23王克争0.770.26%3.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设备维修副经理
24周平华0.770.26%3.00有限合伙人公司高级工程师
25彭江华0.770.26%3.00有限合伙人公司物控部副经理
26年汉利0.640.22%2.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区域经理
27李袁元0.640.22%2.50有限合伙人公司工程师
28谭法世0.640.22%2.50有限合伙人公司原液生产部综合主管
29彭秀华0.580.20%2.2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行政专员
30顾燕青0.510.17%2.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财务部会计
31孙塞北0.510.17%2.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项目经理
32揭小利0.510.17%2.00有限合伙人公司内审部经理
33蒲飞角0.510.17%2.00有限合伙人公司土建主管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比例间接持有智翔金泰股份数量(万股)合伙人类型职务
34张博0.460.16%1.80有限合伙人公司工程师
35程凯0.380.13%1.50有限合伙人公司助理工程师
合计294.06100.00%1,146.00

(2)启智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启智兴的基本情况为:

企业名称重庆启智兴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12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AE7KXP
注册资本45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志刚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国际生物城科技孵化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启智兴的出资结构为: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智翔金泰股份数量(万股)合伙人类型职务
1刘志刚90.0020.00%125.00普通合伙人公司董事、 首席科学官
2黄莹162.0036.00%225.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总经理助理
3周晓巍45.3610.08%63.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副总经理
4刘玉兰23.765.28%33.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抗体发现部门经理
5郭晶晶22.324.96%31.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企业管理部经理
6郝小勃22.324.96%31.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分子生物学部门经理
7胡俊杰22.324.96%31.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稳定细胞株部门经理
8张雪萍6.411.42%8.9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药效学部门项目经理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智翔金泰股份数量(万股)合伙人类型职务
9付信磊5.471.22%7.6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药效学部门项目经理
10刘子彬5.181.15%7.2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药效学部门研发专员
11吕远4.541.01%6.3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分子生物学部门研发专员
12万姝南4.460.99%6.2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药效学部门项目经理
13王松猛3.960.88%5.5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抗体发现部门研发专员
14黄利娟3.740.83%5.2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抗体发现部门研发专员
15王伟3.740.83%5.2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药效学部门研发专员
16安允伟3.380.75%4.7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稳定细胞株部门研发专员
17张霞飞3.170.70%4.4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企业管理部采购专员
18董儒楠3.020.67%4.2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分子生物学部门研发专员
19杨帅2.740.61%3.8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抗体发现部门研发专员
20王亚丽2.590.58%3.6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分子生物学部门研发专员
21高宇2.160.48%3.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企业管理部行政后勤
22黄维国2.020.45%2.8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分子生物学部门研发专员
23孙彬秩1.940.43%2.7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稳定细胞株部门研发专员
24吕娟宁1.150.26%1.6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稳定细胞株部门研发助理
25王莹0.720.16%1.0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药效学部门研发助理
26任晓珂0.500.11%0.7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企业管理部行政助理
27武晶晶0.500.11%0.7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稳定细胞株部门研发助理
28王颖0.500.11%0.70有限合伙人智仁美博分子生物学部门研发助理
合计450.00100.00%625.00

(3)众智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智信的基本情况为:

