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向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融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公司向财务公司贷款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费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贷款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向财务公司贷款融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3年6月9日
王 斌 | 卢万明 |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