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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7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军先生、周英怀先生、陈金杰先生、刘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非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饶洁先生、张宇先生、范永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违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情况,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将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实施完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就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为1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1.3975万股(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第二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首次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2.25万股(调整后)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事宜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均符合归属条件。本次归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归属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41名激励对象所涉55.6536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第二期内按规定进行归属,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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