公司名称重庆众智信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20年12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AE781M
注册资本241.72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常志远
注册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国际生物城科技孵化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智信的出资结构为: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智翔金泰股份数量(万股)合伙人类型职务
1常志远90.0037.23%335.10普通合伙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2戴力26.8611.11%100.00有限合伙人公司副总经理
3钱军华21.498.89%80.00有限合伙人公司首席技术官
4张鑫15.786.53%58.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副总经理
5薛敏12.765.28%47.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企业管理部总监
6边琳6.852.83%25.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质量控制部经理
7向骥6.712.78%25.00有限合伙人公司工程设备部总监
8乌日图牧仁5.102.11%19.00有限合伙人公司原液生产部经理
9阮国河4.832.00%18.00有限合伙人公司制剂生产部经理
10寇敏4.832.00%18.00有限合伙人公司质量副总监
11孙仁峰4.431.83%16.50有限合伙人公司技术部副总监
12付维星4.031.67%15.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临床运营部副总监
13陈汉胜3.761.56%14.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细胞工艺部经理
14邹志通3.691.53%13.75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质量研究部副经理
15他向宇3.221.33%12.00有限合伙人公司企业管理部经理
16张胜利2.821.17%10.50有限合伙人公司下游工艺开发部经理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智翔金泰股份数量(万股)合伙人类型职务
17刘力文2.691.11%10.00有限合伙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18龙俊善2.551.06%9.50有限合伙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9林一帆2.280.94%8.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质量控制部生化主管
20刘向东1.750.72%6.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中试生产部经理
21黄吉1.610.67%6.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质量保证部副经理
22黄杰琪1.210.50%4.50有限合伙人公司工程设备部公用系统主管
23周彤1.210.50%4.50有限合伙人公司验证计量部副经理
24孙雪昆1.100.46%4.10有限合伙人公司采购部主管
25王后国1.070.44%4.0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临床运营部高级项目经理
26张瑜婵1.070.44%4.00有限合伙人公司质量控制部生化主管
27刘丹丹0.940.39%3.50有限合伙人公司质量控制部理化主管
28尹婕0.940.39%3.50有限合伙人公司质量保证部质量运营主管
29孙越0.750.31%2.80有限合伙人公司质量研究部质量分析工程师
30沈檑磊0.670.28%2.50有限合伙人上海智翔质量控制部综合主管
31袁春旭0.670.28%2.50有限合伙人公司工程设备部设备主管
32谭翠0.670.28%2.50有限合伙人公司原液生产部细胞培养工程师
33张志刚0.670.28%2.50有限合伙人公司工程设备部电气主管
34杨坤0.670.28%2.50有限合伙人公司工程设备部自控主管
35曾庆东0.670.28%2.50有限合伙人公司制剂生产部综合主管
36刁桂梅0.540.22%2.00有限合伙人公司财务部财务专员
37李明良0.400.17%1.50有限合伙人公司企业管理部IT工程师
38高哲0.400.17%1.50有限合伙人公司质量控制部理化助理工程师
合计241.72100.00%900.00

2、本次股权激励所履行的程序

2022年1月24日,智翔金泰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2022年2月8日,智翔金泰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本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服务期为授予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期内,自2022年12月31日起,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对激励对象前一考核期间的考核。

如激励对象通过公司该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即可解除其持有的一定比例的限制性股权的处分限制,但仍应遵守本计划的限售期及减持安排;如未通过该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或在完成解除限制日前离职,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有限合伙人按照授予价格回购该激励对象该考核期间原可解除限制的股权,激励对象应配合签署与激励股权回购的相关文件。

本计划服务期及解除限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核期间考核通过条件考核期对应的激励股份解锁比例
2022.1.1-2022.12.31自激励对象取得激励股份之日起服务期满12个月,且2022年度个人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取得的激励股份的20%
2023.1.1-2023.12.31自激励对象取得激励股份之日起服务期满12个月,且2023年度个人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取得的激励股份的20%
2024.1.1-2024.12.31自激励对象取得激励股份之日起服务期满12个月,且2024年度个人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取得的激励股份的60%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员工持有的限制性股权激励将分为20%、20%和60%三个批次进行解锁,公司将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对激励对象前一考核期间的考核。对于每批解锁的股份,将在授予日至解锁日进行分摊。

(三)子公司上海智翔的股权激励方案及调整

2016年和2018年,上海智翔、单继宽与累计33名员工签署《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性股权授予协议书》,实施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设置解锁期与限制期,在限制期结束前,若激励对象离职,则被授予限制性股份将自

动无条件失效。

上述33名员工中有8名员工在限制期内离职,根据原授予协议书的规则,原激励计划自动失效;另有2名员工在限制期外离职,此2名员工均签订“补充协议(II)”,放弃原授予协议书中全部股权;剩余23名员工已签署“补充协议”,放弃原激励计划,并参与智翔金泰2022年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计划。

2022年9月,发行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智翔2016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8年3月31日价值进行追溯评估。根据追溯估值报告,2016年6月30日上海智翔的估值为5,824.90万元,2016年12月31日上海智翔的估值为6,725.68万元,2018年3月31日上海智翔的估值为9,694.00万元。

股权激励约定的份额为上海智翔注册资本为1亿元时的股本数额,据此计算上海智翔股权激励各年应计提的股份支付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5.8620.2147.1574.1452.185.05

