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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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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会议规则和工作机制,确保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决策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履行合规管理及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包括洗钱风险、声誉风险在内的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履行内部控制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公司开展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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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报告及事项明确提出审阅意见。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通报调研结果并提出调研建议。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职能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做出解释。

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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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指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中3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办公室应当分别至少提前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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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3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除上述内容外,口头会议通知还应包括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监事、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监事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亲自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表决结果的,应及时将表决材料原件以专人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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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除外),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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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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