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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中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事项,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33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33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签名: 陈荣玲 周 红 毕晓方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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