上海智翔按照上述金额确认了股份支付。

(四)激励对象的限售安排

直接授予发行人股份进行激励的激励对象及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27,500.0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68.0000万股,全部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智睿投资20,000.000072.73%20,000.000054.54%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单继宽1,454.00005.29%1,454.00003.9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汇智鑫1,146.00004.17%1,146.00003.13%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众智信900.00003.27%900.00002.45%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启智兴625.00002.27%625.00001.70%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刘志刚625.00002.27%625.00001.7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新起宸458.33341.67%458.33341.25%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宁波宏泰450.00001.64%450.00001.23%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深圳信熹333.33001.21%333.33000.91%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深圳富海320.84001.17%320.84000.87%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海通创新250.00000.91%250.00000.68%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常志远250.00000.91%250.00000.68%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成都高投137.50000.50%137.50000.37%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芜湖华熙112.50000.41%112.50000.31%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佛山弘陶104.17000.38%104.17000.28%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赣州桓凯95.83660.35%95.83660.26%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嘉兴贵诚83.33000.30%83.33000.23%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朗玛四十号79.17000.29%79.17000.22%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朗玛四十一号45.83000.17%45.83000.12%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朗玛四十三号20.83000.08%20.83000.06%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君元投资8.33000.03%8.33000.02%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海通创新(保荐人子公司跟投)--263.99150.72%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股东名称/姓名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627.29971.71%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27,500.0000100.00%28,391.291277.43%-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8,276.708822.57%-
小计--8,276.708822.57%-
合计27,500.0000100.00%36,668.0000100.00%-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上市前股东户数为53,116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智睿投资20,000.000054.54%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2单继宽1,454.00003.97%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3汇智鑫1,146.00003.13%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众智信900.00002.45%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启智兴625.00001.70%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刘志刚625.00001.70%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7海通创新263.99150.72%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50.00000.68%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8新起宸458.33341.25%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9宁波宏泰450.00001.23%自2021年9月27日起36个月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4.14481.13%-
合计26,586.469772.51%-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9,168.00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639,91599,999,980.2024个月
合计2,639,91599,999,980.20-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规模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88%的股票,即2,639,915股,跟投金额99,999,980.20元。

3、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9,168.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7.8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

(五)市净率:4.1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91,68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39,91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2.88%。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2,716,58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2,716,58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6,323,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2,182,05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141,448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141,448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1.76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06元(按照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47,283.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9,140.14万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了XYZH/2023BJAA11B0462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3年6月15日17时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68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2,838,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1,436,974.4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91,401,425.54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91,68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199,721,425.54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8,143.70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XYZH/2023BJAA11B0462),发行费用包括:

发行费用概算费用类型金额
保荐承销费16,495.98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538.96万元
律师费505.00万元
信息披露费502.83万元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100.92万元
总计18,143.70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9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329,140.14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53,116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主要财务信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认为上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智翔金泰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3BJAA11B0063)。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3BJAA11B0195”《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和“第六节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行业周期未出现重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仍未有任何在研产品进入商业化阶段,主要原材料及服务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研发活动,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23年1-6月业绩情况预计

随着研发投入的增加,预计公司2023年1-6月仍处于亏损状态,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2,900.44万元至-35,100.36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2,834.85万元至-35,046.69万元,2023年1-6月公司亏损金额较去年同期进一步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2023年1-6月股份支付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多;同时,随着公司进入临床阶段的在研产品增加,公司研发费用有明显增长。

上述2023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账号
1智翔金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江北嘴支行3100001129100101138
2智翔金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巴南支行639912573
3智翔金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巴南支行1001010120010027713
4智翔金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北部新区支行8311007880130000285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保荐代表人:王永杰、刘丹联系人:王永杰电话:021-23180000传真:021-23187700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永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上海证券并购业务总部高级经理、海际证券投资银行一部业务董事、华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总监。2016年进入海通证券,曾主持或参与了我武生物(300357)、万马科技(300698)、君实生物(688180)、大中矿业(001203)、迈威生物(688062)等多家IPO项目以及辉隆股份(002556)重大资产重组、安诺其(300067)再

