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70 号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3年4月8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和2023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补充披露公司2022年度委托理财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年度你公司发生委托理财4.81亿元,占你公司2021年末净资产比重约29.69%,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授权已超过规定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1.2条和第6.1.1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