融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丹: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2010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任平安证券投行高级经理,华林证券投行高级经理。曾参与拓普集团(601689)、君实生物(688180)、中辰电缆(300933)、迈威生物(688062)、碧橙数字等IPO项目,国轩高科(002074)可转债、纳尔股份(002825)定向增发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智睿投资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蒋仁生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若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6个月内,或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个月内,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9)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0)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3、发行人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单继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常志远、刘志刚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7)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8)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9)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6个月内,或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个月内,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0)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1)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2)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4、发行人监事杨佳倩、范红、寇敏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5)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6个月内,或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个月内,本人

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8)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春生、刘力文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6个月内,或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个月内,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8)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9)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钱军华、王炜、戴力、王威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6个月内,或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个月内,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9)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0)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7、员工持股平台汇智鑫作出承诺如下:

(1)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的6个月内,或本企业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个月内,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缴纳至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至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8、员工持股平台众智信及启智兴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

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缴纳至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至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9、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若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刻生效。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智睿投资、实际控制人蒋仁生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单继宽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

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汇智鑫、智飞生物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本承诺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承诺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持。

(2)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按照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本次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应于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5)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

(4)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增持期限自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4)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6)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对于本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于实际控制人,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

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对于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动或其他因素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已转让的

限售股,回购及购回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相应调整)。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回购及购回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回购价格相应调整)。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

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企业/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企业/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将完善日常经营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协同运作效率。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将提高公司的研发、生产、运营能力,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实施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取得研发成果。

(3)增强对股东的其他回报措施

除上述涉及经营的具体措施之外,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承诺出具之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与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已作出的承诺。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智睿投资、实际控制人蒋仁生分别就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之事宜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与QIAN YE CHENG共同控制的精准生物研发管线中C-4-29(CAR-T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C-2-X(CAR-NK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临床前研究阶段)与智翔金泰的GR1803(抗体药物,适应症为多发性骨髓瘤,I期临床)和GR1901(抗体药物,适应症为急性髓系白血病,I期临床)存在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的情形,鉴于多发性骨髓瘤和急性髓系白血病每年新发患者较少,且GR1803和GR1901均预计在2030年及以后上市,C-4-29和C-2-X与智翔金泰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第1条所述情形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智翔金泰,以下简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任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竞争业务具体指:

(1)抗体药物(主要包括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或

(2)与公司产品适应症相同且适用患者无法区分导致存在直接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的药物的商业化。

3、智翔金泰从事的抗体药物板块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其他药物板块持续保持独立,承诺人承诺:

(1)将积极发挥其对智飞生物经营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行使表决权),合法合规地促使智飞生物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2)精准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除C-4-29和C-2-X外,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3)宸安生物未来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抗体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其控制的其他业务板块均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经营管理抗体药物板块业务,不与智翔金泰形成同业竞争。

4、实际控制人每年末汇总整理其控制的药物板块的经营情况,向智翔金泰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执行情况报告》。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除C-4-29和C-2-X外,如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翔金泰产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敦促相关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处置竞争业务:

(1)如公司或承诺人发现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竞争业务的情形,承诺人应在发现或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制定《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及避免同业竞争解决方案》;

(2)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相关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于12个月内优先向公司转让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若受限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无法向公司转让上述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公司无意受让该等资产,承诺人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相应决策结果作出后或公司明示放弃受让后的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竞争业务的商业化权益;

(3)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相关竞争业务的资产或商业化权益的转让的,则应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6、承诺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损害公司权益、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承诺人将按照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竞争业务所产生的营业收入金额向智翔金泰支付赔偿费用。

8、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对于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承诺如下:

1、承诺人每年持续评估C-4-29与GR1803和C-2-X与GR1901的研发进度及商业价值,持续评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若未来精准生物的C-4-29和C-2-X上市后,对智翔金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则:

(1)承诺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后12个月内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

(2)如承诺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C-4-29和C-2-X产品的专有技术、股权等资产或其他商业权益的转让,则应促使精准生物及/或其子公司终止该等竞争业务的推进;

3、本承诺在承诺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相关承诺,如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其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全部将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缴纳至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的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至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损失;

6、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2、本承诺人承诺本承诺人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承诺及促使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人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人承诺并促使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人不利用本承诺人的地位及/或控制性影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承诺将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针对股东持股情况,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做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0.91%的股份,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是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计划按照保荐人的安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参与方式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除前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与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四、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五、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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